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期,利益关系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国家机关内部依然存在职务犯罪高发的现象,这严重影响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所以习总书记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于如何应对职务犯罪频发的状况,除了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法律理念和规范之外,我国历史上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明朝作为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顶峰时期,统治阶级采取了从严整饬吏治的措施,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方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封建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后人所称赞。笔者选取明朝管理职务犯罪作为研究对象,以期探索出我国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方面的新举措。
目前,研究明朝官吏职务犯罪相关问题的专着有:杨一凡的《明初重典考》是研究明朝初期立法和实践概况不可多得的好书,首先对《大明律》和《大诰》进行分析,得出了在惩治职务犯罪方面《大明律》比《唐律》重,《大诰》又比《大明律》重的结论,然后以实例分析了实践中的残酷刑罚。杨一凡的另一篇《明大诰研究》则是专门针对《大诰》进行的,主要讲了《大诰》的法律效力以及所体现的律外用刑、重典治吏和明刑弼教三个特色,特别对《大诰》中比《大明律》加重处罚的部分进行了总结。丁玉翠的《明代监察官职务犯罪研究》从明代监察官职务犯罪的立法背景、立法形式、刑责、裁量的角度对明代监察官的职务犯罪进行分析,特别是背景分析中的制度基础分析对理解明代管理职务犯罪的根源有很好的启发作用。刘双舟的《明代监察法制研究》对明代监察制度的主体、运作等方面进行论述,讨论了明代各个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制约性等特点,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明代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监察因素。尤韶华的《明代司法初考》对于明代官吏职务犯罪的处理、赎刑、充军都有所涉及,从侧面说明了官吏职务犯罪和普通犯罪相比具有特殊性。
研究明朝官吏职务犯罪相关问题的期刊和论文有:江继海的《明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从历史学的角度出发,运用历史文献法对指导思想、立法形式、诉讼程序进行了分类研究,其涉及到的研究角度以及搜集的历史材料较为丰富,但是在法律理论分析上面略有欠缺,并且出现了一些法律概念错误,笔者在对明朝官吏职务犯罪进行研究的时候更多的增加了法学理论的分析。路玲的《试论明代职官渎职犯罪》把视线放到了明代的渎职犯罪上,对其立法体现和处置措施做了考察,特别是在立法体现方面,根据明律的六部体系特点,剔除了每个门类中不属于渎职罪的罪名,对于研究明朝官吏职务犯罪的归类具有指导意义。于君的《明代预防官吏职务犯罪辨析》把研究的重点放到了预防措施上,从立法、司法、监察、考核几个方面分析,然后对其进行评价,认为预防措施体现了酷刑和礼教相结合的特点,同时也暴漏出贯彻不利、皇权干涉等缺陷。
邹瀚莹的《明朝职务犯罪侦查研究》把着重点放在了对官吏职务犯罪的侦查措施上,对侦查手段的指导方针、管辖、程序、回避、措施、特点、效果等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分析,最后得出了对我国侦查职务犯罪具有的现实意义。李洪文的《明太祖重典治吏的措施研究》把焦点对准了明朝惩治职务犯罪的代表性人物朱元璋,主要分析了朱元璋采取的一些惩罚措施,包括《大明律》和《大诰》以及廷杖、文字狱等,不过介绍比较分散,没有进行一个好的分类总结,笔者认为,可以把其归为法定刑和特别刑两个方面。刘涛的《明代吏员的参充及指参》分析了与官员有重大区别的吏员的选拔以及在选拔中的违规行为,通过其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吏员是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但是对于官和吏的区分以及导致的危害没有涉及,笔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选取了几个代表性朝代的官和吏进行介绍,进而引出了明朝的官和吏的不同以及带来的危害。张金虎的《从<明史·职官制>看明代监察体系》这篇文章对明朝监察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诸如都察院、提刑按察司等,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做了详细的说明,突出了明朝监察系统的科学性。王凌浩的《明代国子监的坐监积分及实习历事制度》认为作为可以直接做官的一部分人群,国子监学生需要在校以及在外进行不同的考核,说明明朝已经非常重视对官吏犯罪的事前预防了。杨华文的《明朝回避制度研究》把明朝的回避分为三类,一是任职回避,二是科举回避,三是监察回避,笔者认为这样分类不甚合理,将从一般职务和特殊职务两个角度进行划分。
笔者开篇对明代官吏职务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以及对其主体进行详细阐释,接着对官吏职务犯罪进行归类研究,然后从预防和惩罚两个角度分析相关措施,最后对明朝惩治官吏职务犯罪方面所体现的特点进行一下总结。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研究能够对我国的反腐倡廉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明朝官吏职务犯罪概述。
职务犯罪源远流长,自从国家产生以来,特别是阶级社会形成后,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专制统治,都把惩治职务犯罪当成法律规范的必备内容,在职务犯罪的规制方面产生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完备的惩罚体系,明朝作为惩治官吏职务犯罪具有鲜明特色的朝代,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本部分将对明朝官吏职务犯罪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一)官吏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中国古代始终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对待职务犯罪大多是停留在实践层面,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处罚理念。
明朝初期,为了改变官吏畏首畏尾的工作作风,打消他们害怕触犯刑律的顾虑,增强他们的工作主动性,在处罚上把官吏的职务犯罪分为公罪和私罪。
公罪,指的是出于公心,以过失的心态实施了违法行为;私罪,指的是出于私心,以故意的心态实施了违法行为。对公罪和私罪的划分由来已久,明朝时已经规定的相当细致和明确,特别是把惩罚措施写入法律,根据《大明律》规定:
首先,对于官吏的私罪的处罚要重于对公罪的处罚,公罪可以适用赎刑并且在行政上不记过,而私罪最低也要判处笞刑,这主要是因为私罪出于故意而公罪出于过失,公罪是为公,私罪是为私;其次,对文官、军官和未入流品官犯私罪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同时官和吏作为公务系统内部两个差别等级在犯公罪和私罪的处罚上也是不同的。所以,笔者立足于公罪和私罪的划分,同时借助四要件理论对明朝官吏职务犯罪的概念特征进行分析:主体方面,明朝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身份,是那些通过一定途径进入官场从事社会治理的官吏,但是到了明朝的时候,"官"和"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身份层次,对他们的处罚措施不尽相同,这个问题待下面进行详细的讲述。
主观方面,根据前面所讲到的,公罪都是出于过失而犯,私罪都是出于故意而犯,公罪和私罪构成了职务犯罪,所以说明朝的官吏职务犯罪在主观上与其他犯罪一样,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行为人如果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必然或可能产生的后果已经有了认识而继续从事某个行为,就是故意,也即"知而犯之谓之故",强调的是事前已经预知,比如《大明律》之"事应奏不奏"条属于故意犯;行为人如果对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任何怀疑但是事实上已经构成了犯罪而从事某个行为,就是过失,也即"意以为然谓之失",重点强调事前确信无疑,比如《大明律》之"上书奏事犯讳"条就可以归为过失犯这一类。
客体方面,在确定明朝职务犯罪的客体之前首先分析一下"公"和"私"的概念。"公"指的是皇权统治秩序,所有的权力部门的运转最终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中央集权统治;"私"本身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纯粹的个人事务,仅与个人有关,不会影响到其他人和公共秩序,这个是统治秩序所允许的,不属于私罪的范畴,二是指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秩序,但最终还是危害到统治秩序,这是不被允许的,属于私罪所处罚的对象。总之,不管职务犯罪属于公罪还是私罪,最终所侵犯的客体都能归纳为以皇帝为核心的封建中央集权的统治秩序。
客观方面,明朝的职务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官吏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积极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比如《大明律》之"上言陈事"条属于作为犯;不作为是指官吏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消极不履行本身所应承担的职责的行为,比如《大明律》之"太庙门擅入"条属于不作为犯。
综上所述,通过对明代职务犯罪概念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明朝的官吏犯罪和官吏职务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官吏犯罪可以理解为官吏犯的所有罪,而官吏犯罪要想成为官吏职务犯罪必须符合一个特征,即行为必须与职务相关,由于犯罪理念的不同,《大明律》没有明确区分两种情形,我们只有通过条文进行情景化分析才能区别开来。
(二)官与吏的区分。
在现代汉语中,官和吏常常被人们放在一起当做一个词语连着使用,称为官吏,指的是在政府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仅仅只是存在职位高低的区别,但是实际上,在古代,官和吏是两个内涵完全不同的概念,分属于两个层级,工作性质也不同。在明朝,官是指通过学校、科举、察举、铨选四种途径选拔出来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核心和基础,是社会统治的正规军,主持全局性的工作;而"吏广义上也是官的一种,狭义上是指在官府中承办具体事务的人员,没有任何决策权",通常由长官自己挑选"辟召",他们作为国家官僚体制的重要补充,负责具体操作,由于精通具体事务,在社会管理上产生了重大的政治影响。
官和吏的区分并不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随着社会性质的变迁、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官员选拔制度的发展变化而产生并且不断调整的。特别是隋朝确立了科举考试制度后,为国家提供了一大批精通儒家学说的高级官员管理国家事务,但是却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吏的制度,由于官员对经世治国理论熟读于心而实务不足,吏员具有精通专业知识的优势,所以被大量任用以弥补官员具体实务的不足,形成官和吏相互制衡的官吏格局。
奴隶制时期是不区分官和吏的。夏商周时期在政治上实行分封制,在家族传承方面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天子把土地及子民分给王公贵族,各诸侯在各自封国内行使统治权,继续按照宗族关系分封自己的领土给亲族和卿大夫,并代代世袭,由此形成了周天子-卿士-诸侯-卿大夫-士-国人的统治序列。各诸侯国各自管理国家的事务,没有形成中央集权式的管理体制,各自为政,擅长和熟悉各自封土内的事务,国家事务完全可以通过世袭的官员得到有效的管理,也就没有必要选拔世袭范围之外的臣民作为所谓的吏来参加国家管理了,所以说,这个时期还没有形成官僚体制,也就无所谓官和吏的区分了。
战国时代,世卿制逐渐衰微,官僚制逐渐兴起,虽然出现了官和吏的名称区分,但只是工作性质以及繁重程度上的区别,不存在绝对的区别。根据《周礼·天官·宰夫》记载,在秦朝官僚体系中除了三公、六卿等高官之外还存在府、吏、胥、徒等级别较低的事务官,这些人分工不同,府掌文书收藏,吏掌文书起草,胥掌管徒属,徒掌召集吏役,都是一些具体事务的人才。
战国时代发生这种变化是有深刻原因的,诸侯争霸导致社会剧烈变革,分封制的土崩瓦解,封建制逐渐确立,奴隶世袭制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需要建立一种从上而下的官僚管理体制;与此同时,各诸侯国为了争夺天下和维护统治的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网罗天下人才,选拔官员不再局限于以前的阶级和宗族,而是把"唯功唯贤"作为选拔人才的标准,"有能者举之,无能者下之".这种用人观念的转变,导致官僚体制取代了世袭制度,因为官僚制需要专业人才处理复杂的事务,所以说,在这个时候,"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已经基本上官僚化了".
总之,在战国时代,贤能是衡量人才的唯一标准,虽然有了形式上、名称上的官和吏的区分以及工作性质和繁重程度不同,但是两者之间却没有严格的界限。
秦汉时期,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式的封建统治秩序已经建立,为了适应官僚化统治的需要,亟需建立一种符合中央集权统治需要的官吏选拔制度,官和吏的区分开始出现,形成两个阶层的分野,但吏的出身没有严格限制,由吏入官的晋升通道也是比较顺畅。秦汉时期主要选拔官员的方式有"察举征辟制",中央通过对地方举荐的人才进行才能和道德方面的考察来决定是否委以重任,既改变了周朝时期的"世卿世禄制",又实现了对战国时期混乱的选拔官员机制的统一,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此外,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在秦朝地方政权中除了有"令"和"长"等官员外,还存在着大量吏员,被称为"长吏"和"少吏"等,并且官和吏没有阶层差别,仅仅是工种和待遇不同。
这说明吏已经作为一个正常的身份执行公务了,至于具体工作内容,让我们印象最深的是与司法监狱有关的事情,这主要是因为秦朝到西汉武帝时期都特别强调用法制治理国家,秦始皇确立"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政策,汉武帝大量设置监狱,由此导致了狱吏在执法方面残酷无情,这从史料中可见一斑,在《汉书》和《史记》专门设置《酷吏传》来描述这些人的事迹,其中《汉书》记载十四人,《史记》记载十二人,最为人熟知的就是官至廷尉的张汤。总之,这个时期的官和吏在出身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让人称奇的是,在西汉竟然有一半多的丞相出身于吏员,比如汉成帝时期的薛宣,由于在执法时赏罚分明并且非常具有仁爱之心,最后经举荐担任丞相一职。除了中央之外,在地方上,"下至郡太守卒吏,皆用通一艺以上者",这说明级别较低的吏只要有足够的实力就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往上升迁,"小吏资质佳者,辄令就学,择其先进,擢置右职",所以这个时期的吏由于没受到来自社会的歧视以及有个良好的前景,总体上表现出"心术正而名节修,舞文以害政者寡"的特质。
唐朝时期,科举考试制度逐渐完善,成为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官和吏的区分已经十分明显,由吏入官的途径变得非常狭窄,但是还没有形成不可逾越的鸿沟。虽然隋朝废除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以"门第"为选拔官员唯一标准的"九品中正制",更多的开始依靠平民出身的官吏,但是门族的传统意识仍然禁锢着唐朝时期的利益集团。唐朝的官员已经有了"流内官"和"流外官"的品阶之分,"流内官"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而经吏部任命的,他们是官员结构中的主导并享有特权,"流外官"主要为一些吏和杂任,其地位比较低贱并且上升渠道比较艰难,只有获得判补并经过规定年限的考绩才能"流外入流",但是实际上只有居于"流外官"最高层次的才可以获得此机会。所以,唐朝时期,官和吏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区别,并且身份上产生了巨大的隔阂。
明朝时期,政府大量任用吏员参与国家事务,从中央六部到地方州县,有官的地方就有吏的存在,官和吏共同构成了官僚体系中的一个整体,但是官和吏有了判然的区别,他们的身份已经格格不入,并由此导致了胥吏之害。由于元朝奉行重吏的政策,所以在明朝建国初期遗留了大量元朝的"在役之吏"和"在闲之吏",对于这些"舞文弄法,殃民甚矣"之徒,朱元璋深恶痛绝,采取了严厉的措施进行了大清洗,但是,明朝开始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制度,为了维护整套政治系统的运作,单靠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官员是远达不到要求的,还需要大量的精通专业知识的吏,洪武十三年重设官制时规定:"如果有五百四十八人的编制,官员占一百零五人,吏员应该占四百四十三人。"各衙门的吏包括掾吏、令史、书吏、司吏、典吏,后来又增加了提控、都吏、人吏、胥吏、狱典。
所以,在吏如此短缺的情况下,一方面不得不继续聘用元朝遗留下来的吏,另一方面朱元璋开始建立自己的选拔体系,其中有一种是从军户中选拔,这主要是因为朱元璋对元朝的吏恨之入骨,想从平民中选择一些清白之人,所以洪武二十八年规定:"正军户家里有五个男丁的可以充吏,四个的不允许;养马等户有四个男丁的可以充吏,三个的不允许;民户有两个男丁但是有识字的可以充吏。"另外,还有一个"罚充吏"的措施,表明吏的身份已经成为一种处罚措施了,洪武二十七年规定:"生员入学十年之上,学无成效,送部充吏;……廪膳十年之上,学无成效,增广年二十之上,不通义理者,皆充吏。"官和吏的身份有天壤之别。首先,吏没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凡民间俊秀子弟,皆得预选。惟吏胥心术已坏,不许应试!"这就限制了吏员的发展通道。
其次,永乐年间,吏更是不得担任监察官,比如,永乐七年,明成祖"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至,问其出身,皆由进士及监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于是明成祖说:"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达治体者。"于是"黜秉等为序班。"诏曰:"自今勿复用吏。"总之,明朝初期,官员和吏员的出身没有巨大的差别,许多重要官职也授予了吏员出身之流,吏员品级也比较高,比如一品衙门提空是正一品出身,二品衙门都吏是正七品出身,连掾吏、典吏也都是正八品出身,只是后来的一系列"格"的出台,比如不能参加科举,不能担任监察官等,使得官和吏已经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身份被确定下来,"流品自此分矣".吏俨然已经成为了"流外官",在世人观念里,"未入流",被人瞧不起。
吏的身份特征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首先,明代吏员的地位更加低下,身份更加卑微,"时以狗吏呼之、贱之也",不论其多么才华横溢,永远摆脱不了吏胥之流,没有了发展的希望,并且吏员的经济待遇非常低,明朝初年并不是所有吏员都有俸给,这导致他们维持家庭开支非常困难,这些"办事吏员"为了改变"不支食米"的窘况,只能把希望寄托在对老百姓的盘剥搜刮以及贪污腐败这些手段上,"舞文以贪贿,挟贿以买官,倚官以剥民",导致了"吏治不清,民生不遂".其次,吏员的选拔具有当地性的特点并且该职业可以在家族中传承,形成了"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的恶性循环,比如历史上影响很大的绍兴师爷现象,加上"吏胥所习,钱谷簿书,皆当世之务",这些人更擅长具体事务的操作,儒家教育出身的官员往往在这方面缺乏经验,只能把实务交给吏员处理,由此导致了吏员实际上掌握指挥大权,吏员合谋共同欺压官员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由此吏员之害愈演愈烈。
综上所述,官和吏的区分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周朝时期不存在官和吏的差别,战国时代产生了形式上、名称上的差别,秦汉时期虽然有明显差别但由吏入官的渠道比较顺畅,唐朝时期差别继续扩大并且由吏入官的渠道变得狭窄起来,明朝时期的官和吏已经在身份和地位上有了判然区分并且由吏入官的通道基本被堵死。正是由于这种变化,明朝时期,"吏"的生存空间变得越来越小以至于无法改变自己的现状,这就导致"吏"虽是"官"的辅佐,但是在职务犯罪方面丝毫不处于劣势,甚至更甚,弊端暴漏无疑,产生了严重的吏员之害,以至于到了清朝时期"与吏胥共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