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是我国近代最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也是中国近代第一个系统介绍西方社会科学的大师,在中国近代史上有很大的影响,作出了卓越的贡献,这些都早已得到学术界的公认。
但对严复的评价及其具体作出了什么样的贡献,不但没有统一的认识,就是互相对立的观点也很难为对方所认可,也就是说,对严复的研究在许多方面虽然有相当深入和科学的研究,但基本上可以说是缺乏对话的,每一个研究方面都可能合理,但确无助于对严复思想本来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还抵制了对严复思想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严复的翻译影响太大,直接压制了自己思想的独创性,从而使严复对中国,对人类作出的富有见地贡献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可。所幸的是,人们已经开始了新的反思,有许多新的评价,认为严复不仅是中国的,而且是世界文化巨匠。
当前,学术界有一种立足本土化的趋势,这又对严复思想研究有极大的促进,我们相信,严复思想的普遍意义在新的视角,新的学术模式下会迎来一个全新的质的飞跃。本文就是立基于以上最新的学术趋势,采取一个新的视角,来研究严复思想中的最为重要的一面,也就是现代中国从器物文明向制度文明转化时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现在流行的说法叫富强或自由问题,我个人觉得实在应该是自然法问题的集中思考,这些问题是严复在尚未全面开始翻译西方名着之前在《直报》上发表的政论文章的集中处理的,他可以有效地显示严复独特的思想和价值。我认为只有从细微处着手,才能还原一个真实的严复,也才能最为妥善地处理严复自己的文章和严译名着之间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才可以将严复的独特贡献突出出来。
一 何为《直报》时期
对严复地位和作用的评价总与严复活动的时期有密切的关系,但学者们总将严复思想的创作与他翻译作品的时期与清末变化多端的政治事件混淆在一起,所以很不容易给严复思想一个清晰的阶段,从而难以梳理严复思想的基本内容和内在的逻辑。应该说,除严复最早期接受了儒家教育之后,很快就进入了西式学校的教育,然后就是在近代海军供职,无论是青年时代顺船出海,或留学英国,或回国后充当福州船政局教员或在天津水师学堂任教,其前期的活动都是清晰的,这段时期对严复思想应当说有很大的影响,他的许多思想在这段时期应该说也有萌芽,也有相当的史料可以佐证,不过,现在整个说来该阶段的研究还相当薄弱,而且整个说来,该阶段严复的思想也难以说得上系统化,影响应该说也是有限的,除非找到新的史料,比如研究严复在水师学堂对那些后来在民国时期有众大影响的北洋派学生的影响。因此,虽然严复并不是 1895 年在《直报》上才开始阐述自己的思想,在此之前也有作品,但以 1895 年作为严复思想前期的总结是可以的,因为在此之后严复就开始了规模庞大的翻译工作,虽然有很多按语和其他文章,但整体上说都被翻译的作品掩盖了。所以,选择这一段时期作为严复思想研究的起点和终极目标,应该说意义是多方面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在《直报》之前,严复的作品确实引不起足够的重视,而在此之后的作品则建立了严复启蒙思想家的地位,特别是从《天演论》译作的流行之后。这种情况使我们往往忽视了严复在《直报》上发表的作品的重要价值。因此,我认为严复在《直报》上发表的论文已经全面体现了严复的思想,随后的译作不过是来补充和论证他的思想。
甲午中日战争的失败,严复作为北洋总教习很难说没有受到非难,当然他还不可能如李鸿章一样受到弹劾,但受到攻击可说是再所难免的,否则以严复的谨慎小心,是不大可能在如此的非常时期连着发表几篇重要的政论文章的,问题的另一面是,严复如果对这些问题没有深入的思考,也不可能在这么段时期内能写作出来这样逻辑清晰的作品。在《直报》上发,严复在短时期内发表了《论世变之亟》、《原强》、《辟韩》和《救亡决论》四篇文章,其中只有《原强》既有续篇又有修订,当可认为严复思想的变化和完善。这四篇文章之后,严复就开始了他的翻译之路,他自己写作的文章主要也是 1897 年开始的《国闻报》了,因此,这四篇文章可以说一个独立的单元,既没有使用他后期翻译的作品,更没有民国建立之后认为共和完成,需要强调民族性质的读经尊孔这样的事件,可以说,他在这几篇文章里无所顾虑的表达了自己的思想。因此,我把这段时间称为严复的《直报》时期。那么,在这些文章里,严复主要表达的思想从法学来看是什么,我认个是全面的展示了自然法的思想,这些自然法思想有的是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基本内容,有些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处理的问题很多,涉及的方面也很广。
二 《直报》时期自然法思想
古典自然法是西方近代民族国家建立和西方国家现代化的产物,它构成了现代西方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严复的自然法思想与清末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有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国家间的对抗有关,他在《原强》中最为强烈地进行了中国历史和中国与西方对法的比较,这是他法哲学中的历史视野的展现,如果没有进行历史比较,严复的自然法思想将缺乏历史的使命感,他在该文强调了有法与无法之区别,而这种对法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正是自然法学得以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自然法学具有革命性和保守性的原因所在,实际上,在这里就已经预设了严复的激进和保守两方面的认识,这并非严复性格使然,而是其理论本来就具有的内在矛盾。
(一)自然法思想的自由主义基础
自由主义是近代民族国家建立以来主要的政治意识形态,但自然法思想并不一定必然以自由主义为基础,霍布斯就反对自然法以自由主义为基础,但他的自然法理论却是近代以来自然法学最主要的支柱之一,而且他的自然法内容对后来自然法理论体系的建立有非常重大的影响。从总体上说,自由主义是自然法理论的基础,自然法理论最基本的特征是启蒙运动时期建立起来的,除了追求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外,在启蒙运动时期理性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其基本的主张就是主张个人权利的至上性,政治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实际上就是近代化以来政治哲学家主张的个人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在严复的前期文章里,严复也持这种基本主张,主张个人自治是国家富强和发展的基础,法律和道德应该分离,当然这并不是说他就没有强调民智和民德,而是主张应该将两者区别看来。也因此,严复在高度概括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和法律理论时,强调自由和民主的重要意义,但中西之间最重要的区别是自由。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在《论世变之亟》里,强调中国与西方国家和社会最根本的区别就是自由的有无,西方强调自由的重要性,而中国政治传统中却缺乏对自由的研究,“未尝立以为教”,对自由的冷漠或仇视成为中国落后的最根本原因。但什么是自由却是需要界定的问题,在后来翻译密尔《论自由》时严复对此作了认真的学理探讨,不过,在这里,他已经对自由进行了说明,指出,自由是一种自然权利,是自然(天)赋给人的,如果说这是对自由本体的解说,那么,严复接着却说明了自由的政治意义和实践价值,指出,人人都有自由,国家也有自己的自由,这应该说是对西方近代民族国家形成之后对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高度升华,国家自由主要是主权意义上说,当然学术界对自由和自主等的概念的区分还不是太清楚,但这并没有损害严复在这方面的洞察,而且,自由主要是“令毋相侵损”,这就是后来伯林强调的消极自由。
所以自由既是民主国家追求的目标,也是人存在的意义所在,因此,自由是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核心范畴。严复在《直报》时期表达的自由主义思想,不仅仅是政治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为体,民主为用”,还有社会意义上的东西方社会异同因“自由不自由”的区别而决定,甚至包括了强调自我保存的自然法上的自由,即严复所谓“必为我自由,而后有以厚生进化,必兼爱克已,而后有所和群利安”这种不变之道。总之,一切都与自由有密切的关系。所谓富强就是利民,欲“利民,必自民各能自利始,民各能自利,又必自皆得自由始,反是且乱。”而要人们能自由,则必须提高人民的力,智和德。从这里,严复开始转入到对个人自然权利的强调。
(二)自然法思想的权利内容
如同斯宾塞在达尔文发表《物种起源》之前就开始阐发其政治主张一样,严复在未充分吸收西方进化论之前也开始提出其自然法学说,至少是在未系统吸收进化论之前,这应该说与他留学英国时关注英国的社会问题有密切的关系,当然,严复在很大程度上的确是个斯宾塞的门生,之所以这样说,是强调没有赫胥黎的《天演论》,条件成熟,严复还是会发展出自己的学说的,只不过,进化论更让他的学说找到科学的根据,不易受到清末保守人士的攻击,也便于传播。
从严复与郭松焘及曾纪泽交往的资料来看,对一个以传统儒家学说立论作文得到赞赏从而接受西学的人来说,到敢于观察,直言表达自己看法的勇敢的年轻人,这种转变说明严复在英国的几年里不得受到了教育,而且对英国独立自主、勇于进取、自我承担责任的精神,特别是维多利亚精神的理解是深入骨髓,从而显现于外的,所以严复在谈到自然法时,就处处主张个人的首要地位是有其社会背景和个人经历的。
严复在 1895 年首先提出了基于自由的自然权利说(过去一直称为“天赋人权”,这个译法突出了权利的来源是天,也指出了人民权利的获得是天赋的,当然权利内容是人的权利,然而与西方的自然权利比较起来,其抽象意义还差得太远,并不准确,因为当近代天作为最高的哲学范畴被取消了之后,天赋人权也很容易成了无源之水,从而无法准确表达出权利作为人所固有的这层抽象意义,应该说,翻译成“天赋人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儒家学说主张天人合一和君权神授是有紧密关系的)。他认为,个人作为自然的产物,每个人都具有不同的命运和权利,但只有获得自由,才能算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即,“唯天生民,各具赋畀,得自由者乃为全受。”在这里,可以说,自由在严复的政治哲学中充当了一个基础,起到了本体的作用。由于自由首先是属于个人的,作为整体的国家的自由则应该从个人自由的方面来理解,这就是严复极力主张的“身贵自由,国贵自主”的逻辑所在,而得到“全受”的自由权则表达了人的伦理本性,所以严复与梁启超讨论“Rights”的译法,认为“民直”是最好的翻译,也就是说在严复的权利思想中,自由是最核心的要素,其他让自由运动起来的权利则是派生出的权利。因此如果说在《论世变之亟》中严复主要是提出自由的本体论基础,那么,如何将自由这个本体运动起来,则成了《原强》的中心所在,也正是在这篇文章里,严复提出了更具体的权利内容。
前面说过,《原强》跟严复另外三篇文章不同,它有续篇和修订,从这点看,可以看出严复对这篇文章的重视。首先,“强”这个洋务运动以来具有时代特色的术语,也在儒家经典中有其重要意义,严复选择了这个概念来表达他的主张,那就是“保身治生”,“利民经国”。我们都知道,这两个目的更是西方自然法理论的中心内容,亦是古典自然法学中强调权利时主要诉诸的目的。洛克强调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同时只有维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社会和国家才是具有合法性的国家。因此,严复认为讲西学和谈洋务都必须以此为目标。然而自由如何体现呢,严复认为必须以民力,民德和民智为标准。这里,我们涉及到一个方法论的问题,此时,严复还没有与张之洞就“体用”展开争论,所以用体用说来论证严复的自由和权利思想不能说有充分的根据。但从《原强》的结构可以看出,他紧跟着介绍达尔文和斯宾塞之后就提出了这三者,他称之为“生民之大要三”,具体解释为血气体力之强,聪明智虑之强和德行仁义之强,显然没有我们熟知的“三民”概括,但这正好说明了严复在此是持个人主义的方法论的,因为这三者只有在物质性质上才具有存在的可能性。杜钢建论证了严复提出的三民理论与权利内容的对应关系,即民力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民智与思想表达自由权的关系,而民德与民主权利有密切的关系。
他这种一一对应关系,未必准确,如对民力的理解更应该联系当时的战争失利和晚清鸦片泛滥的社会危机,以及严复在北洋海军教学这个事实,因此,严复必须更为强调更多的英勇尚武的德性,这是古希腊和马基雅维里强调的公民共和精神的一种,而不能过分的对应西方自然权利的三分法或四分法,但基本思路是成立的,可以作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从而拓展严复要强调的人的自然权利的内容,哪些是基本的,哪些是派生的,哪些应该是无条件的,哪些是应该受到限制的,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对个人的权利进行论证之后,严复开始思考权利的来源问题,这就是《辟韩》要处理的问题。严复通过对韩愈君权神授学说攻击论证了权利的自然来源,即他所谓“民之自由,天之所畀”。
(三)自然法思想中的国家与个人
如果说上面主要还是从个人主义来为个人权利论证的话,那么严复在强调自由的同时,也强调了民主一面。什么是民主,现在较为清楚了,但严复写作的时代则是不太清楚的。不过,作为主权意义上的民主,也就是人民主权论上的民主在洋务运动时期已经被知识分子开始使用了,从严复的思想中看,他也应该在主权意义上使用民主这一概念,而不是中国传统的民本主义上的民主。在此意义上,民主内在的含义当然要求个人的理性和社会的公平,因此,严复强调“于学术则黜伪而崇真,于刑政则屈私以为公”。可以说,这是严复对欧洲近代历史和欧洲启蒙运动最高度的概括。
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与自然法有密切的关系,严复在集中论述了国家的强大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之后,自然而然关注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这在自然法理论中是以社会契约论的形式表现的。严复关于这个问题的阐述集中于《辟韩》中。该文篇幅并不长,但其重要意义并不亚于《论世变之亟》,首先,他直接与中国古代着作学者,儒家思想的重要代表韩愈进行了交锋,这体现了严复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和政治思想的深入了解,严复政治哲学思想的历史视角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可以说,严复作为中西会通学者,该文具有重要的地位,其次,严复在这篇文章深入处理了自然法和政治哲学理论最基本的几个问题。首先就是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儒学传统一直强调圣人立法,对君臣民之间的关系在政治哲学上已经形成了共识,主张君主是万能的,大臣是代表君主进行统治的,而人民是劳动者,在政治上并没有什么发言权,不能过问政府和社会事务,否则就是刁民。严复对这种政治理论进行了批判,提出应该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君臣民相互之间的关系,主张君主是因为社会混乱而建立起来的,如果社会运行良好并不需要君主,人民也能自行生活良好,所谓“君也者,与天下之不善而同存,不与天下之善而对待也”,而且主张人民有反抗的权利,即“君不能为民锄其强梗,防其患害则废”。
严复通过对韩愈政治理论的批判,随即跟古典自然法学家一样,指出政府是一种恶,不得已才需要,因此,“君臣之伦”是“不足以为道之原”的,但又是一种必要的恶,是必须的。为此,严复甚至举例说西方国家作为先进发达国家,都还是需要政府的,只是政府应该把自己的职能限于较小的范围,对社会事务,公民个人自我管理和行使占十分之七,政府只占十分之三,因此,应该是典型的小政府,政府处理的事务也主要是维持国内秩序和治安和国家安全的“明刑治兵”两件大事。总之,政府主要职责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只有这样,社会和国家才能进步,繁荣和强大。
这就是严复在《辟韩》中所表达的主要思想。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严复对西方的自然法理论有非常准确和深入的认识,特别是描述了在人民尚未进入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按照韩愈的说法也是必须由人民先享有,才可能由人民交纳给官府的,否则,让人民缴纳税赋将无以说起。而且,严复在处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还多次强调真伪对政治和法律的影响,“华风之敝,八字尽之:始于作伪,终于无耻”,有学者以此认为严复仍然崇尚格物致知,务实求真,为学以政,知行合一的理学精神,以此彰显严复对中国传统本土资源与精神动力的关注,那么,可以说在对西方社会发展背后关系的讨论中,严复不自觉的实证精神为此后《政治讲义》的实证分析已经打下了最好的预设,当然这种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严复没有象西方自然法理论家那样重视到自然权利的自然性,从而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否定儒家学者所持的主张较多,而其建设性的国家理论相对较弱。
(四)自然法与制定法
在自然法学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就是强调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区别,认为自然法代表人类理性,普遍适用,高于并指导着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即高于人类有意识制定的法律,后者通常称为制定法或实证法或实在法。可以说,还很少有学者象严复这样关注这个问题,只是严复用的范畴是“法”与“无法”这两个术语,前者主要指有外在表现形式的法律,后者指的是没有外在表现形式的法律,而不是所谓“无法无天”意义上的真的没有任何规范性质的法律。在中西进行比较或中国移植西方文明的过程中,有很多总结,如从本体论上说,梁启超总结了中国近代对西方认识而形成的从器物-制度-文化文明这个视角,这种视角确实有相当的价值,但缺乏历史的深度,是一种实践活动的总结,缺乏规范性的向度。而严复对此的看法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具有一种规范性的指向,是一种理论诉求的表达,有学者已经对严复的自然法和人为法进行了研究,也有相当精辟的看法,但主要立足于严复翻译作品及其按语,从后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严复对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分析是有意识进行的,只是在后期随着对《法意》的翻译有一些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
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区别和联系应该成为中国近代法律和政治改革的标准和目的所在。
首先,严复在《原强》中花了相当的篇幅对自然法和实在法进行比较研究,并举出了历史上的匈奴和当时的西方国家进行了说明。对法律的分类,严复是作过深入的思考的,在翻译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时,他指出西方的法在中文术语中应该从理礼制刑的角度进行理解,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严复对近代中国法制改革为何有一种冷静的态度,一种法律制度的改革显然不仅仅是纸面上的法律条文的侈译就可以解决的,必须涉及法律制度背后的价值目标。严复对自然法和制定法的分析,在中国与匈奴之间采用的是文质这对概念,文胜和质胜都是可能的,这取决于有无“自治”,即强调自由的有无,而在中西对比时,他将这种分析阐述得更为明确,指出晚清中国与西方比较,无论是自然法还是制定法都处于落后的地位,因为在自然法中,西方法强调自由平等,君民之间通过社会契约已经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已经形成了一个政治社会和民族国家,而在制定法方面,法律对社会的活动都作详细的规定,人们有规则可以遵守,而且法律不会朝令夕改,个人不会觉得没有法律可以遵守,从而大大降低了社会交往的成本,法律上已经胜过中国很大了。此即“西洋者,无法与法并用而皆有以胜我者也,自其自由平等以观之,则其捐忌讳,去烦苛,决壅蔽,人人得其意,申其方,上下之势不相悬隔,君不甚尊,民不甚贱,而联若一体,是无法之胜也。自其官工兵商法制之明备而观之,则人知其职,不督而办,事至纤悉,莫不备举,进退作息,皆有常节,无间远迩,朝令夕改,而人不以为烦,则是以有法胜也。”可以说,这段话是严复对东西方时行比较的又一经典之作,这个比较在实践和理论方面甚至超过在我们熟知的《原强》中有过论述的中西文化比较。因为,这里既有描述性,又有规范性的论述,是对西方近代以来政治和法律领域理论和实践领域的总体研究。
其次,在《救亡决论》中,严复指出了制定法的可变性与自然法的不可变性,“能自存者资长养于外物,能遗种者必爱护其所生,必为我自由,而后有以厚生进化,必兼爱克已,而后有所和群利安,此自有生物生人来不变者也,此所以为不变之道。”在这段话中,严复提出了自然法的几项重要原则,对生命的爱护,对自由和同情心的强调,以及建立在同情心上的社会合作,这些都是自然法的重要原则或重要预设。在这些不变的自然法指导下,中国传统儒家认为不变的政治一法律制度都是可变的,“君臣之相治,刑礼之为防,政俗之所成,文字之所教,吾儒所号为治道人道,尊天柱而立地维者,皆譬诸夏葛冬裘,因时为制。”
可以说,严复的这些看法对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模式。西方自然法学提出的民主、自由、法治和人权理想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完全可以实现由理想转到现实的法律。
三、 结 论
总之,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严复在《直报》上发表的文章可以说已经较为完整系统的表达了他的政治和法律思想,是他对中国近代问题的认识和反思的总结,其后的翻译都基本上是来验证和升华他的理论的,不先处理好这些自然法问题,那么中国的现代化实际上是缺乏基础的,只能是在术的意义上,而不是在道的意义上的现代化,整个社会都只能是社会和技术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没有伦理和文化上的实质进步。严复的自然法思想既是对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引介,又结合了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也提出许多自然法复兴时提出的重大问题,其中对自然法与制定法关系,法律的性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律的起源及其权威、君权神授、社会契约论等古典自然法理论的主要论题都有相当深入的论述,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的挖掘,以反省近代以来中国法治的建设得失,从而为中国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提供更全面的学术资源。
参考文献:
[1]郭常英.严复与中国近代化学术研讨会概述[J].近代史研究,1998,(4).
[2]章清. “国家”与“个人”之间-略论晚清中国对“自由”的阐述[J].史林,2007,(3).
[3]严复.论世变之亟[A].严复文选[C].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4.
[4][英]欧内斯特·巴克.英国政治思想[M].黄维新,胡待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57-89.
[5]严复.原强修订稿亟[A].严复文选[C].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20.
[6]杜钢建.论严复的“三民”人权法思想[J].中国法学,1991,(5).
[7]林怡.以学为政:从朱熹到严复-以“理学”实践品格的历史传承及其当代启示[J].东南学术,2009,(5).
[8]林平汉.严复对中国近代法制思想的贡献[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4,(2).
[9]严复.救亡决论[A].严复文选[C].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