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的抵免
A 为我国居民企业 ,2015 年实现境内应纳税 所得 额1000 万元,适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境外收入如下:甲国设立的分公司 B 于实现税后利润 1400 万元, 由于分公司不享受该国相关税收优惠, 所得税税率为 30%,2014年分公司 B 亏损 500 万元;乙国设立的分公司 C 实现了税后利润 1700 万元, 乙国所得税税率 30%,由于乙国鼓励外来投资,对国外在境内投资的企业适用 15%的所得税减免,乙国与本国签订了相关协议,税收优惠适用税收饶让政策;将自有设备 D 出租给丙国某企业, 获得租赁税后利润 850万元,丙国适用所得税利润为 15%;丁国设立的子公司 E 全面实现利润向全体股东派发了1000 万元股利,其中 A 居民企业持股 60%,该国所得税税率为 20%,预提税率为 10%。
根据我国《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表 1)计算 2015年应纳所得税。
1.我国采用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税纳税方式 ,故对不同国家的公司要进行分别计算。 其中 B、C、D 均属于直接抵扣的范围;由于 A 持有 E 的 60%股权,大于税法规定的 20%,故其达到控制关系,适用间接抵免的方式。
2.根据案例描述,A 分别自 B、C、D、E 获得了境外所得(不含税所得)1400 万元、1700 万元、850 万元、432 万元(计算过程:1000×(1-20%)×(1-10%)×60%)。
【表1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3.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及将 2 步骤中税额加上所得税金额:
甲(B)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1400÷(1-30%)=2000 万元
乙(C)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1700÷(1-15%)=2000 万元
丙(D)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850÷(1-15%)=1000 万元
丁(E)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1000×60%=60 万元
4.在填报时某国投资如有以前年度亏损应填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中,但该亏损抵扣只适用于同一国家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某境外亏损只能对应抵扣该境外投资所得,不得抵扣境内或其他境外所得,同一境外亏损在 5 年内有效。根据以上规定,B 企业 2014 年亏损 500 万元, 可以在2015 年内进行抵扣。E 在间接抵免范畴内,不得填列该内容。
5. 免税所得用于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但现行税法尚无具体规定,本文暂不举例。
6.根据 3、4、5 计算的金额,按照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6)=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免税所得(5)计算:
B 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000-500=1500 万元C、D、E 不存在 4、5 项填列,故与 3 项金额相同。
7.可弥补境内亏损是指 A 公司于境内发生的亏损额。 与境外发生亏损不同,境内发生的亏损可以作为境外投资所得的抵减项进行抵减。 本案例中 A 国未发生亏损,故该列不填列。
8.根据 6、7 计算的金额 ,按照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6)-可弥补境内亏损(7)计算。由于案例中 A 公司境内未发生可弥补亏损,故该项与 6项金额相同。
9.该项填列居民企业境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案例中 A居民企业在其本国境内适用税率为 25%。
10.8、9 项填列金额及税率, 按照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8)×税率(9)计算:
甲(B)境外所得应纳税额=1500×25%=375 万元
乙(C)境外所得应纳税额=2000×25%=500 万元
丙(D)境外所得应纳税额=1000×25%=250 万元
丁(E)境外所得应纳税额=1000×60%×25%=150 万元
11.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的纳税人填报第 10 至 16 列。
本列填报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子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直接抵免税额;从境外二级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间接抵免税额。 二级子公司可抵免税额=(纳税人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子公司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二级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二级子公司同一纳税年度已缴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该项目金额为:
甲(B)境外所得可抵免额=2000×30%=600 万元乙(C)境外所得可抵免额=2000×30%=600 万元(该国适用税收饶让政策,减免税优惠的视同已经缴纳,实际缴纳所得税 300 万元)丙(D)境外所得可抵免额=1000×15%=150 万元丁(E)境外所得可抵免额=1000×60%×20%+1000×60%×(1-20%)×10%=168 万元12.该项核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 ,按照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计算:
2015 年度境内应纳税额为=1000×25%=250(万元)
甲(B)抵免限额=(250+375)×1500÷(1000+1500)=375 万元
乙(C)抵免限额=(250+400)×2000÷(1000+2000)=433 万元
丙(D)抵免限额= (250+250)×1500÷(1000+1000)=250万元
丁(E)抵免限额=(250+150)×600÷(1000+600)=150 万元
13.根据 11 与 12 项较小的金额计入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
甲(B)可抵免金额=375 万元乙(C)可抵免金额=433 万元丙(D)可抵免金额=150 万元丁(E)可抵免金额=150 万元14.可抵扣金额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可以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额:
丙(D)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250-150=100 万元其他国家由于可抵扣金额均超过了抵免限额,故为 0,此外由于丁国为间接抵扣范围,该列不填。
15.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如本案例中丙国 2014 年实际缴纳所得税 300万元, 当年可抵扣限额为 250 万, 则未抵扣的 50 万可以用2015 年未超过境内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金额进行补抵。本案例中不存在该情况,该项不填。
16.根 据财税[2009]125 号 《关于企业境外 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的规定,也就是说应先抵当年的,有余额时才能用以前年度的结余。
甲(B)未来可抵扣额=(上年 16 项-已超过 5 年未抵免税额)+600-375=225 万元乙(C)未来可抵扣额=(上年 16 项-已超过 5 年未抵免税额)+600-400=200 万元由于丁国为适用间接抵扣,该项不适用。
17.该项适用于实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填报此列的纳税人不按以上算法计算,采用直接乘以定率进行抵免。
(二)间接抵免
如股权结构比较复杂,则需要通过本层企业所纳税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地面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由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案例如下:
根据上文对控制的分析, 我们了解了 G3、I 不能纳入间接抵免范畴内。 其他企业均在可抵免范畴内。以 F4、G4、H 列为例(其他公司方式类似),计算可间接抵扣所得税。
计算 H 所得税。 首先计算最后一层即第三层企业 H 的纳税情况。假设企业 H 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适用税率20%。 本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 万元。 同期企业 H 将净利润(税后利润)800 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由于 G4 持有 H 企业 55%股权,按照比例计算器分得红利 440 万元。根据 “本层企业所纳税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公式计算 G4 适用于间接抵扣范畴内的税额:
H 所 纳税属于由 G4 负 担的税额 =(200+0)×440÷800=110 万元2.计算 G4 所得税。 假设企业 G4 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万元,适用税率 20%。 本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 万元。 此外,从境外分得 440 万红利,在其 H 所属国家境内(H 与 G非同一国家)缴纳了 40 万元预提税,在间接抵扣范围内的金额为 110 万元。 综合税后利润为 1200 万元(1000+440-200-40)。 当期 H 将全部利润进行分配,F4 可获得红利为 600 万元(1200×50%)。根据 “本层企业所纳税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公式计算 F4 适用于间接抵扣范畴内的税额:
G4 所 纳税属于由 F4 负 担的税额=(200+40+110)×600÷1200=175 万元3.计算 F4 所得税。 假设企业 F4 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适用税率 20%。 本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 万元。 此外,从境外分得 600 万红利,在其 H 所属国家境内(H 与 G 非同一国家)缴纳了 100 万元预提税,在间接抵扣范围内的金额为 175 万元。 综合税后利润为 1300 万元 (1000+600-200-100)。 当期 F4 将全部利润的 50%进行分配,E 可获得红利为650 万元(1300×50%×100%)。 此外,F4 将上年度未分配的利润 600 万元(当年缴纳所得税 120)全部分配给 E。根据 “本层企业所纳税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公式计算 F4 适用于间接抵扣范畴内的税额:(1)本年 F4 所纳税属于由 E 负担的税额=(200+100+175)×1300÷1300=475 万元(2)上年 F4 所纳税属于由 E 负担的税额=120×1300÷1300=120 万元故 E 从 F4 分得的红利中可进行减抵抵免的税额为 595万元(475+120)。
五、结论
由于我国目前施行的税收政策,直接投资(子公司)的方式只有在投资公司不分配利润的前提下才得以取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势,但如果需要利润再分配,则需要照常缴纳所得税。 但通过间接投资架构,我国企业可以将境外投资实体进行转移,通过香港等地的利润分配公司从而实现对境外投资的管理。随着我国境外投资逐渐增多,间接投资结构逐渐被许多企业采用, 通过结构分配的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成功避税。为了防止企业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建立受控外国企业,将利润保留在外国企业不分配或少量分配,逃避国内纳税义务,我国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的反避税措施。 但我国目前内需不足,不能消化闲置资金,且我国境外投资逐渐成熟, 国家是否会出台相关激励性政策并不明朗,故做出投资架构决策前,公司应对最新政策与案例进行详细研究,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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