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观念论文(8篇专业热点范文)之第五篇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作为普法教育的一种公益性手段,电视法制节目应承担起培养全民法治观念的责任。电视法制节目对全民法治观念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广大受众在电视法制节目的长期培养下,逐渐会形成趋同的法治观和行为模式。为了培养全民的法治观念,目前电视法制节目要特别重视弘扬程序法治精神,同时要强化人文关怀、避免新闻侵权。
关键词:电视法制节目,法治观念,程序法治,人文关怀,新闻侵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增强全民法制观念”。透过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可以预见,在普法教育方面,公益媒体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事实上,作为人们喜闻乐见的一种公益媒介,电视法制节目已经为全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发挥了很大作用。然而,随着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单纯的普及法律知识,或者将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工具,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在新的形势下,电视法制节目普法的重心应作出调整。
一、电视法制节目普法:从普及法律知识到培养法治观念的转变
法治观念与人治观念相对,是指“人们关于法治的认知、评价和情感体验,是一种带有基本倾向的法律意识,是法律意识中最根本、最朴素的意识形态”(1)。在现代社会,法治观念主要体现在人们对法律至上、权利保护、权力约束、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等原则的正确认识和精神追求上,其核心是公众的法律感情和法律信仰。法治观念是促进法治进步的一种精神力量,对于一国法治社会的建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如学者所云:“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法的神圣性的意识和观念,对法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2)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不仅要普及法律知识,更要培养全民的法治观念与法律信仰。
从历史渊源上考察,电视法治节目是我国普法工作的产物,承担着重要的普法教育功能。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制建设开始全面恢复。为配合法制建设的需要,我国随之启动了普法宣传。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要求报纸、刊物、广播和电视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作为经常的重要任务。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上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一五”普法的正式开始。也就是在这个背景下,电视法制节目应运而生。
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人们对法律普遍缺乏了解,法制观念极为淡薄。这一时期,为了迅速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国家制定颁布了宪法和其他大量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刑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因此,从“一五”至“三五”普法这段时期内,普法工作的核心任务是让人们学法、懂法和守法,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这个时期的电视法制节目,如《法律与道德》《法制园地》《规矩与方圆》和《社会纵横》等,基本上都是以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常识为目标,带有明显的工具性。
在较短时间内掌握一些法律常识是容易的,但“有法不依”、不遵守法律规则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人们的法治观念还没有形成。1999年我国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从而拉开了“法制”向“法治”转变的序幕。“四五”至“六五”普法顺应了这种变化。这一时期推出的电视法制节目,如央视的《今日说法》,不再囿于单纯的法制宣传,而是开始关注中国的法治进程。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法治”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及逐步落实,给公民法治观念的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当前电视法制节目普法的重中之重应该是培养全民的法治观念。
二、电视法治节目对全民法治观念的培养作用
央视200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电视法制节目是人们获取法制信息最重要的途径。互联网兴起以后,网络普法似乎有超越电视法制节目的势头。然而,与网络普法相比,电视法制节目有更高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公信力。因此,在传播、培育公民法治观念方面,电视法制节目依然具有其他媒介无可比拟的地位。电视法制节目对法治观念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传播学上的培养理论认为:“大众媒介在选择、加工新闻和信息时,形成一个象征性现实(即拟态环境),接触媒介时间越久的人头脑中所形成的现实观会越明显地受到媒介所提供的象征性现实的影响……”(3)换句话说,当一个人长期频繁地接触媒介传递的某类信息时,他的思想意识会在不知不觉中被这些具有倾向性的信息所改变,进而对他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产生某种定向性影响。
自1985年始,随着法治建设和普法工作的不断推进,电视法制节目在我国各地各级纷纷涌现,节目形态日趋多样化,内容更加丰富。目前电视法制节目主要有举案说法、新闻报道、谈话、庭审直播以及法律援助等类型。电视法制节目的大量出现,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较容易地获取法制信息。从宏观层面上讲,“电视主要的功能在于:散布、稳定社会行为模式,培养受众的世界观。长期接触电视法制节目的受众对法治事件会形成趋同的价值观、法治观和道德观”(4)。这样一来,电视法制节目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种符合法治特征的观念体系和行为范式,引导公众自觉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在微观层面上,不同类型的电视法制节目对法治观念的培养起着不尽相同的作用。举案说法类节目选取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通过专家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法理的深度剖析,把复杂的事实关系转化为简洁明了的权利义务关系,让受众知晓案件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如何保护的问题。这样做既揭示了案例蕴含的法治内涵,又启发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新闻报道类法制节目具有即时性特点,能够吸引公众关注社会热点事件。新闻报道类节目在揭示法制事件发生的背景、过程和原因的同时,深刻揭露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对抑制公权力的任性发挥着重要的舆论监督作用。让受众懂得公权力运行的边界以及通过抑制公权力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庭审直播节目是司法公开化透明化改革的产物。通过对法庭审判过程的现场直播,不仅将司法审判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而且使受众直观地感受到程序法治的力量。综上,在特定的沟通“场域”中,通过主持人、法律专家与受众之间的互动交流,可引导受众思考,产生思想共鸣。在此过程中,权利保护、权力制约和程序正当等各种法治元素慢慢地转化为人们内心对法律的信仰。
三、电视法制节目培养全民法治观念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不可否认,电视法制节目在培养全民法治观念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突出表现为公民的法律至上、权利保护、依法办事、监督公权力等法治观念日益增强。但从“依法治国”的视角下进行考察,电视法制节目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总的来说,当前电视法制节目在传播和培养法治观念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一)电视法制节目要重视现代程序法治精神的传播
我国近十年错案多发,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和河南赵作海案等,给司法公正产生了极坏的负面影响。这些错案的一个共同点就是法律程序上出了问题。在现代法观念中,程序正义是法治精神的基石,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保障。然而,就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来看,除庭审直播能直观表现审判程序外,其他类型法制节目(如举案说法)基本上只注重实体法治理念的传播,很少涉及程序法律及法理问题。不仅如此,很多电视法制节目传递的内容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正当程序原则。
譬如,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法制节目片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场景:开头是公安人员查明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民族、籍贯等;接下来公安人员说:我问什么,你要老老实实回答;嫌疑人答:是。然后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罪行或其他。在这一问一答中,似乎看不出有什么问题,其实不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公安人员负有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在审讯时公安人员应告知嫌疑人在侦察阶段的诉讼权利,以及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恰恰是这些程序性内容,在节目中没有体现出来。
司法实践表明,无视法律程序的存在,不维护程序正义,错案发生的几率往往会大大增加。因此,当前电视法制节目在普及实体法律知识、传播实体法治精神的同时,还要特别重视宣传程序法律知识,培养包括法律工作者在内的全民的程序法治观念。
(二)电视法制节目要体现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是指对人的尊重和对人的命运及生存状态的关注。以民法为代表的现代私法强化了对人之人格、尊严的保护,将法律的人文关怀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的目的是“人”,对人性的关怀是法治的灵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受重刑主义影响很深,人文关怀相对缺乏。时至今日,这种思想仍有持久的影响力。因此,为破除旧有观念的影响,电视法制节目要把关怀人性、弘扬人性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只有这样,电视法制节目才能表现出强大的感染力,才能培养受众的法律情感,进而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但是,很多电视法制节目满足于对案件经过的描述,以及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法律纠纷的解决,未能深挖案件背后的人文精神。即使有些节目中涉及了人物的命运、生存状态或情感世界,亦只是将其作为零星的点缀。更有甚者,有的电视法制节目为了博取公众的眼球,提高收视率,不惜牺牲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甚至过分渲染暴力、血腥场面,制造所谓的娱乐效应。
值得欣慰的是,一些电视法制节目在对人性的关怀上做了可贵的探索。较为典型的例子如河南电视台《法制时段》的《盲童讨说法》与《盲童讨说法》(反馈版)这两期节目。节目以人物的“命运为切入点,多维剖析这起诉讼的法理内涵。节目对人物命运的关注引起了观众的强烈共鸣,人文情怀使节目具有了更广泛更深刻的社会意义”。(5)广大受众也在对人性的关注中感受到法律的温暖,领悟到法治的真谛,由此对法律产生信仰之情。
(三)电视法制节目要避免新闻侵权
近年来,电视法制节目新闻侵权成为公众议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因暗访偷拍、影像声音处理不当等引发的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某法制节目的记者在跟拍“三陪小姐”时,镜头里摄入了与“三陪小姐”在同一餐厅用餐的年轻女子,竟未加处理一同播出,使得这名年轻女子的名誉无辜受损。造成新闻侵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新闻法》的缺位、节目创作人员欠缺法律知识或不遵守职业道德等。电视法制节目以传播现代法治文明为己任,其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如果在报道中侵害个人权利,不仅违背权利保护的法治原则,其公信力也会遭到极大削弱。如此下去,电视法制节目无法承担起培养公民法治观念的责任。所以,电视法制节目要秉承极为审慎的态度。在遇到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时,创作人员可以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对节目进行把关,同时应提高主创人员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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