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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8-17 共4706字
摘要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依法治国,使廉政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更加明确;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中国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

  近几年开展的反腐行动,无论在气势、规模、力度还是效果上都是空前的。“猎狐 2014”、APEC 反腐执法合作网络等海外反腐行动成为新常态;截至目前,中央巡视组已经进行了 7 轮巡视工作,31 个省份近两万名各级官员因违反党纪国法而受到惩处,落马贪官的数量和级别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和预期。

  腐败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制度漏洞与低廉的腐败成本。现阶段,“不敢腐”已经初见成效,但是要达到“不能腐”“不想腐”还必须建立起科学健全的监督与问责机制。反腐败工作和政府审计问责之间有紧密的联系:

  推进反腐败工作有利于落实审计问责,问责的有效执行可以有效遏制腐败[1].

  一、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框架及实施现状

  (一)审计问责制度框架

  政府审计问责制,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各级行政部门资产使用去向、效率、效果以及相关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体制。我国的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基于行政模式,具有审计监督和行政执法的双重性质。在实际运行中,该制度是以审计机关为主导,司法监察等部门协同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的一种制度。前任审计长李金华曾谈到,审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一种情况是属于一般的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问题,审计机关即可做出处理决定。而有些涉及经济犯罪线索的问题,审计机关是无权处理的,要移交给公安机关、检察院,由他们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还有一些是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审计机关移送到相关问责机构进行处罚的则要求问责机构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二)审计问责制度实施现状

  根据审计署近几年的年度绩效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告[2],笔者进行了数据整理分析(图 1,图 2,图 3),以了解目前我国审计问责制度实施情况。

  图 2 说明,我国审计问责主体较为多元,审计机关与司法监察等部门相互沟通合作进行问责。

  二、我国审计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问责”制度是 21 世纪后才系统地提出,198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我国问责制度向制度化、常态化和法制化迈进了一大步[3].几十年来我国从未放松过建立健全审计问责制度,但是和一些问责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仍存在较多不足。

  (一)缺乏协调机制,异体问责薄弱

  我国法定的审计问责主体之间没有很好地协调机制,这导致问责结果的不确定性或者出现无人问责的情况。另外,当前我国审计问责实施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问责主体相对单一,异体问责较少发挥作用[4].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我国的审计问责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等[5].但就实际实施情况来看,我国审计问责主体主要是执政党、行政系统内的机关,而更有效的异体问责如人大问责、民主党派问责、司法问责、社会问责、媒体问责等较薄弱。例如,各级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极少行使问责权,引咎辞职也多是由上级政府或党组织促成的。尽管同体问责较异体问责更具灵活性、及时性,但是同体问责极易让人产生不信任感,容易出现官官相护,下级当上级替罪羊的现象。

  (二)问责对象不明,问责内容狭窄

  问责对象的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的行政权责划分不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职权范围交叉,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内部权责界线模糊,从而在对责任进行追究时,就会出现无法准确划定问责对象的问题。在这样的行政体制下,部分干部有权无责、权责不一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政府决策机制不完善,导致集体讨论、集体表决往往成为相关政府人员逃避个人责任的借口,在审计问责实施过程中,问责对象主要是被审计单位,基本不涉及个人责任。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降低了官员腐败成本,也极容易由个别腐败现象演变为集体腐败。从实践中可以看到,个人是大多数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源,甚至给整个单位带来不正之风,因此,不严格追究个人责任,会使审计问责的效果大打折扣。

  问责事项的覆盖范围亟须扩展。目前我国的审计问责大多针对审计机关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而对那些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人,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或虽有书面规定却难以操作,导致无法问责。此外,“任中问责”

  在实践中尚未广泛开展。政府审计问责制虽然是追究相关单位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但其更重要的目的是让政府干部没有机会腐败,不敢滥用权力,防患于未然。我国要将反腐败常态化,就必须建立一个包含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惩戒在内的全方位系统的政府审计问责体系。

  (三)问责后续措施不到位

  在执行审计问责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问责后续保障措施不完善,导致无法进行问责或达不到理想的效果。一种情况是部分问责项目没有对应的问责保障措施。另一种情况是问责保障措施没有很好地落实到问责项目当中,如涉及经济犯罪线索,移交给相关部门后要求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既没有规定具体的落实决定期限,也没有明确规定未按审计决定执行的后果。

  (四)问责透明度低,公众参与度不高

  近年来审计报告逐步公开,但是审计后的问责却还没有做到像审计结果一样公开透明。公开本身就是一种力量。就目前来讲,审计问责结果还不够公开透明,审计问责的过程基本上属于幕后操作,公众对问责相关情况的知情度不高。“暗箱操作”严重影响了政府审计问责制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由此可知,公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同时也使公众问责监督不能得到落实。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文化水平得到显着提高,政治参与意识也有所加强,但总体来说,受各种客观条件和公民主观观念的影响,公民的参与热情还不高。公民是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力量,只有公民都参与到问责中来,政府审计问责制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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