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理学与法哲学间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尤其是在我国法治道路刚刚起步时常常混用, 严重阻碍我国法理学发展。面对此种现状, 须从各种理论学说着手, 厘清两者的区别, 以期对其进行精准的理解与划分, 促进两者的发展。
关键词:法理学; 法哲学; 学术观点; 区别;
一、学术观点
我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争论问题由来已久, 主要形成了四种理论学说。
(一) 法理学即法哲学
我国之所以出现此种学说, 一方面是受外国学者影响, 国外些许学者、着作对两者并未加以区分, 将两者等同看待。另一方面, 我国学术水平有限, 接纳两个学术概念时受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 且未对两者进行深思, 将两者混合使用。
(二) 法理学并非法哲学
此种学说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不同的学科, 不能混同。首先, 两者的目的不同。法理学以法律和法律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哲学, 其目的是借助哲学这一桥梁打通法学的道路, 以研究法律现象与法律现象以外的其他现象之间的关系为目的。其次, 两者研究的态度不同。法理学不具有批判性, 多为叙述性的态度, 重在探讨叙述法律现象和研究法律的目的;而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评判, 具有批判性。
(三) 法理学包含法哲学
有学者认为法理学的外沿广于法哲学, 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小小的分支, 两者之间是包含的关系, 此种观点多是受到苏联国家的影响。据探析, 形成此种学说的原因是我国最初社会主义道路时借鉴苏联模式, 受到苏联学者的影响, 致使此种学说出现在中国。
(四) 法哲学包含法理学
这种学说与上一部分阐述的学说恰好相反, 将法哲学定位在法理学之上, 认为法理学是法哲学的一部分。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对象不应否定》一文中鲁平珍、文正邦对法理学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作出新的定位。究其缘由, 大概是学者对两概念的不同认识导致, 在此, 笔者不再赘述。
究其缘由, 笔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两种不同的学术概念。“法理学”源于英国, 为英美法系国家接受, 而“法哲学”源于德国和欧洲大陆国家, 为大陆法系国家接受。自民国西方文化传播以来, 其在翻译传播过程中出现混用, 导致各种学说出现。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
面对现今两个学术概念混同阻碍学术进步的现状, 笔者认为区分两者的不同显得尤为重要。
(一) 性质不同
法理学实质上是法学中的一个学术概念, 研究法学最根本问题, 从其本质而言, 应将其性质定性为法学性质。而法哲学研究的是法律哲学, 应为哲学性质。有学者认为法哲学属于法学与哲学间的交叉学科,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任何一种事物必须将其归为确定的一类, 方可进行深入的探讨, 法哲学亦是如此, 尽管法哲学既有法学的因素在里面亦有哲学的因素掺杂其中, 但从其根本来说, 法哲学的最终定位应该为哲学。
(二) 研究对象不同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一门学问, 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和法律的共性问题, 其是众多部门法的基础, 规定了法学中最根本的问题, 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石。相较而言, 法哲学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一门学问, 其专注于法的理念, 其根本立足点为哲学, 主要探求的是方法问题。
(三) 研究方法不同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分析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历史方法、体系研究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等;而法哲学大研究方法多为抽象的, 具有理性主义的色彩, 是对法律现象中结论的再思考、再加工。
(四) 研究目的不同
法理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透析各种法律现象, 使得法律的基本原理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 为立法、执法、司法提供一套明晰的规则体系, 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 人们权利义务的平衡稳定;但法哲学是探索法的本质问题、法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问题, 从哲学的角度给与法学研究更高的理论指导。
三、总结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将法哲学视为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然笔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分属于不同学科的学术概念, 并非等同, 正如考夫曼所言, “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 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哲学的一个特殊种类。”法哲学更关注内容, 法律理论更注重刑事, 两者均不拘泥于现行的法。故笔者认为将两者区分开来, 明确两者之间的不同, 对其进行新的界定将有助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学术发展, 对法学、法学理论、法学问题的解决均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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