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崇尚孝道的国家,我们讲究的孝不仅包括对父母双亲也包括对配偶双亲的赡养义务。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将子女配偶对姻亲父母的赡养义务写入法律之中。对于子女配偶的义务我国法律中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4 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将子女配偶的赡养义务单独列入法条,只是规定子女的配偶具有协助的义务。下面我们将从几点来论述是否应将子女配偶赡养姻亲父母列入法律条款之中。
一、文化传统的影响
我国自古就强调了孝的重要性,在文人墨客的诗句名篇中不乏孝的素材,民间流传的故事也有很多是对孝的歌颂。对于孝古人认为最重要的便是养亲了。养亲是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主要指物质上的奉养。怎么养亲呢?“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孝经·庶人章)“嗣而股肱,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用考厥父母。”(尚书·酒诰)由此可见古时候的人们就认为孝这件事情是不容忽视的。强调子女应该竭尽自己的能力去让父母过上好的生活。同时在古代我国婚姻中有一种很浓烈的色彩即婚姻缔结后,结婚者对于双方的父母就应该当成自己的父母来进行看待。特别是对于女性,嫁入夫家就应该好好侍奉公婆,将公婆当作自己的父母。同时也有对于男子要好好对待女方父母的一些说法,比如说入赘的女婿就应该好好对待女方父母,在母系社会的地区也是如此。由此可见,从我国的传统文化来看,我国自古就有子女配偶要对姻亲父母进行赡养的习俗。
随着现代以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对于传统文化的理解可能比较片面。对于赡养可能着重于强调对男方的父母,因为经济条件的受限、生活压力所迫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能做到的就是好好赡养男方父母。那个时期家庭子女较多,重男轻女的思想也还存在,所以这样一种方式也就被社会所接收和认可了。但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也推动了思想的进步,同时随着计划生育等政策的宣传实施,生男生女一样的观念形成,人们对于孝顺父母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改变。对于赡养和孝顺父母,人们不再局限于男方的父母或自己的父母了,大家更重视对双方父母的奉养问题。对于赡养姻亲父母有了更进一步地认识和更高地要求。
因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对中国人的影响非常之大,所以现如今的孝道还是经常被我们提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和社会所接收的社会道德。因此从文化传统的角度来看,对于父母的赡养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一种优秀的传统文化,子女配偶对于姻亲父母的赡养也是从古至今一个为社会所要求的义务。
二、社会的需求
1978 年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现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一批孩子也已经成长为三十多岁的青年人了,实施计划生育的那批父母也很快要进入老年人的行列,所以养老任务迫在眉睫。
现如今在我国,养老主要是依靠子女的赡养和国家的养老保障。养老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社会保障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风险,它能尝试弥补工业化与城市化所形成的技术风险及环境风险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并不能解决问题的本质,它只是一种兜底的措施。同时社会保障因方式固定、内容缺乏、范围狭小等缺陷,不得不依赖家庭、邻里、土地等“非常资源”。养老保障资金因为要利用公共财政支出,而随着老年人的增多,社会发展需要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多,财政的支付能力将会减弱,导致养老保障的发展还需要一段历程。所以对于养老问题我们应该从根本上去解决,那就是要靠子女来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那么问题显然就出来了,子女是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但对于子女的配偶他们并没有赡养的义务。法律只是规定了他们有协助的义务,但也没有具体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协助义务,这样就会产生很多的社会矛盾,不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在家庭生活之中,夫妻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肯定是不尽相同,处于贡献率较低的一方在家庭生活中肯定会处于较低地位。而地位的不平等肯定也会导致权力的不平等,例如对于家庭收入的支出。赡养父母肯定要从物质方面做起,因此金钱是不容回避的话题。如果子女收入较低,且子女配偶的道德素养不是很高的话就会发生不赡养父母的情况,即使通过法律解决了,也会导致家庭不和。子女家庭关系不和也自然会影响到父母的生活和心理健康,现在对于养老我们也很关注精神赡养。因此为了家庭和社会和谐,需要将子女配偶赡养义务这一条写入法律之中。同时因为计划生育的发展,大多家庭均是一个孩子。
在计划生育的时候是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但传统文化的影响还是会出现重男轻女的思想,男性在婚姻生活中还是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在进行赡养的过程中,男方父母处于优势地位,而女方父母则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如果以此长期发展,必然会导致女性社会地位的下降,生男生女不一样的落后腐朽思想再度兴起。因此为了稳定社会正确价值观,同时提升妇女的社会地位,我们也应该在法律中明确子女配偶有赡养义务。
三、立法层面
在我国立法的过程中,正式法源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子女配偶的赡养义务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类,但是在非正式法源中有习惯法。子女配偶的赡养义务从如今的道德层面上来说,是为社会所接受和认可的,如果有人没有遵守,将会受到舆论的谴责,所以说它完全符合了习惯法的特征。应该将它作为习惯法来进行看待。我们认为,无论是从人道待遇、社会功能,还是法制要求的角度看,习惯法都可以成为当代法律的法源。因为习惯法是经过长期发展,为公众所接受并一直保持下来的,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主流价值理念的体现。子女及配偶的赡养义务正是通过几千年文化传承下来的,因此,应该将子女的配偶赡养义务作为法源在立法时进行考虑,并且在法律中有所体现。
在民事审判以及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运用公序良俗的原则来进行处理。所谓公序良俗就是公众都遵守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对于赡养自古至今发展了这么多年,一直是为公众所接受并且歌颂的,对于子女配偶的赡养义务社会大众也是广泛接受。子女及其配偶对双方父母进行赡养是我国一种优秀的传统文化,到如今还是有很积极的作用,不仅可以给国家减轻养老压力,也对社会和谐和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发展都有很大贡献。子女及其配偶的赡养以为是我国民间所承认和崇尚的它的积极性和社会作用也是显而易见,所以子女配偶的赡养义务也属于公序良俗中的一种。因此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应将其作为公序良俗来进行考虑。同时也应该强调和重视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对一些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应该及时上升到法律层面,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正确的价值理念。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子女配偶的赡养义务不仅符合习惯法的特征也是公序良俗中的一种,如此重要的社会价值理念,我们应该及时地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以维护大众的正确价值理念。也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也为守法者提供正确的指导原则。
四、结语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子女配偶对姻亲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我国从古至今子女配偶都负有的义务。在经历千年的发展,这一传统的思想不断深化发展,更加全面,不仅局限于媳妇对公婆的奉养,更发展为夫妻双方均应赡养双方父母。这是社会道德所认可的,公众接受的优秀传统思想,也是我国正确的民间主流价值理念之一。但是法律的滞后性缺陷导致我国一直都没有将这一义务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因此立法者要加强对于这一缺陷的重视,将子女配偶对姻亲父母的赡养义务早日上升到法律层面。
养老,尽孝也是中国永恒不变的话题,父母将我们辛辛苦苦抚养成人,我们应该让他们老有所依。不管是子女还是子女的配偶抑或是社会中任意一个人,我们都应该尊重长者,因为是他们的奉献,让我们有了更好的今天。同时我们也相信关于老年人的立法会不断完善,更好更全面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更幸福让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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