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的法学教育领域当中, 中国法制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中国法制史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 对于法学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有着很大的影响。研究对象范围问题是当前中国法制史研究当中一个重点的问题, 应当对此加以明确, 才能更好的达到这一目的。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当中, 除了包含法律制度史当中的内容以外, 对于一些强制性规则体系, 如救灾制度、教育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 也应融入到研究对象范围当中。同时, 在中国法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之间, 存在着一定的交叉性, 因此在实际研究当中也应加以注意。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 研究对象; 范围探讨;
前言:在当前的社会当中, 对于法制史正在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并且也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在法制通史、部门法制史、专题法制史等领域当中, 都取得了较大的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不过, 在实际研究当中, 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注入研究对象范围等方面的问题。在社会发展当中, 法制建设不断深入推行, 因此, 在法制史的研究范围方面, 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扩充, 将诸多相关的内容融入到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当中, 从而更好的完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
一、中国法制史的形成与发展
早在二十世纪初期, 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就得以形成。最初, 清政府对于法科学生, 颁布了《大学堂章程》, 设定了《中国历代法制考》、《中国古今刑律考》等课程为必修课程。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当中, 梁启超首次对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概念进行了运用。在中国法学史的研究发展当中, 始终没有达成高度的一致。在早期的研究当中, 多数人认为法律史包含了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学史等内容。其中法制史也可叫做法律史, 其所研究的对象, 主要是在各个不同时代中, 法律制度典章的兴废, 以及法律的进化等问题。从广义上来说, 基于现代法理观念, 扩充了其研究的范围, 逐步延伸到社会、经济、民事、监察、认识、组织等方面。人们认为中国法制史不能仅仅在法律一端加以限制, 但凡是典章文物刑政教化, 都应当包含在其中国法制史的范围当中。
二、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探讨
在当今社会中, 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研究, 存在着不尽相同的理念和观念。一些人认为, 中国法制史主要是对历史中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 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 阐述其消亡、变化、产生等过程, 对发展规律加以明确, 通常与政治制度等并不相关。而一些人认为, 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中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等进行研究。对于法制史研究对象来说, 主要是法律对国家进行治理的历史, 因此在对法制史的研究过程中, 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实践活动为基础, 而并不是法律制度。在法制史研究对象当中, 包含了法律制度整体历史, 不能只是简单的概括历代部门法的内容。
在法制史当中, 法制是一种整体性的法律秩序系统, 其形成基础正是法律制度。因而在法制史研究当中, 应当注重法制的历史, 并不是法律制度的历史。在法制史观点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 部门法史、法律制度内容等, 仅仅能够为其提供资料。一些人认为, 在中国法律史当中, 不一定必须对古代正史中的典章制度进行研究, 可以在研究思想、制度的过程中, 对很多其它的材料交易运用, 包括一些历史事件、民间契约等。由此可见, 在当前的法制史对象研究范围中, 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全貌并不能进行全面的展示, 因此对于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的理解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于中国法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等, 也应给予重点的关注, 从而取得更加系统、全面的研究成果。
三、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
(一) 中国法律制度史
制度通常指的是规则体系, 法律制度则指的是具有或不具有法律形式的, 能够对人们行为进行调整的法律制度系统。在法律制度当中, 除了对社会习惯法、民间法、法律制度方面的条文规定等静态意义方面的内容以外, 对于法律监督、守法、司法、执法、立法等动态以一种的环节所组成的运动系统, 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法制史领域当中, 对于法律制度史的理解可以认为是中国历史发展中, 产生和发展各种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史当中, 对于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始终得到广泛的接受和认可。在法律制度史的规则体系当中, 主要包含了立法概括、司法制度、非法律形式的社会规范和运作形式、民族地区法制、传统法律制度发展特点和其在世界法治文明中的地位等内容。
在我国各个历史时期当中, 对于立法产生的法律规范、立法技术、立法根据、社会背景、立法活动、立法体制等立法成果及活动进行研究, 能够对某一政权或某一时期当中的法制概况加以了解。在司法制度的研究当中, 着重研究了司法诉讼活动特点模式、监狱制度、诉讼制度、司法体制、司法机关等内容, 对于某一历史时期的执法状态能够进行详细的了解。在法律条文和社会现实之间, 同样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 在研究当中, 如果只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加以重视, 而忽略其具体实施, 在只能研究其表面、形式、条文, 无法实现对功能和活动的研究。所以, 在静态研究典籍文献的同时, 还应当动态研究其在民众、社会当中的具体实施, 这样才能够对法制的规律、本质等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
(二) 中国法律思想史
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过程当中, 为了更加深入、系统的了解中国法制史, 应当对法律思想史进行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在任何不同的朝代或时期当中, 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基础都是思想。在汉武帝时期, 统治者对于儒家思想十分推崇, 因而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当中, 也融入和上请、春秋决狱等儒家的思想和观念。在唐朝时期, 统治者的法律指导思想已经较为成熟, 追求简约、稳定的立法, 坚持司法谨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原则。基于此, 所形成的唐律具有礼法合一的最大特点。根据法律制度的理论学说、以及一些法学作品等, 对于分析研究法律思想史当中“只见人物思想、不见法律制度”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对于法制史当中只重视法律制度, 而忽略理论知识的情况也能够进行良好的处理。
(三) 强制性规则体系
在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当中, 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 同时涉及到了很广的范围。为了更加科学、准确的对中国法制史加以了解, 不能单纯的在法律制度分析, 以及分析结果当中被受到束缚, 而是应当对于发展和形成法律制度的过程中, 所涉及到的文化背景、教育背景、政治环境、经济基础等方面进行更加全面的分析与研究。在社会组织的变迁当中, 法律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关系和影响。法律会受到政治制度的影响而发生改变, 同理, 政治制度的改变也会受到法律的影响和改变。在政治制度的改变当中, 经济影响十分重要, 但同样不能忽略法律的影响。在法律的变迁中, 整治、经济则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当中, 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当中的构成部分, 上层建筑中其它部分、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 都会对其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 经济基础作为其中的基础因素, 必然也会对其造成影响。因此, 在进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过程中, 应当从整治、思想、经济等方面入手, 对法律制度发展的社会根源进行思考和分析。另外, 对于不同伦理观念、文化现象、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也应进行系统的研究, 这样, 才能够对中国法律制度发展规律进行更加准确的反映。
结论:
无论是对于哪一种学科知识来说, 其都不可能是独立产生和发展的, 必然与其它学科之间存在联系。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来说, 也是如此。在中国法制史过去的研究进程当中, 对于很多关联和制约因素, 都没能进行充分的考虑。因此, 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当中, 应当对其研究对象范围进行有效的扩展, 从而更好的研究和了解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意义——一种法哲学方法论上的初步分析[J].南京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 01:57-72.
[2]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关于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论和风格美学[J].清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4, 05:5-72+177.
[3]徐世虹.百年回顾:出土法律文献与秦汉令研究[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1, 05:69-79.
[4]徐显明, 马建红.立基于史不囿于史——乔伟先生法史研究的学术底蕴与现实关怀[J].文史哲, 2011, 05:236-245.
[5]汪庆红, 杨帆.中国近代法制文明研究的意义与方法——《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读后[J].河北法学, 2006, 03:156-160.
[6]汪庆红.宋代法制历史地位的再认识——对20世纪以来宋代法制史研究成果的检视与分析[J].法治研究, 2012, 05:123-131.
[7]张中秋.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以中国法律传统对建构中国法理学的意义为视点[J].法学家, 2010, 02:56-67+177-178.
[8]海丹, 邓建鹏.论法律史的“新”与“旧”——从材料、方法与理论方面考察[J].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 2010, 03: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