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整改比率分析
落实整改比率是指已得到处理的、落实审计整改完毕的金额占政府审计实际发现问题金额的比率。政府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主要由需要上缴财政、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归返原渠道、调账处理或自行纠正的金额构成。已整改完毕的问题金额指相关单位或部门已落实审计处理结果中的要求上缴财政、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归返原渠道、调账处理或自行纠正的金额。落实整改比率充分反映了政府审计监督与财政资金安全之间的关系,是审计监督效能最重要的衡量指标。落实整改比率越高说明政府审计监督效果越好,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就能得到有效保障。表4是根据2008-2012年《中国审计年鉴》北京市审计数据,汇总整理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已得到处理的、落实审计整改完毕的金额情况,并计算出政府审计监督的落实整改比率,利用该表可以具体分析北京市审计机关的财政资金审计监督工作力度及审计问题落实情况。
数据 来 源:根 据 历 年《中 国 审 计 年 鉴》整 理 计 算,其 中2012 年已调账处理金额包括已缴纳其他金额
由表4可知,相关单位或部门落实审计结果整改比率的情况还是令人满意的,大多数年份中,问题单位不仅纠正了财政资金使用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而且还超额完成相关整改任务,尤其是2012年落实整改比率超过10倍,体现出被审计单位对政府审计监督的重视,政府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得到尊重和落实,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得到保障。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其中的一些问题,政府审计监督的落实整改率变动较大,说明我们的审计监督力度还不够大,缺乏持续性,政府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效果跟踪,不能止步于审计监督报告上报上级部门阶段,必要时须组织二次审计。
五、当前政府审计制度监督财政资金运行存在的问题
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决定经济运行的效率。结合上述关于政府审计监督与财政资金安全的相关性统计分析发现,现有政府审计监督制度对维护财政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发挥了良好的外部作用,充当了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守护者、权力规范运行的“紧箍咒”以及反对腐败的利剑,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财政审计监督制度开始执行时间较晚,目前制度体系的设计和运行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对一些隐蔽的财政资金违法使用行为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我国现有的政府审计监督制度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双重领导体制制约了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持独立性和权威性是政府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没有独立性,就没有政府审计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就不能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不能有效履行代表委托人监督代理人的职责。我国政府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工作既要对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又要对本级政府负责。在这种审计环境下,地方政府既作为本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对象,又是本级政府审计部门的行政领导,为其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人员经费等保障,这就使得政府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时,尤其是对重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遇到很多的干扰因素,加大了审计机关的工作难度,制约了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这种管理体制对监督地方财政资金使用行为非常不利,地方政府部门可以很容易通过行政施压审计部门或更换相关审计领导,弱化审计监督的作用,如饱受社会诟病的审计“牛皮癣”问题的长期存在。
第二,政府审计监督法制建设滞后,审计监督缺乏权威性。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我国《审计法》虽然早在1994年就制定通过,2006年通过修改和完善,但政府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些问题依然无法可依,同时相比其他司法监督、纪检监督等监督方式对被监督客体拥有的直接制裁权,政府审计监督机关不能直接处罚被监督对象,只能事后将有关审计结果报告反馈给相关部门和领导,不能实现全流程监督,这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政府审计监督法制建设的滞后,为一些单位和部门人员利用漏洞违规骗取财政资金提供了机会。
第三,政府审计监督形式和手段相对落后,监督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审计监督必需的现代化设备配套程度和审计经费的保障程度等关系到审计监督质量的高低和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先进的审计设备、完善的审计服务体系有利于发挥政府审计监督的效能。我国审计监督信息化建设落后于时代的需要,政府审计机关监督多依靠传统的监督手段和方法,审计时间长,需要的工作人员多,审计监督的效率低,覆盖范围小。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深入发展,政府财政资金违规使用手段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传统的审计监督手段和方法发现新型违规问题十分困难,政府审计监督需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发力。
第四,政府审计机关自身由谁监督问题尚未明确界定。现实经济生活中,监督体系应该是一个封闭的循环系统,不能有单位或部门脱离监督系统。“审计机关是监督别人的,谁来监督审计机关”要求我们重视审计机关自身监督问题,审计机关及工作人员自身清正廉洁,才能依法开展审计工作,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贿赂,保证审计报告的客观公正。我国《审计法》只是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尚未具体明确政府审计机关应被如何监督、怎样监督。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政府审计机关自身的监督问题关系到审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解决审计机关监督问题,防止审计部门和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保证审计工作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