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时代宣言,开启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新的伟大征程;它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号角,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上树起了一座新的里程碑。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辉煌历程
新中国成立 65 年,改革开放 36 年,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归结起来就是一条———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法制思想有了历史性地飞跃,一贯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邓小平在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逐步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
1978 年 12 月,邓小平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79年邓小平提出把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他指出:“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②1980 年邓小平再次向全党重申:“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③,为我们运用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江泽民同志在领导中国改革开放,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鲜明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①的理论。1997 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郑重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②他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江泽民同志认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中,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就是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其第十三条修正案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决定,依法治国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从此,从治理国家的模式上而言,中国告别了数千年的人治模式进入法治时代。2002 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党要“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⑤。
胡锦涛同志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以人为本、依法治国。2006 年 3 月提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法治理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2007 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他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他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⑥。2011 年 3 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必须增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⑦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总书记十分强调法治建设重要性。在2013 年 2 月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就指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⑧2014 年 9 月,***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 60 周年大会上又强调:“我们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一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路径和努力方向。2014 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纲,它对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作了全方位的论述和部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里程碑”。***总书记在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创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计出了宏伟蓝图,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诸多重大创新。
(一)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犹如一条红线,贯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任务、总布局。***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路错了,提什么要求和举措都没有意义。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党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只有牢牢把握住这三个方面,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才能立足中国实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 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全新命题
《决定》首次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全新命题———“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②,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涵清晰、要求明确。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一字之变,折射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这个总目标作出了阐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全会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四) 厘清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全会《决定》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理直气壮作出了回答,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五) 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范畴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范畴,表明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成熟而深刻的把握,树立起更加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决定》强调,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决定》指出,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六) 立良法以行善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七)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决定》指出,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八)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打造高水平法学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专兼职教师队伍。
(九)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而言,就是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系机制。推进严格司法,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应标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创新的重大现实意义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法治来实现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绘就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 ) 中国 特色 社 会 主义法 治道路 的 不断拓展 ,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未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全会释放了明确的信号、指明了正确方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应当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不竭动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①。因此,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不断拓展,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 ) 中国 特色 社 会 主义法 治 理论 的 不断 完善 ,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探索的科学提炼,是审时度势、顺应党心民心,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突破,所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全面展开, 有利于深化改革, 迈向治国理政法治化的新境界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 2020 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②。全面贯彻落实这些部署和要求,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而实现奋斗目标,落实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是对党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的全面总结和科学升华。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意义重大而深远。人们希望通过这个决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深刻阐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针对法治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强有力的措施,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顶层设计。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换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面展开,有利于深化改革,迈向治国理政法治化的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