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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发展方向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06 共36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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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国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优化分析
    【引言  第一章】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的制度定位
    【第二章】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的域外比较
    【第三章】我国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存在问题
    【第四章】我国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发展方向
    【结语/参考文献】检察机关办案责任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发展方向

  试点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方案和指导意见,在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之上,建立完善以主任检察官为具体实现形式的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同时也明确了检察官的追责体制和监督体制,在保障主任检察官依法相对独立地履行办案职责的同时,又更好的规范检察官的办案行为。我们将依据最高检的指导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节 界定权责范围和优化职能权限

  一、界定权责范围

  各试点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方案,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的实现形式,严格制定了主任检察官选任办法和程序,依据检察官三分之一左右的比例配备主任检察官,围绕主任检察官为中心组建办案组织。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设立 2 名以上从事辅助工作的检察官助理,执行主任检察官做出的决策和下达的指令、接受业务上的指导,并负责执行落实。由此,明确主任检察官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并未明确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因此,要科学设定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的职责权限,建立办案责任制的主体架构,把"机构责任"落实为"个人责任".

  一是针对不同业务如刑事检察、诉讼监督、职务犯罪侦查等的特点,明确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建立基本的办案组织,并配备辅助人员。

  二是明确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的关系。没有检察官独立的检察一体制只是行政体制,没有检察一体制的检察官独立只是司法体制,检察官个体独立和检察一体制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此外,主任检察官应服从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的命令和指挥,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检委会的决定。

  三是厘清办案组织内部人员的关系。办案组织由主任检察官负责,其余的检察官、辅助人员作为主任检察官办案的助理,应听从主任检察官的指示并执行。应当有相应制度规范明确检察官、书记员的具体岗位职责。

  二、优化职能权限

  为了着眼于弱化办案的行政色彩,整合内设机构、调整职能,进行分类管理改革,将业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办案管理职能分开,使其退出层层的案件审批,主任检察官能够独自决定一般案件,改变三级审批制度。其他主任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不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业务部门负责承办案件和处理行政事务。通过弱化内设机构的办案职能,部分试点检察机关整合内设机构将其减为 6-8 个,比非试点检察机关少了一半,充分体现了执法办案的职业化、专业化。

  另一方面,既然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是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实现形式的,所以在确立主任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同时,也要优化主任检察官办案权限配置。根据刑事检察、诉讼监督及职务犯罪侦查等工作的不同特点合理界定主任检察官的办案权限,以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增强办案的独立性、亲历性和终局性。

  检察长授权给主任检察官,以检察长名义行使权力,将具体个案的批捕、起诉等决定权赋予主任检察官;配置给主任检察官法定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职权以外的其他案件受理、监督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等70多项权限;通过限制用权赋予主任检察官部分科级以下干部的初查权。赋予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一般由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不再报请审批。

  第二节 完善管理体制和建立科学评价机制

  一、完善管理体制

  ***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同时,还应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

  一是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大背景下,建立单独的专业职务序列,构建起检察人员管理的整体框架,合理分配各层级、各条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人员,确定配置比例。

  二是完善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遴选任用、职位晋升、降职惩处、淘汰退出的人员任用管理机制,合理设置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标准和升职渠道,提高入职门槛,规范人员素质,增添队伍活力。

  三是建立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机制,增添职业的吸引力,通过优良的待遇和相关保障措施,让主任检察官和检察人员以检察官为职业生涯并认真规划,安心追求人生中的职业目标。

  二、健全遴选考评体制
  
  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检察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新的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应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完善公开招录及遴选机制,健全职业准入机制,上级院检察官可从下级检察院推选,建立起专业知识完备、综合素质优良的办案队伍。

  其次,依据不同检察人员的具体业务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案件模拟、案例分析、技能拓展等专业培训和实践,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

  最后,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以提升办案效率、优化办案工作、培养专业人才为业绩考评的重点和目标,不仅仅根据办案结果进行评判。为了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业绩考评结果应该和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的评优评先、奖惩、晋升、淘汰挂钩。

  第三节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一、完善追责的启动程序

  完善追责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发生执法的错误后果,且被发现,只需要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对其进行调查,之后再检察长决定移交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决定;第二种是只出现执法过错,还未产生后果,应当由检委会决定进行司法责任认定的初查,之后再交由专门的职务犯罪部门进行调查,之后将调查结果送检委会审核,最终决定是否进行追责。

  二、完善追责的调查程序

  执法过错线索的调查部门需要有很高的办案业务素质和相对中立性,可以由案管部门承担调查主体的职能。案管部门一开始就对侦查机关送来的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过审核,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同时对公诉部门的案件进展状况也都有一定的监控,具备承担调查主体的能力和资格,同时也保持了相对中立性。其既可以承担追责程序的启动主体,也可以承担相对应的调查职责,同时也对检察长和检委会审核检察人员办案责任之时提供相应的证明依据。

  三、完善追责的监督程序

  检委会的职能应更多的定位在决策职能之上,各类疑难案件大多都是通过检委会自身决定的。所以就可能存在"过错的结果"本来就是检委会审议通过了的。而在追责程序中又需要检委会对自己做出的决定进行核查追责。所以不免会产生上文所说的不作为的现象发生。因此完善追责机制还要对权责划分以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完善。

  四、确立检察人员豁免制度

  检察人员因为本身的知识储备和办案经验以及学术观点的认同度不同,有可能在一些案件的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会产生一些主观上的认识不足,由此也会对承办的案件存在一些偏差,这也是可以体谅的。办理案件往往都是通过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综合考量。所以,如果一味的以追究过错的角度进行考量,那么势必会造成客观定罪的境地。任何国家的检察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证据因素、群众倾向、社会效果的影响,所以出现错误也在所难免.有些因为办事不谨慎和办案素质不高造成的差错可以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等制度加以规范,没有必要一定要以过错责任的角度进行追责。建立检察人员豁免制度,是对检察人员承办具体案件提供的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检察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才能更好的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的积极性。

  第四节 加强内外监督机制

  一、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无论追责还是职权的有效行使,都离不开监督机制作为保障。

  一是强化案管部门的专门监督。案管系统定期监督办案件各个环节,定期开展评查,综合分析办案质量,强化办案纪律的监督,完善执法档案,通过个案的定性定量测评记录,明确办案各个环节质量标准,加强对部门监督。

  二是强化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监督。检察长是拥有案件的决策权的,所以可以随时的要求办案人员汇报案件办理的具体进展,同时也可以提出一些承办意见。同时也应该更多的发挥检委会的监督职能,更好的监督承办人员的具体办案情况。

  三是加强业务部门内部监督。部门负责人定期分析主任检察官办案质量,加强日常监督,可以依照各部门的特色制定相应的部门守则,同时也可以发挥民主决策的机制,建立批评与自我批评。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多多与其他部门进行交流,同时也可以针对重大案件进行部门联合会议,共同商量对案件的办理。

  二、强化外部监督机制

  除此之外,强化以检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外部监督,在检务公开的基础上,将检务公开深入到检察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严格执行诉讼告知义务,公开检察机关涉密以外的工作信息,准确和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依法不受理、不立案、不起诉、不抗诉、不赔偿等法律文书解释工作;依诉讼参与人的申请,结合个案情况,用网站查询、电话咨询、来访接待等方式公开,落实"终结性的法律文书公开"的要求。同时针对检察人员过错责任的追责情况也应该及时的反馈给广大群众所知晓。加强内外监督,保障权利得以公平、公正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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