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破解当代中国城管执法困境的法文化学理据
法文化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构成是法文化的核心内容。城管法文化观念理论系统不但是城管执法解困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代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依据。可从三个方面探讨法文化是城管执法困境破解的法理学理论依据:法文化的传承性是构成城管执法困境破解的有效途径的法理前提;法文化的普遍性是构成城管执法困境破解的有效途径的执法基础;法文化的理论性是构成城管执法困境破解的有效途径的实践平台。从而形成系统的破解城管执法困境的法文化学理论依据。
4.1 法理前提--法文化的继承性。
传统上,法律制度可以随国家或政权形式的改变而改变,但法文化观念不会。
法文化观念是历代民族文化积淀而成的精华,反映一个民族的文化核心,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法文化观念反映现实法的现象,维系历史法文化的存在,还可根据新的法制内容和发展对自身加以改造和补充,成为民众广泛接受的法理认知。中国当代法文化就继承有中国古代法的传统人文精神,西方法律制度萌芽、形成、发展和成就,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思想,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探索、认知、经验和教训,是中国一切法的理论依据。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分别提出建设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其中,文化包含优秀传统法文化内容。古为今用是文化发展的普遍性客观规律,传统法文化观念的合理内核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所接纳,使用,是对法治客观发展规律的遵循和尊重。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观念以整体性、持久性、民族性和科学性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古以来,华夏初民法文化观是顺应天道、地道和人道。强调和谐、公平和正义是法文化传承的法理前提。
法理上,传统中华法文化观念范式,有老子关于人生的道治观、孔子关于人性的礼治观和商鞅关于人情的法治观。道治观包含可持续性发展、自由主义、公平正义、民本主义、多元主义、和平主义、不干涉主义、因势导利、顺势而为等传统法文化意识。礼治观的"礼",更是强调"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的法的秩序观念和伦理观念,侧重人文主义、人道主义、个人修养、人才培养、民本主义、中庸等法文化观念。法治观念主张依法治国、富国强兵、制度创新、中央集权与国家统一等意识形态,这些法文化观念范围毫无疑问,是城管执法的理论依据。城管执法面对千家万户,与无数民众打交道,需要有坚实的社会传统法文化观念、社会主义法文化观念指导自己执法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承载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优秀传统法文化观念传承,古为今用,特别是为城管执法所用,实际是策应依法制国理论,维护民众利益,顺应民心所向。
华夏民族文化包含的法文化内容,由两个部分组成,其一为知识文化或认知文化。其二为规矩文化或法的文化。前者主要解决生存问题;后者解决共存问题。
传统的礼法结合,伦理为本;教化为先,德主刑辅;调解息讼,追求和谐的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文化的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的历史渊源,成为当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理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和四中全会强调的"依宪治国",是对法文化建设的觉悟和回归。法文化是研究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全面审视法律现象,只需看法律背后的文化就可以.法文化是法律外的"法律",人的行为由其具有的法文化观念主导,法文化为法律提供先进的法理解释。
根植于人内心深处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拜才是现代法治社会法文化的核心和基础。社会越发展,人类越需要与生俱来或后天夯实,亲近和崇拜规矩的法的文化意识和法的文化素质。只有当法文化影响抵达人心深处,才是建设民主、自由、和谐城管执法之时.
4.2 执法基础--法文化的普遍性。
社会法文化观念,具有执法赖以依靠的,广泛传承的普遍性。
法文化的普遍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社会群体约定俗成,潜移默化的关于法的认知、思维、经难验和体会。普遍性强调法文化习得的自然属性和人认可的广泛性。国家通过定制法为社会民众提供调节利害冲突的行为规矩。虽然法的本质是维护统治阶级需要的秩序和利益服务的,但统治阶级正是通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表象,掩盖"刑不上大夫"事实的同时,客观上保留了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使之得以世代传承。哪怕法的实践只是停留在理想法文化之中,客观上也为人民追求公平正义打下了不曾中断过的法理认识基础。
一个社会的民风民俗、公序良俗是法文化的广泛内容,也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创制法普遍属性,是形成民众法需求、法观念和法心理的基础。公序良俗用来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和利益,也构成法治的基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中华民族最得意的外民族文化继承和创新实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包括实现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的极大提高、个人自由的全面发展,与华夏民族关于理想世界的法文化观念毫无二致。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观念形态与外来文化的法的文化内容具有内在统一性,创新城管法文化建设,提高城管执法效率,必需充分认识依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优秀传统法文化的社会法治功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文化理论体系。
法理上,每个民族的文化都包含有讲规矩、守纪律的内容。中华法文化形态里,孔子始终坚持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法文化观念比具体法律更好。因为"格"是指人的意识深处"循规蹈矩"的本能,人的格教育只能以某种形式长时间养成,一旦养成,有了扎实的基础,人就不敢犯法、不能犯法、不会犯法、不愿犯法。中国一直在努力继承传统,吸收外国优秀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文化观念形态。近年开展的"汉语桥·汉语大会"、"听写汉字比赛"、"最爱中国字"、"中华好诗词"、"中国成语大会"、"中国好成语"、"中国成语听写"、"中华成语龙"、"中国迷语竞猜"、"春联制作比赛"、"传奇中国节"、"中国好声音"、"中国好歌曲"等活动,渗透有传统法文化观念的营养。孩子们学习汉字笔顺,感悟汉语的奇妙,于无声处接受了法文化观念熏陶。
2015 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就是为了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和法文化观念,是国家追求依宪治国和依法治理,传递法律意志的有力形式.源自西方国家宣誓文化的新加坡国民公约,每天课前让中小学生集体宣读,目的是把国家整体统一观念和民族个体守规矩的法文化观念撒播在学生幼小心灵。日本教育法的普遍法理意义非常直白: 一切教育都是"为社会生产再生产工具",利用的正是社会里法文化形态的普遍性属性。将学生培养成实用和讲规矩的工具,是为了充分发挥法文化社会教化功能。
城管执法要重视利用法文化普遍性意义,坚持依法治理,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完成传统法文化观念与社会主义法文化观念的对接与融合,使之成为城管执法的坚实基础,执法行为规范合理,不与制定法相矛盾,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与广大民众利益相背离。
法文化观念的普遍性还包含对法传统认知,对现实法的接纳和对未来全球法融合的迎合。国家法律形成和法治完善,最终取决于社会和经济需要。法文化观念的普遍性是依客观需要催生法律规范的合理内因,构成城管执法的法理基础。
4.3 实践平台--法文化的理论性。
法文化理论常以具体的良序公俗体现出来,从而有实现社会秩序的可操作性。
中华民族法文化理论体系与当前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强的同一性。
历时看,核心价值观是法文化的浓缩,法文化则是核心价值观的理论之源。国家真正形成稳定的法律秩序,只能依靠法文化观念的社会化,即社会里人与一人之间权利义务拥有能够担当起法律自觉的社会法文化观念。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为自己实现依法治国实践而做出的顶层设计,也是为自己量身定制的法治目标,是国家法文化观念在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涵的实践路线和操作规程。城管执法作为与民众时刻都在打交道,上接政府,下联民众的城管执法是传统法文化观念和社会主义法文化观念的重要实践。
法的意识依赖对行为的社会评价与自律,并以此构成约束自身"内在秩序",即法文化观念的内化。"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法文化观念实践的价值取向,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化和实用化。法文化观念与法律关系极为密切,前者决定并影响后者的发展,中国传统法文化观念中人的精神支柱往往成为社会价值的共同基石.
从法文化实践内容上看,在中国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这样的术语虽然没在科学社会主义著作中表述过,但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思想和理论客观上是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指出"社会和谐"、"自由人联合体"、"共产主义定义为人和自然界之间、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共同富裕"也包含了对社会主义社会物质基础必然要求的深刻揭示。国家和政党提出的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人民当家做主、科学文明、民族共和、社会和谐等主张,客观上是人本主义的纲领范畴。以共同富裕、民主法治、科学文明、和谐共生、公平正义等观念作为法的渊源,在执法时可以起到决定性的权衡作用。
很多重要的正式法源本身就包含有本民族或他民族的非正式法源的意识形态。
从法文化实践方法论上看,其实现方法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以人格完善为评价,以礼乐礼仪为表现形式,以礼仪道德说教为主要内容,形成整套礼仪以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成为中国古代的行事的规矩习俗。法文化观念与伦理之间的密切源于法律与道德的密切,两者都是为了规范人的社会行为。人类从一开始,法文化观念就与道德融合一起,既便从法律文化或法文化观念里产生出法律,法律仍然与道德并驾齐驱,这一点从现代法文化观念体系就可以看出。现实生活中,法文化观念范畴与伦理学概念时常相互渗透、相互借用、相互转化。法文化观念以法律为研究对象,伦理学以道德为研究对象。前者以研究法律具体条文背后的东西为己任,后者以社会道德观念为依据。在正式法源无从规范条件下,可以依靠非正常法源获取社会正面效果以吻合伦理的正当性和社会普遍性,从而表现特定时期民族对生活观念、生存方式和生命规矩的选择心理指向.
法文化心理是社会法文化的重要指标和功能性特征,体现一个民族对生活规矩的接受、认可、维护和坚守。可以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对心理认知活动产生规范、感召、顺应和震慑的作用,构成一代代人的心理认知标识。不论是人性善还是人性恶,法的文化教化就在不知不觉中对一代人又一代人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对法文化的顺应成为一个民族普遍性的忠诚,也成为一个民族不论分成多少阶级的共识,以此维系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不讲规矩的人往往会被社会借助法文化形态如公序良俗的指斥,形成强大的心量暗示。
这样就形成法理的渊源。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中华民族传统法文化观念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如前所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具有共性。从法文化历史上看,传统法文化观念、科学社会主义法文化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文化观念和城管部门执法法文化观念的共轭为城管执法奠定了法理基础。传统法文化观念对于社会主义法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置放在传承法文化观念形态里,才能彰显其理据的真正价值和实践意义。而核心价值观实现条件在于社会整体是否存在尊崇法治的法文化观念养成,是否有追求法治的信念。因此,出台有法文化特色的城管部门法,改善社会整体法文化氛围,加强城管执法部门法文化建设,提高城管执法人员法文化水平,以及培养城管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文化观念,在法理上具备了形成破解城管执法困境的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