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斥乘舆”一词,且不说一般人,就是从事中华古史专业者,只怕也有相当比例的生疏。但如果换一句现代语,“骂皇帝”,大家就都会懂得。
中华民族是一个受专制文化影响和毒害很深的民族。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为了宣扬皇帝的神圣性,文士们搜索枯肠,无所不用其极。皇帝自称的专有代名词为“朕”,连衣食住行,都有一套专门词汇,臣民们不得僭用。谁要骂皇帝,就犯了弥天大罪,但也只能称为“指斥乘舆”,即指斥了皇帝的座车,避讳用“皇帝”一词,以示“皇帝”一词的神圣性。宋朝张浚对“指斥乘舆”有一段解释:“自古言涉不顺,谓之指斥乘舆,事涉不逊,谓之震惊宫阙。是以见君辂马,必加礼而致恭,盖不如是,无以肃名分,杜僭乱也。”明朝高拱也解释说:“乘舆,谓天子也,不敢言天子,故言乘舆也。”
从古代史籍中搜索,尽管早在秦汉时代已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帝制,但直到840年后的唐朝,今人方才在《唐律疏议》中,第一次看到对“指斥乘舆”罪做了法律上的规定。当然,唐律源于隋《开皇律》,但《开皇律》已佚亡。《唐律疏议》卷1《十恶》,确定如今人们常说的“十恶不赦”罪。“六曰大不敬”,其中就包括“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但《唐律疏议》又对此做了法律规范和说明,“若使无心怨天”,“不入十恶之条”,“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同书卷10规定,“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指斥谓言议乘舆,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斩”.“非切害者徒二年,谓语虽指斥乘舆,而情理非切害者,处徒二年”.同书卷23又规定:“知指斥乘舆及妖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经半日者,各与不告罪同。”此条罪名被后代所继承。只是宋人因避宋太祖祖父赵敬名讳,在《宋刑统》卷1中,将“大不敬”罪改成“大不恭”罪。从上引法律条文看,对“指斥乘舆”罪的处置是极其严厉的。
以下再追溯“大不敬”的刑名由来。《史记》卷96《申屠嘉列传》载,他劾奏汉文帝幸臣邓通:“夫朝廷者,高皇帝之朝廷也。通小臣,戏殿上,大不敬,当斩。吏今行斩之!”同卷《魏相列传》记载,因“大不敬”罪,“长史以下皆坐死,或下蚕室”.《汉书》卷89《黄霸传》说:“夏侯胜非议诏书,大不敬,霸阿从,不举劾,皆下廷尉,系狱,当死。”《后汉书》卷60下《蔡邕传》载,“下(蔡)邕、(蔡)质于洛阳狱,劾以仇怨奉公,议害大臣,大不敬,弃市”.经吕强营救,“有诏减死一等,与家属讟钳,徙朔方,不得以赦令除”.汉律源自秦律,故大致可以判断,在秦汉时,已有“大不敬”“当死”“弃市”的刑名,但还没有唐律那样细致的规定。
自晋朝以下,历代都有“大不敬,弃市”的刑名,在此不必赘述。《隋书》卷25《刑法志》记载,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定“齐律”,“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北周保定三年(公元563年),定“大律”,“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凡恶逆,肆之三日”.隋律则“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这就是前述唐律“十恶”之所本。
此外,《南史》卷45《崔偃传》说,崔偃“中兴元年(公元501年),诣公车尚书申冤,言多指斥,寻下狱死”.然而据《南齐书》卷51《崔偃传》所录他的两份上疏,并无什么指斥齐和帝的言论。故齐和帝回诏说:“具卿冤切之怀,卿门首义,而旌德未彰,亦追以慨然,今当显加赠谥。”光从此条记载,也找不出“指斥乘舆”罪的蛛丝马迹。
总的说来,尽管今人只能在唐律中看到“大不敬”之“指斥乘舆”罪,但“指斥乘舆”罪并非一定始于唐朝。
“指斥乘舆”罪被唐以后的历朝所沿用。在南宋伟大抗金英雄岳飞的冤狱中,据传言,绍兴十一年(公元1141年),岳飞得知张俊、韩世忠等军在淮西战败后,悲愤的心情再也难以克制,自上一年他被迫班师后,一句郁结半年有余的心声夺口而出:“国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又岳飞曾说:“我三十二岁上建节,自古少有。”此语被引申和篡改为“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这两句话都被定为“指斥乘舆”的弥天大罪,注3为其“莫须有”的罪名之一。
当时因“指斥乘舆”罪判刑者非止一例。另有太学生张伯麟在壁上题写:“夫差!尔忘越王之杀而父乎!”用春秋时代的典故,讥斥宋高宗向杀父之仇屈膝,被判“杖脊,刺配吉阳军(治今海南崖城)”.福州长溪县文士黄友龙在临安府余杭县“听读”期间,“醉酒作闹,语言指斥”,又是犯了骂皇帝的大罪,被“杖脊,刺配广南远恶州牢城收管”,服厢军的苦役。有荫补为官的资格者惠俊、无品武官进义副尉刘允中,径山寺和尚清言也因犯“指斥乘舆”罪,被斩或黥配。小武官王世雄“作诗有指斥语”,被判“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不刺面,配邕州牢城收管”,服厢军的苦役。
不仅是皇帝,秦桧依靠金人撑腰,当上了宋高宗无法罢免的宰相,权势几乎等同于皇帝。有官员吴元美作《夏二子传》,“夏二子,谓蝇、蚊也”,居然被定为“指斥国家及讥毁大臣,以快私忿,法当死”,虽纯属捕风捉影的影射文章,宋高宗算是特予宽贷,改为“除名,容州编管”.一时之间,“讥毁大臣”也成了可怕的刑名。
清朝汪由敦评论说:“明代奏章,多伤过激。指斥乘舆,则癸、辛再见;弹击大吏,则共、鲧比肩。迹其事实。初不尽然。但取沽名。颇伤直道。”清朝的皇权甚于明朝,也缺少像明朝那样的诤臣,故在汪由敦眼里,明朝诤臣的直言,就成了“指斥乘舆”罪。
然而中国古代还有少量怀抱良知的士大夫,他们反对草菅人命的“指斥乘舆”罪,其理论武器则是先王之道。
北宋人王回说:“指斥乘舆,臣民之大禁,至死者斩,而旁知不告者,犹得徒一年半,所以申天子之尊于海内,使虽遐逖幽陋之俗,犹无敢窃言讪侮者。然《书》称商、周之盛,王闻小人怨詈,乃皇自恭德,不以风俗既美,而臣民俨然戴上,不待刑也。则此律所禁,盖出于秦汉之苛耳。”他对“指斥乘舆”罪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过是“秦汉之苛”,不合《尚书》中强调的先王之道。
南宋儒学家胡寅在《尚书·无逸》“厥或告之,曰:‘小人怨汝詈汝。’则皇自敬德,厥愆,曰‘:朕之愆。'允若时不啻不敢含怒”一段话的传注中,更明确说:
“蔡京继之,专以朋党一言,禁锢忠臣义士,或谓之诋诬宗庙,或谓之怨讟父兄,或谓之指斥乘舆,或谓之谤讪朝政。行之二十年,天下之士不仕则已,仕则必习为导谀,相师佞媚,歌功颂德,如恐不及。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他特别引用了周厉王“监谤”,而“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训,指出设立“指斥乘舆”罪的后果,无非是营造“习为导谀,相师佞媚,歌功颂德”的恶劣政治环境。另一诤臣彭龟年也有相类似的议论“:夫所谓小人怨汝詈汝者,乃后世指斥乘舆之类,其犯上渎尊,与抗疏陈讥者,盖不可同年而语矣。而四君(按:指商中宗太戊、高宗武丁、祖甲和周文王)闻之,反取之以为德,任之以为愆,然则怒安从而生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