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代法国法学文化在中国的传播
(一)清末法学学术概况
清末在内忧外患与巨大的文化冲击压力之下,中国知识分子开始寻求救国图强之路。洋务派创办新式学堂、设立译馆、翻译西书,这其中法国传教士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严复、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也翻译出一大批和法国有关的政治法律书籍,其中包括严复译本的《法意》,汪贡夫翻译的《地方自治论》,金季译述的《法国宪法释义》等。庚子之变后,清政府派沈家本、伍廷芳等进行修律,这一时期先后译出的有《法兰西刑法》、《法兰西印刷律》、《法国民法》、《法国刑事诉讼法》、《法国民法总则条文》、《法国民法失踪条文》、《法国民法亲属条文》等大量的法国法律学术作品。
(二)民国法学学术概况
从1912到1949的三十多年间,中国迎来了法国法律学术作品传入的高峰,法学译著开始呈现多元而复杂的局面。
译著作品涉及宪法、法哲学、法律史等各领域,译著中比较重要的要属法国学者狄骥的《宪法学》、《宪法精义》和《拿破仑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法国学者毛利思·乌利五(今译莫里斯·奥里乌)的《宪法学精义》(钱九威译述,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1930年8月初版的《法理学大纲》对法哲学的五大流派进行了详细介绍。从译者的角度回顾中法法律文化交流,近代留法学生逐渐成为译书的骨干力量。比较著名的是法学家梅仲协和王伯琦,他们对狄骥的《宪法精义》和约斯兰(今译路易·若斯兰)的《权力相对论》进行了详细介绍。
(三)改革时代的法学学术概况
改革时期,我国开始博采各国法律之长,法国法学在中国的传播进入繁盛期。商务印书馆的"汉译名著"系列再版中,有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摩莱里的《自然法典》,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以迭明朗善译的《摩奴法典》等等,同时,法国学者的作品在很长时间内都成为法学界引述率甚高的重要著作,有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罗迪瑛的《比较法导论》,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和达维的《英国法和法国法》。辽海出版社整理的"法国公法与公共行政法名著译丛"出版,法律出版社整理的"法国现代法学名著译丛"出版,这其中包括了很多法国作者的著作。
二、法国法学文化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影响
显而易见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法国法学学术文化始终贯穿,从中我们寻找出法国法学文化与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关联,从而更为深入地、全方位地反思中国法治的现状和未来。
(一)由单一引进到百花齐放
清末严复等先进知识分子对于法国法学作品的第一次引进,内容和形式都较为单一,例如孟德斯鸠的《法意》和马赛的《地方自治论》,都是凭借译者自身理解的直译,起初传入中国的法国法学著作并不成体系。随着帝制的终结与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民国时期呈现出法国著作在中国百花齐放的局面。在宪法理论、宪政专论、法典汇编、法哲学、法律史、行政法、国际法等方面都有翻译成果呈现,这其中,许多法国法律学者也开始走进中国人的视野,狄骥、莫里斯·奥里乌、路易·若斯兰等,他们在法治上的理论思想逐渐影响着国人对于民主、自由、平等的深思,对法律多元化的探索,直接影响到建国后乃至今日对法律移植的全面把握。
(二)从单纯译介到融会贯通
翻阅百年译著史我们发现,清末沈家本、严复时期的译介在方式上较为简单,在法治立场上还保留着清王朝固有的保守,还不具备法学方面的纯粹学术,清末对于法国学术作品的单纯译介学术不严谨、译名不规范、译词不统一等问题,使得法学学术在这一时期基本停滞。民国时期开始了将移植来的法律与本国国情结合,融会贯通,所谓的民主、共和、宪法异常重要,这些词汇在当时的中国语境中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因此译介的法国法学著作中以权利为题目的,论述宪政理念的、传播宪法理论的著作得到了追捧,中华民国设立全新的六法体系,打破传统中华法系,使得自由平等观念成为中国近代法律发展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
(三)从政治制约到自由发展
百年过程中,中国法学远远滞后于改革时代的主流思潮,深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制约,这是显而易见的。在引进法国法学著作的同时,由于政治环境等多方因素的影响而不能自由传播的例子比比皆是,而中国法治的发展应该是也必须是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自由发展的,总的来看,今日中国之法治事业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许明龙。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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