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甚至已被多国纳入国家立法范畴。全球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始于英国工业革命后,18世纪30年代的英国工业革命促使其经济迅速发展,但同时劳动者因工作死亡的数据也居高不下。1802年英国通过《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成为世界首立劳动法的国家;1864年,英国又颁布《工厂法》(Factories Extension Act) ,适用于规范工业健康发展[1].继英国之后,欧洲其他工业化较早的国家 ( 瑞士、德国、法国等) 也先后颁布类似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1970年美国为“保护国家人力资源,尽量保证全国每个工人都能在安全和健康的条件下从事工作”,颁布了《职 业 安 全 卫 生 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Act)[2,3].由此可见,社会、经济变化对建立、发展国家职业卫生体系有重要的约束和促进作用。
随着各国工业化的不断进步,在20世纪70年代后全球出现了职业卫生立法高潮,现在各国仍不断有新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颁布和实施; 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下,很多国家已将职业病防治专业医师 (occupational physician,OP) 配置明确写入有关立法。说明职业病防治专业医师的设置不但可全程跟踪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机体健康情况,更能有效防治职业病的发生发展,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文就目前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及我国的职业病防治专业医师配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情况概述如下。
1 美国
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OSHA)、职业安全与健康复审 委 员 会 (OSHRC) 和 国 家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 研 究 院(NIOSH) 等,是专门负责职业病研究、防治和监督的机构。据2011年数据统计,美国全国作业场所职业病例为20. 75万人,达到历史最低水平; 其中皮肤病3. 33万人,呼吸系统疾病1. 81万人,中毒病例0. 25万人,噪声聋病例2. 07万人,均为历史最低水平,与2001年比较,职业伤害和职业病发生率下降了42. 3%[4].上述数据充分说明美国的职业卫生体系实施切实有效。
为了解决职业病预防、发病与诊断涉及的多学科交叉产生的问题,美国许多大学和医学院设立了专门的职业病医疗专业,培养具有职业病防治能力的医学人才。但美国没有政府设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任何普通执业医师、甚至家庭医生都可以根据法律对职业病进行诊断。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已被纳入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同时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5].
2 日本
日本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职业伤害与患职业病的人数逐年下降,70年代初为30 869人,1986年日本缺勤3 d以上的职业病患者为14 547人,此后稳步下降,2002年降到最低点7609人后开始出现反弹,2008年上升至8874人,比2002年上升了16. 6%.2009年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为7491人,是历史最低水平,比2008年下降15. 6%,比1986年减少了7 056人,下降48. 5%[6].2010年职业病患病人数为8111人,罹患职业病人数下降与其严格地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运行措施是分不开的,值得我们借鉴。日本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主要由政府和民间机构两部分组成。厚生劳动省是中央一级的政府机构,是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中,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管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
日本法律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选任有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雇用全日制劳动者不足10人的工作场所,雇主 ( 事业者) 可直接管理职业卫生事务; 雇用全日制劳动者达到或超过10人的工作场所,雇主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产业类别选任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有安全卫生总管理者、卫生管理者、OP(OP大多是兼职,充当专家或顾问的角色) ,OP资质有专门的考核过程和要求,称之为职业病专科医师制度 (certified occupational physician system,COPS)和安全卫生推进者 ( 或卫生推进者)4类[7].
企业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其总经理是职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职业卫生预防工作中负责: (1) 建立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2) 全日制劳动者超过50人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康安全委员会,每个月召开有OP参加的会议,讨论职业卫生问题与对策; (3) 全日制劳动者人数超过50人的企业必须雇佣兼职OP并设有卫生工作人员。卫生工作人员需具有都道府县劳动局颁发的资格证书,负责健康委员会OP建议的现场职业卫生测量工作。全日制劳动者人数超过1 000人以及人数有50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必须雇佣专职OP并设有卫生工作人员[8].日本的职业卫生立法、管理和实施工作是目前全球范围内职业病预防工作做得最细致的国家。
3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职业病主要包含以下8种,按发生率排序依次是肌肉骨骼劳损、精神疾病、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呼吸系统疾病、接触性皮炎、心血管系统疾病以及职业性肿瘤。根据澳大利亚职业安全法 (2008年) ,2009年 澳 大 利 亚 成 立 了 职 业 安 全 委 员 会 (Safe WorkAustralia) ,成为联邦政府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的官方机构,隶属 于 联 邦 政 府 教 育 就 业 和 劳 资 关 系 部 (Department ofEducation,Employment and Workplace Relation)[9].职业健康监护必须在执业医师的监管下开展,具体工作可由执业医师或者具有合适资质的人员执行,如职业卫生护士等。雇主需与雇员协商选择负责监管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不需要另外考取职业病诊断资格,但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