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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建设中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16 共43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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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国电商发展中政府规制困境探析
  【第一章】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导言
  【第二章】电子商务建设中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电子商务发展对政府规制的要求
  【第四章】电商发展中政府规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五章】美韩两国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的经验与启示
  【第六章】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我国电商发展中政府体制研究参考文献

  二、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

  (一)政府规制的概述

  1.政府规制的内涵

  对政府规制的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国内外学者对政府规制内涵的界定尚未达成一致。传统经济规制的代表卡恩教授认为:"规制是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比如进人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用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①斯蒂格勒认为:"规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规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作为一种法规,规制是产业所需要的并为其利益所设计和主要操作的。"②对于政府规制的界定,我国学者从自己研究方向提出了独到见解余晖提出"规制是指政府的许多行政机构,以治理市场失灵为己任,以法律为根据,以大量颁布法律、规章、命令及裁决为手段,对微观经济主体的不完全是公正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直接的控制和干预".③于立、肖兴志认为"规制是指政府对私人经济活动所进行的某种直接的、行政性的规定和限制".④谢地认为"规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实现某种公共政策目标,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主要通过规制部门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价格、投资及环境、安全、生命、健康等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来实现".⑤综合各个学者对政府规制涵义的界定,本文认为政府规制应是政府部门为了治理市场失灵,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直接控制和干预微观经济主体由于市场失灵所引发的不公正行为。

  政府规制可以分为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直接规制又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的领域主要包括自然垄断领域和信息不对称领域,是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率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利用,政府机关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规制。社会性规制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间接规制是仅对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行为加以规制,是司法部门依照反垄断法、商法、民法等法律,对垄断行为、不公平竞争进行的规制。间接规制不直接介入经济主体的决策2.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的主要目标和手段。

  政府规制的目的是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经济安全运行。对电子商务进行规制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基本建成。","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可以多种手段来实现对电子商务的规制,通过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加强行政规范力度,推进政府信息化建设等法律、行政、技术手段实现对电子商务商务市场中事前、事中和事后规制。

  (二)电子商务发展中引致政府规制介入的理论

  1.理性经济人假设

  西方古典经济学将市场主体假设为理性经济人,其认为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受利益驱动,并将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唯一的追求目标,在做出经济决策时是充满理性的,精于判断和算计,只要一有机会,为了利己不惜损人,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利益。当然,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由于存在着经济行为费用,市场主体会出于费用高低的考虑是否采取绝对理性的最优行为。不论是在B2B, B2C还是在从C2C中,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导致电子商务市场中出现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因此需要政府规制介入到电子商务市场当中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投机行为。

  2.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是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睦和非竞争性的体征,在公共产品消费中"搭便车"现象极为常见,导致私人不愿提供这种产品。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公共产品,需要政府来提供。

  3.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活动给其他经济行为主体带来了一定的利益或是损失,这些利益或损失并不是从事此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所获得或承担的,这种利益或损失的附带影响是"非市场性"的,也就是说,所产生的这种外部经济效果,没有人为此获得报酬或是付出代价,这种效果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应出来。经济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使他人或社会收益,受益者无需付出代价;负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行为活动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损失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市场经济体制无法有效发挥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电子商务市场中也存在着这样的市场失灵,因此需要政府发挥作用规制市场主体投机行为,减少负外部性。

  4.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信息经济中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它在信息经济学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其中,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市场主体对相关信息的掌握程度是不同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一方为信息优势方,而信息比较贫乏一方为信息劣势方,信息优势方凭借充分信息会损害信息劣势方的利益,导致信息劣势方处于不利地位。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其中逆向选择是由George Akerlof在其论文《柠檬市场:

  质量的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中提出来的,他通过研究二手车市场,发现买卖双方对车况的了解程度有所不同,从而导致买者只愿支付平均质量的价钱,所以卖者将高于平均质量的旧车退出市场,最终导致优质的旧车会退出二手车市场,而劣质的旧车则会留在市场,使得旧车市场充斥着劣质的二手车,从而导致逆向选择问题。道德风险问题则是指双方合约签订以后,由于监督或激励机制不完善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通常出现在委托一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作为信息优势方会做出隐藏信息等行动从而损害委托人利益。因此,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会导致市场交易不确定性增加,增加交易困难,影响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会引起信息优势方欺诈信息劣势方,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引发制假售假行为,恶化市场秩序,因此需要政府进行规制来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与稳定。

  5.凯恩斯主义理论

  凯恩斯(1936)在其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提出解决市场失灵、避免周期性经济危机,要求政府积极干预经济,通过政府投资、控制货币流通量等宏观调控手段来解决需求不足、失业严重等问题。在此基础产生了"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采用扩张性的经济政策,通过增加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即扩大政府开支,实行财政赤字,刺激经济,维持繁荣。凯恩斯主义是经典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在20世纪初,美国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出现危机,生产过剩、垄断组织、收入差距等问题口益严峻,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由此形成。以有效需求管理为核心的凯恩斯主义的出现,使得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增加公共投资、控制货币的调控政策,最终帮助西方国家渡过危机。电子商务市场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对其进行规制。

  (三)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理论演变

  市场的失灵使得政府的介入变得不可或缺,而电子商务的兴起一方面扩展了市场的范围,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使政府的介入和管理面临着新挑战。规制经济理论主要着重论述了政府应该怎样在市场经济中定位自己的角色,对经济进行合理干预,该理论主要经历了规制公益理论、规制俘获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和激励规制理论。

  1.规制公益理论

  规制公益论认为政府的规制政策为了解决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而出台,是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制定,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政策。为防止企业进行价格垄断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该理论认为应该在某些方面对企业进行管制,包括对企业进入某一行业进行限制,对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标准化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价格限定等。该理论之所以主张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的规制政策,是由其理论假定决定的,其假定政府有能力对市场做出正确反应,进行理性分析,从而能够通过规制政策改进社会福利,但事实并非如此。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规制公益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尤其是在政府是否能够明确公共利益所在以及是否能够做出代表公众的理性决策两个问题上争议很大,同时现实中出现了越来越多与理论相悖的事实,即很多学者发现,许多规制政策朝着有利于生产者的方向发展。

  2.规制俘获理论

  规制俘获理论认为,在实际中,政策机构制定出台规制政策是基于产业对相关政策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为产业所控制,相关产业或者产业中的垄断企业对一些政策有需求,通过游说政策制定机构或机构中的个人,促成了一些政策的制定最终这些产业政策的出台并没有起到公益理论想要达到的增加社会福利的效果,反而是提高了产业或某些垄断企业的利润。规制俘获论在一定程度上是用实际经验对规制公益论所进行的反驳,它比规制公益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但是,该理论并没有对俘获机理进行详细分析,而真正对政府规制进行系统分析的则是规制经济理论。

  3.规制经济理论

  规制经济理论是由施蒂格勒创立的,他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对政府规制行为进行分析,将之前主要由政治学研究的政府规制问题引入经济学领域,进一步分析了规制机构的政府效用函数。该理论认为,某些利益集团基于政府拥有改变利益格局的资源优势以及政府会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而游说政府制定满足利益集团要求的规制政策以改变社会福利,获得利益。因此,规制主要是根据产业利益集团来设计和运作的,政府这样做的目的是并不一定是为公共利益,也不完全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是更倾向于使利益集团获益。

  4.激励规制理论

  近年来,激励规制理论的出现将研究方向转向如何制定合理的规制政策,而不再讨论规制的基本问题,该理论主要关注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怎样通过激励性的政策措施促使企业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这些政策措施并不对企业的具体行为做出规定,而是留给企业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和决策空间,但是会通过激励性引导,使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增加社会福利。其分析框架是建立一个委托一代理模型,委托方是政府,代理方是受规制的产业或企业,委托方是在代理方利用信息优势以及基于利润最大化动机所形成激励性约束下进行规制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表现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方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对代理方行为进行最优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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