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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发展中政府规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16 共42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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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国电商发展中政府规制困境探析
  【第一章】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导言
  【第二章】电子商务建设中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电子商务发展对政府规制的要求
  【第四章】电商发展中政府规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五章】美韩两国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的经验与启示
  【第六章】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我国电商发展中政府体制研究参考文献

  四、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网络经济迅猛发展,其中电子商务开启了一种基于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商务活动的商务模式,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发展对产业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起到了重要驱动作用。然而由于政府规制存在诸多问题,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规制,难以适应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

  1.政府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能适应政府规制的新需要

  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己经发展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更好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需要政府更好的发挥调控和推动作用但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协调和推动手段还停留在适用于传统经济活动的水平。政府实现对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密切关注的前提是政府自身信息化程度达到一定水平。虽然,当前电子政务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发挥的作用水平还有待提高,如许多政府部门采购了大批的硬件设备只是用来处理一些口常事务。电子政府建设更多的集中在硬件信息基础设施上,在软件开发与应用方面还存在很大不足。随着电子政务信息交互程度的提高,政府提供服务程度和质量也在不断提升,适应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网络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多地需要软件系统的应用,然而,目前政府在这方面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存在着一定差距。

  2.缺乏统一的组织与协调部门

  电子商务这种创新商业模式涉及到从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各个参与主体及相关服务机构,如厂商、消费者、金融机构、物流、工商、税务、经贸部门等。

  各主体与部门之间都有自身所追求的利益,无法自发地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因此需要跨部门机构来组织协调各方面之间的关系,旨在发挥政府的作用,更好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然而,我国目前缺少这样的部门,各政府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互不协调,数据信息难以共享,存在重复建设问题,这样必然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发展而来的,其虚拟性、开放性等特征带来了比传统市场更多的不确定性,这就给政府的协调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地方性法规各自独立,无法形成统一协调和发展格局。这样导致无法实现对各地区、各部门电子商务的统一规制,造成规制缺失,致使电子商务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最终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3.政府部门缺乏复合型人才

  网络经济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经济相比具有特殊性,对于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网络经济的规制需要复合型人才,此类人才需具有经济、法律、网络等知识储备。具体而言,能够清楚的认清世界经济和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对网络、电子商务以及行政管理有所研究,同时还能够将传统经济规制经验与网络经济规制相结合,将法律法规运用到当中去的复合型人才。当前,我国政府各职能部门存在着此类复合型人才缺失的状况,当下政府部门更加注重的是对传统经济活动的规制,对网络经济的规制还有所欠缺,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电子商务规制所涉及到的涵盖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熟悉,甚至无所适从,从而造成在规制层面出现管理失当行为。高素质网络经济规制复合型人才的缺失造成对电子商务活动规制缺位,不利于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

  4.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没有达到成熟阶段,正处于迅速成长期,此阶段尤为关键,需要政府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规范和推动电子商务健康、持续的发展。电子商务这种创新商务贸易模式与传统商务活动存在很大的差别,它的交易和流通方式独具特性,也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律,因此,适用于传统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并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所以,需要政府制定和出台专门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

  目前,对电子商务规制主要依据的现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制定较早沿用至今,其中针对网络经济行为的规定基本没有,而外部经济环境己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从而使得相关部门在执法规制时,由于法律缺位导致对规制对象行为难以定性。例如,网络广告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短,这方面的立法不尽完善或还缺位,虚假广告,特殊商品广告未经审查就通过网络发布以及一些网络广告经营者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现象为政府规制带来了许多困难和问题。

  除了以上基本法律外,政府部门还出台一些具体涉及到电子商务以及网络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如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1月28口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6月1口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于2012年3月12口发布的《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2月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但是有关电子商务的基本法缺失,对电子商务规制的法律环境并不理想,具体的法律规范如竞争行为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等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进行规制所参考的法律比较零散,内容分散,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政策立法,具体实施起来比较困难,而那些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文件,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无法达到规制的目的。相当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网络经济发展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还无法做到像发达国家那样完善。我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建设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导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安全、隐私信息保护以及信用风险等方面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电子商务与传统经济活动的区别,因此,切不可将规制传统经济的理念生搬硬套到对电子商务的规制中,更多应该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宽松有序的发展环境5.管辖权限难以界定,取证方式难以明确。

  电子商务依托于互联网通讯技术发展而来,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征,使得电子商务市场不同传统市场,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进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交易依托于平台,交易双方并不见面。电子商务市场的这些特性为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困难。当电子商务市场中经济主体做出违法行为时,将这种违法行为界定在违法人所在地,消费者受害地还是网站所在地,以及何地政府进行规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由于没有专门法,政府部门需要运用其他相关法律进行相关处罚,但是对其授予的职权并不相同,加上电子商务市场特性使得网络违法行为给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三)政府规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政府在对电子商务规制中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具有双重目标,既要追求委托人的公共利益,又要追求自身利益。①因此,政府会利用拥有大量资源的优势,加上政府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会为谋求自身利益而牺牲委托人的利益,通过行政垄断、保护主义等寻租手段获取利益。在电子商务市场中,政府规制背后隐藏有经济利益,一方面,政府会强调部门利益,当存在利益时,相关部门争相规制,无利益时,各部门就会相互推谱,难以实现有效规制,另一方面,政府规制意味着存在寻租机会,市场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政府官员提供报酬引诱,以使其制定有利于提供报酬的市场主体而损害委托人的政策,这样就会导致市场中大量经济资源浪费在寻租活动上,这种负外部性会降低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增加市场经济活动交易成本,不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此外,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公共产品,需要政府利用其拥有大量的公共资源和权力优势来提供,并保证其实施,但是政府的制度安排落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导致电子商务市场难以受到良好的制度约束而问题层出不穷。

  第二,政府管理信息程度差的深层次原因是行政体制的影响。伴随政府信息化推进的行政体制改革,政府实现信息化并不是信息软硬件的简单应用,更多的涉及到整个政府机构制度、流程等全方位的改革。目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政府的信息化建设,阻碍了电子政府的建设,影响对经济活动的协调和推动。在目前行政体制下,领导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领导层对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重视程度在推动政府信息化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信息化推进的成败,但是领导决策层对这方面的认识和重视还远远不够。

  第三,在传统市场上,不论是法律的有效性还是法律地执行都是在相对固定的区域内发挥作用,也就是说,责任区域是一定的。不同地区、区域间发展程度的不同导致发展政策和法律环境不平衡,加上各地区实际发展程度不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只是适合于对本地区经济活动的规制,因此,各地区政府职能部门规制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所依据的法规、政策各不相同。很多情况下,各地政府部「J对同一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操作也不一样,加上各地区间并没有信息交流的平台,无法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增加了跨地区、跨部门间的联合规制难度,阻碍了对全国电子商务实行统一规制的进程。

  第四,无论是政府缺乏高素质网络经济规制人才,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需要,还是政府规制的越位、缺位和错位,深层次原因是政府作用没有发挥好,其服务和规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极为迅速,可谓是一口千里,发展过程当中由于市场失灵与不足必然会导致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政府密切关注市场经济的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提供市场所需要服务,规制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但是由于政府管理水平与效率有待提高,对未来经济发展预期缺乏前瞻性,以及从政府认识问题到相关政策与措施的实施再到政策措施效果显现存在时滞问题,导致政府部门无法及时有效做好相关准备和规制工作。

  第五,政府有关部门对传统经济活动规制己经形成系统成熟的规制模式,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以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代表的新一轮信息技术变革的兴起,会出现各种新的问题,传统经济活动规制思想并不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市场中经济活动,同时政府规制也不可能迅速地跳出传统规制模式,因此,传统规制意识转变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变化的进度,导致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出现了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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