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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4.10学生春游事故责任主体的界定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4 共4505字

  一、以海南 4.10 学生春游事故为切入点

  2014 年 4 月 10 日上午,海南一所民办学校即澄迈县欣才学校在未上报任何主管部门的情况下,擅自租用14辆大巴车(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组织 586 名学生到文昌春游,其中一辆载有 43 名学生的大巴车在文昌市文城镇至宝芳墟 23公里处发生侧翻,造成 8 名学生死亡、32 名师生受伤的较大交通事故。据新华社消息称,肇事车辆为琼 A20161,侧翻事故原因初步查明是车队行驶道路是正在施工的非正常道路,同时雨天路滑,司机操作不当。现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肇事司机、涉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学校校长、学校投资人共七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后经过海南保监局核实,国寿财险海南分公司承保了事故学生“学生平安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付每人2 万元,医疗为每人1.5万元。

  二、事故责任主体的界定分析

  (一)校长在新闻媒体对已被刑拘的校长潘敏采访时,后者表示很无奈也很委屈。声称自己是听老板安排的,言下之意就是没有此次春游的自主管理权。由于是民办学校,很多学校的管理都要与投资人商榷甚至按投资人的意志行为。但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教学,校长负责制是起码的行政责任,涉及到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和预案等是必须具备的,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主要客观上发生了安全事故的事实,基本的行政责任肯定要承担,这一点是无疑的。

  关键问题是对校长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安全生产事故。笔者以为这个不符合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理逻辑。首先,安全事故产生的事实依据是交通运输的问题,只能从肇事司机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寻求论据的支撑,如果莫须有的将校长的管理过失视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未免太牵强;其二,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老师的看法,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责任承担,刑法上的要求很严格,就是主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我们所能分析到的因果关系是肇事司机的违规违法行为使然。此外要求主体有主观上的比较严重的过错,两者的结合才导致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校长在此次事故中客观而论有管理过失,不存在过错,更谈不上严重的过错。两个起码的法理要件都满足不了就冠以涉嫌安全生产事故,不知有何逻辑依据?

  (二)投资人民办学校的投资人不管是一个还是多个,他们能与正规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协议产生运输行为,从某些方面讲有较为正规的管理,有可以支持的主观注意义务和防范。但不能因为司机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强行的追究投资人的刑事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与校长所承担的一样,都不能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便是间接的因果关系也很勉强。

  (三)肇事司机本次事故的肇事司机被推到承担责任的无疑境地,无疑的笔者认为毕竟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和不当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相对应的。主观是有过错,即便不是明知危险的可能发生但至少是应当知道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能避免却没有尽到主观的防范义务,承担刑事责任没有问题。关键还有一点,施工的道路是否设置有明显的施工标识,如果有相关的标志和防范设施,司机依然行驶,则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没有设置施工安全提示的标志,可以适当减轻司机应承担的责任。司机的过失甚至过错行为客观上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有法律依据。

  (四)教育行政部门当我们在就事论事的分析责任分担的时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不能仅仅站在圈外追究学校责任的,自己是否有管理上的责任。国家一方面在强调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接班人,但是牢笼式的教育管理是否会激发学生的对立情绪?春游是学生接触自然、放松心态、增强同学们的凝聚力和互助互爱的一个课外活动,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大有裨益的,但教育宗旨倡导的我们却没有也不敢践行,因为安全追责猛于虎。学校宁愿本分教学管理也不敢冒“安全之大不韪”.换言之,即便学校想组织学生外出春游,报告到教育行政部门,试问教育行政部门敢一一审批吗?笔者估计无非两种结果,一是批准学校的报告,但肯定行政化般的要求学校高度重视、提出防范措施、制度安全预案、出现事故追究责任,这个藐视高明之处是既提出了要求,也彻底的将责任推给学校承担,我们应该反思这个问题,充满哲学意味的讽刺,内因与外因导致事物发展的方向是不同的;二是原则上同意,其实立场就是既不完全肯定也不否定,将皮球踢给学校,学校党委行政自行决策。这又是一个充满行政管理逻辑矛盾的问题。

  (五)政府政府在本次事故中的角色很特殊,原因如下:其一,政府管理的行政事务很多,涉及到社会事业的方方面面,也就是因为涵盖面太广,难免在工作上有广而不深之嫌。其二,在行政行为中游离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比如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宽泛的法律要求,但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因担心责任承担而延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用抽象行政行为的作为来规避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或延迟作为,类似于二十一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老师谈及到的“政府部门懒政”,这对于我国塑造透明政府、公平政府、人民的政府是一个“瑜中求瑕”的警示信号。如果所有的事故都要政府来承担,未免过分。但政府在职责权限的张力不够肯定会被诟病。

  (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是同意学校的做法并交费了的,暂不论收费的合理与否,仅从主观意志上来讲,家长认可了外出春游的态度,同时在潜意识中也接受了安全隐患的发生。在这个组织行为过程中没有强制力,完全是处于自愿。往好的方面看是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但当非主观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后,所有的板子和责难都指向以上分析的几个责任主体也是不合理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适当分担一点责任。

  (七)汽车租赁公司基于租赁协议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疑义。有学者认为当事学校与海航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安全地将学校的师生运到目的的,现在未安全运到目的地,从合同上讲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里面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就是说,侧翻事故即成立违约责任,也成立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依法受害人只能主张其一,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主张侵权责任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

  (八)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承担主要看被保险人海南航空休闲租赁有限公司是否进行了投保,是否相关的险种进行投保,如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客运承运险,否则即便投了其他险种,学生家属也无法从租赁公司那里获得保赔付,只能从学校给学生买的相关旅游保险中赔付。

  三、责任追究的公平原则分析

  公平是一直是全世界各国法律追求和体现的价值之一,但公平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力量,还需要借助其他具体的制度才能得到实现。但在具体的一些个案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使抽象的公平理念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契合,这是比较难的问题。尤其是公平责任原则后的归责原则,很多人理解为赔偿必然产生于归责。陈本寒、陈英老师在一篇《公平责任规则原则的再探讨》一文中谈到:从法律逻辑来看,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是有本质区别的。归责原则是决定责任有无的根据和起点,它应该从行为人的过错或者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联性出发进行正向推导;而赔偿原则着眼于损害事实,并根据客观的现实状况来决定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它是从损害结果开始的逆向分配。

  从本次事故成因分析来看,涉及到多个责任,有的还有责任竞合。主要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在上文分析的各个主体责任界定中,言下之意就是不要发生了事故推卸责任,无论哪一方主体,该承担责任的必须承担。争议在于过错责任,学校领导和投资人如果没有过错只有过失,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这是值得大家商榷的。笔者认为是基于损害事实而违反责任承担的逻辑。基本的因果导向是过错→责任,而非损害事实→责任。不能将民法的无过错责任简单绑架在刑事责任的追责思路上。

  四、学生春游权利与春游事故防范的矛盾分析

  学生春游到底学生能不能自我行使这个权利?如果能,为什么被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所限制。如果不能,谁有资格或者权力剥夺他们的权利。学生不能因为受学校的教学管理就否定他人作为人基本的行为自由。因为安全的红线不能成为学生春游的障碍。即便有,这个障碍也许是永恒的,因为没有人能绝对保证不会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的发生大概有三个成因:一是自然灾害等意外;二是他人原因;三是自身原因。问题就在第一和第二点上,无人能防范。但如果一味的规避,学生的教育导向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能主观防范的就防范,尽我们认为的注意义务和防范举措,不能避免的用唯心主义的观点只能说是命运的安排。现在很多学校上体育课时,器材不敢使用,甚至跑步都免了。

  教育有防范,但教育需有创新和突破,安全诚然第一位,但躲避或者逃避就能真的保障安全事故的不再发生吗?同时我们管理部门也反思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可见,事故发生时对学校领导责任的一票否决成为了学生外出春游的“阀门”.在现在的各级各类学校因此形成了“防安全避责”的不得已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许是一种高明的折中,也许是教育界关于生命与责任的嘲讽。

  五、如何最大化的既保障学生春游的权利又防范事故的发生

  当我们谈到学生安全的保障措施时,都可能会谈及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等,但纵观各级各类学校,都已经将此项工作普遍化了,都非常重视。笔者现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建议防范:

  1.成立学生外出春游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负总则、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管、专门抓,制定春游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职责和任务,确保安保分工,建立健全与教育、公安、交警等的联合工作机制。

  2.要强化对非法营运活动的惩处力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法定的行政手段、措施,合法取证,规范执法,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加大校园宣传力度,强化外出拒乘“黑车”意识。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作相关的文字和视频资料,深入校园,向广大师生宣传乘坐“黑车”的危害。要采取非法营运车辆重大交通事故案例与警示教育相结合,采取对老师重点教育与学生普遍教育相结合。

  4.交通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预防学生春游发生事故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校车或租赁公司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人资格审查。落实交警和辅助力量维护疏导交通。

  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学校每周或每月的春游活动进行审核统计,外出活动前认真对接送师生的车辆数量、安全状况、运行管理、驾驶人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与属地气象部门、地质部门、消防部门等做好信息咨询工作,确保学生外出春游的适格自然条件。

  6.与保险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家长、学生(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等签订外出春游协议书,多方加强学生外出春游的人为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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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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