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的就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有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文明政治的主要支柱,也是中国共产党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和方略。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努力探索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人民司法制度。从1950年到1956年间,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同时,我国还先后制定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人民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法在内的五部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章程、规则,并开始起草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然而,从1957年之后,由于国际国内的复杂原因,中国共产党在指导思想上犯了严重的“左”的错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和干扰,最终酿成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性悲剧,国家政治生活变得愈来愈不正常,在频频发动的政治运动中,上自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公民的财产安全乃至人身安全都处在随时可能受到侵犯的境地。“文化大革命”留给我们很多惨痛的教训,其中“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1]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教训。“十年动乱”结束后,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教训,我国逐步进入了拨乱反正、全面振兴经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期。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逐步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步入了正轨。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纲领,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2]
1999年3月,根据党中央的提议,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3]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4]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执政确立为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2003年9月9日,胡锦涛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全局出发,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规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根据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这既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同时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国共产党一直在不断总结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党的十七大重申了依法治国这一方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在这些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根据新的实践和时代发展,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目标的提出,特别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是第一次,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发展规律和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境界。
二、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要以法治为保障,不断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全面实施,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有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服务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产生了许多问题。
一是部分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知法犯法,以权枉法,以权谋私,特权思想严重,以各种形式侵占公共利益,违规侵害群众利益,贪污腐败,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现象,整个社会潜规则盛行,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2013年1月22日,***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讲话指出:“如果升学、考公务员、办企业、上项目、晋级、买房子、找工作、演出、出国等各种机会都要靠关系、搞门道,有背景的就能得到更多照顾,没有背景的再有本事也没有机会,就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6]
三是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的利益无法保障,老百姓有冤无处申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改革事业的发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
必须实行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必须保证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执政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依法执政,一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二是执政党要领导立法,带头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并确保宪法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实施。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实现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为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合法行政,一切政府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规范,政府要带头守法,公正执法。
(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
必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要求国家权力由宪法和法律赋予,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并对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治国家必然是民主的国家、依法而治的国家。
法治政府是依法设立、职权由法律赋予且依法行使、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能否建成法治政府,决定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法治社会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纠纷,社会治理依法进行。
三、依法治国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国家比较理想的治国模式。依法治国就是用法治的方式治理国家和社会,用法律规范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法律是处理问题的最高准则。
(一)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保证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不会改变,就必须完备法制,运用宪法和法律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规定必要的原则和程序,确定不同权力系统之间的合理分工及其相互关系,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任何权力均以法律为其存在的基础,一切权力均受法律的规约,防止政治权力的失控和异变,从而使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健康有序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国家,才能实现民主政治。实践证明,忽视了法制建设,就必然会出现人治的局面,导致权力过分集中,造成专制横行,使践踏民主、侵犯人权等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社会主义民主要真正得到实现,就必须靠法制来保障,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我国,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的手段选举产生政权机关,请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要切实保证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利益,就必须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政权机关为人民大众谋利益。政权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也能够使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充分行使得到有效的保障,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无论是谁,只要非法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对这种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公民可以请求法律救济,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同时法律对公民的自由、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使每个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妨碍他人,进而实现全体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总之,依法治国保证了社会主义民主机制的有效运行,保证了国家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能够符合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保证了国家能够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民主是法治的内容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而制约权力,保障基本人权,维护民主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它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都要遵循价值规律,这就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要完成以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中心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必须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明确和严格审查市场主体资格,确认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规范和约束市场行为,保障和控制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预防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惩罚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为继续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推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发挥强大的推动作用。此外,在今天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格局下,我国经济在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先进技术和国外资金、开展科技文化交流等方面也要求我们一定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因此,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三)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是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的约定规范和强制手段。它对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对社会生活、生产产生重要影响。
法治文明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依法治国反映了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我们全面建设的小康社会是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基础的,没有法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不可能实现,整个社会的现代化也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完善了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对人的素质全面提高、对社会文明进步和可持续性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完善为政治基础、以人类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理念是完全一致的。因此,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表明中国共产党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把握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件汇编(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25.
[2]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34.
[3]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1.
[4]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3.
[5]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7.
[6]十八大以来重要文件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