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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宋代女性在婆家和娘家的财产权探析
【第一章】宋朝传统女性继承制度研究绪论
【第二章】嫁妆——女性主要的财产
【第三章】从娘家获得的财产权
【第四章】在夫家拥有的财产权
【结语/参考文献】宋代女性财产权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1 绪 论
1.1 引言
古代财产关系,是通过家庭共同财产制来维系的。家庭共财,意指家庭中的成员都拥有一定份额的财产权,但包括家长在内的任何成员都没有私自处分家产的权利。家庭共财制,并不意味着共有主体涵盖所有家庭成员,女性通常不包含在共有主体之内,只有男性才具备共有主体的资格。虽称“同居共财”实质上暗含同姓共有、禁止财产外流的特征。妻子是外姓,女儿虽然是同姓,但迟早要嫁给外姓为妻子,承认她们的共有主体资格,就意味着将面临财产分割,家财外流的问题。古代对女儿持有矛盾的态度:从生物本能和感情结构上说,女儿也是“儿”,是跟儿子一样的直系血缘关系;但在面临传宗借代、继立门户等问题,女儿就不能跟儿子一样对待了。但在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厚嫁之风的盛行,女性比封建社会任何时代都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
女子的一生通常要经历娘家和婆家两个家庭,她们的继承权虽然不像男子那样明确,却比男子多一个继承的机会和场合,可以介入娘家的家产分析,还可以在婆家家庭中设法参与。因此本文分为从在娘家和在婆家两个方面对女性的财产权展开论述。
1.2 选题意义
1.2.1 学术意义
婚姻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当中一直备受瞩目,古代妇女的生活与婚姻密不可分,婚姻成为研究妇女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以宋代为研究区间,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在中国古代,宋代处在一个社会变革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意义,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宋代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带来了人们思想观念的重大改变,“不问阀阅,直求资财”人们对财富的崇拜空前高涨,厚嫁之风盛行,这一现象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成为了研究宋代女性财产权利中比较热门的课题。
本文研究宋代女性财产权,自古以来女性都属于弱势群体,“男尊女卑”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传统观念和显着特点。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其财产权人身权往往被漠视,法律对女性的保护显然远远不够。那么处在宋代这样一个社会大变革时期的中国女性妇女生活是怎样的?社会地位又有什么样的不同?财产权利又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社会地位决定经济地位,经济地位反过来又能影响社会地位的高低。宋代整体上延续前朝律令,但又在前朝的基础上具有其独特的婚姻制度和思想,完善女性财产权对于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宋朝女性财产权的研究不仅有利于了解当时女性的生活状况,以及女性在司法实践中对财产权益的争取,还能进一步完善对宋代法律制度的研究。同时通过对女性财产权的研究,我们还能更清晰地了解当时社会生存环境与经济文化水平。
1.2.2 实用意义
在今天,我们的妇女的财产权益屡遭侵害,特别是农村妇女,与民众的法律意识模糊、女性不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有关。中国上下五千年,历经众多朝代,而宋朝法律中民事性的规则与其它朝代的法律相比,制定得更加周详,所包含的财产交易的关系更复杂、更广泛。特别是对女子继承对位的承认,因此笔者就对宋代女子继承,家庭地位等进行论述。宋代妇女财产权的确定对于宋代妇女社会生活的改善及法律地位的提高有重要作用。论文的意义在于,维护女性的财产继承的合法权益,提高女性的整体地位。现阶段建设和谐社会所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力图从分析宋朝时期的传统女性继承制度,进而探求形成这一制度深刻的根源,希望从中得出某些启示,为维护和提高女性地位,提供历史文化借鉴。
1.3 研究现状
关于宋代女性财产权国内外有着诸多的研究成果,在此选取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献进行简单的列举与梳理。
1.3.1 国内研究现状
赵风喈在《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①一书的前三章着重论述了中国民间女性作为女儿、母亲、妻子三种不同身份所具有的对财产继承、处分和管理的权利。但在论述了宋代妇女时只是引用常见的唐宋律条如《唐律疏议》、《宋刑统》等,没有通过判例作进一步微观分析,研究方法不够严谨[1].陈东原的《中国妇女生活史》②则认为传统意义上的中国社会女性是不具备私有财产的[2].之所以这么认为与其所处的民国时期的时代背景不无关系。陈顾远在《中国婚姻史》③一书中分析了历史脉络中妇女财产利益的升降情况,认为宋代女性在“户绝”的情况下具备一定的财产权利,可以从娘家分得遗产;继而阐述了女儿“嫁妆”(“奁具”、“奁财”)到妻子“妻财”的演变关系,并简单讨论了由汉至清之情况。在文章中不但援引了《户令》“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的重要条文,更初步考虑到“妻财”与“夫财”本质上的分别[3].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①作为女儿在娘家取得的财产继承、奁产的转移及作为寡妇从夫家取得财产继承这几个部分进行论述,是目前较为常见的对宋代女性财产论述方式,不过却没有太多的论述对于作为女儿最重要的女子分法[4].邢铁在《家产继承史论》②一书中多方面探讨了古代的家庭财产的继承问题,对作为女儿的奁产权与作为寡妇的从夫家获得的财产继承权都有所论述[5],在其《宋代家庭研究》③中分析了财产继承权对女性的影响,探讨了宋代女性的分家权益[6].徐规的《宋代妇女的地位》④一文从“精神生活”、“婚姻”、“妾婢与妓”三方面来讨论宋代妇女的地位。
其中“婚姻”部分连带论及在室女的嫁妆及财产承受权,启发笔者对宋代社会其他领域中的未婚女儿财产形态加以注意。文中引用了大量的史料,对后世的研究有相当的启发意义[7].薛岳梅、赵晓耕[8]编写的《两宋法制通论》⑤、叶孝信[9]的《中国民法史》⑥、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10]第五卷《宋代法制》⑦等文献的部分章节运用宋代的律令、法典对女性的财产权利都做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1.3.2 国外研究现状
日本学界对宋代女性财产权利研究颇为深入,滋贺秀三在其《中国家族法原理》⑧一书的四至六章都讨论到宋代女性的财产问题,观点十分独到,滋贺秀三认为:“女合得男之半”这条律令虽然规定女儿分家之时能得男性成员的一半的财产,但实际上分到的却很少,女性的财产主要来源于陪嫁时的奁产。而宋律规定“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也有很强的限制性。滋贺秀三认为对于女性的财产权的保护并没有按照律令严格施行,判例与律令并不一致,时常发生抵触[11].
高桥芳郎在《“父母已亡”女儿的继承地位》⑨一书中支持滋贺秀三关于女子不能继承家产,承受户绝财产与继承家产有着本质区别的观点,并对未婚在室女与已婚女性的财产权利进行了严格区分[12].欧美上世纪 80 年代后也有些学者对中国宋代女性的财产权利进行研究。伊沛霞在《内阉--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中指出宋代在婚姻当中对财产权利的掌控其实已经开始远离传统儒家主张的父系继承 .但伊沛霞过分依赖一些上级阶层妇女的资料(包括绘画图像、墓志铭等),这些看起来很“完美”的个案能否反映出整个宋代妇女尤其是民间所谓“下层妇女”的情况,是值得存疑的[13]白产权述论》①作为女儿在娘家取得的财产继承、奁产的转移及作为寡妇从夫家取得财产继承这几个部分进行论述,是目前较为常见的对宋代女性财产论述方式,不过却没有太多的论述对于作为女儿最重要的女子分法[4].邢铁在《家产继承史论》②一书中多方面探讨了古代的家庭财产的继承问题,对作为女儿的奁产权与作为寡妇的从夫家获得的财产继承权都有所论述[5],在其《宋代家庭研究》③中分析了财产继承权对女性的影响,探讨了宋代女性的分家权益[6]徐规的《宋代妇女的地位》④一文从“精神生活”、“婚姻”、“妾婢与妓”三方面来讨论宋代妇女的地位。
其中“婚姻”部分连带论及在室女的嫁妆及财产承受权,启发笔者对宋代社会其他领域中的未婚女儿财产形态加以注意。文中引用了大量的史料,对后世的研究有相当的启发意义[7]薛岳梅、赵晓耕编写的《两宋法制通论》⑤、叶孝信[9]的《中国民法史》⑥、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10]第五卷《宋代法制》⑦等文献的部分章节运用宋代的律令、法典对女性的财产权利都做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1.3.2 国外研究现状
日本学界对宋代女性财产权利研究颇为深入,滋贺秀三在其《中国家族法原理》⑧一书的四至六章都讨论到宋代女性的财产问题,观点十分独到,滋贺秀三认为:“女合得男之半”这条律令虽然规定女儿分家之时能得男性成员的一半的财产,但实际上分到的却很少,女性的财产主要来源于陪嫁时的奁产。而宋律规定“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也有很强的限制性。滋贺秀三认为对于女性的财产权的保护并没有按照律令严格施行,判例与律令并不一致,时常发生抵触[11].
高桥芳郎在《“父母已亡”女儿的继承地位》⑨一书中支持滋贺秀三关于女子不能继承家产,承受户绝财产与继承家产有着本质区别的观点,并对未婚在室女与已婚女性的财产权利进行了严格区分[12].欧美上世纪 80 年代后也有些学者对中国宋代女性的财产权利进行研究。伊沛霞在《内阉--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中指出宋代在婚姻当中对财产权利的掌控其实已经开始远离传统儒家主张的父系继承 .但伊沛霞过分依赖一些上级阶层妇女的资料(包括绘画图像、墓志铭等),这些看起来很“完美”的个案能否反映出整个宋代妇女尤其是民间所谓“下层妇女”的情况,是值得存疑的[13].白产权述论》①作为女儿在娘家取得的财产继承、奁产的转移及作为寡妇从夫家取得财产继承这几个部分进行论述,是目前较为常见的对宋代女性财产论述方式,不过却没有太多的论述对于作为女儿最重要的女子分法[4].邢铁在《家产继承史论》②一书中多方面探讨了古代的家庭财产的继承问题,对作为女儿的奁产权与作为寡妇的从夫家获得的财产继承权都有所论述[5],在其《宋代家庭研究》③中分析了财产继承权对女性的影响,探讨了宋代女性的分家权益[6].徐规的《宋代妇女的地位》④一文从“精神生活”、“婚姻”、“妾婢与妓”三方面来讨论宋代妇女的地位。
其中“婚姻”部分连带论及在室女的嫁妆及财产承受权,启发笔者对宋代社会其他领域中的未婚女儿财产形态加以注意。文中引用了大量的史料,对后世的研究有相当的启发意义[7].薛岳梅、赵晓耕[8]编写的《两宋法制通论》⑤、叶孝信的《中国民法史⑥、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10]第五卷《宋代法制》⑦等文献的部分章节运用宋代的律令、法典对女性的财产权利都做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1.3.2 国外研究现状
日本学界对宋代女性财产权利研究颇为深入,滋贺秀三在其《中国家族法原理》⑧一书的四至六章都讨论到宋代女性的财产问题,观点十分独到,滋贺秀三认为:“女合得男之半”这条律令虽然规定女儿分家之时能得男性成员的一半的财产,但实际上分到的却很少,女性的财产主要来源于陪嫁时的奁产。而宋律规定“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也有很强的限制性。滋贺秀三认为对于女性的财产权的保护并没有按照律令严格施行,判例与律令并不一致,时常发生抵触.
高桥芳郎在《“父母已亡”女儿的继承地位》⑨一书中支持滋贺秀三关于女子不能继承家产,承受户绝财产与继承家产有着本质区别的观点,并对未婚在室女与已婚女性的财产权利进行了严格区分[12].欧美上世纪 80 年代后也有些学者对中国宋代女性的财产权利进行研究。伊沛霞在《内阉--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中指出宋代在婚姻当中对财产权利的掌控其实已经开始远离传统儒家主张的父系继承 .但伊沛霞过分依赖一些上级阶层妇女的资料(包括绘画图像、墓志铭等),这些看起来很“完美”的个案能否反映出整个宋代妇女尤其是民间所谓“下层妇女”的情况,是值得存疑的[13].白凯在《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①一书中认为女性的财产权益在宋代实际上并没提高,并认为提到“女子分法”的都是刘克庄所审之案,而刘克庄是把户绝法误用在兄弟姐妹的分产场合。白凯较为支持滋贺秀三关于“女子分半”法的看法,并将之推展至极端,认为这条法令根本没有贯彻实行过,只是想象出来的,并不存在这条律令。显然这种个案与极端的论述方式并不经得起推敲[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