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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重刑轻民”思想的形成与现代启示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李楚
发布于:2020-03-12 共3805字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第八篇:我国古代“重刑轻民”思想的形成与现代启示
 
  摘要:在古代世界诸多法系中, 中华法系占有重要的地位, 这归功于我国古代对刑法的重视和应用。但是, 在古代刑法典的体系基本建构完善之时, 民法却只得到了有限的发展。刑法的发达和民法的落后所形成的鲜明对比贯穿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始终。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种, 并且直至今日仍然对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重刑轻民;法律体系;现代法律;
 
  一、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的体现
 
  “重刑轻民”, 即注重刑法、忽视民法, 着重于利用刑法来规范各种行为, 利用刑罚手段来维护封建统治。在古代, “重刑”、“重典”是维护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关系的有效手段, 有利于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维护封建统治稳定。历代的法律创制和运用中, 都存在刑法发达、民法落后的现象, 这都是由于统治者重刑轻民的法律思想所导致。
 
  (一) 比较法体现
 
  从古罗马开始, 私法就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 古罗马法中, 物权法、债权法等均发展的十分完备, 私法诉讼程序也非常完善。以古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中, 民法更是有着突出地位, 因此, 大陆法系别称又叫作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同样如此, 其法律体系中民法占据了绝大部分, 民事诉讼程序相较于刑事诉讼也更加完善。
 
  与上述法系相比, 中华法系的“重刑轻民”特征就更加突出了。无论在民事法律规范的数量上, 统治者对于民事法律的重视上, 还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定上, 都远远不及其他法系。
 
  (二) 立法体现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 刑事规范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中国古代法典几乎被刑法典包揽, 而民事法规不仅数量少, 且从属于刑事规范, 并无明确主旨和独立地位。
 
  从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 其编纂体系均采用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手法, 这使得古代刑法典一直处在相当于现代宪法的重要位置。《法经》的宗旨是惩罚犯罪, 其中皆是刑事法规, 几乎没有民法规定;云梦秦简大多数是刑法规范, 只有金布律、杂律等寥寥数语涉及民事;汉《九章律》中, 盗、贼、囚、捕、具律全部是刑法规范, 只有户律和杂律里有一些民事规定;唐《永徽律》十二篇, 六篇属于刑法, 其他篇中也有不少, 仅有户婚、杂律中的一小部分提到了民事规范;明《大明律》七篇, 涉及民法的只有户律篇一篇当中的三卷, 《明大诰》236条, 有150条是规定对贪官污吏的惩治, 还恢复了肉刑, 甚至许多法外酷刑。
 
  (三) 司法实践体现
 
  中国古代的“重刑轻民”法律思想,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刑事审级高于民事审级, 刑罚的制定倾向于重刑, 且民事制裁趋于刑事化。
 
  中国古代不仅刑事法律发达, 刑事诉讼制度也比较完善和成熟, 但民事诉讼制度却非常落后。历朝历代对于诉讼一律由下级审逐层移于上级审, 但民、刑审级却有多少、高低之别。汉、唐、宋、元等朝的刑事诉讼, 其审级都多于且高于民事审级。审级的不同, 表明历代统治者重刑事而轻民事。且中国古代法律“重刑”的特点十分显著, 虽然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 儒家思想逐渐取代法家, 法律制度逐渐演变为“礼法并用”, 但统治阶级采用严酷刑罚来维护封建统治的特点始终不变。
 
  从制裁方法来看, 中国古代的民事和刑事法规都是用刑罚手段来处理案件, 且做出裁判的官员对于民事处罚更具有任意性。即不仅民事法规从属于刑事法典, 民事制裁也直接纳入了刑事制裁的程序。民事制裁的刑事化, 表明了统治者重刑轻民的思想, 而且就其制裁手段的残酷性而言, 也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的落后。
 
  二、“重刑轻民”思想形成的原因
 
  (一) 统治阶级的需求决定了刑法的重要性
 
  法律即统治阶级的意志, 中国古代的统治阶级对刑法的需求强烈, 使得“重刑轻民”思想成为了正统。由于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矛盾十分尖锐, 为了巩固统治地位, 历代的统治阶级都会剥削农民, 并且采取严酷的刑事手段来震慑或镇压其反抗。严厉的刑罚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但也使得重公权、轻私权成为理所当然, 庶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皇帝是上天的化身, 其权威神圣不可侵犯, 官僚贵族的利益也是国家利益的另一种象征, 因此理所当然重视国家利益即公权, 忽视个人利益即私权。
 
  战国《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唐大诏令集》中法律是为了“禁暴惩奸, 弘风阐化, 安民立政”;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定律以绳顽” (《明史·刑法志》) , 从历代的立法思想就能看出, 统治者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惩治“盗”“贼”“奸”“顽”等危害其利益的平民, 封建专制统治的社会现状决定了将如何制定法律。
 
  (二) “礼”的适用促进了“重刑轻民”的形成
 
  中国古代时期, 礼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因此许多民事关系都依靠礼来解决, 而不需要民事法律进行规范。这也是导致中国古代法律“轻民”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自西周创制了礼制后, 礼逐渐开始调整大多数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 成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武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 礼更加深入地进入了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 几乎完全占据了统治地位。
 
  礼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适用于调整政治、军事、教育、婚姻家庭、道德等各种领域, 社会生活中大家所遵循的守则大都是源自于礼的观念。因此, 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 礼起到了更主要的作用。
 
  (三) 小农经济、重农抑商制约了民法的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民法作为上层建筑, 必然需要通过经济的繁荣而发展完善。当人们频繁从事商品生产与流通时, 自然需要民法来解决纠纷, 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
 
  但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 几千年来都是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男耕女织、自给自足, 统治阶级认为国家强大只能依靠小农经济, 商品生产和流通会起反作用。因此, 历代统治者都坚持“重农抑商”。汉高祖时期, “精钱令”遏制商业发展;魏晋时期, “贵农贱商”的观念根深蒂固;明代明令禁止官宦世族经商, 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这直接导致几百年以来人们都过着相对封闭的生活, 商品经济落后, 人和人的商品交换关系非常贫乏, 需要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十分有限。而且在小农经济下, 统治阶级专制集权, 农民权利匮乏, 且对统治阶级绝对服从, 二者地位悬殊,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自然没有用武之地, 民法也就得不到重视和发展。
 
  三、“重刑轻民”思想对我国现代法律的影响和启示
 
  (一) 影响公民法律观念的形成
 
  由于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 “重刑轻民”思想长久延续, 一直影响到了中国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公民的法律思想观念落后, 大部分人的法律常识局限于杀人、抢劫、盗窃等刑法内容, 而对于意思自治、侵权保护、平等主体等概念少有了解。除此之外, 在立法方面, “私法”的概念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建国初期甚至还有将婚姻法这样一部典型的私法规定成“婚姻管理法”的提议, 直到现在与婚姻、户籍相关的法律仍然有“重刑轻民”的影子, 这有悖于民法的私法性质。公权力应用范围太广, 约束太多, 很容易造成历史倒退。
 
  (二) 影响诉讼程序和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也是古代“重刑轻民”思想对于现代立法的影响之一。首先,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惩罚犯罪, 而民事诉讼是为了保护公民, 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保护的利益和解决的问题完全不同, 且其重要性并没有可比性, 不能因为刑事犯罪的危害性质更强就单纯的认为应当重刑轻民。
 
  其次, 刑法和民法调整的领域有很大的区别, 如果盲目适用刑事附带民事制度, 将有可能产生各种冲突。如因刑事案件无法侦破导致民事案件进程停滞不前, 或无法向法院提出保全而造成了损失等, 都是对公民平等的民事地位的损害。
 
  目前,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 高度重视市场经济建设, 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的法治素养也不断提高, 对民商事法律的需求不断增长。如果仍然将民事法律关系置于刑事法律关系之后, 显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应当将二者同等对待, 平行处理。
 
  (三) 影响我国民法体系构建
 
  随着时代的发展, 我国刑法一直不断地进行着修正, 至今《刑法修正案 (九) 》已经通过, 且《刑事诉讼法》也已历经几次修正。而我国的《民法通则》自1986年通过后从未进行过大的变动, 《民法总则》直至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通过, 最为重要和有历史意义的民法典也迟迟不能出台。放眼世界, 非常多的国家都一直重视民法的发展, 许多国家都出台了民法典并且不断的发展完善。而我国的民法进展却如此缓慢, 追根究底, 是受到了古代“重刑轻民”的影响。
 
  一部法律已经发展成熟, 其必要标志是出台了完善的法典。法治建设依靠法律, 要想实现依法治国, 就必须完善民法这一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最为紧密的法律。因此,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要想达到依法治国, 必须摆脱“重刑轻民”的历史残留, 不断完善国家的民商事法律体系, 尽快出台民法典。
 
  四、结语
 
  “重刑轻民”思想在我国历史悠久, 影响深远。深入探讨其特点, 进行分析研究, 对于我们纠正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中的“重刑轻民”倾向, 转变和更新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良好秩序, 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 处理好古代法律思想和现代法律规范的冲突, 营造一个协调的法律环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是法律人共同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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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李楚.古代“重刑轻民”思想的体现及对现代法律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8(22):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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