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法律程式语是指在法律文本中以单个词汇单位进行心理加工的多词结构,也是在不同类型法律文本的语言使用中形成的一系列特殊语言表达型式。一方面伴随着法律文本的规范性使用而发展,另一方面慢慢具备了相对固定的语义内涵和语用功能。法律语言作为法律意义的符号系统,是法律文本中及司法、执法、用法活动中所使用的具体语言效果。准确性、概括性及典范性应是立法文本的基础特征。鉴于此,本文以立法文本为载体开展具体研究。采用语料库研究方法,基于短语学理论,在常见法律程式语描述的基础上,对法律程式语进行功能聚类研究。
二、理论基础及研究背景
2. 1 程式语相关研究
在对程式语开展研究的 40 余年中,学者们尝试用不同术语去命名“程式”这一语义内涵,其中包括: 语块、词串、公式化语言等等。Wray & Perkins(2001: 1) 首次提出程式语“formulaic frequences”这一术语,指出其本质为“整体储存在大脑,使用时整体提取”的多词单位。此后,一批学者尝试对程式语概念做出进一步规范(Nation & Meara,2002;Conklin & Schimitt,2008; Nekrasova,2009; Levy,2010 等等转自 Pérez - Llantada,Carmen 2014 ) ,虽然定义各有侧重,但学界关于程式语特性的认知是一致的。但是,程式语“整存整取”的心理学内隐(implicit) 特性极难把握,只有通过语料库检索中的词串复现频率才可以作为判定程式语的有效途径。
同时,结合人工筛选获得较为准确的程式语型式,这也是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针对不同语体的差异特征,学者们对专业语篇中的程式语进行了分类探讨,包括科技语篇(陆军,2012) 、新闻语篇(邓瑛,2012) 、文学语篇(李更春,2011) 及法律语篇(康传彪,2006; 方琰,2011) 等等。
作为反映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等行为规范的语言载体,法律语言具有三种基本特点: 复杂性、累赘性和保守性。与其它应用型或文学语言不同的是,法律语言(以立法语言为主体) 的各个语域大部分都有比较稳定的模式,其中程式语研究更具现实意义。但是,对于法律程式语的研究目前尚处于初始阶段,且仅仅集中在法律程式语的型式及分类两方面。显而易见,这样巨大的研究空间值得我们徜徉其中。
2. 2 法律程式语的相关研究
法律语言作为专业技术性语言,其使用有别于日常语言。这样的差异使得法律语言在使用上更加具有法律本身的严谨、规范和制约性。与其他文类相比,程式语的使用数量在法律文类中显得尤为突出,这种特殊性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法律程式语的表述应运而生。
法律程式语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实践中固定下来的,具有语义、语用功能的结构,其使用贯穿了整个立法、司法过程。方琰(2011: 3) : “法律程式语包括在法律活动应用中形成的规范、严谨、统一的词汇或句式结构”。由于此种归纳本身缺乏理论支持,词汇与句式分属语法的两个层面,很难统称为程式语,而实则为程式语(词) 及型式句。在此,暂且将其归入广义法律程式语内涵之内探讨。
从语言学角度来看,法律程式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语用功能及实际法务操作中,包括表达法律概念或在法律社团中表达相应的语篇功能。这样看来,复杂但不具备实际功能的结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在发掘高频法律程式语型式的同时,对其进行型式和语义对应同样非常重要。对于本族语法律程式语和其英文对应型式研究对于法律英语教学和法律翻译都具有积极意义。基于上述原因,同时为了更好的描述法律程式语的使用分布和功能,全文主要采用双语例释。
三、研究设计
3. 1 拟解决问题
本研究试图解决下列问题: 1) 法律高频程式语有哪些形式? 2) 除法律专门术语外,程式语(词)在立法文本中承担何种语言功能及法律逻辑功能?
3) 如何对以上功能进行聚类分析?
3. 2 研究对象
本文以法律汉语作为研究对象。鉴于立法语言更加规范、正规等语言特征,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集中在立法文本中。以基本达成一致 (Wray2002; De Cock’s 1998 等等) 的程式语定义来诠释法律程式语概念,即在语篇中可以担当语用和/或语篇结构功能,并且被认为是整体贮存在头脑中的多词语言结构。限于篇幅,法律程式语在文中只限于词语层面,并不包括句式结构。由于汉语及英语在语系和结构上存在根本差异,语义内涵和功能变体都需要在法律汉语中考虑进来。
3. 3 研究工具与方法
立法文本的收集以大陆地区现行的法规为准,将权威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数据库:NPC)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中英文版) 作为主要载体,为保证今后对汉英双语的平衡考察,建立库容为 213 万词的平行语料库。其中汉语部分约为 103 万字,对照英文部分约为 110 万词。
主要内容包含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涵盖了宪法及七个法律部门(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的主要内容,基本实现了全文收录。并利用相关语料采集(LawBank; 香港法律信息机构网站: HKLII) 作为参照数据来源。同时,运用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PCCLD) 作为观察库,保证研究的效度和信度。运用 Wordsmith V4. 0 工具及 AntConc 3. 2. 1作为文本分析工具,用于生成词丛、关键词和搭配。
主要采用的研究步骤为: 1) 对选取的语料进行预观察。根据法律常识,手工标出一些高频出现的程式语。2) 在语料库中进行检索,进行高频程式语的自动抽取。同时,根据法律文本的一般特征(简洁、具体) ,剔除不具有实际意义的词串或词。3) 以高频程式语为节点语词,采用随机抽样法,分别从自建语料库及 PCCLD 抽取 100 条符合要求的索引行,逐一进行观察并确定其主要搭配形式,归纳关键词出现的型式特征,结合句子环境进行功能性的聚类分析。
四、法律程式语的聚类功能分析
4. 1 聚类分析及法律程式语的提取
聚类分析又称聚类研究(Classification analy-sis)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数据或功能归类来整合语言表达的型式。又或,将目标集合按照同质系数(0- 1) 归类整合,其中 0 为最低值即目标对象无相似度,而 1 为最高值可以归为一种类型。
这样的研究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数据挖掘,或一般统计数据分析中。在语言学研究中采用聚类方法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聚类分析,需要考虑程式语语义内涵和语用功能。立法语言,作为法律行为、判断推理的标准,严谨规范是其根本特性。根据自建小型语料库(语料来源上文已述) 。
应用 wordsmith 4. 0 生成高频词表。根据显著性,提出频率最高的 9 种法律程式语(词) 型式作为本文研究对象,如下表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法文本中的语言使用除了专门的法律术语,就是大量存在的程式语型式(如上图所示) ,看似普通的词汇表达蕴含了独特的法律逻辑意义。并且这类表达均已具备了除元语言功能之外的法律专门功能。
4. 2 法律逻辑功能分析
情况、条件、法律主体、法律行为合称为法律逻辑的“四要素”。早在 1843 年 Coode 的经典著作《论立法表达》中便有详细论述,强调了尽管法律句式形式各异,但是核心组成部分是稳定的,即上述的“四要素”。情况是指法律法规生效的场景或场合; 条件是指法律逻辑成立的前提; 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必须执行的义务或类似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要素”在我国立法实践中,通常被转化成更适应我国法律规范的三要素: 假定、处理和制裁。其中,假定相当于“四要素”中的情况、条件或法律主体部分,是指法规适用条件及范围; 处理相当于情况、法律行为或法律主体部分,是指法规本身; 制裁则是指违反法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要素是任一法规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基于我国的立法实践,普遍采用的句式为: 条件 + 法律主体 + 法律行为(处理) + 制裁。观察发现,法律程式语出现的句式结构同样具有类似的法律逻辑结构和功能。
4. 2. 1 假定要素
假定要素承担法律逻辑功能中的假定功能,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条件或情况,程式语三、八、九均包含这类逻辑功能。程式语三,“凡……的”一般是指形容一类拥有同质因素的集合,是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假设描述,经常用来预测一些危害社会或违法的行为。如:
根据上述语料库证据可以看出,除特别用法之外,“凡 … 的”表示法律条件 (约占全部语料的43% ) 或法律主体(约占全部语料的 27% ) 两种逻辑成分,主要承担规定法律主体义务的功能。程式语八,“在…… 的情况下”经常用来引导法律生效的前提,可以描述句子生效的情况或句子成立的条件,其功能是限制或制约当事人行为。一般出现在下列两种法律逻辑型式中:
程序语九,“具备(符合……) 以下条件”一般用来描述一个或一些法律要求的条件,其法律逻辑型式为: “法律主体 + 条件 + 法律行为”。它的主要功能是在法规中限定具体情况,如:1)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保险法]To establish an insurance company,the followingare required. [Insurance Law]假定因素作为在法律规范的几个组成部分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其功能主要表述法规的适用条件(即什么情况下法规对法律主体适用,以及主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从事什么行为) 。通过上述程式语的表述,使得假定范围条件更加明确,具有高度概括性。
4. 2. 2 处理要素
处理要素主要承担两种逻辑功能: ①允许、授权②强制、禁止。其中在允许、授权类表述中,一般使用程式语一“应当(该) ”等表示对合法行为的允许及肯定。而强制、禁止类表述中,一般使用程式语二“不得(可、能) ”等表示对合法行为的强制及非法行为的禁止和否定(方琰,2011: 72) 。
程序语一,“应当”一般用来表达要求依照法律执行的某种或某些强制行为。在使用程式语一时,体现了对权威(政府、机关或其他赋权部门) 权利的限制。根据语料库证据显示,其出现的逻辑型式为: “法律主体 + 应当 + 条件/情况 + VP(法律行为) ”,完整例释如下:2)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保守秘密法]While classifying state secrets,state organs and u-nits shall,in the light of each case,determine the peri-ods for guarding these secrets. [Secret Law〗3)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保险法]If the insurer fails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speci-fi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in a timely mannerthen,in addition to the payment of compensation,theinsurer shall compensate the insured or the beneficiaryfor any damage incurred thereby. [Insurance Law]程式语二,“不得”一般出现在禁止性规范立法句中,这是实体法表达的常见型式,其功能旨在限制和禁止某个或某些非法行为的发生,如:4)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澳门基本法]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shall be made by the Council on its own,provided thatthey do not contravene this Law. [Macau Basic Law〗5)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法]An applicant and an insurer shall enter into an in-surance contract on a fair,voluntary and mutually ben-eficial basi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hall never in-fringe upon the public interest. [Insurance Law]如上所述,处理要素指法律规定的人们的行为模式及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部分。程式语一、二作为此类功能的承载型式,具有普遍性及代表性。
4. 2. 3 制裁要素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 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及违宪制裁。其中,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一般来讲,司法制裁具有相对固定的使用型式,如: 程式语四“有权”及程式语五“并处”。
行政制裁及违宪制裁则没有固定表达型式。程式语四,“……有权”,根据语料库检索发现程式语四表达的常用搭配词按频次排列为: 要求20% 、提起(申请) 15% 、了解 (调查、查阅) 15% 等等。这类搭配动词均包含“主动”、“意愿”类意义。
也就是包含了赋予法律主体相应法律权利的语义内涵,即赋予法律主体一定的法律权利可以发生某种行为或不发生某种行为(封鹏程,2005: 40) 。如:6) 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澳门基本法]In case of arbitrary or unlawful detention or im-prisonment,Macao residents have the right to apply tothe court for the issuance of a writ of habeas corpus.[Macau Basic Law]7)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国家赔偿法]The aggrieved citizen,legal person or other organ-ization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laimcompensation.[State Compensation Law]程序语五,“并处”经常出现在对于刑事和民事法规的相关描述中,后常接具体惩处措施的叙述前提或“序曲”。它的主要功能是强行限制非法行为,如:8) 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法]If the case is serious or in case of refusing to makerectification,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electricpower may suspend their power supply and impose afine of up to 50,000 yuan. [Electric Power Law ]9)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动物防疫法]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the offender maybe concurrently fined less than five times ofthe illegalgains.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Law]
4. 3. 普适功能分析
普适功能可以理解为“普遍适用功能或特征”,一般认为,法律的普适性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在表达型式上主要体现为高度程式化、规范化。其主要包括: 法律总则程式化、法律附则程式化、废止法律规范程式化。本文所研究的高频程式语主要涉及总则程式化的相关功能,如: 程式语六“为了”及程式语七“本法所称/本法所说”。
程式语六,“为了……”或“为……”的使用一般出现在: “V + (adv) + P ”的句法结构中,如: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等等。使用位置上,经常运用在法案或其他规范性材料的起始部分。节点词后面的高频搭配词依次为: “规范 27%”、“加强 23%”、“保障 13%”、“防止(制止) 9%”及“适用 1%”。
不难看出,其主要通过积极规范性语言搭配来实现阐述立法文本的目的和意义的功能。通过进一步考察,除宪法及其他个别特殊的法案外,这样的程式语表达的位置普遍存在于各类立法文本的第一条,如:10)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保险法]Article 1 This Law is formulated with the purposeof regulating insurance activities,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involved,strengthening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nd promoting its healthy development.[Insurance Law]11)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教育法]Article 1 This Law is enacted in accordance withthe Constitution with a view to developing the cause ofeducation,enhancing the quality of the entire nationand promoting the socialist material as well as culturaland ethical progress. [Education Law]程式语七,根据语料库检索,“本法所称/本法所说”基本法律逻辑型式为: “本法所称 + 专有名词/专业名词…… + 是指”。对于这样“术语”的解释,可以实现进一步规范相应法律术语的内涵和外延的功能。正如前文所述,在法律文本出现的日常词汇使用都可能存在专业内涵表意。对于这些程式语的准确理解和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出于这样的考虑,程式语七的型式功能主要是阐明专业法律术语和概念的内涵。如:12)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法]The“parents”referred to in this Law include nat-ural parents and adoptive parents,as wellas step - par-ents who supported or were supported by the decedent.[Inheritance Law]13)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物价法]The term “price”used in the law includes pricesof all kinds of merchandise and prices ofall kinds ofservices. [Property Act]程式语六可以归纳为“立法目的及宗旨”功能表达型式。除极个别法规及宪法外的立法目的及宗旨是法规的必要条款(方琰,2011: 74) 。程式语七则可以归纳为“法律解释”功能表达型式。在立法文本中,除专业术语外,即使出现日常用语,其内涵仍有可能区别于自身原意。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程式语七的表述为我国法规中普遍采用型式,用以提高法规的准确性。
4. 4 研究结论
综上所述,法律程式语作为固化(半固化) 于立法文本中的型式结构,不但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同时具备一定的法律逻辑功能。其中,本文探讨的 9大程式语主要体现了 3 个要素功能及 1 个特征,分别是: 假定因素、处理因素、制裁因素及普适性特征。根据具体程式语型式及功能的论述,可以得出下表:
五、研究启示
5. 1 理论启示
作为普遍存在于法律文本中的语言使用型式,法律程式语是语言学及法学交叉学科中的一个具体问题。本文运用语料库方法,通过复现频率确定具体高频程式语型式,并基于法律逻辑功能要素进行系统研究。开展功能聚类分析,9 大程式语实现了在外延、语义内涵及法律逻辑功能的统一。对进一步构建法律程式语理论框架奠定基础。
5. 2 应用启示
法律程式语是凝结于法律实践中成熟的表达型式,具有相当的规范性及准确性。在使用上具有简洁、清晰、易于操作的特点。对法律程式语的研究,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规范法律语言的使用,提高法律实践的活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整体性教学法”的实践,即视程式语为整体“语块”加以教学的方式。从而使学生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对法律语言的认知,在语言学科及法律专业教学中均具有积极意义。
六、结语
法律程式语作为立法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功能需要通过聚类分析来进一步解释和阐明。基于自建语料库,通过 wordsmith 4. 0 和 Con-cApp 的检索得出高频出现的 9 大类程式语型式。
研究发现,它们分属于三个逻辑要素功能及一个特征,即处理要素、假定要素、制裁要素及普适性特征。诚然,基于短语学原理的法律程式语研究正处于开始的阶段,对其进一步的研究亟待继续进行,详尽的数据统计工作也应继续开展。
参考文献:
[1]杜金榜. 法律语言学[M]. 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4.
[2]邓瑛. 基于语料库的英国媒体关于中国制造报道的话语分析[D]. 上海交通大学 硕士论文. 2011.
[3]封鹏程. 现代汉语法律语料库的建立及其词汇计量研究[D]. 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 2005.
[4]方琰. 法律程式化语言研究[D]. 江西农业大学硕士论文. 2011.
[5]李更春. 程式语研究的理论突破及其对外语教学的启示[J],现代教育科学 2013(5) : 134 -138.
[6]陆军,卫乃兴. 扩展意义单位模型下的英汉翻译对等型式构成研究[J],外语教学与研究 2012(3) : 424 -436.
[7]卫乃兴. 中国学生英语口语的短语学特征研究———COLSEC 语料库的词块证据分析[J],现代外语 2007(3) : 280- 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