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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维护研究
【引言 第一章】文化多样性理论概述
【2.1】农民应有的权利清单及其在城镇化中的缺失
【2.2】法律在对农民权利保护中的不足
【2.3】文化多样性对完善城镇化中农民权利法律保护的认识
【第三章】完善城镇化中农民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城镇化下农民权利保护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 言
城镇化,实际是城市化依中国国情的演化而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致使小城镇蓬勃兴起。多数农村地区要实现传统意义上的城市化要经过“镇”
的中转,因此表述为城镇化比“城市化”更为准确。城镇化是现代文明的主要体现,同时城镇化也是现代化的重要实现形式,是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城镇化作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必然的趋势。2013 年11 月 9 日-12 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等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这在未来肯定会加快城镇化的发展。
但是,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土地问题、农民收入问题、失地农民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等问题。相关问题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农民权利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这不仅影响了城镇化的发展,而且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因此,2011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开始强调城镇化的质量, 2013 年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进一步指明,新型城镇化就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所谓“以人为核心”,实质就在于强调农民问题的解决。只有解决了农民问题,我国才能够实现优质的城镇化,才能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农民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说靠的是农民权利得到保护。只是简简单单的从具体层面去回应单独的某个农民问题是不可能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的。
笔者希望通过对文化多样性范式的解释、阐述,我们可以借助文化多样性带给我们的思考方式,从一个抽象的、整体的视野去考虑问题。利用文化多样性从法治角度缓解、解决城镇化与农民问题的矛盾,这就有利于农民权利的实际的保护。
第 1 章 文化多样性理论概述
1.1 文化多样性的理论内涵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很多农民问题,诸多具体的农民问题实质上反映的是农民权利被忽视,农民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针对这一现状,本文提出以文化多样性理论为指导,以其基本原则为方向引导法律对农民权利的保护,而文化多样性具备引导法律对农民权利进行切实保护这一可能性,是因为该理论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与其所秉持的原则。在本文的开始我们将对文化多样性的理论内涵进行论述,从而逐步展开其对农民权利法律保护的指导。
对于“文化”的定义学者有着多样且具有争议的解释。据统计,各学科的学者从各个角度对“文化”的概念做出的阐释有 200 多种。美国着名文化学专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在《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一书,中收集了 166 条文化的定义。在该书中,两位学者把所收集的 162 条有关文化的定义分成七组,而“文化”一词至今仍是个不能清晰确定的概念。但学者普遍认可“文化”所包含的三种结构既: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物质文化是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以满足人类生存为目的。行为文化是人类调整个人与他人或社会群体之间关系的文化类型,例如社会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婚姻制度等个体参与社会活动的方式。精神文化则是人类在长期的与自然和社会互动而提炼出来的价值观念、思想方式等精神层面上的汇总,包括人们的文化心理和社会意识。
早期的文化多样性,是关于文化的形式或形态的概念,它认为历史进程中有着不同形式的文化,具体的或独立的存在表明了文化的多样性。但受西方的文化人类学、多元文化主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影响,它从一个具体文化的概念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具有多视角、开放、包容等优点的理论范式。
文化多样性的理论宗旨是受文化人类学的影响而萌发的。文化人类学主要针对文化进行理论研究,由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文化相比照而言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同时历史上由于文化冲突而造成的战争等不幸的发生,文化人类学的学者们在对文化进行理论研究时也逐渐为文化人类学的理论功能进行了定义,即文化人类学的主要功能应该在于促进文化间的理解和沟通。文化人类学这一基本功能也给文化多样性理论确立了其理论目标,这也是文化多样性中平等原则、差异原则与包容原则生发的根源。
“文化多样性”是指在某个文化区域范围内存在着多种异质的文化,并且这些文化能够共存、互动从而形成的平衡状态。“文化多样性”由文化人类学生发并成为多元文化主义思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受多元文化主义思潮的影响,它不仅仅限于对不同文化形式或形态的单纯描述,而是由单纯描述进而发展成为对不同文化间如何共存、互动的研究、探讨。文化多样性更多的是强调不同文化群体的差异和权利,并可以将之适用于更大的环境。
多元文化主义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自身也分化出不同的理论主导思想,也为文化多样性提供了不同角度不同思维方式的理论指导第一种是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金利卡、塔米尔等。金利卡的《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塔米尔的《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中主张以自由主义作为多元文化主义思想的基础。其中,金利卡提出:一方面,要主张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与权力主张,另一方面,要在自由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之间进行某种调和。也就是在自由主义的宪政框架内,保护少数人族群的文化权利。
第二种是激进的多元文化主义。激进的多元文化主义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这一思想流派的理论把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后现代主义激进思想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激进的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玛丽恩·杨。在其着作《正义与差异的政治》中,她以女权主义为基点,通过对分配正义理论以及自由主义的普遍公民观的批判,构建了差异政治理论。她强调文化差异,认为这一差异是社会的本质,主张差异平等。
第三种是保守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主要代表人物有内森·格莱泽、阿瑟·施莱辛格。在内森·格莱泽的《现在我们所有人都是多元文化主义者》,阿瑟·施莱辛格的《美国的分裂》等着作中,他们形式上承认所有种族在认识能力上是平等的,但本质上还是坚持传统的白人优越论观点。
1.2 文化多样性的源起和发展
1.2.1 文化多样性理论宗旨的萌发
文化多样性的基本理论宗旨是基于文化人类学这一研究人类文化的重要学科的研究成果而产生的。文化人类学是人类学的四大学科之一,它源于西方人类在其他区域内的经历而形成的文化对比与分析,然后开始了对其他区域文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十九世纪中后期发展为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且始终受到西方国家的重视。在二十世纪初期我国开始向西方学习先进理论的时候,文化人类学开始受到我国学者的重视并运用人类学的思维范式分析研究我国的复杂多样的文化。
在文化人类学中,文化相对主义理论关于文化的认知对文化多样性理论影响较为深刻。文化相对主义认为人类受地域、语言、思维模式等多种区域特有框架的影响,从精神上或者说从心理状态上来说就是多样性的。文化相对主义将文化多样性理论所认为的差异内在化了,它为文化多样性的生发阐述其内在原因。这也可以说是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潮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因素,也成为学者进行文化多样性研究所关注的理论渊源。其中,认识相对主义认为人类是依靠自身所在区域内的基本知识而获得新的经验的,也就是说人类所谓新的经验其实可以理解为本土化的知识重建。词语相对主义认为一种特殊的语言会对人类的思维方式产生影响,即不同的词语使用方法也是不同文化的产生原因。道德相对主义则从伦理角度出发,认为人类对某一行为进行道德衡量时应该根据自身区域内的伦理规范,不能要求当地的人类超越当地的伦理规范而使用所谓普遍适用的伦理规范。
文化人类学认为人类社会的自我规范可以分为两部分,一个为外在的社会规则,具体体现为法律、规章等社会规则,另一种为内在的心理约束,具体表现为道德、心理认知。文化相对主义进一步认为人类社会这两种自我规范并不是完美衔接的,同一社会规则范围内可能存在着不同的心理约束,即同一社会规则范围内的大区域内还可能因认识、语言、道德认知等不同而存在着有差异的心理约束。文化人类学的这一认识为文化多样性提供了理论视角,刺激了文化多样性理论的产生于发展。
1.2.2 文化多样性理论的发展过程
首先,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潮的萌芽最初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初,这是多元文化主义理论思想孕育的时期。1915 年,美国学者卡伦在《民主与熔炉》一文中展开对具有同化色彩的“熔炉论”的批判, 他认为美国对于解决民族与移民问题所坚持的精神应该是“所有民族间的民主”.1924 年,他提出了“文化多元论”,首次使用了“文化多元主义”这个词,并在《文化与民主》一书中从人种学的角度对多元文化主义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卡伦的文化多元论虽然没有直接引出多元文化主义,但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可以说它的产生是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形成的一个萌芽。
其次,20 世纪 60 年代是多元文化主义理论的孕育成熟期。 “二战”结束后,新一轮的经济全球化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扩张,并由此引发了人口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在这种世界范围内的人员流动过程中,西方国家凭借其在物质、技术和文化生活方面的领先地位,吸引了更多来自全球各地的移民。源源不断的移民的到来不仅构成了这些国家一支庞大的人力资源,为这些国家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力量,而且也使这些国家内部不同民族和多数民族之间的矛盾取代了原来的阶级矛盾,成为国内的主要矛盾。对移民内部不同的移民群体之间而言,他们可能由于某种共同的利益和目标而来到了西方发达国家,共同的经历使他们可能形成某种结盟形式。然而这些不同的族群,由于他们来自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在西方发达国家争取生存的时候,又难免彼此展开竞争,他们之间也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文化多样性及多元文化主义便以其崭新的面貌出现在当代西方的思想舞台上。
在当今,20 世纪 70 年代多元文化主义理论转化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率先加拿大得以实施,从此,“多元文化主义”理论被引入政坛,成为解决国内种族、民族矛盾的理论基础,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潮正式形成。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百万以上不同民族的移民进入加拿大生活,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移入这这样多的其他民族,使已经开始多元化的加拿大更加多元化。1971 年 10 月,加拿大政府将“多元文化”列入政府的施政大纲,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正式在全加拿大付诸实施。
1.3 文化多样性衡量农民权利保护的理论原则
1.3.1 以正义与平等原则为农民权利保护的价值目标
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也是处理人际之间、群体之间、民族之间的重要原则。当人们处在一起,不同的集团、不同民族发生交往的时候,也就产生了对各自利益之间的确认,以及对这些团体如何合作更好的原则与制度的设立问题,正义也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广义的正义应当是一种能够最大程度实现的正义或是具有普遍性的正义,这种正义应以社会整体成员的利益为目标,正如,“政治学上大善就使‘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①狭义上的正义主要有两种,一是分配的正义,它根据人的天赋和出生时固有的地位来分配社会上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由于人的地位和出身各不相同,所以,这种分配是不平均的,但它是平等的。二是纠正的正义,指对私人利益纠纷进行调整,主要是民法意义上的。
正义和权利联系在一起,对正义的追求首要的是一种权利的追求。多元文化主义追求的是集体权利,并且认为这种集体的权利和个人权利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文化多样性理论认为:“少数群体权利与个人权利同等重要,因而应受到同等重视”.
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多元的社会,在一个多元文化充盈的社会中,权利、资源的分配构成了正义的重要内容。但权利也好、资源也好,在现实社会中总是具体的、多样化的。它并不是只有表面形式的东西或是一种可能性的问题。仅仅从机会原则考虑问题,从可能性上是也许每个人都有可能获得正义,但现实中各种因素会阻碍这种正义转化为现实。在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中,简单地采取削足适履的方式去对具有不同文化特征的集体落实完全同样的正义,本身就存在很多不公正。在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中,需要对权利或资源的分配上,不能再像以往那样采取简单的正义,而要采取复杂的正义。
平等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所追求的核心理念。究竟什么是平等,各有不同的理解,如有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地位上的平等、福利的平等。在对平等的认识中,有两种平等非常重要,一种是机会的平等,另一种是结果的平等。文化多样性思想更多的是强调结果平等,也就是通过积极有效的政策方式使经济和其他方面的结果基本拉平。基于集体的权利和个人权利同等重要的认识,文化多样性的平等理论认为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在社会的共同领域内实现人人平等的原则,主要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另一个便是在特定的领域中,实行文化多样性保护,即使少数群体或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保护。
解决城镇化中的农民问题,首先认识到农民问题的本质是权利问题,解决问题也要从农民权利出发。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文化多样性针对农民权利的保护,其价值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农民群体的正义与平等。因为只有以正义与平等为农民权利保护的价值目标,文化多样性在指导法律完善农民权利保护时才不会偏离农民问题,才会避免法律的制定者为了解决具体问题而牺牲了正义与平等的实现。同时,文化多样性坚持复杂的正义与努力实现结果平等,会最大程度上实现我国农民权利真正的保护,而不是暂时的,徒具表面形式上的权利保护。
1.3.2 以差异原则为农民权利保护的理论起点
文化多样性思想所坚守的又一个重要价值是差异。差异思想是在对同质性思想的反思中产生的。在文化多样性思维范式看来,现实世界是多样的,然而由于工具理性把标准化和同质性作为标准,也就意味着将复杂的多样性纳入到一个预先设计好的标准下,在这种情况下,同质性也就意味着一种不平等和压迫。而差异理论的提出是对同质性理论的一种批判。文化多样性的差异思想载体并不简单地是所有共同体,而主要是少数人群体。因此,文化多样性的差异主要讲的是作为一个少数群体文化的个性与特色。·
在全球化发展加剧、文化交往频繁的时代里,文化差异性的存在是一个现实。但对于一个社会和国家来说,承认差异不能以社会的零散化为代价。文化多样性理论在认可一个社会生活中永远会有不同文化特质的文化群体同时存在,也谋求在不同文化群体中建立一定程度上共同的文化导向。不同文化群体的任何成员将必须接受一种共同的政治规则和公共约定,因为这样可以有效地促使人们积极、平等的进行资源竞争,共同努力保护集体和个体的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利益。·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文化多样性思想主张一种积极的国家观,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争取能够保护所有公民尤其是较为弱势、数量上居于劣势的群体中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得社会维持文化多样态势。国家要积极的发挥作用的同时,少数群体要正确认识国家的认同。文化多样性所谓的差异要建立在国家完整性和同一性,没有这种国家认同,各个文化之间就会缺乏内在的凝聚力。·
以差异原则作为农民权利保护的理论起点,指的是将这种差异原则落实到法律对农民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上去。从文化多样性理论角度而言,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虽然我们将居住在不同环境不同经济水平不同历史背景下的农村人口统称为农民并试图进行问题的统一解决,但农民权利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不同历史自然经济环境下的农民群体其利益诉求也是有所差别的,文化多样性理论提出以差异原则来衡量法律对农民权利的保护,正是对应了不同地区农民的差异利益诉求。这样更有利于正义与平等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文化多样性还力求作为有差异诉求的农民群体要认可国家提出建立的更高层面的价值观,最直接的就是认可国家法律,通过法律谋求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不是利用不适当甚至是非法的手段去实现自身利益。这样也有利于保护农民权利的法律顺利实施。·
1.3.3 以包容原则为农民权利保护的解决方式
“包容”也是文化多样性思想的一个重要价值,同时,也可以认为是文化多样性对于解决权利、资源分配、保证差异原则实现的指导原则。包容不仅是要“包”即是容纳不同文化群体的存在,而且还要“容”,也就是要宽容而不排斥,促进而不反对。包容的本质讲的是不同的部分能够和平共存,相互接受,彼此承认,本身存在着两个重要的含义:一是多样化,另一个是承认或宽容。接受和承认多样化与差异是文化多样性包容价值的基本内容。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的创造性产物,而保护人的这种文化创造性就是保护人在不同领域的探索精神,并为人类社会文化繁荣奠定了基础。·
但从现实来讲,不同文化中的价值从来不是平起平坐的,每一个文化价值背后往往都有一定的利益背景,而价值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利益的竞争。而这种竞争使得不同文化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一旦各种利益不能获得它们认为有权获得的承认,那么激烈的冲突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的自我毁灭。这种状况决定了文化多样性思想在主张国家在包容多样文化、承认不同文化存在的同时,还提出了另外一个方面的主张:宽容的限度与文化间的相互尊重。·
包容原则更多的体现了文化多样性理论对法律制定者、实施者的政府的要求,该原则致力于国家法律承认农民差异的权利及其诉求,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农民差异权利的包容。这一原则更多的是从宏观上调整法律的宽容度,从而缓解政府与农民群体间的对立态度。包容原则也体现在以城市化为代表的现代文明对传统文明的包容。二者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二者是可以相辅相成的,现代文明的某些缺陷是需要传统文明来进行补充的。包容农民的差异权利,同样有利于弥补我国城镇化中的不足之处。·
1.4 文化多样性借助区域法治实现对农民权利的法律保护
如何实现解决法律在城镇化中的缺位,进而使法律能够对农民在城镇化中受损权益进行保护的目标·“区域法治”可以作为一个良好的“法律规范工具”来解决法律稳定性与灵活适应性的问题,从而实现城镇化中法律对农民权利保护的可能性。西南政法大学的学者们首先正式的提出了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西部开发法治及区域法治的理论。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区域法治本身就是具有工具特点的理论,其一开始就带有实用色彩。笔者这里将区域法治用于解决城镇化中的农民权利保护问题,也是区域法治功能的本源应用。
1.4.1 文化多样性对区域法治的认识
最近以来各界学者展开了对区域法治的研究,关于区域法治概念的理解也是各不相同。笔者以区域法治为城镇化中纠正法律缺位的“工具”,便不对区域法治概念问题进行探讨而采取李燕霞在《地方法治概念辨析》中的观点并依据文化多样性理论对其进行补充。李燕霞认为:“我国的区域法治是指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框架下,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执行国家法律并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创制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法治建设活动和达到法治状态”.
依据文化多样性理论,我们对区域法治概念作出的两点规范:
(1)区域法治中“区域”的范围不应以省、自治区等行政区划为唯一划分依据。法律的产生有诸多因素,其中文化的推动是不可缺少的,甚至我们可以说它是法律形成的基础。而区域法治的存在是因为法律本身具有地方性,追究法律地方性的原因,无疑会将我们引导到文化所具备的区域性。可以说,我国之所以能够产生区域法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文化的区域特点。而文化的这种区域性是无法依靠行政区域的划分而完全区分开来的。基于此,文化多样性理论指导下区域法治的“区域”范围应该是以文化范围为划分标准。
(2)区域法治中的“法治”的定义要更为广泛。文化多样性理论在坚持其差异原则和包容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承认与认同的方法论。文化多样性理论认为要保护农民群体的权利,国家要承认农民群体的独有的区域文化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此同时,农民群体要正确认识国家的这种认同,要认识到自己的文化差异与城镇化中的权利是以国家的统一为基础,是要依靠国家的承认的。在这里,民间风俗、习惯即民间法集中体现了农民的区域文化,民间法也隐含着农民群体自己对“秩序”的认识、对权利的要求。将民间法纳入法治的范围,体现了国家对不同区域农民群体文化、权利的承认,也有利于增加法律自身的灵活适应性,有益于矛盾冲突的解决。
文化与法律的关系是法理学界非常重视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经久不衰的研究热点。即或非法理学学者,其他法学学者甚至是从事法律实务的人也体会到文化作为一种社会运行方式而对法治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从宏观层面上看,是文化产生并推动了法治的发展。正如钱穆先生说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一个区域内的文化给本区域法治的产生提供了一种可能,也使得本区域内的法治更加合理。
学者们在探究区域法治这一问题时无不认可区域法治之所以可以进一步发展,其原因在于法治在一定区域内有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源自于区域的特殊,也就是说法治的特殊性源自于区域的特殊性,我们也可以用“区域性”来指代这种特殊性。区域法治能够产生、发展的基础就是这种区域性,正如张文显先生所言:“区域法治是国家法治在一定区域内的展开,是根据区域不同的自然环境、经济基础、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等因素实施法治治理,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法治运行模式” .
而区域内不同的经济基础、历史传统、民族习惯这些因素,我们又可以将它们集中提炼成一个因素--区域文化。人们常常从某一个具体因素去分析区域法治产生的理由,但却很容易忽视了统领这些因素的区域文化差别。区域间的文化差别,是区域法治产生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区域文化,涵盖了富有该区域特色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人文历史传统,并常以一种遗传基因的作用方式,深刻影响着本区域人们的心理素质、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使之深深打上本区域、本民族的文化和历史特点的烙印,从而影响区域法治的发展”.
正是由于不同区域间存在着不同的,色彩斑斓之文化,并由于这些色彩各异的文化的渲印,我国这一有着广袤空间的统一国家才能在不同区域内产生各具特点的法治形态。
尽管未经详实论证,如果将这种区域范围放大到我国的全部领地来看,中国作为世界的一个区域,其历史传承、民族传统等浸润出来的是大一统的法治模式,在这种统一性法治的大背景下我们不能否认,不同区域有着其异于其他区域的文化特点。这些不同的区域文化推动了受各自区域文化辐射的地方在遵守国家法治统一性的前提下发展出了能够更适应、更好解决区域内法律问题的法治模式。诚如有学者形象的提出:“国家法治发展是由一定的国家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实践、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所联结而成的运动之网。作为这面运动之网上的每一个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都独具个性,并且这种个性不是仅仅具有相对意义的特殊性,而是一种不可绝对重复的个体”.
1.4.2 文化多样性对区域法治的工具性应用
文化多样性这一理论范式认为某个区域范围内存在着多种异质的文化,它承认这些各异的文化在权利上应当是平等的,它也认识到作为这些不同文化载体的群体其权利也应该是平等的,文化多样性努力追求的是使得这些文化能够共存、互动从而形成的平衡状态。在我国,区域文化并不是单一的,由于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民族聚居甚至是区域地形的原因使得我国某一广义上的文化区域内存在着文化多样性所认为的“多种异质”文化。在南方丘陵山区,由于自古以来交通不便就出现隔了一座山语言便出现差异的情形,而在这种语言差异基础上形成的是民俗、习惯等文化的差异。“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这一老百姓的言语就形象的体现出了这种异质文化的存在。这种区域范围内存在的不同文化又会导致这一文化影响下的人民群众有着不同的权利诉求。以上文彩礼返还为例,民间不同乡村的民俗约定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体现在对彩礼的定义、彩礼的数量、返还彩礼的情形等诸多方面,这就导致在同样案件中不同民俗文化影响下的群众的诉讼要求是不同的。文化多样性理论以其承认差异、主张包容原则而具有缓和调解这些异质文化间冲突的可能性,从而使文化多样性理论获得了对区域法治运行模式、原则进行指导的可能性。
就区域法治而言它的基本任务也使得它具有工具性,文正邦教授曾论及区域法治明确的目的性“我国区域法治研究的基本任务则是要解决如何为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以确保我国区域开发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实现的重大问题”.①从文正邦教授的论述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区域法治可以用于解决区域发展这一实际问题。而城镇化中农民问题不仅是区域城镇化必然要面临的问题,也是区域文化所面临的问题。这使得文化多样性理论可以通过区域法治这一途径去解决城镇化中农民权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