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等、伙伴式民主以及人性尊严
德沃金用原则社群来为整全性价值进行辩护,而原则社群的本质是一种平等主义的政治共同体结构。质言之,平等关怀是原则模型社群的基础,作为一个真正的政治社群,原则模型表达了每个人对所有人的平等关怀。因此,从根本上说,整全性体现了一个更为抽象、层次更高的政治道德原则,这就是被德沃金誉为“至上美德”(sovereign virtue)的“平等”。由此,德沃金分别发展出了有关正义的资源平等理论(theory of equality of resources)和以平等关怀为核心内容的伙伴式民主观(partnership conception of democracy)。从合法性的视角来说,一方面,这些讨论从政治道德层面进一步诠释和强化了整全性的合法性价值;另一方面,这些讨论从根本上又源自于德沃金有关人性尊严(human dignity)的一套伦理叙述。因此,可以说,他的人性尊严原则为整全性的合法性价值提供了最终的实质性论据。
1.资源平等观
根据德沃金,所谓资源平等观,其目标在于使人们所能支配的资源在数额上相等,使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同等的资源,并去实现自己心目中的良善生活或理想人生。资源平等观首要地体现了平等关怀(equal concern)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在资源平等的条件下每个人对其所要的人生理想之自主追求则反映出平等尊重(equal respect)的道德要求。这样,平等和自由得以调和,德沃金的法政哲学也被称为以平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观可以概括为“敏于志向,钝于禀赋”(ambition sensitive,endowment insensitive)的理论目标。这就是说,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而又不应该因为非选择的境况遭受惩罚。在这个目标下,德沃金运用诸如拍卖、保险、税收等方式构成一套庞杂的理论。让我们简要地来对此作一介绍。
首先,德沃金确立了资源分配的标准——“嫉妒检验”(envy test)。它指的是,当分配完成之后,没有人会表现出偏好他人所得之分配,而不偏好自己所得的分配,那么该分配就是平等的。
因此,如果有人偏好他人所得的分配,此时就会产生对分配结果的嫉妒,这就未通过嫉妒检验,分配也是不平等的。接着,为了达成平等分配的目标,德沃金提出了“拍卖”(auction)的分配方式。具体来说,在每个人都具有相同购买力的情况下,将所有的社会资源都付诸拍卖,人们就可以通过竞价来购买适合自己的生活理想或计划的资源。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对所有的资源都有相同的投标机会,都有相同的机会来获得资源,这样每个人都会对自己竞加而得的资源感到满意,这就通过了嫉妒检验并且符合平等关怀的要求。此外,这时出现的资源差异实乃反映了个人对生活的理想和计划不同,因此是“敏于志向”的。
第三,德沃金进一步提出虚拟保险市场(hypothetical insurance market)来补偿自然残障带来的劣势。德沃金指出,拍卖的市场机制仅能够对外在资源进行平等分配,但是就作为内在资源的人身资源来说,却可能存在基于残障(handicaps)的不平等。德沃金让我们假设,人们不知道自己是否具有某种残障,但却知道具有特定类型残障的人数,这样,人们可以推算出有多大概率会具有特定类型的残障。因此,人们可以通过负担一定程度的保费来作为一旦出现特定残障时的补偿。对于政府来说,如果我们确定了人们愿意承担的具体份额,那么就可以通过税收机制来实现保险的结果。
第四,德沃金设计的保险市场还包括针对个人的禀赋的保险方案。实际上,人的自然禀赋或先天技能的差异是造成人们事实上不平等的一个主要因素。德沃金认为,禀赋虽不同于残障,但可以把它理解为程度的不同,类似于残障的保险方案也是可行的。此时,我们面对的问题是,我们希望自己具有何种层次的能力,从而愿意付出多少保费来保障自己的所得不低于我们选择的层次。德沃金把天赋技能的保险称为“失业保险”,对此,政府应该通过税收和再分配来予以实现。
对我们的主题来说,引介德沃金资源平等观并非不相关,反而不可或缺。显而易见,资源平等观所反映的平等关怀和尊重不仅符合政治社群的原则模型,而且为整全性的合法性价值提供了实质性的正义内容。另外,从时间上来看,德沃金发展此一理论的时间与《法律帝国》的写作时间大致相当(上个世纪 80 年代上半期),而且在《法律帝国》中,德沃金也试图将基于资源平等的正义观带入司法裁判的论证结构当中。其实,对德沃金来说,整全性意味着要求政府以一组原则且融贯的方式来行动,而在这组原则中正义无疑是最具关键性的,由此他提出纯粹整全性的概念,即“单独从实质性正义的融贯观点来看,法律会是什么”。这样,资源平等观作为一种正义观无异于为整全性的合法性价值在政治道德层面提供了实质性的立基点。
2. 伙伴式民主观
基于原则社群模型以及资源平等观,德沃金对民主这个概念相应形成一套有代表性的看法。德沃金一贯地反对多数决的民主观,他认为多数决只有数量上的优势,无法独立产生任何政治价值。基于这个立场,在《自由的法》(Freedom’s Law)中,他提出民主的合宪性观念(the constitutional conception of democracy)并为其作不懈的辩护。在民主的合宪性观念里,德沃金从真正政治社群的角度强调了民主应该具备的条件,即把政府给予每个公民以平等的关怀和尊重视为民主的本质条件。他重点列出了三项具体条件,第一,政治社群中每个成员都必须有机会在集体决定中发挥作用;第二,真正社群的政治过程必须表达出对所有成员利益平等关怀的真诚观念;第三,一个真正的政治社群必须是由独立的道德行动者构成的,公民对自己的生活的根本价值具有自我责任,集体不能对此强加规制。
这些条件意味着,只有当政治社群中的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地位时,多数决原则才可能被接受;违宪审查由此也获得了证立的基础,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则成为民主制度的试金石。在《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Practice of Equality)这本重要的着作里,德沃金更贴切地把他所赞成的民主观称为伙伴式的民主观。根据德沃金,“允许公民通过一种人人都是积极而平等的合伙人机制而来进行集体自治的制度”,就是伙伴式民主。
这就是说,民主意味着每个人以集体政治事业之完全伙伴关系来治理自己。这种平等伙伴关系确立的标准是什么呢?德沃金提出了与民主的合宪性观念中所确定的条件略微不同的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人民主权,它指的是人民全体与政府和官员的一种关系;第二,公民平等,它要求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参与者;第三,民主对话,它要求每个公民在对政治社群共负责任的基础上对共同利益进行合作性对话。倘若抛开不同文本中的细微差异,我们不难发现,在德沃金那里,自始至终,“平等的关怀和尊重”都是真正民主的必备条件,也是民主伙伴关系中最重要的本质。在《民主在此可能吗?》(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 Principles for a NewPolitical Debate)这本新近的着作里,德沃金再次提出,伙伴式民主要求,一方面,尽可能达成普遍且大体上平等的选举权,从而促使政治社群能够平等关怀所有的公民;另一方面,公民必须能够自行决定伦理价值选择的权利,实现自我治理(self-government),从而促使政治社群能够平等尊重所有的公民。
德沃金认为,只有在保障每一个公民彼此之间的这种平等伙伴关系的条件下,多数决才能够具有正当性,公民也才对其负有服从的义务。把相互关怀和尊重作为伙伴式民主的本质条件,实乃意味着把民主的程序与实质予以价值整合,因此伙伴式民主对民主概念的关键诠释在于阐发了民主的实质性要求。而德沃金之所以反对多数决民主,也在于简单多数决使得民主的程序和实质相分离从而严重背离了民主的真谛。这也就是德沃金所说的民主之依赖观(dependent conception of democracy)和分离观(detached conception of democracy)的对峙。在依赖的民主观之下,民主可以产生对社群所有成员给于平等关怀的实质性结果;在分离的民主观之下,民主的正当性只在于是否以平等的方式分配政治权力,而不顾及其所许诺的后果。在德沃金看来,只有依赖的民主观才能同时促进民主的分配价值和参与价值。
最后,我们仍要站在整全性的合法性价值视角下对德沃金的伙伴式民主观作出关联性的说明。不难注意到,德沃金对民主观的诠释实际上是以如下问题为导向的,即“何种民主形式最适合于一个平等主义社群?”。因此,可以说,伙伴式民主观不过是以资源平等观这一正义观作为主轴而对公平价值所做的一种诠释。而在纯粹的整全性这个概念里,德沃金所强调的正是建立一种正义相对于公平的“诠释优越性”。这样,从合法性价值的角度来说,伙伴民主观实乃德沃金在政治公平这一原则上提供的一套实质性看法,由此正义和公平这两组原则获得了融贯的诠释性整合,纯粹的整全性也最终得以确立。
3. 人性尊严原则
我们尚不能在资源平等和伙伴式民主这两个观念上止步。在德沃金那里,资源平等和伙伴式民主作为政治道德乃是源自于人性尊严这个更深层的抽象哲学原则。在《民主在此可能吗?》里,德沃金赋予人性尊严两个面向,其一是彰显平等的“内在价值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trinsic value),即每个人的生命都有一种特别的客观价值(objective value);其二是彰显自由的“个人责任原则”(the principleof personal responsibility),即每个人都负有实现成功人生的特殊责任,其中包括判断何种人生对自己而言是成功人生的责任。根据德沃金,平等的关怀和尊重这两根政治原则的中枢神经分别对应着人性尊严的内在价值原则和个人责任原则。就内在价值原则来说,德沃金强调人类的生命有其内在、客观的重要性,它具体包含如下三层涵义:首先,每个人都期望好好过自己的人生,期望过着整体而言称得上是良善的生活;而好的生活或成功的生命是有其客观标准的,否则我们对如何创造成功生活所做的判断就不可理解。其次,好好过自己的人生其重要性是客观的,而不取决于我们的意愿;这就是说,并非因为我们碰巧想要过良好生活所以它才显得重要。最后,推己及人,我们不仅关心自己生命的成功,而且也肯认所有人类的生命具有客观平等的重要性;如果我们否认他人或别的族群的内在价值,那就无异于贬损自己的尊严。因此,德沃金指出,“每个人都得承认,一旦生命开始,这份生命就会好好生活而不被浪费,这样的想法在客观上是重要的。而你也必须承认,这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同等的重要。”在这里,一个必然触及的问题是,人类生命的内在客观重要性背后的理据何在?在《民主在此可能吗?》中,德沃金含蓄地指出,拥有一份良善生活的重要性是根本的(fundamental)、不证自明的(axiomatic),“拥有生命来生活不需要进一步的理由”。
但是,这个说法显然难以让人满意。不过,在《生命的自主权》(Life’s Dominion)中,德沃金倒是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系统回答。他指出,人的内在价值指的是,人的生命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而人的生命之所以具有神圣性,主要在于其生成和发展的历史,“神圣性的核心乃是在过程、冒险精神,或者计划当中,而不是在结果。”其中,“自然的演化和创造”与“人类创造力的刻意经营”是一个正常的人类生命过程的两项具有道德重要性的投资。因此,不可侵犯性这个概念是“根基于两个相交叉结合的神圣基础:自然的与人类的创造”。
就个人责任原则来说,德沃金坚定地主张我们每个人都有好好管理自己生命的个人责任。这一原则除了依然具有平等的维度之外,而且显然符合自由主义的中立性要求。不过,德沃金反对把自由主义的人类形象理解为自给自足的原子,他承认社会文化以及他人的价值和行为都可能以一种普遍而互动的方式影响我们的选择和决定。德沃金强调只要这些影响方式没有使我们沦为一种依附于他人意愿的从属关系,那就没有违反个人责任原则。相反,如果政府或其它团体以强迫、洗脑、恐吓的方式行使权力来规定我们的宗教信仰、婚姻、职业、消遣,那就违反了这一原则。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原则并非意味国家在所有事项上都无所作为,因此个人责任原则还涉及到如何区辨那些属于自己决定范围之内的事项这一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德沃金认为国家决定和自主决定的差异在于道德(morality)和伦理(ethics)之间的不同。“我们的伦理信念厘定了对自己而言什么才算是良善生活;我们的道德原则厘定了我们对他人的义务和责任。”
这样,个人责任原则允许国家强制我们遵循道德原则的集体决定,而禁止国家干涉伦理信念的领域。对德沃金来说,内在价值原则和个人责任原则结合在一起不仅定义了人性尊严的基础与条件而且还构成了法律、政治与道德论述的“共同立基”(commonground)。之所以称为共同立基,主要在于德沃金把两个特质归诸于这两条原则,即这些原则不仅具备足够的深度和广度从而可以遍布横跨整个政治分歧的光谱,而且也包含了足够的实质内容,从而我们可以明智地辨识和争辩其在政治制度和政策上的诠释和推论。
当然,在这两项原则中,我们应该把彰显平等的内在价值原则放在更核心的位置上,因为对人之生命的客观重要性的肯认是个人责任原则得以成立的前提,平等关怀也是德沃金念兹在兹的原则社群的根本条件,是政治义务的正当性基础。
五、小结:实质法治观
不可能奢望上述有关整全性价值的讨论是周全而深入的,它甚至是跳跃和粗糙的,德沃金大量的重要论证细节都因为本文结构以及篇幅的原因而被舍弃。但我们希望通过这个粗线条的梳理,能够展示出一幅较为准确的整全性价值之轮廓和风景。在行将结束本章之时,让我们试着把德沃金有关整全性的论述结构简要归纳为如下若干环节:
1)根据德沃金,整全性要求政府以一个声音说话,以一个具原则性且融贯的方式来把自己对某些人所使用的正义或公平之实质性标准,扩张到每个人;2)按照整全性的概念厘定,我们不难认识到整全性作为正义和公平之外的第三种独特政治价值,其又与正义和公平联系在一起,而正义更具有较之于公平的诠释优先性;3) 在德沃金那里,为整全性价值提供政治正当性辩护的是体现平等关怀的原则社群,因此,整全性价值以平等主义的共同体结构为圭臬;4)基于上述一点,整全性毋宁体现了一个层次更高的政治道德原则,即作为“至上美德”的“平等”,德沃金由此发展出了有关正义的资源平等理论;5)以资源平等的正义观为主轴,德沃金对政治公平进行了论述从而形成了民主的合宪性观念或伙伴式观念,在这一观念下,平等关怀和尊重成为真正民主的本质条件;6)整全性所表达的平等关怀和尊重的道德理想根源于在德沃金有关人性尊严的两条伦理原则之上,即分别彰显平等和自由的内在价值原则及个人责任原则,它们为整全性价值提供了最基础的实质论证。
按照以上有关整全性价值的论证理路,我们不难发现整全性价值不啻是一个以正义原则为核心的理念,而这个正义原则就是“平等关怀和尊重”的自由主义平等观,其背后则以人性尊严的完备性伦理原则作为“共同立基”。换言之,只有以平等关怀的正义观以及更根本的人性尊严原则作为诠释性立足点,德沃金所说的法律之“纯粹的整全性”才能得以落实,超越现行法律之法律的理想才会实现。
至此,我们可以言明,整全性的合法性观念所展现的正是一种与形式法治观、程序法治观有所区辨的实质法治观之政治理想。作为实质法治观,整全性对以平等关怀为实质内容的正义观作出了郑重承诺,并从根本上把人性尊严看作是普遍的、确定的实质道德价值,法律实践则不过是对此一价值的诠释性落实。这诚如有学者所论,“整全性做为理想的合法性价值,当然不是着眼于如何建构完善论证过程或审议程序的工具性价值 ,而是本于人性尊严这个精确的实质价值,统合所有重要相关的法政道德价值(包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使其能整体融贯地保障每个人的人性尊严得以充分实现。”最后,当用整全性价值来解读的德沃金的“法律帝国”时,我们仍然要以合法性环境为理论框架来作一思考。在《民主在此可能吗?》这本以演讲稿为主而撰写的小册子中,德沃金在开篇就由衷的感叹“现今的美国政治宛如陷入了一场战争,人与人之间已不再是自治民主的伙伴了。”
他的这番感叹针对的无非是美国当代政治文化所呈现的关人权、宗教、经济利益的分配、堕胎、民主的性质等等多项议题中的论点分歧乃至分裂。当然,德沃金并不认为这是美国独有的问题,相反,在他看来,这是每一个经济发达且文化多元的政治社会所共同遭遇的挑战。显然,分歧和价值多元的政治现实正是德沃金念兹在兹的合法性环境,由此,德沃金对整全性价值的阐发是以分歧和价值多元的社会语境为根本前提而展开的包涉法哲学、政治哲学以及道德哲学领域的全面论证。
在这样一个问题意识下,归根结底,整全性价值作为一种实质法治观实乃德沃金在对现代社会诊断基础上作出的积极回答。他反感甚至惶恐于分歧各方毫无节制的相互谩骂,而力荐以平等的关怀为核心内容的正义观以及更根本的人性尊严原则,从而由衷期望以此作为更深层的原则和共享的理念来组织理性论辩。所以,整全法的雄心和抱负在于以提供一套强有力的实质道德论证来跨越现代社会的分歧和价值多元的藩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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