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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审计过程中的机制比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03 共24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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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国家审计工作中的问题探究
  【第一章 引言】国家审计工作机制创新研究现状及内容
  【第二章】国家审计概念与相关理论
  【第三章】国家审计工作机制发展现状分析
  【第四章】国外审计过程中的机制比较
  【第五章】国家审计工作机制创新路径
  【第六章】国家审计系统机制完善对策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审计工作机制创新体系构建结语与参考文献

  4 国外审计工作机制的比较分析
  
  模式是基础,不同的模式决定不同的审计工作机制,比较国外的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4.1 立法型模式

  立法型审计体制最早产生于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英国,后来逐渐发展到了美国,因此也常被称为英美模式。这种审计体制后来被很多国家所采用,成为了当今世界上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国家审计形式,其中以美国、英国和加拿大最具有代表性。在立法型审计体制中,立法部门负责管辖国家审计机构,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维持各种权利之间的制衡机制。具体来讲,立法型审计体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实行立法型审计模式的国家,在政治体制上一般采用了三权分立的模式,立法、行政、司法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在行政机构体系中一般都建有单独的立法机构,且制定了完善的审计立法程序,这充分保证了审计部门发挥其特定的审计职能。

  (2)立法型审计模式下的国家审计机构一般直接听从议会和国会等立法机构的指挥并对其负责。机构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负责检查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记录,保证其符合法律要求,对于此类单位财务部分存在的非法操作,需及时向立法部门报告。此外,国家审计机构还可以为国家审计法律的修订提供建议,以保证法律条款与企事业单位现有审计条件相一致。

  (3)由于当代社会经济活动受到国家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而国家审计机构受到国家立法部门的直接指挥,且其工作范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立法型审计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构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4.2 司法型模式

  司法型审计体制最早产生于法国,其产生年代比较早,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审计制度,也是当今世界上使用较为广泛的国家审计制度之一,其中以法国、葡萄牙、意大利和西班牙最为典型。由于法国当时在世界各地拥有广阔的殖民地,所以这些殖民地的发展中国家后来也大部分沿袭了这种审计体制,主要包括古巴、巴西和乌拉圭。不同于立法型审计体制,在司法型模式中,国家审计机构听从司法部门的指挥并对其负责,有些国家的审计机构还内设了审计法庭,负责审理违反法律或导致大规模财产损失的案件,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司法地位与权力,具有很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司法型审计体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国家审计机构受到司法部门的统一管理,法律赋予了审计机构一定的权威性,使之有权独立完成国家行政机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从而保证了国家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2)司法性审计体制中审计机构对于高级官员的聘任都是采用终身制,这一聘任机制不仅可以确保审计机构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和工作能力,更重要的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战争等不可预料因素导致的机构混乱,从而确保审计机构岗位设置的稳定性和审计政策的一贯性。

  (3)与立法型审计机制不同,司法性审计机制中的审计机构的主要工作不是负责向立法部门提供对于审计政策的建设性建议,而是在于检查监督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记录并在发现违法行为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奖惩相关单位的官员或责任人。这种审计体制的一大缺点就是国家审计机构审计范围有限,不利于其职能的全面发挥。

  为此,很多采用这一审计机制的国家已经着手采取相应措施,如意大利司法部门要求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不能仅限于财务记录,还应包括对绩效情况的审查,而法国的审计机构也开始将工作范围扩展到了除财务审计以外的方面,如对公共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进行检查和监督。

  4.3 独立型模式

  除了隶属于立法或司法部门的国家审计机构,还有一些国家的国家审计既不归立法部门所管辖,也不归司法或行政部门所管辖,也就是独立型模式。国家审计机构在这种审计模式下是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一切工作的最高准则都是法律。在这一体制中,审计机构工作人员虽然也具有司法权力,但是他们只能根据审计结果向相关立法及司法部门提供证据及建议,等待司法部门进行最后裁决。因此,独立型实际体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由于不受到任何权利机关的管辖,独立型审计机构在收集审计资料和处理审计问题的过程中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进行审计工作,通过完全客观的分析,做出最大程度的公正的审计报告。但由于独立性审计机构仅能为权力机关提供建议和信息,但不具备司法权力,所以这同时可能会导致审计机构的审计职能受到限制。

  4.4 行政型模式

  除了上述三种审计模式,世界上国家之中还存在另一种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机制。这种审计机制最早产生于苏联,后来逐渐发展到了一些原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现在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有巴基斯坦、泰国、越南、中国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巴基斯坦。这种审计体制下,审计机构一般接受政府部门的管辖,管辖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单设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国家审计工作,另一种则是政府部门直接管辖独立的审计机构。因此,行政型审计模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政府性审计机制中审计机构一般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作为政府的独立部门存在,如泰国和巴基斯坦的审计机关是作为政府的一个独立职能部门存在;第二种形式是从属于政府的行政机构,如越南和埃塞俄比亚的审计机构虽然并不是政府的独立部门,但都受到部长会议的直接管辖。

  (2)与立法或司法型审计机制相比,虽然行政型审计机制下的审计机构一般无法独立进行审计工作,但国家宪法或法律中也都明确指出和保护了这类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由于行政型审计机构直接从属于政府,所以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审计机构不需要接受立法或司法部门的管辖并向其提供建设性建议,从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省审计成本。此外,由于政府部门给予了审计机构充分的行政支持,这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审计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阻碍和麻烦,从而保证了国家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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