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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中国普法教育面临的困境及优化措施
【第一章 第二章】普法教育概述
【第三章】
我国普法教育问题分析
【第四章】
我国普法教育的改进策略
【结论/参考文献】
我国普通法教育发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目前,我国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司法方面都取得了十分显着的效果。除此之外,当然也离不开在守法方面所做出的努力,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我国自上而下展开的普法教育。自 1986 年至今,我国的普法教育事业已走过二十多个年头,完成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回首过去,面对这些年来所取得的重大成果,我们无疑十分骄傲。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法律事业向前发展的前提。依法治国是一项复杂艰巨,浩瀚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法律监督等方方面面,并非转瞬之间就可完成。自 2011 年迎来第六个普法教育年,身为法律人,笔者更加感受到了推进“六五”普法的重要性及其实际意义,这不仅是国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任务,更是对法律人的一项考验。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脚步的加快,“六五”普法规划也面临着新形势下的新标准和新要求。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本文将从法理学这一学科出发,站在一个法律人的角度,通过对普法教育的过去、现状及未来的研究探讨,吸取失败的教训,借鉴成功的经验,提出适当的建议,在当前我国普法教育面临的困境中找到妥善的解决方法,使普法教育这项惠及全民的活动走得更远,以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事业的发展做出些微之贡献。
1.2 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来看,国内对于普法教育现状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从法律建设的理论研究来看,将其作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附带性问题加以研究。一般是在对法律文化或法律意识进行研究时也对此加以论述,不过多将其定义为法律传播的一种途径或培养法律意识的一种方式。在这方面,学者们对普法教育多给予肯定,并对其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如王平的《从组织传播到大众传播:普法传播的路径选择》,王金增的《论加强我国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马克俊《二十年普法教育的反思》等就是从该角度阐述的。虽然“普法”话题在社会生活中常被提及讨论,但从学术研究角度而言似乎仍处于“弱势”,这也是本文将此作为课题研究的原因之一。
二是从社会学角度来分析展开。从这个角度来研究,大多并非专于研究普法问题,而更注重的是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国家与人民关系、公众与社会关系等问题的探讨,但其中所涉及的对我国普法问题的一些分析研究对于笔者撰写此文也有很深的启示。苏力的《送法下乡》着重探讨了我国基层的司法制度,凌斌则在《普法、法盲与法治》一文中指出普法及法治要走群众路线,反对法治精英主义。
三是其他学科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如教育学、传播学等。因为普法教育属于跨学科类的研究课题,其中多涉及到法律传播的方式、途径、不足等问题,是教育学、传播学研究的一种方向,所以在这些学科也多见一些专着,如李振宇的《法律传播学》从传播学角度探讨了如何选择普法途径,张春丽在《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普法效果的制约因素及强化策略》一文中列举了电视法制节目对普法效果的种种影响并提出对策,刘颖的《公民教育中的法制教育及其价值研究》则将视角放在了教育学,从教育方面寻找普法的有效途径。
2 普法教育概述
关于“普法教育是什么”这个命题,相信很多人都有一个基本的印象,隐约能感知是什么,却又无法具体用话语或文字来描述出来。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无处不在,但又并非白纸黑字地写出来就可以明确其具体的含义、作用。笔者在此对“普法教育”这一概念略作梳理,以便于对后文的理解。
2.1 普法教育的含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述,任何实践活动都离不开主体与客体这两个概念。普法教育作为一项实践活动,自然也不例外。主体是指进行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客体则指该项实践和认识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任何事情都具有相对性,主体与客体也不例外,它们互为存在的前提,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这放在普法教育中也十分适用。这样代入一下,就可得:普法教育的主体,就是实施普法教育的人,即施教者;其客体就是接受普法教育的人,即受教者。
在普法教育中,主体就是制定并实施了普法教育目标的一方,客体就是接受普法教育并由此来引导自己的行为的一方。用更书面化的说法来讲,普法教育的主体是指通过特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受教者施加影响,并根据普法教育的特定目的而负有普法教育责任、对普法教育的发展进行引导、组织、策划、实施的组织。①由这一条来看,可见普法教育的主体并不指个人,因为普法教育的主体肩负着制定普法教育目标并由其对此展开、实施的责任,作为个人是不可能也无法做到的。在我国,普法教育的主体就是政府,国家机关及相关授权组织等,而他们所做出的普法规划、普法目标等所针对的对象,则是全体社会成员。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范围,也就是说在整个社会中,只要智力和精神上并无问题,无论男女老幼,都应该是普法教育的客体。
经过以上粗浅的分析,我们赞同以下说明:普法教育是指负有普法教育责任的组织,通过特定的手段和方式,对我国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社会成员实施的以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树立法律信仰为目的的教育。②由此可以看出,普法教育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实施的全民参与的活动,普法活动声势浩大、轰轰烈烈,它的深度与广度在我国近代历史上都是史无前例的,这不仅需要政府组织的大力推进,更需要全体民众的配合,以此才能达到每位公民都识法、懂法、会用法的目标。
2.2 普法教育的重要性
普法教育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一环,对于我国法治建设与法律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 普法教育是宪法对法治建设提出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 24 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每个公民行为的最高准则。在一些人嚷嚷着普法无用、普法只是无意义地浪费时间时,也许正是因为他们忽略了宪法对此早已有规定,这不仅是宪法对法治、对国家建设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每个社会成员的殷殷期待。任何国家法制制度的形成与社会稳定都离不开来自于人--这个单独个体同时也是整个社会整体的配合和参与。可见普法教育的展开与实施是具有宪法依据的,并非无的放矢,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到这项声势浩大的活动中来。
(二) 普法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我国长期以来的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组织一直致力于开展各种有益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而普法教育正是其中尤为重要的活动之一。法律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相较于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律更加有效,同时它也是一种基本的调节手段,将早已潜移默化于社会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是每个国家的必然选择。这也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义务。由此来看,法制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法制教育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前提和条件。
普法教育并非一朝一夕就可完成,需要长期地润物细无声地在人们心中形成法律至上的理念。这并非易事,因为一种观念的形成往往要花上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而要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形成每个公民懂得守法光荣的传统,就更需要加强普法教育。因此普法教育是推广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应有内涵。
(三) 普法教育是从个人转变为社会人的重要途径
从个人转变为社会人,指的就是个体的社会化,“它的涵义是指个体通过与社会的交互作用,吸收并适应社会文化和规范,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并相应地发展自己个性的过程。更具体地说,是指‘自然人’或‘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的全部过程。”①人是群体性动物,自出生之日起就不是孤独的个体,融入社会是每个人获得生活的权利和更广泛的自由的必由之路。当人们还尚在年幼时,融入社会的途径主要是家庭和学校,通过与同学、家人的相处来获得与社会的联系,等到成年后,则主要在工作中通过与同事、领导的相处来与社会建立更加深刻的联系。而在这其中,又离不开通过对风俗、习惯、道德、法律、法规、政策、纪律等的学习来逐步形成自己的行为模式,这种通过被社会不断肯定或否定地评价来逐渐使自己调整成适应社会环境的过程叫做社会规范的内化,是每个人由个人走向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展开与实施,法律关系到社会中的方方面面,每个人身处社会,若对法律毫无了解,在社会生活中势必会无所适从,因此必将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来了解法律,学习相关知识并逐渐树立法律理念。普法教育正是为这种目标的实现提供了非常有效和顺畅的途径,每个社会成员可以在有充分自主权的情况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向,从而了解法律并进一步运用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在全民懂法守法并会用法之时,普法教育这项活动的目的及其展开的意义也就得以实现了。
(四) 普法教育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普法教育是加强法治建设的前提基础,是依法治国战略得以实现的基础条件。公民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了解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而非对立的,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同时公民也要树立人权保障观念,明白在任何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才是最重要的,任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人的作用。普法教育正是从以人为本的目的出发,在法律教育这个领域使广大民众知法懂法,面对有损于自身权利的各种纠纷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武装自己,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普法教育的直接意义就在于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从而使每个人都明白自己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既要学会运用法律,也要学会遵守法律。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层意义,首先,制定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遵守,其次,获得遵守的法律应是良法。通过普法教育,培养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使法律获得民众共同的、自觉的遵守,如此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 普法教育是促进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每个历史阶段都经历过从无序混乱到有序和谐的过程,而在我国历史的长河中,人们通过不断的挣扎奋斗并最终获得稳定和平的经验表明,只有法制的力量最为强大,法制的加强是形成稳定社会环境的必由之路。法无规定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现代社会政府和民众知道并应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中来,使得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明白何为法律禁止,何为法律无规定,何为法律下的自由,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引导自己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那么整个国家和社会才能有序进行。
通过普法教育,使公民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正确处理各种利益与非利益关系,让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实现自己自由的同时也不妨碍其他人自由的实现。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缓和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这样才能维护社会治安,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使公民生活于一种和平稳定的社会氛围中。
2.3 我国普法教育的实施
自 1986 年至今,我国已进行了五次普法教育活动,第六次普法教育活动也在热火朝天地进行中。通过对过往历次普法教育活动的梳理与总结,对于今后我们应如何应对“六五”普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都大有裨益。笔者在此对历次普法活动予以小结,以期获得有益之经验。
2.3.1 我国普法教育的发展
(一)“一五”普法的发展历程
1985 年 1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用五年左右时间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自此至 1991 年,我国的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就此展开。“一五”普法的主要内容是“十法一条例”,即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普法效果十分明显:全国 7.5 亿普法对象中,有超过 90%的人参加了普法学习。其中,48 万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基本完成学习任务;50%以上的农民通过了普法考试考核;20%的在校学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普法教育。
“一五”普法是在“文革”后拨乱反正的特殊时期开展的全民学法活动,当时社会尚不稳定,各行各业百废待兴,人民急需强有力的力量来恢复生产,维持社会秩序。法律的作用变得尤为重要,于是一场全民学法运动就此展开,普法教材源源不断地流向工厂、学校、家庭,每个人都拿起了课本学习起法律。当时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公民主要学习的是法律文本,对其所代表的法律含义并未能完全理解。可以说“一五”普法是一场具有启蒙式扫盲运动性质的法制教育活动,它填补了自“文革”以来公民在法律方面的空白,为之后进行的普法运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二五”普法的发展历程
“一五”普法为普法事业起到了的良好开端,“二五”普法也自然地进行了下去。1991 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同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指明“二五”普法工作的主要内容要以宪法为核心,专业法为重点。“二五”期间,山东章丘,这个小小的县城在 1992 年 8 月间闻名全国,其依法建制、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的经验受到中央的推广,在全国掀起了学习热潮,至今仍对我国农村普法、依法管理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五”普法正处在我国坚持改革开放、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都在缓慢复苏中,普法规划也被改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经过“一五”中对法律条文的基本学习,人们逐渐意识到只是知道法律条文是如何的尚且不够,还要学会如何使用法律才能使法律真正发挥作用。比起“一五”中主要关注对法律条文的宣传和浅显的理解,“二五”普法以“依法治理”为宗旨,更加注重对于法律的深刻理解和运用,这标志着普法活动开始向学用结合、理论与实际并重的方向转变。
(三)“三五”普法的发展历程
1996 年 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通知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本次普法的主要内容是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教育;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三五”普法期间正值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此同时,我国正在推行实施“九五”计划,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尤为看重。市场主体增加,市场准入放宽,对于市场的调整也变得更加规范。1994 年 12 月,中共中央开始连续举办法制讲座,每次讲座国家领导人几乎全部出席。之后,这个每年听取两次法制讲座的规定延续到如今并已形成制度。在坚持党的领导下,还要积极学习各种经济法律知识,以免被市场淘汰。由此可见,促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和经济建设是整个“三五”普法的主题。
(四)“四五”普法的发展历程
2001 年 5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通知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本次普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是继续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五”普法期间,全国人大修改了宪法,同时颁布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在召开的十六大上,国家领导人指出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可以看到,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展开,普法内容更加复杂抽象,普法的对象也越来越具有针对性。在经过初期如同扫盲一般地大范围普法后,大多数民众对于法律都有了一定的理解,在利益受损时一部分人也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普法工作不能只停留在泛泛的表层,肩负一定社会责任的主体更加需要懂法用法。政府部门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过渡到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这显示了我国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正从学法型向用法型转变,与之同步的是社会各个领域的事务也被逐渐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中来。同时,本次普法也将12 月 4 日,即我国宪法的实施日确定为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这对于我国普法教育事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五)“五五”普法的发展历程
2006 年 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本次普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和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以及法治文化建设,全面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文化品位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
“五五”普法更加注重法治文化建设,并要求新闻媒体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这都体现了我国普法教育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民众尤其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获得了较大的提高。本次普法主要推行的是“法律六进”活动,即让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普法方式更加系统化,提出的法治文化建设也说明了此阶段主要是加强对民众法律精神的培养。另外对于新闻媒体提出的要求也进一步扩大了普法教育的方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看报纸、听广播来获得信息,由新闻媒体来承担更多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法治建设发展至今的必然结果。
(六)“六五”普法的规划
2011 年至 2015 年是我国的第六个普法教育阶段,如今也已走过三个年头,目前处于组织实施阶段,正渐渐迈向尾声。本次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继续开展法治城市(区、县)创建,做好法律六进活动,提升法治文化的作用,开展与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创新宣传的形式和载体,建立配套考核验收机制,落实督察责任制,深入全民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本次普法的重点对象是机关干部、青少年学生、社区居民和农民。
可以看到,“六五”普法依旧十分注重对法律理念、法律意识的培养,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的活动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果的基础上,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仍是这五年普法工作要关注的重点。在新时期面对新问题的情况下,除了更加注重在思想精神方面对民众的普法教育,对传统的普法验收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创新验收机制,落实监督责任,这对于普法能否取得理想的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普法教育活动走得更远更好的基础条件。
从 1986 年第一次制定出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至今,每一次普法规划都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形势的变化而有所不同,除却“一五”中因为第一次实施无经验可循而面对的是全体社会成员之外,之后的每次普法活动都有其针对的对象,为了应对快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普法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方式也越来越多样,使之更加适应人们的生活节奏和接受能力,在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法律六进”之后,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依法治理的观念也在各行各业获得认可和实施,对于今后将要展开的普法工作和人们接受普法教育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2.3.2 我国普法教育的特征
通过对这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的梳理,可以看到我国的普法教育具有以下特征:
(一) 时间上的阶段性、长期性
我国普法教育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制定普法规划之初就确定了以五年为一周期的普法活动方式,每一次普法活动的初年都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文件为开端,即标志着新的一轮普法活动的展开。规划中一般会规定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对象、要求、工作步骤和安排、组织领导和保障等,可谓细致具体,如此国家机关政府就可依照规定指示有条不紊地进行普法工作,社会各阶层也予以全力配合,这样普法教育活动就轰轰烈烈地进行起来了。
“一五”普法规划做出之时,我国刚刚经历过大动荡,面对创伤后的国家和社会,国家领导人明确指出“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由此,自 1986 年到 1990 年,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普法规划全面展开,初步恢复了法律权威。对法律知识的初次学习填补了社会成员的法律空白,为今后的普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五”普法打开了良好的局面后,“二五”普法规划开始将视野投向特定的主体,并针对特定对象制定相应的计划。“一五”中,人们已经学习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不再是一无所知的法盲,在此基础上,“二五”普法将普法重点放在了对法条的理解上,普法活动开始由单纯地授予法律知识转变为教会人们如何运用法律,依法治理成为这一时期的工作重点。
“三五”普法时,我国刚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发展正慢慢走向正轨,与此同时,我国又制定了“九五”计划,我党也在十五大中提出了依法治国战略,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和经济建设可以说是整个“三五”普法的主题。
“四五”普法规划标志着我国普法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不再仅仅是学习浅层的表面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学会用法,才能真正地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使法律有用武之地。同时,本次普法也将 12 月 4 日,即我国宪法的实施日确定为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这对于我国普法教育事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新闻媒体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并提出让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说明我国普法教育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可以看出,我国普法教育开始与人本文化、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相对接,全面推动法律文化、法治建设,这也是普法教育活动开展以来的必然结果。
普法教育并不是短短几年就可成就的事业,我国的普法规划以五年为一周期,至今已推行二十余年。法律的发展与实行总是离不开国家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状来看,要到全民皆为法律卫士,全民皆懂法用法的时代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普法教育也会继续推行下去。因此普法教育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事业。
(二) 内容上的特定性
这里所指的特定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是每次普法规划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一五”普法规划制定之时,我国刚经历过“文革”的十年动荡,社会上一片萧条,而领导者则认为还是要依靠法制,因此提出了将法律交给十亿人民,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对象就是全体公民,目的也是为了让公民对法律有一个浅显的理解,在乱象之中制造稳定局面。之后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方面渐渐步入正轨,“二五”普法规划开始有针对性地将普法目光投向特定对象,“二五”至“六五”的每次普法规划都在文件中明确指出当次普法针对的重点对象,从领导干部到青少年到农民,不一而足。在全民都接受普法教育的基础上,每个公民也可以依据自己身份的不同对于不同的法律进行自主学习,如领导干部要依法办事,青少年要知道如何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维护自己,农民要学会如何依据法律保障自己权益等。
二是每次普法规划所规定的内容是特定的。“一五”普法规划因为是初次制定,在我国国内并无现成经验可学习,因此规定的内容是非常具体的法律条例,对于期望的目标也是希望民众可以基本掌握法律的规定。自“二五”普法规划开始,随着经济复苏以及“一五”期间“扫盲”也初有成效,之后的每次普法规划的内容也越来越抽象复杂,这也是为了应对人们越来越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仅是掌握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遇到问题时对法律知识的需要,因此普法规划由学法型向用法型转变,其具体规定也越来越具有针对性。
(三) 操作上的实践性
普法活动是一项非常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活动,若只有文本规定而无相应的实践活动,那么普法规划也只会是一纸空文,不会取得任何实效。我国的普法活动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展开的全国性的全民活动,在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法律文件后,下发到各省市、县、乡,由各政府部门依据党中央的文件和本辖区内的具体情况再制定出更加具体可行的法律文件,并向全体公众公开,这样使每位公民都了解党中央的精神,再依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自主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各政府部门也在此指导下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制定依法治理规划,由机关到工作人员都依法办事,深入开展法治城市建设。政府部门带头守法用法,人民群众上行下效,将普法工作具体到每个部门、每个人,让公众真正地参与到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这样才能真正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而实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建立真正的法治政府、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