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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道德观在法理学中的实现和批判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6-27 共4201字
论文摘要

  一、卢梭之道德观
  
  一提起卢梭的道德观, 我们就会想起深受卢梭影响的康德,他是唯一读懂卢梭的人,他的“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的观点就是受卢梭的启发而来的。 康德是一位道德观在理论和实践中完美结合的代表。

  而卢梭,我们却想到的是他道德理论和实践的背反。

  不论怎样, 卢梭的道德观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研究的。 卢梭的道德观强调的是自律而非他律,注重的是人内心深处的动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自由意志的道德观
  卢梭提出自由意志的道德观, 是基于对传统的外在决定论的道德观的反对, 他认为人的行为不是在外在力量的压制和约束下做出的, 而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自由的选择而做出的。 “自由意志是一切道德生活的前提,真正的道德行为不是在强力的压迫之下做出的,而是在自觉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 ”

  卢梭认为, 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是能够通过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 而动物只能遵守自然律,没有自由选择的机会。 人们行使善的或是恶的行为,不是外在规范的约束,也不是其他人的限制或是威胁和强迫,是由自己的意志来决定的。

  (二)唯动机论道德观
  卢梭的唯动机论道德观是基于对反对效果论道德观提出的,不是注重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外在效果,而是关注人内心的行为动机。 因此,卢梭认为,判断一个人和行为善恶的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动机, 也是唯一的标准, 这个标准也贯穿了卢梭道德自由思想的始终。

  这与近代启蒙思想家百科全书派的观点是截然相反的, 他们认为判断善恶行为的标准是效果而不是动机。 卢梭却认为,只要那个人的动机是善的,即使是产生了恶的效果,也不能说他是恶的,因为动机是人类行为的最初的本源,本质是好的即为善,不管其外在的效果如何, 他批判了百科全书派的效果论道德观,认为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谬论。

  自由意志是人们根据自己的自主选择, 做出自己的行为。 在道德得到了释放式的自由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力量来限制自由的恶性扩大而导致的恶行的出现。 在卢梭看来,就是“良心”这个天赋的情感。良心被卢梭认为是人类灵魂的向导,丧失了良心,就丧失了做人的根本,就与动物无异了。

  二、卢梭道德观在法理学中的实现
  
  卢梭的道德观具有浪漫主义的天国情调, 是一种超越一切的道德观,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思想家敢与之相媲美或是超越的。 在这种道德观中,卢梭提出了自己的实现途径。

  (一)制定法律
  “为什么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是我们意志的记载。 ”卢梭认为,要实现道德,必须制定法律,法律是公益的体现, 它体现的是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良好的法律不仅可以约束人,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对人性和人的道德状况产生影响。 ”

  通过法律可以对道德产生两方面的影响:其一,从外在指引我们的道德观。 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和学习了解,我们懂得什么是违法的事情,做违法的事情是要受到惩罚的, 什么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律所鼓励和倡导的事情, 从而在外在方面对我们的行为产生影响,使我们对道德与否产生一定的认识。 因此、法律规范对人的道德行为起到指引的作用。 其二,从内心深处引导人性。 卢梭的道德观注重的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内在动机中的良心指引,这些基本都是人的天性中所具有的东西, 在卢梭看来是人的根本即人性。“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只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根源。 不过,如果我们都能按照这种来自上天的正义行事的话,那我们就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了。 ”

  法律不仅对个人的道德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卢梭眼里,法律规范是影响道德的重要途径。

  (二)风俗习惯和公共舆论
  对于风俗和公共舆论, 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将之明文规定于法律之中,但在卢梭的法律分类中,将风俗习惯列为最为重要的一种法律。 “这是各种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是铭刻在人们心里……它能使一个国家的人民保持他们的创造精神, 用习惯的力量不知不觉的去取代权威的力量。 我所说的这种法律是风俗和习惯,尤其是舆论。 ”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能够保持道德, 风俗习惯在长期的历史洪流中沉淀出精华,在国家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这一方面的关系。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详细描述各种因素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也肯定有风俗习惯的重要作用。 卢梭认为,风俗习惯是一个地方或民族和地区共同遵守的准则, 在那里的人们心中已经成了神圣的准则,甚至有时是高于法律之上的,它对人们的道德行为产生法律所不能产生的作用, 弥补法律的漏洞、填补法律的空白,制约着人们的日常道德生活。

  公共舆论也是保持道德的重要方式,在 18 世纪《铁嘴》(创始人为修道院院长福什和邦内微尔)的创立,使人们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这就是公共舆论的一种表现。 雨果曾盛赞公共舆论产生的巨大作用“从人嘴这个火山中发射出来的一切熔岩, 最为凶猛的吞噬掉人类的一切幸福。 ”可见,公共舆论的重要影响不只是从人的外在行为进行评判, 更重要的是从人的内心挖掘出心灵深处的灵魂。 卢梭是受公共舆论很大影响的一个例子,他的一系列行为,都受到了特别是以伏尔泰为首的百科全书派的攻击。 卢梭的一切都被他们嘲讽。 也就是在这种公开的嘲讽中,卢梭几次痛失朋友,几次病入膏肓,几次慌乱逃命,最后在晚年患上了被害迫想症。 卢梭是公共舆论所导致的一个悲剧,他强调公共舆论的重要作用,却最终被公共舆论所迫害。

  卢梭道德观在法理中的实现, 主要靠制定法律规范,风俗习惯、公共舆论的途径,但并不是仅有的因素,还有其他因素影响着道德行为,如宗教等。

  三、卢梭道德观的法理学评判
  
  对于卢梭的道德观,从表面看来,有对自己的行为做辩护的嫌疑, 却也是一种至高至善的无可企及的道德境界。 从他的道德观里,凝聚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晶,一种是以康德为代表的,那种使人不得不敬仰的道德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 但又有一种非凡夫俗子所能企及的境界, 令人有一种高处不胜寒的意境; 另一种则是以尼采为代表的典型的道德反叛者,行为乖戾,桀骜不驯,以强力意志作为道德和善恶的标准,这种道德观有推翻旧道德的主动性,不禁会令人有压抑的感觉。 正是卢梭道德观所产生的两种方向,使得他的道德观毁誉参半,正如他的政治哲学所产生的两种相反的政体一样,人们对之评价不一。

  (一)优于法律规范之处
  “如果我们能按照这种来自上天的正义行事的话,那我们就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了。 ”在卢梭看来,有一种全能的正义,如果达到了,就不需要政府和法律了,只是无法达到,就必须要求政府和法律的存在。 然而卢梭的道德观就与这种正义是相通的, 都不是靠外在的法律规范和强制力来实现的,靠的是人内心的自觉、自愿情感,使人都变成善的,于是就产生了“社会情感”,这种情感的产生会使人们永远处于和谐之中。

  法律规范是约束人的外在行为从而达到社会的和平状态,此种方式是基于对法律的威严、对违法后果的承担和对法律制裁的恐惧而完成的, 不能从根源上解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而卢梭的道德观却是注重人的内心情感, 从本源中寻找人不道德行为的原因,最终彻底消灭人的劣根性。 “要想取得正义君子的名声并不困难, 只要不当明目张胆的坏蛋就行了。 ”

  他所提出的道德观是超越行为效果的,是一种超道德的道德观,根据此种观点,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只要拥有善良动机的人,不看其效果和行为,就是一个善的人,而怀揣邪恶企图的人也就是恶的人,评判标准就在于人的内心动机而非外在行为效果。

  自由意志是卢梭道德行为的前提, 当行使行为时,自由意志会根据自主的选择。 在卢梭的心中,良心是一种天然的、永不泯灭的内心善念。 良心与法律规范的比较:其一、法律规范是有善恶之分的,只有善法才能使我们走向有道德的生活, 恶法只会使人更加邪恶和堕落。 其二、法律规范需要有优良素养的立法者根据各种因素制定出来, 而良心存在于人内心最柔软、最温暖的地方,他不会炫耀自己,只是默默地奉献,如涌动的暖流,成为保持体温的“法宝”.

  (二)卢梭道德观的缺憾之处
  卢梭的道德观强调的是内心的自律而非他律,超越了行为规范和效果。 然而在人的自律中,往往会因为外界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很好的做希望中的行为,此时,单靠自由意志的自由选择是很容易扩张为欲望而做出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的。

  在卢梭看来,良心作为一种天然的优良情感,作为人类灵魂的向导,只会引导人们走向有道德的生活,这种至高至善的境界给人一种遥不可及的天国情调,不仅“高处不胜寒”,而且“何似在人间”. 这也是至今未有人能超越他的一个因素。 他忽视了社会的现实,在现实中, 很少有这种完美的将道德理论和实践结合在一起的人(康德除外)。 卢梭把这种道德观奉为“王道”的称颂,将之置于法律规范之上,社会之上,法律规范只是实现道德的一个途径。 他夸张了动机和良心的作用,缩小了法律规范的作用,更多的时候我们在自律时还必须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进行他律, 靠外来的压力和强制力使自己更好的行使道德行为。

  公共舆论也能够保持道德,“在世界各国的民族中,决定他们的爱憎的,不是天性,而是舆论,只要善于引导舆论, 他们的风尚就会自行纯正在评判什么事情是光荣的时候, 就必须以公共舆论作为他的法则。 ”

  在卢梭的法律分类中,将舆论作为最为重要的一种,他非常重视舆论的作用,甚至将舆论作为评判事物的法则。 舆论也有善恶之分,善的舆论将会起到良好的作用, 恶的舆论会使一个国家或是民族的整体价值观发生变化,走向堕落和邪恶。 他自己被多次的社会舆论所害而致使出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因此,公共舆论虽可以保持道德,但以卢梭那样将之列入法律的分类是有失偏颇的, 法理中提倡言论自由, 但是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的,舆论的善恶也决定了它自身的局限性和缺憾。

  我们现在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需要的不仅是完善的法律法规, 也需要靠道德的正确规范作用。 卢梭的道德观虽然有其缺憾之处,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尽量做到养成良好道德行为的习惯。

  在我们真正产生“社会情感”时,我们也就会更加热爱自己的祖国,热爱社会。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两者的完美结合,才能最终实现“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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