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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关于婚姻的法律制度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29 共32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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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南京国民政府婚姻法体制探析 
【导言  第一章】民国时期婚姻成立制度变迁 
【第二章】民国政府婚姻效力变迁 
【第三章】近代离婚制度变迁 
【第四章】民国时期婚姻法制变迁的启示 
【结论/参考文献】民国关于婚姻的法律制度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结 论

  以妇女运动作为催化剂,通过对固有法和继受法、国家法和习惯法的整合,民国时期基本实现了婚姻法制的近代化,尽管这种近代化基本还停留在表象上而非实质上。民国时期,由于经济基础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思想观念也正在荏苒代谢。因为社会现实与法律的目标存在着巨大冲突,立法和司法对固有法律做出了很多的妥协。总的来说,民国时期的婚姻法制变迁存在着立法和司法不平衡的问题:一方面,文本变化迅速、先进;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的革新则是以稳妥为主要方针。

  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立法过程中兼采各国婚姻法之所长,并且整合固有法和习惯法之所长,还是司法实践中按照习惯断案以及形成判例,民国时期的立法者和审判官一直在试图用近代的民法理念来化解那个时代中显现的人格不独立、婚姻不自由等等社会矛盾。无论结果如何,其进步性是值得肯定的,是法制理想同传统陋习斗争的时代呐喊。

  婚姻法作为民法中同社会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部分之一,存在着民族性、地域性、传统性和时代性等诸多特点,在其构成源流中,包括固有法文化、继受法文化和新的创制性法律文化三种要素。中国婚姻法制近代化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固有法和继受法的冲突及融合,二是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及融合。法律移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迅速应对新的社会变革背景下婚姻法制的缺失,消弭传统婚姻法制中的不合时宜的伦理道德因素,更能够保证有一个统一的司法秩序作基础。但由于西方国家的法律理念和法律文本同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土壤格格不入,难免会存在水土不服的方面。因此断不能一味盲目地照搬西方婚姻法律,在创设性实践中还需考虑中国的现实国情,否则就不能彻底解决中国社会存在的现实问题。况且在婚姻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同时还存在着法律继承的问题,对于民间的传统婚姻习惯不仅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加以区分,还要谨慎秉持对于法律继承的态度。一言以蔽之,在婚姻法制本土化和国家化的进程中,既要充分考虑到引进的法律本身的先进性,同时又要结合社会现实本身的情况,才能取得最全面的社会效果。

  总的来说,虽然民国时期婚姻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妥协性与渐进性的特点,但是也一直在努力进行着法律变革,试图实现婚姻法制人格独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法律价值。民国婚姻法制近代化过程中所体现的先进性和成果对我们当前的婚姻法制建设有着极具价值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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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 谢

  整篇论文的完成用时将近一年,最终论文的完成让我感到无限的激动与喜悦,论文的完成意味着三年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在读研期间,收到的老师、同学、亲人们的鼓励和支持让我终身受益。非常感谢这三年的时光让我可以思考一些对自己来说真正重要的事情。

  感谢我的导师郑全红老师在论文上对我的指导和帮助,帮助我选题、反复修改论文,督促我尽早完成。郑老师认真的学术精神和敬业精神,让我佩服,衷心感谢老师对我的帮助和关心。感谢其他老师对我论文提出的指正意见,正是老师们的意见让我拓展了思路,完成论文的写作。感谢我的同学对我的帮助,我们在一起研究学术问题,各抒已见,让我感受到读研的意义所在,大家畅所欲言,发表观点,在研究生生活更有意义。感谢我的父母对我的支持,督促我完成写作,鼓励我可以顺利完成。经历了论文写作的各种,让我知道,遇到困难要迎面而上,有些事经历了就一定会过去,不要被困难吓倒。感谢我的母校,愿母校更美好!

  本人学术水平有限,对于论文的顺利完成,感谢大家对我的帮助,不足之处日后会尽力完善。真心感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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