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单位工程决算审计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8-26 共3748字
2.建设资金使用方面的审计
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主要从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来进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工程价款结算真实性、合法性;待摊投资超支幅度及原因,有无将不合法的费用挤入待摊投资;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正确归集建设成本;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1)了解建设项目类型,核实批复土地成本价,是否存在少交土地出让金
在审计投资商开发项目时,就牵涉到土地出让金计算的问题,根据城区基准地价表先核定该地段为哪级土地,结合审阅《建筑面积复核及建筑加层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建筑面积复核计算式”中列示的商业建筑面积与住宅区建筑面积的占比来计算该地段的加权平均地价,从而核定开发商是否交足土地出让金。
(2)不同建设项目之间是否有成本混淆情况
在同一管理机构下同时存在几个建设项目时,首先要区分不同建设项目划清成本核算归集的正确性,是否存在甲建设项目的成本挤入乙建设项目成本中。
(3)核实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挤占工程成本,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等情况。一是利用资本金计算利息、超过债资比税前扣除利息,将不合规的费用挤入工程成本。比如,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企业合资成立一个项目建设公司,在账务处理过程中通过“财务费用---向其他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对资本金进行利息计算支出;关联企业之间超过债资比(非金融企业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2:1,超过该标准而发生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比如,关联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1000万元,那向其债权性借支超过2000万元部分所发生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计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在税前列支。二是利息收入未冲减工程成本,转移收入进行利润分配。有些上市公司的投资商,利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列示每期收到的建设资金利息收入作为该公司的营业利润入账再进行股东利润分配。
(4)核实管理费用开支的真实性,是否超标,是否存在过大开支
在审计时我们要严格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九项规定》、《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等相关规定执行,重点审计公务接待是否有接待函、执行是否超标,公务用车是否符合标准、车辆档次是否超标,是否存在或变相滥发津补贴行为,大额办公用品开支是否有明细货物单据,是否存在套现行为等。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省九项规定的支出不能计入费用,应冲减。
(5)核实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是否存在账外账或账外资产
首先要了解与建设项目发生往来的单位明细,对照合同或协议了解各相关单位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多支付行为;对于那些无合同无协议的单位往来,要一一排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例如,有的建设单位将建设资金违规借支给其他单位一段时间后又收回,存在挪用行为,给建设资金的安全性带来隐患;有的建设项目安置被拆迁户时,在建设安置区时,未将安置后的空房估价入账,形成账外账;有的建设项目征用红线范围外的土地长期挂单位往来,未入固定资产账,使固定资产长期游离在固定资产账外,疏离了监管,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6)审查建设项目税、费计缴情况,是否存在漏交税费问题
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款项一般采取预付工程款的形式,审计时,根据“预付工程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看施工单位是否已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审查“待摊投资”、“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看建设单位是否交纳土地报批费、综合报建费等。
(7)配合工程结算审计,审查施工与建设单位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工程内容、重复支付情况
建设项目在通过整体招投标程序后,有时存在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内容中的土石方工程、门窗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等总承包合同内约定由总承包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出去(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发包人直接付款给分包人),施工单位却将此部分内容计算在送审的施工结算资料中的情况。在与工程审计组成员配合时,要将财务工程款支付情况与建设项目招标清单内容一一进行核对,及时告之工程审计人员此部分内容建设单位已单独支付款项,避免重复计算重复付款情况的发生。
四、依法处理,注重审计成果运用
1.对于重大决策失误(可行性论证不充分)或项目报批审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可以以审计要情或呈阅件等形式报告政府,以引起重视,及时解决纠正。
2.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视问题的严重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处理,能及时纠正的,应以审促改的目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制度的,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应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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