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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性质、版本及存在的问题(3)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2 共13518字

  至正本,是元朝藏书家福建勤有堂余志安在至正十一年(1351年)刻版印刷的。一般认为至正本是据泰定本刻印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至正本中有一个柳贯所写的《唐律疏义序》,这个序也多见于其他版本的《唐律疏议》,然不同的是,至正本在这个序后的扉页上写有“至顺壬申五月印”等字,严格说来,至正本是影刻了至顺年间刻印的《唐律疏议》。那么至顺年间刻印的《唐律疏议》(以下简称至顺本)与泰定本是什么关系呢?是二而一,还是两个版本?就目前所见到的文献来看,尚无法回答这一问题。因为从《唐律疏义序》来看,柳贯的序写于泰定四年七月,从此时到至顺壬申即至顺三年(1332年)五月,相去不过五年,如果是两个版本的话,时间间隔似乎太短了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柳贯的序虽然提到泰定四年,但这只是作序的时间,并没说是刻印时间,在作序时间和刻印时间之间有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差,即使在今天也不足为怪。不过,如果说泰定本和至顺本是同一个版本的话,显然也缺乏足够的证据。尽管泰定本和至顺本的关系我们现在尚无法弄清,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至正本是来自泰定本和至顺本的,如果泰定本和至顺本是二而一,那么至正本的底本就是泰定本或至顺本;如果泰定本和至顺本是两个不同的版本,那么至正本的底本就是至顺本,泰定本则是其祖本。

  至正本对后世产生较大影响,四库本、岱南阁本都是出自该版本,沈家本所校光绪本、江苏书局本、丛书集成本则又出自岱南阁本。

  文化本,是文化二年(1802年)由日本政府雕版印刷的刊本。该本书前有清人励廷仪的《唐律疏议序》、朱彝尊的《唐律疏议跋》、柳贯的《新刊故唐律疏议序》、长孙无忌等的《进律疏表》,而最值得注意的是,该书还附有泰定年间“议刊《唐律疏议》官职名氏”,这是上述诸本《唐律疏议》都没有的一份记录。在这份记录中,一一列举了参与雕刻出版该书的有关人等,其中就包括积极促成泰定本的柳贯,仁井田陞、牧野巽据此断定:文化本系“出自泰定版直系的写本”①.不过,虽然文化本与至正本都出自泰定本,但两者实际并不全同。首先,形式上有所不同,最突出的就是至正本在正文每条律文前都设有一个关于此条律文的小标题,而文化本则无此标题;至正本在目录及第一卷卷首都标有“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等撰”等字,而文化本则无。其次,内容上也有所不同,比如至正本名例篇篇目疏议中有“后主所是疏为令,前主所是着为律”一语,而文化本则作“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至正本卷一有“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桐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等语,而文化本在“一十”“二十”等数字前均无“笞”“杖”二字。两种同样源自泰定本的《唐律疏议》为什么会有如此不同?仁井田陞、牧野巽的解释是,文化本曾“经过数次的传写校勘”② .这种解释对“后主所是疏为令,前主所是着为律”与“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等不同,应该较具说服力,但对其他问题则未必。因此,在彻底弄清文化本、至正本与泰定本、至顺本乃至滂喜斋本之间的关系前,这个问题只能暂时让其仍然处于谜一样的状态。此外,还有一点须提及,就是文化本“讹舛太多”,以至于清人沈家本认为“不足以资参校”③.

  根据我对诸本《唐律疏议》的对读,文化本确实是讹舛较多的一部,但他本错误、文化本正确的情况也不少见,不能因其讹舛多而否定其价值。

  文化本在《唐律疏议》的流传中曾产生一定影响,万有文库本以及据此刊印的国学基本丛书本《唐律疏议》都是文化本的“直系后代”,只是这些“后代”均从同为“本家”的至正本《唐律疏议》中吸收过少许的内容,从而呈现出某种杂交的外观。

  湖北本抄本,是一个元抄本,原由日本独山莫详芝氏收藏,后转入日本京都大学京都研究所。该书分为两部分,一是正文前的各种序表,一是作为正文的律疏。序表部分,张从革的《唐律疏议释文纂例序》披露了一段不为人知的《唐律疏议》刻印史:“洪惟圣朝,混一万方,任贤辅德,时有典章断例,颁降新格,又总而为之《通制》。其间轻重随时,取舍从义,其为禁网不为不密。奈人之情伪日滋,非有限之法所能尽无穷之变,是以山南江北道肃政廉访司特取江西儒学《唐律疏议》《释文》《纂例》,命工绣梓,俾远近大小官吏悉得其书,每值事疑,酌古准今,务从优议。”如前所述,元朝江西曾刻印《唐律疏议》,是为泰定本或至顺本,至正年间福建的勤有堂也曾刻印《唐律疏议》,是为至正本。而据此段文字,则元朝在泰定本之后,除至正本外,山南江北道也曾刻印《唐律疏议》,这应是《唐律疏议》传播史上的一件大事。而湖北本抄本的底本,仁井田陞、牧野巽认为应就是此次刻印的产物,因为是刻印于山南江北道,而山南江北道大体又在今天的湖北省一带,所以他们称之为湖北本④ .本文湖北本的称谓即是承袭仁井田陞、牧野巽的说法。律疏部分,由于湖北本抄本是手抄本,因此有些地方存在较为严重的脱漏,如卫禁律、杂律前均脱漏了篇目疏议,“憎恶造厌魅”条在“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后脱漏了“各以谋杀论减二等”等律文及疏议共339字。但如果排除这些脱漏的话,我们发现湖北本与至正本高度相似,不同之处极少。另外,我们还注意到一个不可忽略的细节,就是至正本中存在一些空格,表示此处删除了某字词,湖北本抄本也没有至正本所删除的字词,却往往不留空格。湖北本抄本的这种做法,让我们不禁联想到作为至正本“直系后代”的沈家本所校光绪本和江苏书局本,它们也是如此处理至正本以及岱南阁本中的空格的。仁井田陞、牧野巽认为,湖北本与至正本并列,都是泰定本的“直系之子”⑤ ,从上引张从革的序言来看,似乎也确实如此,但有时这种序言未必一定可靠。四库本《唐律疏议》,如果按照《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的说法,也是据泰定本而来,但事实并非如此。因此,从湖北本抄本与至正本的高度相似,以及湖北本抄本对删除字词的处理来看,说湖北本是据至正本刻印,也不无可能。湖北本是《唐律疏议》早期版本中最“孤独”的一种,除日本京都大学京都研究所藏手抄本外,再无“传人”.

  四《唐律疏议》中的各种错误

  唐代《律疏》在长期的流传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若干错误。自它以《唐律疏议》的面目出现以来,几经传写、刻印,其间也不可避免地会滋生某些错误。这些错误,有的前人已经指出,更有相当一部分还未引起人们的注意,兹根据自己的读书所见,对《唐律疏议》文本所存在的错误例示于下。这些错误大体可概括为六个方面,即衍、脱、误、倒、乱、添。衍,即字词的误增。如《唐律疏议》中有“律云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此文卖期亲卑幼及兄弟子孙”、“非应遣驿而所司乃遣驿若违者各杖一百”、“诸谋杀期亲尊长……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疏议曰期亲尊长……夫之祖父母父母并于名例解讫”、“部司谓持质人处村正以上”、“殿内忿争递加一等者”、“为依本法加罪以否”、“注云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若杀伤亲属尊长得罪轻于过失者各依过失杀伤论”、“谓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树木稼穑者”、“擅兴律私有甲一领流上减二等”、“此等应合请给而主司不为请给及主司不即给”①等表述,而其间加着重号的字词,从上下文及其他有关文献来看,均应为衍文。

  脱,即字句的脱漏。在《唐律疏议》“咒诅祖父母父母欲求爱媚者流”、“亦得依七品子孙听赎”、“流移人若到配所”、“是不可备偿之色”、“或有状验可凭或勘诘”、“假有甲知他人祖父卖子孙而买复卖与乙”、“此文卖期亲卑幼及兄弟子孙外孙子孙之妇”、“但是不应取财而取与者无罪皆是”、“此等并为已行决者”、“即为军事警急谓报告征讨掩袭救援及境外消息之类”、“宜准当时当乡庸作之价”、“每丁租粟二石”、“及非服而御之物者谓帷帐几杖之属”、“官长谓尚书省诸司尚书诸省寺监少卿”、“虽实犹徒一年半之类”、“请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者”、“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得所剩之罪”②等文句中,加着重号的字句,从上下文及其他有关文献来看,均应为脱文。

  误,即字词的讹误。例如,《唐律疏议》中有“二官为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又为一官”、“凡称除名官当不论本犯轻重从例除免”、“唯复总及工乐以否”、“箭入宫中徒一年半殿中徒二年入上礩内徒三年”、“候望不举是名不警”、“园陵草木而合芟刈而有盗者”、“诈复除者谓课役俱免”、“其宫内诸门城门即与见直诸卫及监门大将军”、“此据元付在外之日”、“恐喝取财物者”、“若是官品之人合赎者”、“若诈申闻及增减重者从重法”、“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及得官司若文证外人言语”、“全出加役流官司合得全罪放而还获减一等合徒五年”、“待时而违者谓秋分以前立春以后”③等表述,其间加着重号的字词均误,正确者应分别为:谓、免官、下、二年、二年半、流三千里、觉、不、复、衙、郎、符、放、非、画、三、五、上、支、三、后、前。

  倒,即字词顺序或语序的颠倒。如在《唐律疏议》“此是役徒内老疾”④、“致有损瘦者,一杖六十”⑤这两句中,役徒、损瘦分别为徒役、瘦损的颠倒。《唐律疏议》说:“计所利以盗论,谓以私物直绢一匹,贸易官物直绢两匹,即一匹是等,合准盗论,监主之与凡人并杖六十;一匹是利,以盗论,凡人亦杖六十,有倍赃.若是监临、主掌,加罪二等,合杖八十.”⑥这段话中加着重号部分,其正确的语序颇疑应为:“若是监临、主掌,加罪二等,合杖八十,有倍赃。”乱,即格式错乱。比如“校斛斗秤度”条部分疏议如下:其校法,杂令:量,以北方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钥,十钥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秤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度,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⑦。

  在这段文字中,加着重号的文字均为疏议中所提到的杂令的子注,但诸本《唐律疏议》均未与杂令正文有效区分,以至于造成杂令正文与子注的混淆,也影响了对该段疏议的正确理解。除上举例外,《唐律疏议》卷一“八议”条“议亲”的疏议、卷十三“里正授田课农桑”条的疏议也都存在格式错乱的问题。

  添,即后人的添加。如前所述,《唐律疏议》中有一些可能是来自《宋刑统》的文字,如前举夹注、以“议”而不是“议曰”开头的文字,大概都是唐代《律疏》所没有的,而在现存《唐律疏议》中都有保留。

  综上所述,《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一部重要的法学着作,是对唐代基本法典《唐律》的官方解释书。通说将之视为法典,是不准确的。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牧野巽曾有现存《唐律疏议》系演变自《宋刑统》的假说,虽然这一说法迄今仍然无法完全证成,但它对《唐律疏议》中的某些问题确实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值得重视。元代以来,《唐律疏议》版本众多,这些版本大体肇自滂喜斋本而续有繁衍。在流传的过程中,《唐律疏议》曾产生若干错误,这些错误可以分为六种,即衍、脱、误、倒、乱、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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