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制史论文

清末立宪运动的历史价值论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10 共7687字
论文摘要

  法制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问题中的核心,因其独特的可描述性和类比性而成为现代化理论实证的常用范畴。但中国法制现代化究竟能否作为概括整个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范本(如同英美),却值得深入探讨。要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法律在传统中国文化与社会体系中的地位。事实上,专制主义时代的中国是一个以宗法为基础的礼法国家,法律是建立在礼教与道德体系上的附属物。传统社会中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靠礼仪道德来调节,法律只不过是一种随时可变更的统治工具,所谓“法者,君之命也;人君思政以出令,而贵贱贤愚莫可得违也,则君位于上,而民氓治于下矣”。

  正是因为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微不足道的地位,在经历百年现代化努力的进程里日渐成为话语关注的焦点,最终成为变革的核心问题,这本身构成了中国现代化通过法制现代化来反映的命题。“在中国近一百多年的社会变迁中,法律转型或许是最值得关注的。这不仅是由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决定的,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我们摒弃那种在法律职业意识和社会常识中广泛存在的视法律为可以随社会情势变化而随意更易之物的浅见,转而将法律视为一种持久的、普遍的、可以深入到社会每个空间的并且可以与其他社会现象互为解释的文化,一种与人之心智相适配的自然之物,那么我们便可获得对‘法律制度’之外的法律认识。”

  换个角度来看,我们完全有合理的逻辑认定:法制现代化是近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最具代表性的表现形式。

  然而,将法制现代化与整个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对照来看,两者之间还是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我们在概述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时,很容易将其起点放在“鸦片战争”之后的西学东渐风潮,这里面包含了“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乃至所谓的“同治中兴”。但是,法制现代化的起点却不能遵循这样的划分,因为直到19世纪末,中国官方与民间的话语里所提及的“法律”还在很大意义上是延续着“祖宗之法”的范畴。无论是《大清律例》,还是康有为、梁启超口中的“变法图强”,都不能用今天意义上的“法制”或现代法律体系来涵盖。即便沈家本、伍廷芳、严复等人已从西律的译介中透出法制启蒙的意图,即便康有为上书光绪帝“定立宪为国体,预定开国会之期,明诏布告天下”,将宪政作为一个政治目标而提出,但制约中国两千多年的“诸法合体”、“德主刑辅”的礼法体系与以权利为主体的现代法律体系的天壤之别,还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无论是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的改革意愿与措施中,都没有把法律用以限制君权并捍卫民权的价值提升到变革的终极目标中。只是以极模糊的概念和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肤浅模仿,战战兢兢地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质疑和挑战。因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应该是较“戊戌变法”更晚的清末立宪运动,这才是“中国法制近(现)代化进程拉开的沉重帷幕”。

  清末的立宪运动是近代中国实现现代化的一次重要努力,尽管它发生在大清王朝风雨飘摇、内忧外患之时,但却在中国的现代化史上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只是学界和社会对这段历史过程本身的认识受到社会变迁、政权易手的大背景影响,关注点从立宪的具体进程转到了革命派与顽固派的政治斗争层面。再加上那个时代又是英雄辈出、群雄并起、国难当头的峥嵘岁月,少有人在这么多精彩的画卷中去关注技术层面的政治革新。

  无论如何,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宪政运动终究在1906年揭开了帷幕。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年份呢?八年前,慈禧太后在绝大部分朝廷官员和士绅的拥戴下快速终结了光绪皇帝亲自主导的“戊戌变法”。六年前,由于慈禧的无知与顽固直接招来了庚子国变,其后果是国家外交及国际形象的彻底崩盘,国内也怨声载道,分崩离析。已经被时代浪潮卷到悬崖边缘的大清上下,无不为这些发生在身边的事件所触动,不由自主地思考国体的命运和出路了。其实,早自庚子国变之后,清廷的上层统治者就已逐渐认识到国家政体包含法律体系的变革在所难免。1901年返回北京的慈禧太后发布罪己诏,同时宣布实行变法,除了革命党以外,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希望都放到了变法之上。

  宣布变法之初,虽然慈禧三心二意,不无敷衍之意,但朝堂上下已经遍起立宪言论。当时改良派的代表张骞在1901年慈禧宣布变法后不久,就写了《变法平议》一文,提出了设立“议政院”的建议。海外的康梁等人也著文呼应,康有为在1902年发表《辩革命书》,倡导君主立宪;梁启超也于同年发表《论专制政体有百害于君主而无一利》,直接批评传统的君主专制。也是这一年,两广总督陶模首次以地方大员身份奏请设立议院。

  1904年,两江总督周馥单独奏请实行“立法、行法、执法”三权分立和地方自治的立宪政体。两广总督岑春煊奏请“欲图自强,必先变法;欲变法,必先改革政体。为今之计,惟有举行立宪,方可救亡”。外交使臣因处时代前沿,其立宪主张比地方大员还要积极。早在1901年6月,出使日本大臣李盛铎倡议君主立宪,在变法条陈中写道:“查各国变法,无不首重要宪纲,以为立国基础。惟国体、政体有所谓君子、民主之分,但其变迁沿改,百折千回,必归依于立宪而后底定。”

  1904年3月24日驻各国使臣孙宝琦(驻法公使)、胡惟德(驻俄公使)、张德彝(驻英公使)、梁诚(驻美、墨西哥、秘鲁大臣)等联名电请宣布立宪,“仿英德日本之制定为立宪政体之国”。

  在社会舆论与地方要员的推动影响下,连满洲贵族为主体的朝廷重臣也形成了立宪共识。其中载泽、端方等人不仅力主立宪,而且以“五大臣”之一的身份出国考察宪政。载泽甚至提出:“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若非公忠谋国之臣,化私心,破成见,则必有多为之说以荧惑圣听者。”他还站在超越民族偏见的立场说:“方今列强逼迫,合中国全体之力尚不足以御之,岂有四害一家自分畛域之理?至于计较满汉之差缺,竞争权力之多寡,则所见甚卑,不知大体者业。”

  1905年,日本海军在对马海峡全歼俄国太平洋舰队,其指挥官是以“一生低首拜阳明”自诩的东乡平八郎。而更深的背景则是一个已经实现了立宪君主制的新日本帝国打垮了世界上最强大的专制君主国俄罗斯帝国。正是这样的局面使得最保守顽固的慈禧作出了也许是她一生中相对明智的决断。

  1905年7月,她在召见大臣时表示:“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涡灭,侯调查结果后,若果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1905年底,慈禧太后派出载泽、端方等五大臣考察东西洋各国立宪状况。半年之后返国的载泽等人一致认同立宪,他们的理由基于三点:“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弥”。慈禧终于在1906年9月颁布上谕,“预备立宪”。

  在慈禧一干人眼里,中国的宪政模式不是效仿英国的“虚位君主制”,更不是美国的共和民主制,而是追寻日本的立宪君主制:君权在上,宪法在下。随后,清廷又派大臣达寿于1908年考察日本宪政,确定了以日本《明治宪法》为蓝本,再变本加厉地维护君权,终于1908年8月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九年筹备清单》。其中十四条皇室大权与九年的漫长预备立宪期却使得朝野真心立宪的积极分子被浇了一盆冷水。而嗣后的皇族内阁的出台更昭示了清廷单方面主导的立宪运动简直就是“进一步,退两步”的行为。

  但是宪政的热情已经高涨起来,随着慈禧的亡故,清廷单方面的意愿已不可能完全支配民意。立宪派利用新成立的咨议局发起了几次大规模的请愿运动。特别是张骞以“至于三,至于四,至于无尽,诚不已,则请亦不已”的请愿决心从1909年到1910年多次努力,终于迫使清廷作出一定让步,将预备立宪期从九年缩短为五年,并拟于1913年召开国会。而同时期革命党人的几次大规模武装起义也向清廷侧面增加了压力,被迫加快了立宪进度。

  当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后,清廷已经完全失去立宪的主动权,匆匆忙忙于当年11月抛出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这相比于此前的《钦定宪法大纲》有了本质性的区别,前者是以捍卫君权为根本目的的法律条款,而后者则是把皇帝真正置于宪法之下,并且通过资政院代行国会权力,将预备立宪期缩短为零。应该说,这是近代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文件。可是,当时的大清已是穷途末路,亡局已定。这个《十九信条》连试行的机会都没有了。这倒应了托克维尔的一种提法:革命不是在最糟糕的时候发生,往往都是在一个制度开始自我修正的时候,就是铁幕打开的时候,这往往是最脆弱的时候。

  这就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立宪运动,保守与失败的过程却无法掩盖其作为法制现代化开端的地位。当然,立宪运动是当日法制现代化的一条主线,但却不是唯一的线索。在伴随立宪运动轰轰烈烈展开的同时,以沈家本、伍廷芳为首的技术精英却开天辟地地为中国引进、修订了一系列现代法律框架。《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等都算得上是对传统法律体系彻底的摧毁。立宪运动的根本意图算是落空了,但它的历史价值却并没有因此而打折扣。它相比于过去有着非常鲜明的几个特点,这注定了历史在这里是一个伟大的转折点。

  1.清末立宪运动与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从历史的角度来观察,中国的历代变法都没有触及制度的根本管理模式和价值体系,只是体制内的政策调整。旧有法规的平衡杠杆从未被打破。当然,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与其说是一个健全的法制系统,还不如说是一种传统道德模式和儒家伦理支撑的家法系统,是一个对于除了君主之外只讲义务不讲权利的规范。历史上轰轰烈烈的变法如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看似为整个管理体制的大调整,但却没有对改变权利与义务关系有任何突破,仍然是将一切权力置于绝对的君主专制框架之下。即便是与立宪运动时间上最接近的“戊戌变法”,也是在专制君主的推动下对旧制度中具体的规章与律令作出有限调整。所以康有为只能搬出孔子来托古改制,而中国传统的礼法体制是没有自我否定的功能与机制的。虽然康梁等人也在变法中引入了制度变革的观念,但从变法者那里发出的诏书依然与历次变法无本质差别。

  康有为在觐见光绪皇帝时曾提到“所谓变法者,须自法律制度先后改变。今所言变者,是变事耳,非变法也。”其实,康有为等人也许已经认识到宪政中国与他所在的大清帝国的遥远距离,但他当时所能做的只能是借重皇帝在体制内去做力所能及的改变。

  这也是维新派的悲剧所在:体制天生的弊病依赖体制的维护者来治疗,结果可想而知。但跳出成败论价值的眼界来审视“戊戌变法”却发现正是这场失败的变法潜移默化地改变了旧制度内相当数量的实权人物的思维模式。所以三年后,当慈禧宣布改革时,就有不少官员士绅直接提出立宪建议。因而我们视“戊戌变法”为立宪运动的一次思想启蒙也毫不为过。

  但立宪运动与“戊戌变法”的性质是有根本差异的:前者是彻头彻尾地创造一种新制度,后者是在挽救一种旧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个是立法程序与法律体系的全盘改变,一个是政治制度的合法调整。“法制现代化乃是一种内在与外在的互动,也是一种传统与现代的互动”,而清末的立宪运动正是触及了传统与现代的互动,从传统模式进入现代法制模式的有益尝试。即便身居高位的清廷统治者也许并没有真正意识到宪政国家意味着权力制衡,宪法的最高价值不是保护君权而是保护民权,但他们至少把这种制度变革当作拯救政权与重建国家权威的一种努力。这样的局面在早几年是无法想象的。也许正是内忧外患、走投无路的时务所迫,也许正是朝野上下开明之士的救亡热情所动。在这个历史的关头,中国政治体系中最保守的势力作出了一系列的妥协与让步。中国的政治与法律运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透过现代化的舞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幕。

  2.立宪运动反映出的法律救国模式是世界上诸多走向现代化国家的必经之路

  法律救国对于近代中国而言是一条曲折往复、刻骨铭心的道路。中国自鸦片战争以后,主权日渐沦落,特别是租界存在和治外法权的丧失,成了大清帝国永久的伤痛。可以说近代中国的法律救国就是从力争收回治外法权的努力中展开的。在19世纪末,通过严复等人的思想启蒙,中国社会上层知识分子已经逐渐形成了法律救国的思想。他们希望通过改变中国既定的法律体系,使之与国际接轨,进而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与平等对待。在立宪运动以前,刑部侍郎沈家本就已带领专人修订了《大清新刑律》等依照西法修订的法律。自立宪运动开始以后法律救国的目标就已不仅仅是收回治外法权了。清廷上层已有不少人意识到法律制度的变革将带给中国一个全新的政治生活模式。宪法不过是最为简单易懂的法律条文,但它却解决了政权的归属与权力的分配问题。

  如果说载泽与慈禧是希望通过立宪来维存君统,那端方等人就是从西方宪政模式中看到了制衡君权的作用,他在《欧美政治要义》中认为,立宪国家的政治中枢已经不在君主,而在宪法。宪法的最终制订权在于人民的代表机构国会,强调选择世界普遍实行的“共议宪法”的形式。

  端方等人的意识无疑是具有现代性的,可惜持这种观点的当权者只是少数。但这至少说明法律救国的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它展现出的渐进式现代化道路在清末的中国社会中不乏支持者。

  纵观世界,进入现代化的国家都有立法之革命经历。英国的渐近型民主何以能确立,正是通过《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系列法令将君主的权力拿出与人民分享,更进而限制君主权力。其后的议会改革也是通过立法将贵族乡绅与大资产阶级的权力一步一步地分与普通劳动者。立法上的争持取代战场上的刀光剑影,虽然耗时颇长,但通过协商立法所确定的权利比什么都牢固。美国自有宪法起就将其视为不可逾越的权威,虽然有过多次修正,但宪法的框架却牢牢将美国政府的权力限定在民主与共和的理想范围之内。法国革命虽然波折较多,但《人权宣言》和《拿破仑法典》那种纲领性的时代精神将君主制的复辟王朝、七月王朝、第二帝国推向现代民主的潮流。

  所以,不管是宪法还是普通的法律,一旦能在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威中得以确立,那么这个国家便已经在走向现代国家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可这个真理在清末立宪运动中却没有完全兑现。中国社会与文化的复杂性也注定了法律救国的曲折性。

  3.立宪运动反映了中国社会价值观念的更新

  可能有人会以为立宪运动的组织参与者多为满清贵戚和社会上层,立宪运动的思想始终束缚于旧制度的框架。其实,这个问题应该反过来理解。在旧制度下,连最保守的一类人都已或多或少地开始接纳较为先进的思想,这正反映了现代性的观念已经逐步渗入了旧制度的每一个细胞。以慈禧、载泽、端方为首的统治者们能接受或部分接受宪政观念实际上已经表明了中国社会观念跨越了传统文化中的三个障碍。

  这便是“华夷之辨”、“义利之辨”、“体用之辨”。“华夷之辨”是中国主导的汉文化氛围中一个根深蒂固的文化区分与种族区分心理。所谓“进于中国则中国之,进于夷狄则夷狄之”便是强调华夷界限的分明。对于已经以中国的主人自居的满清而言,他们也曾是以一种偏执的优越感站在“华夷之防”的立场上来审视西方的,所以乾隆皇帝曾经傲慢地要求马噶尔尼屈膝下跪。但是100年后,在一次次地与西方冲突中遭遇失败后,满清那点优越感终于逐渐褪去。特别是甲午败于曾经的纳贡之邦,庚子国变于西夷数个弹丸之国的合力远征,这完全摧毁了“华夷之辨”的任何底气。1905年的日俄战争再一次把文明与政治体制的优劣对比呈现于国人面前,他们终于意识到再拒绝先进的事物只能意味着毁灭。所以冯桂芬所言的“法苟不善,虽古先吾斥之;法苟善,虽蛮貉吾师之”正反映了这种心态的转变。

  “义利之辨”是沿承宋元理学所探讨的核心价值观问题。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显然是主张义理为上。一句“君子不器”便成为中国士大夫阶层上千年的道德伦理准则。虽然早在宋代就有陈亮等人倡导“王霸并重,义利双行”,但直到晚清,毕竟是儒学正统占据了官方的意识形态。尤其经过乾嘉学派的考据辑佚,重义轻利的思想贯穿于社会价值体系的方方面面。

  这里面当然包括了中国传统的礼法体系。所以,在传统的《大清律例》中,只有臣民的义务,绝无臣民的权利。那么,当要以开篇即讲权利的《宪法》作为国之根本大法时,必然对传统的义利观是一彻底的颠覆。其实,西方租界和殖民地的管理模式已经和满清治下的中国社会形成鲜明对比,再加上官员和士绅阶层中不少人通过书刊报纸甚至亲身游历留学来了解西方,人们对西方社会文化中的“功利主义”、“达尔文主义”都已逐渐了解与接受。特别是中国几十年来在国际竞争中割地赔款的惨痛教训更是深刻地改造了国人的义利观。梁启超就高呼:“天下之道德法律,未有不自利而立者乎。对于禽兽而倡自贵知类之义,则利己而己,而人类之所能主宰全世界者赖是焉;对于他族而倡爱国保种主义,则利己而己,则国之所以能进步繁荣这赖是焉。”

  富国强兵的呼声早就盖过了传统的义利观。“体用之辨”实际上是“华夷之辨”的延伸。晚清曾在初次应对西方文化挑战时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观点。魏源的“师夷长技以制夷”也是此意。但甲午战败后,国人对制度与文化的质疑日渐高涨。就是张之洞本人也发生了思想转变,他在《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中虽然仍强调中学为体,但在采用西法的主张里又明显超越了当年对西学的谨慎态度。

  当1905年,慈禧的新政废除科举考试后,新式学校迅速发展起来,中国士人传统的“学而优则仕”的发展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诸多的士人进入工、商、法政、军事学堂,而这些学堂的知识体系和文化背景完全是以西学为基础的。所以,当《宪法》作为新鲜事物被移植引入时,国人不再是持怀疑、抵制的态度,而是翘首以盼。这与体用观的转变不无关系。

  4.清末立宪运动是晚清最广泛的一场社会运动

  我们之所以称清末的立宪为一场“运动”,而不是传统的“变法”,正是因为其广泛的社会动员与参与以及极富现代性的政治请愿模式的普及。立宪运动之初是由朝廷自上而下领导的一场规模有限的政治改革。但当朝廷上下都卷入立宪浪潮中时,民间力量的加入就改变了这场立宪运动的性质。它已不是一场政治变革,而是一场社会运动!“戊戌变法”之前的“公车上书”不过汇集了上千举子。而当预备立宪的上谕发布之后,民间请愿开国会的浪潮一年高过一年,全国各省均踊跃参与。从1907年开始,一直持续到清朝灭亡,请愿的规模由几十人扩大到几十万人。

  特别是咨议局成立后,地方代表参与政治的热情与欲望空前高涨,以张骞为首的立宪派连续发起三次全国范围内的请愿运动,力争早日召开国会。在第二次请愿中,请愿书已有三十万人署名,这在当时交通、通讯都极为落后、识字率极低的中国确实已是一个了不得的数字了。正是因为立宪派的请愿和民间舆论的呼吁,清廷不得不一步一步退让,预备立宪期从十二年减为九年、六年、三年,皇族内阁也在声讨浪潮中垮台,最后的《十九信条》也是舆论的反映。除了参与人数多之外,参与的阶层也涵盖广泛,这一点甚至超过了英国的《宪章运动》,民间参与的人包括士绅、商人、市民,官方参与者包括王公贵族、朝廷重臣、封疆大吏、驻外使节、军官士兵。这几乎涵盖了清末社会的所有阶层。就连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也从另一面推动和刺激了立宪运动。梁启超曾指出,“革命主义进一步,则立宪主义必进一步”。

  甚至今天我们都很难想象,在一百年前,整个社会所能发出的声音都是在呼唤一纸法令。谁能说这不是一场充满现代性的社会运动?立宪运动虽然最终失败了,但从现代化研究的视角来看,成败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这次运动是承接了两个交替时代的重要环节。我们不能说没有这场运动中国社会就永远走不进现代化,但却可以说有了这场运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现代化才轰轰烈烈地拉开了序幕。进入民国之后,又有数次宪政运动上演,但没有哪一场运动不与清末的立宪运动相关联。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