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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社会化改造发展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06 共79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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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国内监狱社会化改造方法探析
    【第一章】监狱社会化改造发展研究绪论
    【第二章】监狱社会化改造概述
    【第三章】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四章】广东省F监狱的社会化改造模式
    【第五章】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对策研究
    【结语/参考文献】监狱改造社会化的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绪 论

  1.1 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 30 多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也进入了深水区,社会转型时期固有的阵痛,不可避免加剧了社会矛盾和摩擦的产生,伴随而来的是犯罪人数的激增,以及居高不下的重新犯罪率。犯罪是犯罪人社会化失败的社会现象,是其跟不上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的。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有效正确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法定职责,既是社会的关注热点,也是现实的迫切要求。

  客观现实要求监狱随着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以及国内外的刑罚执行理念的发展变化,转变监狱工作的刑罚执行理念,对监狱行刑改革展开突破性实践探索。

  监狱社会化改造是刑罚执行社会化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刑罚执行社会化是当代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刑罚执行现代理念的重要实践和发展方向,是一国展现国家司法文明、民主及其先进性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开展监狱社会化改造实践和探索,既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突破监狱传统改造方式发展"瓶颈"的客观现实要求,更是顺应世界行刑社会化现代刑罚理念主要浪潮的大势所趋。

  1.1.1 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内在要求

  2014 年 12 月 8 日,司法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做好司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要求,"要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要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并提出了"构建监狱按高、中、低度戒备等级分类的管理体系"、"深化监狱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监企运行"等具体任务,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和"制定社区矫正法"等落实工作。这是历届全会首次在文献中明确提出了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健全指明了方向。

  近十几年来,我国加快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作为司法体制中重要环节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在我国深化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也取得了与时俱进的发展。

  2003 年 12 月 10 日,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正式提出了"三化"建设。其中,社会化建设既包括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也包括有条件地对罪犯实施开放式处遇和非监禁刑措施。

  2007 年 11 月,国务院批准同意司法部开始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主要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改革目标。监狱体制改革试点自 2003 年 1 月拉开序幕,至 2012 年底,我国顺利完成了"监企分离"体制改革。

  2008 年 6 月 16 日,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提出:"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就使得重新违法犯罪率成为衡量监狱工作改造质量的"首要标准".

  2010 年 10 月,司法部在合肥召开全国监狱劳教教育改造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提出了"5+1+1"改造模式,即监狱改造实行 5 天劳动、1 天学习、1 天休息的模式,并要求"把主要精力、主要资源、主要时间用在教育改造工作上",围绕"首要标准"要求,全力以赴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2012 年 12 月 28 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正式被废除,实施了 58 年的劳动教养制度的终结,是中国完善法治社会、司法体制改革的最具突破性的举措之一。

  2013 年 1 月 1 日,我国《监狱法》呼应《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修改施行。《监狱法》自 1994 年颁布实施,迄今已逾 20 年,确立了监狱的工作方针、改造手段和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监狱的法律地位,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些法律政策的逐步推出和监狱体制改革取得的发展,为监狱工作实践指明了工作方向和法律政策保障,也为监狱社会化改造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实践探索监狱社会化改造,正体现了"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

  1.1.2 是突破监狱传统改造发展瓶颈的客观要求

  监狱是法定的、专门的、主要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负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的具体实施,肩负着对绝大部分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重任。然而,在国内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监狱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严峻的形势。除了要面对国际人权斗争,我国监狱目前存在问题越来越多,例如各种新类型犯罪逐年增加、押犯构成更趋复杂化,监狱法制体系不健全、滞后,监狱法原则性强、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实际操作不易,监狱环境封闭压抑、重惩罚劳动轻改造教育等。较为突出的是,监狱在押人数逐年增加,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重新犯罪呈现出团伙暴力、要案大案多、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这些挑战和压力,从客观实际的角度表明,我国监狱传统的改造手段和方式遇到了困境,有着突破发展瓶颈的客观现实要求。

  正是有鉴于此,司法部在 2008 年提出了将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改造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要求把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第一位,全力提升监狱改造教育质量。

  重新犯罪率既是衡量一个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重要因素。如何预防和减少犯罪,防止重新犯罪,是当前各国都面临的一个错综复杂的综合性问题,它涉及到国家社会各方面,也涉及到犯罪人个人因素。犯罪社会学家研究表明,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或障碍导致了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他们认为,犯罪是社会现象,是人社会化失败的结果。因此,国家和社会有义务、有必要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引入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化力量,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帮助他们刑释后顺利回归社会。

  储槐植教授在《刑事一体化论要》一书中指出:"社会开放程度和监狱效能成反比。"监狱作为法定的、主要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以改造人为宗旨,"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任,在改革带来的开放社会环境下,只有主动接轨社会,提高监狱的社会化程度,扩大监狱的开放程度,与社会开放程度趋向一致,才能更加有效地提高监狱的行刑效能。

  1.1.3 是世界行刑社会化思想和潮流的大势所趋

  行刑社会化理论学说和实践探索发端于 19 世纪末,是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刑事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二战以后,行刑社会化已经作为近现代刑罚执行理念的国际主要潮流和发展趋势,成为世界各个主要民主法治国家的共识,它们纷纷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在联合国,自 1955 年召开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以来,几乎历届大会都对行刑社会化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先后于 1955 年日内瓦会议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于 1990 年哈瓦那第八届大会通过了《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从预防犯罪、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的刑罚执行目标等方面进行了指导和规范,推动了行刑社会化的进一步国际化。

  目前,世界各国在行刑社会化实践中,实施的主要措施虽然各有侧重,例如重视非监禁刑的应用、大幅度提高假释的使用比例、设置开放式监狱、推行狱内开放式处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矫治、注重刑释前后帮教措施等,但是,都将行刑社会化视为未来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向,高度重视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对重新犯罪的预防、对刑释人员重返社会的帮助,在刑罚人道化、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推动国内公平正义和民主文明刑事司法体制的发展。

  监狱社会化改造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刑社会化的组成部分。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作为综合实力名列前茅的全球性大国,在世界有举足轻重的国际影响力,顺应刑罚理论科学发展的国际潮流,正是大势所趋。

  综上所述,在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以防止重新犯罪为视角,以提高监狱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角度,研究分析我国监狱罪犯社会化改造问题,既有内在必要性也有现实迫切性。

  1.2 监狱社会化改造的意义

  对于监禁刑而言,监狱罪犯社会化改造是行刑社会化最具实践意义的重要部分,是现代国际刑罚执行社会化思潮在监狱改造制度中的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2.1 健全国家监狱刑罚执行制度

  我国作为世界性大国,在刑罚执行社会化方面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起与世界性大国身份相匹配的改造罪犯义务,这也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一以贯之的做法和秉持的刑罚理念。例如,建国初期的留厂(场)安置帮教制度,在 1987 年提出的"三个延伸"(监狱工作应当向前、向后、向外延伸),在 1994 年将改造社会化理念在《监狱法》当中明确规定,在 2003 年提出了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等"三化"建设,在 2008 年提出衡量监狱改造质量的"首要标准",在2010 年提出了"5+1+1"新改造模式,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等。这些监狱社会化改造的实践探索与国际性行刑规则和理念一致性,也为我国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丰富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基础。当前,在制刑、量刑视角刑罚社会化理论研究和探讨实践较为成熟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探析作为刑事体系末端的监狱行刑社会化,既是遵循世界行刑发展规律,体现刑罚的人道化和法制的民主文明,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全完善,进一步和世界刑罚执行主流接轨。

  1.2.2 提升监狱的行刑效能

  行刑实践表明,监狱体制和罪犯改造方式、手段社会化程度是制约监狱行刑效能提升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国监狱面临着严峻的监管改造形势。据司法部2012 年 4 月公布的数据,全国共有 681 所监狱,押犯人数已经高达 164 万人。

  监狱押犯人数逐年增多,押犯构成呈现新态势,而监狱的体制改革缓慢、滞后,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监狱改造资源和改造手段存在局限性,满足不了现实改造需求,改造质量提升面临瓶颈障碍,给监狱行刑改造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研究探讨监狱社会化改造,其一,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流入,社会力量的参与,保障罪犯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和沟通,缓解改造压力,调动罪犯个体的改造积极性,有效维护监狱的改造秩序,提升罪犯的改造质量,使他们减轻"监狱化"人格的产生,加速刑释后对社会的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重建家庭和社会关系。其二,司法部公开数据显示,全国监狱 2002 年监管改造经费支出高达 144 亿元,而根据上海监狱管理局报告数据,罪犯每年人均行刑支出也高达 2 万元,这些都不包括基本建设支出。

  因此,提高监狱改造的社会化程度,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引入社会改造力量的同时,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减少监狱在押罪犯人数,有助于在优化行刑资源配置的前提下,降低行刑成本。综合而言,监狱改造社会化理念的践行,有助于提升罪犯改造质量,减少行刑成本,提升监狱的行刑改造效能。

  1.2.3 降低重新犯罪率

  近年来,监狱罪犯的构成出现了新变化,其中,押犯数量和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是监狱改造工作面临的挑战,监狱改造效果遭到社会的质疑。在囚犯大国美国,有学者研究发现,美国的监禁刑正陷入"囚徒困境",遇见了监禁率的经济学"边际效用递减",即在现有的监禁水平下,增加罪犯监禁人数对减少犯罪的效果微乎其微。也就是说,监禁刑的惩罚威慑功能对犯罪不起作用了。

  这也表明,传统的改造罪犯经验已经不适用当下改造新态势了。在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的基础上,监狱应该积极"以改造认为宗旨",提高监狱开放程度,促进监狱社会化改造水平,通过改造力量与手段的社会化,提升刑释人员的社会化水平,帮助他们迁善改过,安置就业,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1.2.4 有助于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目前,监狱刑罚执行在报应惩罚主义的根深蒂固影响下,较为强调对罪犯的惩罚和威慑,预防矫正主义思想遭到严重削弱,国内监狱普遍呈现改造环境封闭隔离、改造突出惩罚性与强制性、监狱亚文化泛滥等特点。罪犯对监狱亚文化和犯罪技能的学习和接受,使其出现了"监狱化"人格,而忽略了犯罪人由"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化。监狱社会化改造正是近现代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通过采取各种社会化措施加强罪犯的社会化程度,提升适应现实社会就业、就学、生活的生存能力,促使罪犯个人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保持同步,使其在刑释后,能够消减监禁刑带来的监狱化缺陷,顺利融入到现实社会中去,并具备有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1.2.5 有利于推进民主法治社会建设

  法国人伊佐说过,欲知其国文明之程度,视其狱制良否,可决也。监狱刑罚体制建设是司法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民主法治建设程度的体现。

  监狱社会化改造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部分,充分地体现了刑罚人道化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它要求以人为本,以维护罪犯生存和发展基本人权为着力点,在引入社会化资源和社会力量的改造过程中,一方面,打破了监狱传统刑罚执行与世隔绝的封闭性,有助于社会在参与监狱工作中了解监狱真实客观的现状,减少监狱头顶笼罩的的神秘光环,消除监狱"妖魔化"的负面形象,树立国家刑罚公平正义的司法形象。另一方面,监狱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必然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提高其融入社会的能力,提高其顺利融入社会生活的程度,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社会不和谐因素改造成为社会和谐因素,有益于社会综合治理,既是对"首要标准"的落实,也推动了和谐社会建设。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治国施政战略。监狱社会化改造代表着国际刑罚的发展趋势,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内容之一,更是"四个全面"治国施政战略的内涵要求。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9 世纪末,刑事古典学派深受犯罪人应为犯罪行为受到报应惩罚的报应惩罚主义观念的影响,认为通过执行监禁刑,可以消减犯罪人的危险性,避免犯罪行为的再度产生。而龙勃罗梭、李斯特等刑事近代学派代表人物在研究犯罪人及其犯罪成因的过程中,对刑事古典学派崇尚的监禁刑的缺陷进行了考察并作批判,先后提出了慎用监禁刑、扩大非监禁刑措施适用,加强罪犯分类管理和监禁矫正,以及以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安全为目的、改造矫正罪犯以减少犯罪危险性等不同主张,并设计了一系列的现代刑罚制度,如缓刑、假释、累进处遇、警告训诫等,初步奠定了刑罚社会化的思想基础。

  二战之后,社会防卫学派代表人物格拉马蒂卡,强调对罪犯人权和尊严的保护,认为应该通过再社会化犯罪人,使其顺利进入社会,最终实现社会防卫目的。而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以格拉马蒂卡理论为基础,从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思想出发,认为刑事政策应该在保护罪犯基本人权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处遇措施,促进罪犯顺利重返社会,强调非监禁刑等措施的扩大适用。综合而言,国外在近现代出现的刑事政策学理论、教育刑理论、刑罚人道化思想、行刑经济化观念、刑事补偿理论和深化的复归理论等 6 种主要理论学说和思想观念,从不同视角为行刑社会化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不断推动了刑罚制度的探索和变革。

  在联合国,自 1955 年起,每五年召开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社会化行刑相关议题几乎是历届大会研讨内容,大会于 1955 年日内瓦会议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于 1990 年哈瓦那第八届大会通过了《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从预防犯罪、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的刑罚执行目标进行了指导和规范,推动了行刑社会化的进一步国际化。

  学者冀祥德认为:"国外的改造社会化主要表现为社区矫正的扩大使用。"目前,国外在行刑社会化实践方面,各国结合实际国情,采用的相应理论学说和思想观念的各有侧重,并因此产生了刑罚制度的差异,如主要有重视非监禁刑的适用、设置社区矫正刑种、开设开放式监狱、推行开放式处遇、提高假释适用比例、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矫治、注重刑释前后的教育帮教等制度。其中,开放处遇主要有工作、就学、释放前外出制度,归家休假制度和周末监禁制度等。假释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代表性制度受到各国的普遍采用,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假释适用在欧美等国家占据非常重要地位。例如,加拿大假释比例占押犯总数的36.2%,澳大利亚占 36.3%,美国更曾经高达 72%.

  可以说,国外的行刑社会化经过一百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毋容置疑从刑种的应用和刑罚的执行,在立法、体制和机制运作上都非常成熟,目前代表着国际刑罚执行的主流与发展方向,是中国推进监狱社会化改造理论学习、制度借鉴和实地考察等活动的较好对象。

  1.3.2 国内研究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在监狱行刑社会化方面进行了不懈的理论探索与工作实践。

  从初期的狱中社会帮教、刑释留厂(场)就业安置,到改革开放后,受到国际刑罚执行理念的影响,从立法、理论研究、刑罚实践等多方面推进监狱社会化工作,有力推进了国内相关法律体系的健全和与国际的接轨。

  在法律基础方面,除了在《刑法》中设置了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非监禁刑外,在监狱刑罚执行方面也有较大进步与体现。1994 年,我国《监狱法》颁布,监狱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以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目标,更是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社会帮教、狱务公开、社区矫正、通讯会见、教育改造等方面都作出了明文规定,为监狱社会化改造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理论研究方面,既有学者对国外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学说和法务实践的考察借鉴,也有监狱工作者对我国的监狱改造社会化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探析。例如,冯卫国和袁登明两位教授专门围绕行刑社会化展开研究和著述;学者吴旭在《监禁率国际比较研究》一书中,运用收集到的实证数据进行回归处理,对世界各国的监禁情况、对监禁刑带来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对比分析,介绍了相关的监禁政策与理论,提出了欧美非等地的非监禁刑与人道化、行刑社会化等行刑方式变革的对策。学者张晶在《深读矫正--现代监狱制度的理论逻辑》一书第五章中,详细介绍了近代百年中国监狱制度的全球化进程,并在其中以全球化的视角,提出了现代监狱制度的社会化程度日趋提高的观念并作详细论证。

  国内专家学者以及监狱工作者等对行刑社会化、监狱刑罚社会化以及教育改造社会化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论证,提出了许多有助于行刑改革的策略,但是,较为侧重于刑事政策以及非监禁刑、对出狱人保护的研究。

  在监狱社会化改造实践方面,也有一定的基础和经验。我国于 1987 年提出了罪犯改造工作的"三个延伸",即罪犯改造要向前、向外、向后延伸。向前延伸主要依靠公检法部门从案情、犯罪动机和思想状况等角度进行协助;向外延伸主要的动员罪犯亲属、原属单位和全社会到监狱开展亲情帮教和社会帮忙;向后延伸主要是开展后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司法部在 1991 年提出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三分"处遇模式,即分类关押、分级处遇、分类施教。

  2003 年司法部展开了以监企分离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同年提出了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等"三化"建设。在 2010 年确立了"5+1+1"改造模式。这些政策的施行,逐步提高了监狱社会化改造的水平。目前,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立足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和顺利重返社会,引入了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教、文化技术教育、心理矫治、出监教育、法律援助、刑释安置帮教等社会化改造;而离监探亲、保外就医、假释等社会化改造所占比例较少,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衔接的出狱人保护更发展缓慢。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从 1995 起连续 5 年的全国监狱罪犯假释数据统计显示,我国监狱罪犯假释人数与押犯总数比连续五年都徘徊在 2%到 3%之间,相比于国外处于非常低水平。《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减刑假释政策更是日趋严格,其他如离监探亲和保外就医等制度,更是限制重重,难以开展。这是我国监狱社会化改造应当进行深化和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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