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税收在我国财政收入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如何防止税收流失一直是我国税收中的难题。在我国现行的税种中,个人所得税一直是被公认为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之一。
个税流失不仅加重了个人收入不公的现实状况,更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本文主要从理论出发,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进行了全面论述,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个税在税收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分别从分类课税模式上、征管权的归属上、税基的确定上、税率的设计上、征管的方式上总结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最后从税制模式、公民纳税及政府监管方面提出了治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意在倡导公民积极纳税,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流失 税基 治理对策
Talking about the loss of personal income tax and governance
Abstract
Tax is the main source of revenue, how to prevent tax loss of tax revenue has been difficultto overcome the problem. In our present taxes, personal income tax has been recognized as themost serious loss of tax revenue. A tax loss of personal income inequality increased not only thereality of the situation, but also a serious impact on state revenues. This article from the theory,the status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n China conducted a comprehensive discussion, introduced the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a tax in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tax andpersonal income tax status of the loss, respectively, the mode of assessment from theclassification,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rights ownership, the tax base to determine, the ratedesign, collection and the way sum up the reasons for the loss of personal income tax. From thetax system, citizens proposed taxes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governance countermeasure of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intended to advocate citizens actively pays, perfecting personal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Key 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 Tax evasion; Reason; Countermeasures
目 录
1.引言
1.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过程
1.2 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
1.3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现状
2.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
2.1 税制问题
2.2 税基问题
2.3 征管权的归属问题
2.4 税率设计问题
2.5 征管问题
2.5.1 个人收入难以确定
2.5.2 纳税申报不准确
2.5.3 征管水平和手段落后
2.5.4 处罚法规不完善
3.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建议
3.1 税制模式的改革
3.2 政府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力度
3.2.1 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
3.2.2 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的监管
3.2.3 规范好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3.3 采用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3.4 合理设计累进级次
3.5 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3.5.1 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
3.5.2 严格依法治税
3.5.3 创造并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措施
3.5.4 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素质
4.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1.引言
1.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国首次实施《个人所得税法》是在 1980 年,其中规定免征额为 800 元,该法律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是监管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获得的所得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1987 年开始我国不再对境内居民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而开始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扣除额是 400 元。当时是把纳税人的工资,承包、转包收入,劳动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加总,即按综合收入征税。
随后中国的市场经济开始发展,紧接着开始了市场化改革。1993 年 10 月,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中修订并且公布。国家将原先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合并,规定针对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每月费用扣除额 800 元。2005 年 10 月,在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将工薪收入的费用扣除额由原先的 800 元提高至 1600 元,即纳税起征点调高至 1600 元。我国将个人所得税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进行调整是在 2007 年 8 月 15 日,利率下调至 5%征收利息税。从 2008 年 3月 1 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 1600 元提高至每月 2000 元,也就是说,2000 元以下(包括 2000 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 年 4 月 20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中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会上表示,草案拟将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 2000 元提高到每月 3000 元。
1.2 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
我国最初是对在外华籍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从 1981 年开始征收,到 1995 年个人所得税已经变成一个重要税种。可是由于当时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飞速时期,个人所得税征收起征点一直到 2006 年才从 800 元提高到 1600 元, 2008 年我国共收取个人所得税大约 3722.19 亿元,在当时国内生产总值中大约占 1.24%。所以个人所得税虽然不要不是一个主要税种,但已经成为国家组织收入的一个重要税种。表 1 给出了 1994 年至 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一些数据。
表 1 中国近 15 年个人所得税总额、GDP 与工资总额
由表 1 可以得出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税收总额、工资总额以及个人所得税总额都随之较大幅度增长。1981 年我国首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年共征税款 500 万元左右,20 年后已达到了 996 万元,并在 2008 年超过了 3700 亿,可见个人所得税成为一项越来越重要的税种,是我国财政收入不可或缺的一环。
1.3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现状
2001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 995. 99 亿元,全国税收总共达 15000 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 6.6%。印度在 1992 年就达到了 7.68%,发达国家平均为 30%,而中国如果能达到 15%的话就是 2250 亿元,目前还少一千多个亿。1999 年个人所得税还是400 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 500 亿元左右,而 2001 年他认为流失税款应该在 1000 亿元左右,真正应征税额远远大于实际征收的数额,两者的差额仍在两倍以上,可见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十分严重。2002 年 6 月,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 700 余位居民的访问调查,结果显示:调查中除 23%的受访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纳税人范围外,24. 7%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按时按量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分别有 33.4%、18.2%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 51. 6%,是完全缴税者的 2.1 倍。由此可见,我国的税收流失现象非常严重。
2.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
目前世界上有三类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和混合所得课税模式。分类课税模式,是指对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纳税额的课税模式,采取源泉一次课征的办法计算征收,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综合课税模式,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年)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均将其视为同一所得整体综合起来,汇总计算,适用统一的扣除规定,余额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混合课税模式是对某些特定项目分类单独课税,对某些所得项目合并综合征收,是对分类课税和综合课税的混合使用结果。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课税模式,在这个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全面的社会主义初级经济时代,个人所得税流失尤其严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多方面原因中,流失最根本和主要的原因是其在课税制度上存在的漏洞。
2.1 税制问题
在我国,由于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等因素的原因,致使我国居民个人纳税意识淡薄,直接使得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能够在中国站得住脚跟。但它目前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一,出现税收不公平现象,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把收入来源划分为了11 类所得,每类所得都有单独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使用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使得某些高收入者,他们有着多方面的收入来源,可以同时享受各项收入的费用抵扣额。相反,某些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的低收入者只能享受一项费用抵扣,如此一来,就形成了收入高的人纳税少,收入低的人纳税多的不公平现象。事实上这种现象在中国已经习以为常。例如,很多老师,他们的基本工资也很低,但是其他来源收入却很多,比如稿酬收入、补课收入、答辩费收入等等,每次收入都有自己单独的费用扣除额,使得实际税率很低。
第二,应纳税额随着身份的改变而改变。同样的一笔收入,在分类课税模式下,随着纳税人身份的变更,会使得所缴纳的税额差距增大。目前我国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的界定比较模糊,税率也不一样。因此纳税人会根据工资薪金税率和劳务报酬税率孰高孰低,来决定使用哪个税率,使得自己少缴税或者不交税。如果工资薪金是高税率,纳税人会想办法把工资转变为劳务报酬;相反的,如果工资薪金是低税率,纳税人会想办法把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
第三,收入易被分解,增加费用扣除额。在所得税课税模式下,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按照一次所得扣除 800 元或者 20%所得额作为费用扣除额。纳税人可以将一个项目的所得分解,变成多次领取,这样可以规避税收。例如某纳税人获得一次性稿酬所得 4800 元,则其应该缴纳(4800-800)*20%=800 元,该纳税人为了不交税,他分 6 次领取稿酬,要求支付人每次给其 800 元费用扣除额,则该纳税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税基问题
税基有广义的税基和狭义的税基之分,广义的税基代表国民经济基础,狭义的税基是指计算税款的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十一个应税项目,使得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比较狭窄,从而使税收大量流失。纵观个人所得税,对于税基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减税免税项目的政策范围,二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进行扣除的各项必要的费用、成本;三是课税对象范围,即应税所得项目。
首先,转换收入类型可以达到多扣除减少税基而降低适用税负的目的。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成本的扣除是分项目而采取不同的扣除办法,甚至一个项目可以采用两种扣除方法,使得不同项目的相同数额的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不仅减少了税基,造成税负不公,而且可以由此偷逃税款。比如:某纳税人在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 800元,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 800 元,还有房租 800 元,那么他可不纳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
但若他仅取得一项收入即工资 、薪金收入 1800 元,则必须纳个人所得税 75 元,通过对同一项收入进行转换也可达到逃避税的目的。
其次,在费用、成本扣除方面,个人所得税的设计也着实欠妥。具体表现在: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和定额与定率相结合扣除法,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实际上是对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实行定额扣除,并未区分家庭人口结构、受赡养人口多少及状况如何、婚姻状况等因素。这就会产生实质上的税负不公平。从劳务报酬的费用扣除来看,它们是按次采用定额或定率扣除法进行费用扣除的,客观上就存在着制度漏洞,纳税人很容易通过分解收入、改变次数进行逃税避税。
最后,我国税法强调所有工资外收入、现金或实物收入等需要纳税,但这条规定在人们的意识中还比较淡薄,也不具有操作的可行性。很多公司给员工的基本工资都比较低,随后发给员工“暗补贴”,例如交通补贴,高温补贴,话费补贴等等,多以实物为主。
这些实物形式的福利,虽然税法里明确规定需要缴税,但是在实际征收中却很难实施,很难把它们作为计税依据。
2.3 征管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由地方征管,征得的收入属于地方财政。把个人所得税这种成长速度最快、最易流失的税种归属于地方,不是一个很好的方案。相关原因主要有:
第一,个人所得税是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和组织收入的重要税种,公平分配的职能应主要属于中央政府,而不是属于地方政府,并且公平分配这个宏观政策目标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实施的,地区间不能存在巨大差别。由此,不宜将个人所得税这个具有公平分配调控能力的税种放给地方。
第二,地方征管的水平和效率不高,这一是点从征收效率的角度考虑,。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流动性表较大,应税收入来源在地区间的途径和方式不仅多样而且复杂,这种特点使地方税务部门很难掌握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应税收入,这给税务工作人员对税收的征管工作带来重重困难,同时使得真实的税源也容易慢慢流失。由中央政府来征管个人所得税,会比地方政府征管效率要高。
第三,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观察,由地方征管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地方政府组织拥有立法权的情形下,势必会造成相同收入的个人因为处在不同地区,使得税负不同。经济发达且收入较高的地区有可能通过提高其扣除额、降低税率等方式,这样使经济落后的地区的纳税人税负高于经济发达、收入较高地区纳税人,这又会形成新的一系列分配不公。因此而导致纳税人可以在地区间转移收入,就能成功地达到避税的目的。
2.4 税率设计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由此可见,我国采用了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组合。然后现行的税率设计存在严重问题,各类不同所得的实际税率差异巨大且不合理。这种将不同项目的应税所得区别对待的税率设计,会引起各项所得之间的税收负担不一致,容易使纳税人之间产生严重的税负不公现象,引起税收歧视。对于低收入者,各类不同所得的实际税率差别巨大,对于高收入者,各类不同所得的实际税率同样差别巨大。在现行制度下,即使对税率进一步调整,也不能实现公平目的。因此,税率设计的复杂性,以及它在实施中暴露出的许多漏洞,都给纳税人的税收违规行为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5 征管问题
2.5.1 个人收入难以确定
个人隐性化收入已成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直接原因。个人隐性化收入是指个人收入的一部分是由非正常渠道获取,或个人真实收入没有全部在其名下反映出来,从而使得个人收入很难确定。而这些收入又不是劳动所得,这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最难接受的不良现象,引起人们高度的不满,也是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主因。在个人所得税款征收中,个人隐性化收入是税收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上严重流失的漏洞,同时也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前提上的难点问题,个人所得税又被称为“中国税收第一难”。
2.5.2 纳税申报不准确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申报对象,这种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主要方面,占应纳税申报情况的大多数,。二是纳税人自己的申报,即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的人数占应纳税人数不到10%。
2.5.3 征管水平和手段落后
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与市场经营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是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原因,也削弱征管力量。税务部门采用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和方式,不能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真实资料;税务代理不能很好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其制度方面还不完善,不能熟练的来帮助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2.5.4 处罚法规不完善
形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主要归功于严厉的法律。普遍发生偷漏税等违法行为,与我国的税法有着直接的关系。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还需要进一步修正,里面对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违法行为已无多大约束力。《税收征管法》主要问题表现在:第一,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定义不清晰,使税务执法机关往往避重就轻。第二,没有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使得税务执法机关很难做判断,很多时候受自己主观因素影响而对违法行为轻罚。第三,处罚标准太低,使违法者获得收益的机会成本太小,违法者违法的收益有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这样就不能从根本上对违法者起到教训并且决定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同时对中国广大公民更是起不到威慑作用。如果违法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抑制,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气就难在中国形成。有一些外国人在自己国家不敢偷逃税款,而到中国之后,了解了相关税收征管办法,却也开始大胆偷逃税款。
3.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建议
3.1 税制模式的改革
现在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有三种: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许多国家都比较倾向于混合所得税制度,即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随着居民收入来源的渠道越来越多,传统分类税制是采用逐一单项计税,这个操作不仅繁琐,还易出现遗漏计税或重复计税的现象。考虑到顾税制公平、高效率和可行性操作等方面,将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重新进行科正确的划分,使得目前实施的分类所得税制变得十分简便,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这种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混合所得税模式能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优点,又能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体现出公平公正原则。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条件实施综合税制,很多专家也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税制,这是我们努力改革税制模式的一个基本方向。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对个人征税而言,没有考虑个人与现实社会的基本联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家庭的其他成员在财务和经济上存在必然紧密的联系,而每个人自己就是该家庭单位的普通一员。笔者认为这是缺乏综合性和合理性安排的税制模式带来的突出表现。因此,以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成员必要支出费用后的纯收入更能符合量能负担公平原则,家庭是合适的纳税单位,更有利于个人对实现收入分配的调节。
分类所得税制是将个人所得分为不同种类,不同种类所得实行不同征收方法和标准,按月或按次进行征收的。实行这种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主要是适应税收征管水平不高条件下的税收征管的需要,方便源泉扣税,。居民的收入来源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开始变得多元化。面临这样的现实状况,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断显现出弊端,收入不公加剧,逆调节现象严重。纳税的主体变为收入单一、集中的工薪人员,而收入多元、分散的富人容易逃税,也不必完全适用累进税率从而纳税负担较轻。2008 年个人所得税中,与我国财富占有结构形成极大的反差,0.4%的家庭占有 70%的国民财富。中低阶层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 65%以上,而高收入群体的纳税额仅占税收总额的大约 30%左右。
另一方面,因为我国实行了个人为纳税单位的所得税制度,由于家庭负担不一样,同样收入的人却要缴纳相同金额的税,相反家庭总收入多的人反而可能不需要纳税。比如,有两个家庭,其中一个家庭有夫妻和一个孩子,这个家庭中只有一人工作,假如每月收入是 3000 元。另一个家庭只有夫妻二人且都有工作,两个人每月工资均为 2000 元,因而家庭每月总收入是 4000 元。按照目前个人所得税规定,前一个家庭需要纳税:(3000-2000)×10%-25=75 元,而第二个家庭却不用纳税。收入高但家庭负担轻的人少交税、而收入低但家庭负担重的多纳税,这种现象显然是不合理的。
3.2 政府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力度
3.2.1 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
国家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控制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制定权。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各地在经济发展上也参差不齐,各地政府应该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节自主权,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征管的积极性,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其次征税额度既要稳定又要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项目,还有税率等应当由国家定,并随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地做出调整。目前世界其他各国普遍趋势是降低税率,吸引劳动力和资金,以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增加税收的目的达到。
刺激经济发展,为国聚财的有效之举就是降低税负。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经济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是主渠道。鼓励公民勤劳致富,诚实劳动。我国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率 5%~45%,半劳动型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5%~35%,工资薪金的边际税负高于半劳动型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负,而非劳动所得的利息税率仅 20%,不符合国家分配原则。
3.2.2 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的监管
可以用现代电脑科技手段,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快速及时记录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首先,在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上要明确规定法人或雇主个人支付的收入向税务机关定期申报,尽快建立相应合适的的纳税申报制度,;个人取得的收入,不管什么收入,凡是达到一定水平或纳税标准的都必须自行申报。一是要对代扣代缴的适用税率和计算方法等要做操作程序的规定,简化代扣代缴的操作程序,使代扣代缴程序变得简便易行;二是要推广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使人们迅速了解相关业务。为了加强税务部门对个人收入的监控,限制现金支付。转而推行非现金结算,为每一个纳税人建立个人税号,覆盖个人全部收入;制定实施严格的财务分配制度,分别从社会初次分配、再分配和转移分配三个方面上同时进行税收调节,改变当前仅有个税一个税种调节的状况。逐步推行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全部个人收入统一账户进出的收入分配机制,包括各种生产要素报酬、工资、福利等。公民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样国家才能依法保护公民的各种合法所得。今后要多加强税务与银行合作,实行缴税过程更透明化,电脑联网双向控制的办法,以便税务部门对对高收入者全面监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强化发票管理应用,这也样可以堵塞不法经营的漏洞。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存款实名制。如建立和完善个人存款保密制度,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税务、政法等国家行政部门与银行机构的合作问题做出缜密的法律界定,制定完善政策法规,完成存款虚名制向存款实名制的转换过渡工作。
3.2.3 规范好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在和平时期,在现代国家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平的强制性的现代税收系统比建立一支现代的军队、警察、政法机构更为重要。但也需要指出地是,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汲取应得的社会资源,同时必须放弃以国家名义使用非法手段吸取社会资源,例如屡禁不止的“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采取非法手段向公民强征暴敛,只是政府堕落的表现。为此应重新建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三大关系:一是纳税人与收税人关系;二是公共产品消费者与供给者关系;三是公共财政支出与分配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人民政府由人民供养,人民政府理应代表人民、服务人民。
3.3 采用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世界大部分国家都采用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合理费用项目予以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扣除生计费用,而是扣除经营费用。对于扣除生产经营费用,目前学术界有统一的看法,扣除生计费用的标准产生的异议较多。生计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的重点,它直接关系到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效应问题,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我们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努力做到科学合理。
首先应合理设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考虑从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抚)养人口多少、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按照一定的量能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接着,费用扣除应体现我国的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即要体现政策原则。比如对某个家庭抚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定扣除额,纳税人的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可给予多一些生计费用扣除,可以考虑扣除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缴纳、住房公积金等。然后,为了减轻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的影响,可以对个人生计扣除应实行指数化调整。最后,为了税收公平,为了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也为了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全国需规定统一的扣除标准。
3.4 合理设计累进级次
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利斯等人在假定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函数极大化等一系列限定条件下,研究得出一个结论:如果收入分配数量存在一个已知的上限,则最高收入档次的边际税率应该为零;而对于低收入者,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最优结构是倒“U”型税率结构。目前世界性的改革中,主要特征就是降低税率,最重要的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因此我国的个人年所得税在税率设计上应该是采用较低程度的累进税率,坚持宽税基的基础。我们可以采用 5%,10%,15%,20%和 25%五档税率,纳税级次相应缩减为 0.3 万元以下、0.3 万元—1 万元、1 万元—5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和 10 万元以上。
3.5 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3.5.1 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最大的原因就是缺乏严厉的税源监控方式。双向申报制度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双向申报制度实施的办法就是纳税人所在的企业在支付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的次月申报纳税期内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和代扣代缴情况,同时,纳税人也在次月申报期内自行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申报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或者劳务报酬收入情况,并在申报时缴纳应扣未扣或少扣的税款。“双向申报制度”
实行的效果比较理想,应该在全社会推广,这是保障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改革顺利进行的一条必要措施。
3.5.2 严格依法治税
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强大,查处几率较小,这样一来纳税人就不怕相关的处罚措施,起不到震慑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对税收违法行为普遍比较严厉,例如意大利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记假账、销毁凭证等手段偷税的,可处以 1000 万里拉以下的罚款和5 年以下的监禁;美国每年对 10%的纳税人进行抽查审计,一旦查出有偷税行为即使数额较少,也会被罚的倾家荡产,同时还要将偷税行为公布于众,使违法者声名狼藉。面对严厉的法律制裁,很多纳税人在偷税面前会望而却步。而我国的税收征管相关办法,使得自从 1994 年实施个人所得税至今,税款流失现象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应当加强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其冒险偷逃税款的成本,从而使得纳税人不敢偷税漏税,减少税收流失现象,保证税款的顺利征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再分配的调节功能。
3.5.3 创造并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措施
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甚至有公民不知道自己一直在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比西方国家,这大大减缓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在治理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中应该重视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构建良好的税收环境。
我们可以拓宽税法的宣传形式,利用单位组织的税务专家培训或者定期宣传,举行税务知识竞赛,评选纳税大户等多种途径进行税务宣传。总之,应该拓宽思维,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加大税法的宣传。譬如说,悬挂税收宣传标语,召开纳税大户座谈会,广泛开展以税法宣传为内容的文艺活动等等。
3.5.4 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素质
税务工作人员是国家税收职能的法定履行者,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应该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若要提高税务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教育疏导,提高税务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广泛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帮助税务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第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税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可以考虑建立税务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他们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第三,加强制度约束,提高税务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定期对税务工作人员的相关税法知识进行考核,这样才能有效的强化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第四,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税务工作人员道德素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将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推进税务工作人员道德水准的提高。第五,重视与时俱进,提高税务工作人员创新素质。借鉴外国税收成功经验,抓住一切机会把自己锻炼成一名复合型人才。
4.结束语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将变得不可替代,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也越来越被人们关注。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问题和原因很多,比如:有纳税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税务部门征管方面的原因,但是最根本的原因还要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方面来考察。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并不长,因此它的发展前景还需要我们不断的去探索研究。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现状,我们应当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从实际中国国情出发,合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治理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所采取的成功方法,并适当运用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管理中来。通过寻找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并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我们才能在治理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上取得大的进展,从而在根本上防止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的发生。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状态,那么,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其发展过程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这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去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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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回顾这四年来的大学生活,感受颇深。在本次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无论是在理论学习阶段,还是在论文的选题、查询资料、开题报告、外国文献等的每一个环节,我都遇到了很多困难。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她在我论文写作的过程中,悉心教导,给予我很大的帮助。她为人随和热情,在闲聊中他总是能像知心朋友一样鼓励你,在论文的格式和文字等方面她也总会一丝不苟的帮我修改,从选题、定题开始,一直到最后论文的反复修改,郭老师始终认真负责地给予我深刻而细致地指导,帮助我及时完成论文。同时我也要向学院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老师们的传道、授业、解惑,让我在大学四年中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还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如何为人处事,如何生活。最后我也要感谢我的大学同学,在我修改论文的时候提供了不少建议,感谢他们给予我的帮助。感谢我的爸爸妈妈和那些永远也不能忘记的朋友,谢谢他们的鼓励与支持,给我带来了无穷的动力,让我对今后的学习工作充满了信心!
最后,衷心感谢于百忙之中评阅论文的各位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