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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本科)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03 共8945字

  题目: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
目  录

  摘要(详见成文)

  关键词

  一、法理学与法理学问题

  二、法理学的专业定位与学科定位

  三、法理学教育

  鸣谢

  参考文献


  以下是正文

  摘要: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误解与责难,从而严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进程。本文试从研究法理学问题角度出发,重新为法理学作出一个符合法学教育要求的准确定位,并结合我国法律理论教育实际,讨论适用于本科阶段法理学教育的新思维。 
  关键词:法理学  法理学问题  法理学定位  法理学教育

  引言:

  “所谓‘法理学’,我指的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法理学的问题无法参照常规法律文件或依据常规法律文件的推理予以解决,它运用的视角也无法简约为一些法律学理和法律推理。许多法理学的问题都跨越了学理的、时间的和民族的界限。”----------→波斯纳(美)

  一、法理学与法理学问题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由此可见,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带头学科。我们知道,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直接区别于以具体法律制度、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理学中的“理”字就可以标明其学科的理论性。所以,法理学研究的不是具体的法律实务或者法律条文之类的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而是它所关注的法律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带有理论色彩的。

  那么,法理学到底研究的是什么问题呢  美国的波斯纳法官曾经这样说过:“法理学通常包括以下问题,法律是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起源的;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在法律中有什么位置;法律是否会进步,等等。”  可能很多人会说,法理学的核心问题应该是“法是什么”,他们认为只要回答了这个问题,一切上述提到的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但是,如果说解决“法是什么”就可以解决其他法理学难题的话,那么笔者只能认为有此言论者诣在管中窥豹、缘木求鱼了。早在2500多年前的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已经从各个方面回答了“法是什么”这个问题,并且,他们更是提出并设计了现代社会的雏形——法治。那么我们现在还研究“法是什么”岂不是自相矛盾,毫无必要吗!

  诚如开篇提到,法理学有其独特的研究特点。作为理论法学科,“抽象性、概括性”以及理论性是这门学科的应有属性和特色。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的法理学观点中就提到:“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当然,这种抽象性是同法律实践的具体性相对而言的。

  为什么我们要认识法理学的抽象性,这对我们解决法理学问题有什么帮助

  现代社会,法律人对法理学的要求是极为实用化的,也就是说法理学对法律要有立竿见影的效用。经常干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希望法理学“放下架子”面对现实,在具体案件中解决他们所遭遇的法律难题。这本来是对于法理学的正当要求和期待,只是过于功利化,直接导致了法理学理论的庸俗化。

  正如上文所述,法理学解决的不是现实中具体某个案件中的问题,亦不是解决法学高等教育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而是实际内化于法律人的理性、思维、精神、追求之中,从而借助法律人展现在各种法律及其具体实践之中。  我们认识了法理学的抽象性,是为了解决法理学上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与法律实务工作对接。当我们理解了法理学中的抽象、概况的概念、原则之后,加之自身的刻苦钻研和法律实践工作的基础,抽象出其带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理论,从而在直接探讨、解决法理学难题的同时,也深化了每个法律实务人的心智,使其真正实现法的价值、法理学的价值。  在此,我们深度剖析了法理学问题这个关键词之后,下一步我们将要在法理学这门理论学科在法学专业上的定位问题上深入研究一番,以便直指今天论文的目标主体——法理学教育。

  二、法理学的专业定位与学科定位

  在谈法理学定位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谈一谈法理学的使命问题。 国家教育的决策者们认为大学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地方,笔者不否认这种观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直接体现为分数至上,什么东西都和分数的高低挂上钩,一切教育都围绕着知识的传授而进行,致使高等教育的其他作用和功能逐渐的荒废。  而笔者借用姚建宗教授的话认为,大学教育的任务不是培育人才,而是培养、塑造人,使其拥有在社会生存的基本素质。作为法学十四门专业课之一的法理学教育主要表现在为学生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传播现代法律的精神、培育职业法律思维、塑造理想的法律人格,从而使他们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  这样就在为法理学专业和学科定位前,先行明确法理学的作用和使命,有助于接下来我们在定位上的思考与研究。

  法理学的专业定位

  我们来看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明确提出法学专业业务培养目标是什么。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同时也提出法学专业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注: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普通高等学科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43页。)  也就是说,本科法学教育重点在于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其中,“素质”的核心在于“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能力”核心在于“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这样,法学本科教育就不能停留在“法条注释”层面上,而应该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科学的法律价值观念,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显然,法理学等理论法学的学科教育至关重要!

  法理学的学科定位

  法理学的学科定位相对于专业定位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笔者经多方查阅资 料,借鉴多名国内外知名教授的先进理论,在这里班门弄斧一般。有不恰之处,望指正共勉。

  就法理学学科而言,笔者认为其研究对象应该是指一切法现象。这里的“法”是指“法的一般”,亦即历史上已经存在过以及现实中正存在着的所有法。这里的法现象包括静态的法现象,例如法律规范、法律文件、法律制度等和动态的法律实践,例如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法理学研究范围应该包括法现象的内容(本质、规律)和形式(结构、体系);法现象的历史和发展,法现象的自身及其与其他相关社会现象的联系等。

  关于法理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对象内容”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法律监督的规律;法的本质、特征、价值、作用和功能;法与国家、政治、政策、经济、科技、文化、宗教、道德的关系,等等。“学科内容”研究指导思想、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基本原理等等。

  法理学研究范围、研究内容的界定都是从根本上决定于法理学的使命:通过对法现象一般的理论分析研究,挖掘其中共有的规律,形成系统的思想理论,并用以指导法律实践、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为实现民主法制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这一“使命”也使得法理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高度的实践性;基本法现象自身的广泛性以及法与正义、自由、权利、权力、利益、秩序等的内在、本质联系。对法现象的研究除了要采用法学专门方法外,也必然要综合运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行为学等各种具体分析、研究方法,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研究。随着法现象自身的逐步扩大,随着人类认识、改造世界能力的不断增强,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必然不断得到丰富。比如正在尝试中的数学模型、计算机等知识技术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已经初有成效。正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内在、有机、统一地构成了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使之成为理论法学的一门独立分支学科。尽管这一学科的实际内容是不断更新和发展变化着的,但其学科结构是相对稳定统一的。条件是研究主体理性化、研究方法多样化、发展趋势现代化以及研究态度的开放性。

  我们由以上论述了解了法理学学科的本质特性,那么我们下一步就是考察法理学与相关法学分支学科(主要是部门法)的关系,从而在法学体系中给法理学以准确定位。

  “法理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注:参阅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它在当代面临的问题》)

  法理学的理论来源比较多重,其中之一就是与部门法、部门法学息息相关。可以简要地说,部门法学涉及的是具体的法律知识、观念和理论,是立足于部门法而形成、发展与完善的.就我国目前法律体系而言,部门法学与部门法的关联程度更为紧密,民法学与民法(典)可直接对观,而不会与刑法对视,反之亦然。实际上,部门法学往往成为部门法的注释(司法解释),(笔者个人认为,有的部门法学就是法律解释学)。更为重要的是,部门法学往往局限于一个特殊的领域,难以拥有对法律视野的整体性、全局性、宏观性、综合性考察,以偏概全,以点带面是经常的认知角度。也正因此,部门法学较为系统地、深入地考察了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这是法理学所无法比拟的。在教学、学习过程中,部门法学受到同学的欢迎和关爱,也是法学教育的常态。

  但是,部门法学不能代表法学,也不能统率法学。在法律科学体系中,只有法理学使之成为现代科学中的一员,使法学能够与其他科学竞争。法理学接受部门法学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的反思――再认识、再思考,进一步抽象、分析、综合、比较,进一步提炼、升华,从而获得更为一般、根本、基础、核心的认识。如果做个不完整的比喻的话,我们可以说,部门法学获得是关于(某一)法律的知识,而法理学所获得是思想,是思想依其内在逻辑、关联性、结构性而形成的思想之体系。

  毫无疑问,法理学内容及其教学不能脱离部门法学,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广泛地深入地接触部门法学知识,以此带动对于法律现象认识的深化;但是,我们不能将法理学变成部门法学,用部门法学知识取代法理学,那样实际上是贬低了法理学的学科尊严,摒弃了法理学及部门法学的学科品位。

  如前所述,正确的认识、求知方式是先从具体开始,逐步提高到一般的认识。在法学教育中,我们也提供先从部门法学开始,逐步递进到深入认识法律之理之道。没有部门法学所奠定的知识基础,掌握法理学的理论是非常艰难的。我们不应该为莘莘学子求知设置障碍,找准法理学在法学分支学科的定位,才能在法理学教育中减轻负担,减少人为的碰壁。

  当我们花了如此之众的篇幅来给大家分析法理学定位问题之后,我们将之前所有关于法理学及其相关问题的分析结果综合起来得出这样一句话:我们用对法理学提出的问题,明确法理学学科的本质内涵,在对其准确定位之后,直观展现法理学教育现状与未来。

  三、法理学教育

  法理学教育对象

  为什么一上来就要研究法理学教育的对象呢答案很简单,因为笔者就是法理学教育对象中沧海之一粟。  在我国,本科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第一阶段,也是一个初级阶段。接受这个阶段教育的学生绝大部分是完成了普通中等教育的高中毕业生,除了上学读书,他们没有任何其他正式意义上的社会经历,而法理学的学习,也完全是从零开始的一个学习过程。

  对大学生来说,有形的东西比较容易受到注意,比较易于调整、完善和提升,例如各部门法,其操作性强,教学在短期内是比较容易见到效果的;而无形的方面,相对比较隐蔽,比较不容易受到注意。法理学的教与学,恰好契合了无形的特征,因为其大部分都是一些理念的东西。这就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坚持不懈的努力。

  法理学教育不一定绝对地承担着灌输什么、给出什么样的定论的任务——这自然是难以做到的,而是要提示受教育者这个问题的存在,要打开理性思维甚至情感思维的窗子,培养思想的翅膀,从而为培养出健全的法律人才奠定基础。  而作为千万法理学教育对象之一的我们,则一定要认清法理学教育本质目的,这样才能更加明确法理学教育的用途,有助于其良性的发展趋势。

  法律基础与理论研究

  细心的读者这个小标题乍一看没什么,细琢磨一下,不对!法律基础和理论研究简直就是一对矛盾体的概念。  正如上文客体问题上所说过的,本科法学教育的初级阶段对于法学的了解,尤其是对于法理学部分的生涩是大多数flesh-man的通病。对于入学不久的新生来说,进行普法教育和法律基础学习,尤其是打下对法学的兴趣才是重中之重。那么又如何能解释既打基础又深化理论的矛盾呢  法理学就是这对概念的融合体。  笔者所在法学系在第一年为我们开设了法理学(一)这门课程,我们注意到在这里学校的措辞是“法理学”。但是,当我们拿到课本时却发现名曰《法学导论》。那我们能不能说“法理学”=《法学导论》呢  笔者个人认为这是不能等称的。我们总结历史上关于法理学的种种解释,并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这样,我们从中得知法学的基础理论只是法理学学科架构中的一部分,因此这也就是为什么学校将原本的法学基础名曰“法理学(一)”。  有了法理学(一)是不是还会有法理学(二)呢 果然不负众望!笔者在大三时(本学期),学校又开设了法理学(二)。也就是说笔者学校的法理学教育是由法理学(一)、法理学(二)两项课程组成的。 而这门课程则反衬出法律基础和理论的宏观融合。

  法理学教育中的问题

  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法理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专业意识,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理论素质,初步具备法学专业的方法论和世界观。目前,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的法理学教学都没有达到这一教学目的,其原因如下:

  a.对法理学认识的偏差

  在法理学教育对象的篇幅中提到过,学生是法理学教育的对象,那么我们可以此推论教师是其主体。而大多数高校的法理学教师都是很多部门法出身的,从他们自身来说就对法理学缺乏应有的重视,往往难以将法理讲透。再加上学校对法理学课程安排的偏差,致使学生对各部门法了解之前就被强迫灌输了抽象的、概括的法理学知识,从而极大地打击了学生对法律专业的兴趣,亦不符合从易到难、由浅入深的认识规律和法学的内在逻辑规律。

  b.教学模式僵化陈腐

  在以往的法理学教学模式上,教师们习惯与分析和讲授课本上的概念、术语,忽略了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忽略了学生理论思维分析能力和法律专业分析能力。使学生被动接受,机械记忆,根本上违背了法理学教育的目的。  当然,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本学期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模式设置非常有先见性和先进性。极大的培养了我们法律人头脑中的灰色细胞和发散思维。

  c.理论教育脱离实际

  我们现在法理学学习通常是安排在法学专业学习的开头,旨在作为法学学习的“入门引导”。作为刚刚结束高中学习、初入大学校门的青年学生,其知识面、接受能力显然是十分有限,更不要说法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法律实践感性认识等社会阅历以及较好理论思维、抽象思维能力。结果造成老师和学生的直接对立,没有为今后的法学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d.法理学教材鱼龙混杂

  法理学,作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本应该在教材上体现出相当程度的内容统一性和知识整合性。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相当一部分院校的法理学教育甚至是法学教育的目的不纯,导致了现有的法理学教材无法满足司法实践(尤其是司法考试)的需要。譬如,在同一版本教材里面,由于编者众多,竟然出现对于相同的一个问题前后不同章节的观点相悖,这极其容易造成在法理学教育中学生思想的混乱,是法学理论基础的大敌。  

以上四点仅仅是法理学教育问题之九牛一毛,笔者亦在法理学教育的囹圄中感受其糟粕,探索其出路。

  ④法理学教育的必由之路

  大家发现笔者特别爱问“为什么”,那好,这次笔者依然要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我国的法理学教育非要走我下边将要说的这条路我们现行的法理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基础知识、理论知识与宏观知识为教学内容的。但是,我觉得法理学还有更重要的理性启蒙任务,它要培育学生一种法律人的理性与精神。可以说,如果这一点失败了,法理学的本科教育就是失败的。

  法理学本科教育的成败往小了说影响部门法司法实践的成败,往大了说影响中国法治与宪政的进程。法理学要面对现实,我们要有明确的启蒙意识,把我们法律人的专业属性培养起来,以此来影响社会,带动一大批人,而不是相反,混同于一般公众对争议案件的观感;我们是职业人,不应该那样。

  中国的公民社会缺少一个理性启蒙的过程,而现代法律与法学正是西方理性启蒙的产物与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一体的。我们如果仅仅只教育学生其中的一部分(具体的法律知识与技术)而把另一部分(理性精神与思维)抛开,那么,这样的法学教育是不会收到好的效果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教师或是广大同学,在法理学教育中都要走这条路。

  授课理念   首先要给学生传播现代法律精神,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培养学生的法治信念、信仰。

  本科学生们刚刚从高中进入大学,对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刚刚开始接触,他们的法律意识往往比较简单、浅薄,需要教师去进行启蒙,为一张白纸画上基本的框架。  其次,要注意培养职业法律精神,塑造理想的职业人格。学习法律的人绝大多数想要将来从事法律事务和理论工作,这就需要教师在课程的讲授中告诉他们学习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将来所从事的工作具体是怎样的,需要什么样的素质。这样就能及早确立学生的职业意识,明确学习方向。同时完善学生的人格,培养其理性、坚毅、热爱自由、维护正义的职业特质。

  最后,我们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使其具有良好的法律头脑。这就要求学生学会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去思考社会问题,不仅要学习现行的法律,更要学会思考法律的背景、基础和由来,即不仅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这样才能对各个部门的具体法律条文有深入地了解,进一步能够实现有效的使用。即便法条修改了也能理解其背景和缘由,而熟练的加以运用。甚至于对现行法律的不足提出意见,引领法律的修改、完善和确立。

  学习态度与方法

  1、戒除功利主义、庸俗主义的倾向和心态,不奢求快速理解法理学理论,多快好省不是法理学教、学的形式。

  2、学贯古今。需要有历史和现实双重基础,对于古今的法律史要有基本的素养,没有历史和现实的法律知识,不可能深入理解法理学。

  3、价值中立。对于某个理论先不问好坏对错,而要首先了解其基本观念、基本主张及其论证过程,掌握原有的思想逻辑,才能下判断,进行定性分析。

  4、身心并用。用心思考,反复驳难,精心求解,动笔写作,整理思路,精确表达,让那些理论真正成为自己的。

  5、开放的视野,读书无禁区,无书不读。法学教育要求有多学科的知识并重,通过广博性、综合性、边缘性、融合性的知识的结合,才能真正了解法律理论的复杂性、多样性、多重性。

  6、个性化。知识的学习与人格提升、心理素质培养一样,都应该是充满个性化的过程。他人的主张不一定不正确,自己的主张不一定正确,但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思考思维方法、过程及其结果,那就是学习的最好的成效。  7、举一反三。学习不应该是支离破碎的,而是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的,能够做到由此及彼,由外到内,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举一而三反。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知识是相通的,求知也是相同的。并不存在所谓的唯一的法理学学习方法、立场和态度。这些方面同样可以适用其他学科的学习。

  法理学的学习不应停留在教材上,也不应停滞于教师所讲授的内容,而需要有所扩张,有所开拓。说实在话,譬如老师推荐的《法理学问题》一书极大的开拓了笔者法理学理论方面的视野。  这是笔者在网上摘录的学习法理学所需要看的书有几种类型:

  1、入门类:如刘星的《法理学导论》、《西窗法语》,郑玉波的《法谚》等等。

  2、同类教材:如李龙主编的《法理学》,付子堂主编的《法理学初阶》、《法理学进阶》,姚建宗的《法理学》,周永坤的《法理学》,郭道晖的《法理学精义》等等。

  3、研究性著作:如朱苏力的《法律与文学》、《送法下乡》,山东人民出版社的法理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青年文库中的法理著作。

  4、翻译类著作:如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拉兹的《法律的权威性》,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博登海默的《法哲学》等等。

  5、杂志中的法理学论文。

  6、立法资料、司法解释、司法案例。

  另外在学习中,对于所感兴趣的问题,对于所读的书或论文,应该做读书笔记、读书报告。――可以是片言只语,也可以是长篇大论。将他人所说的基本观点、理论写下来,将自己的疑问、思考及所得记录下来,文字化的记录远比记忆长久,也是深化学习,不断超越自己的方式。

  (以上加黑书籍笔者皆有翻阅,还包括有《法律帝国》这本,当然,是不求甚解那种)

  后记:从法理学问题到法理学教育,这其中千丝万缕的关系不是一朝一夕能说尽讲清的;从法理学教育到法理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更不是笔者这短短一篇文章能够解决的了的。笔者希望借助这篇不成熟之作,为中国法学进程、或者说是中国法理学教育贡献出自己绵薄之力。

  鸣谢:

  在此感谢高迎春老师三年来的谆谆教导;感谢理论组的全体成员的大力协助;感谢那些在学习上、生活上关心我的亲们;感谢孟德斯鸠...感谢波斯纳...感谢博登海默、德沃金、张文显教授、沈宗灵教授、卓泽渊教授......

  参考文献 :

  著作类: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2009年重印)。
  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3、卓泽渊主编:《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E·博登海默〔美〕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德沃金[美]著、李常青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7、理查德.A.波斯纳[美]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8、孟德斯鸠[法]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9、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德]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论文类:

  1、刘作翔:《法理学的定位》,《环球法律评论》(京)2008年4期。
  2、舒国滢:《走出概念法学的的泥沼:法理学与法哲学之辩》,《学术界》,2001年第1期。
  3、石旭斋:《走向21世纪的“法理学”教育》,《当代法学》1999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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