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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协同创新政策实施进程、制约因素及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01 共5224字
论文摘要

  引 言

  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大学创业化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高校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趋势之一。国内大学在创业化改革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积累了经验,但不同高校之间的具体进程及效果差异明显,动力与阻力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域差异、组织差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成为各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新趋势,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等地先后出台了“小巨人计划”等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对于大学创业化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机遇。从整体看,当前国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演进过程呈现出 4 个趋势:一是政府设计的激励政策逐步完善、固化为制度;二是由激励企业创新、校企协同创新政策,向促使科技研发机构、高等教育内部制度创新的领域深化;三是科技金融领域创新发展迅速;四是企业组织变革与战略转型迅速。

  当前,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快速地提升其技术能力。整体上看,绝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所需要的核心发展技术仍依赖于高校以及专业的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因此,进一步激发教师开展产学合作的积极性,是发挥“小巨人计划”持续效应、驱动效应的重要内容。以“小巨人计划”为契机,促进高校创业化趋势,提升高校校企协同创新的效率和效能,是高校战略管理面临的一个机遇。

  近年来校企协同创新政策的主要进展近年来,各地以“科技小巨人计划”为核心的创新政策体系,均涉及了促进大学创业化的制度设计,代表性的政策有,鼓励大学创办创业园区、科技特派员政策、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鼓励教师领办创新企业政策、产学合作兴办产业研发平台政策等。这些政策在实践中均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既在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创新作用,又推进了大学自身内部的改革和创新。但从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形势看,还存在一些需要继续深化的空间。

  1.科技特派员政策

  科技特派员政策实施五年多以来,一批具有校企合作意识、能力和创业精神的教师、科研人员走进了企业,与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合作研究,促进了校企之间的技术创新交流,并取得了一批技术成果,也增强了高校对于企业技术需求的了解。从校企合作的角度来看,确实取得了“双赢”的效果,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对高校而言,科技特派员的任期较短,一般为一年制。从实践情况看,既难以适应技术研发所需要的较长周期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师将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教师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派出教师的负担、压缩了在企业工作的有效时间,影响了派出的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更多教师申请科技特派员的积极性。对企业而言,多数接受特派员的企业希望特派员能够快出成果、能够在短期内解决企业所需要的技术难题,而不愿在培育科研团队、提出合作课题、加强研发投资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配套、投入。一部分企业甚至将特派员政策简单地理解为,企业享受低成本使用高学历人员的一种人力资源优惠政策。这种对特派员政策的理解过于肤浅,也难以调动特派员在企业的积极性,无法形成较为有效的合作。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天津市促进高校、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技术的措施之一,是提高了创新成果收益归属研发团队及研发人员的比重。天津市在相关政策中明确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成果,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可拥有相关收益的 60%~90%。大幅度地提高科技研发人员能够获取收益的比例,既是经济激励,也是对知识、对大学教师的尊重,确实提升了教师对具有实践价值的科研选题、科技成果转化意识、积极性。

  这项制度需要完善之处有两个方面:一是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整体所需要的资金投入、不确定性、创新风险等,不是教师个人、研发团队所能够承受的,也与高校目前的绩效评价方式有较大冲突。

  对于多数高校教师而言只是一种“政策利好”,但难以落实在自身研发活动中;二是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收益分配,是一个复杂的制度设计和利益博弈过程,需要极高的沟通和合作能力,这对大多数高校管理、高校教师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是一场挑战。科委、教育管理部门仍需要深入了解高校、教师对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与制约因素,并逐步完善制度。

  3.鼓励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领创企业政策

  从国内外科技企业的发展来看,创业与创新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津市采取措施鼓励科研人员的创业精神,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两类机构中的科技人员创业,或离岗三年(三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或以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允许和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科研人员以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这些政策能够激发有创业激情教师的积极性,相关的创业服务措施也比较完善,使教师领办企业的数量持续增加,特别是在少数应用性较强的学科领域初步取得了一定进展。

  该项政策需要完善之处有两个方面:一是这项政策实施的时间仍较短,少数具备现成成果的教师或团队能够享受政策而创业,而对于大多数教师个人而言,此政策只对未来的科研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因为教师、科研团队在个人职业生涯设计、科研合作,甚至家庭分工等方面做出规划,并进行较为长期的努力,方能注册企业。

  此项措施对于激发高校参与协同创新活力的深远影响尚未充分显现;二是从政策落实的层面看,各高校、各学院并不鼓励教师停薪留职、辞职创办企业。各高校对于领办创业创新企业的优惠政策很有限,缺乏激励力度。

  随着此项政策的持续、稳定实施,高校教师的创新潜力将会得到进一步的迸发。制约高校协同创新参与度的原因当前,高校与企业之间在校企协同创新方面存在的动力不足、效益不高、机制不灵局面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这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阶段性特征、企业创新投入实力不足等有关,也与大学创业化的过程性有关。

  1.高校改革与转型是世界性难题

  尽管大学创业化转型、大学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世界性趋势,但这一过程并不顺利。这与大学理念、大学管理者、大学教师队伍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惯性均有关系。近年来,高校实施的绩效管理模式变革,就引起了关于大学职能的若干争论,比如,围绕不同职称的高校教师是否应以课题经费、科研成果必须达到某一标准,即引发了“大学是公共知识的提供者,还是实用性、功利性知识的生产者”等争论。在传统职能与新兴职能之间,大学作为知识传播者、知识创造者与经济促进者、文化引领者等不同职能间的冲突,制约了高校在协同创新方面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方式。毕竟,协同创新、大学创业化,仅仅是大学的新职能,强调和充分发挥这一新职能需要一个过程。

  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多种方式,主要包括:研究人员创办自己的企业,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科研院所派遣技术人员指导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在高新技术工业区或科技园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等。目前,天津拥有多家高等院校,但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数量较少,说明高等院校对区域经济的影响和大学学科建设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对科技园参与程度的不足,直接导致园区内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直接与高等院校展开合作,特别是对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创新创业精神培养、企业管理者素质提升、人力资源培养和专业人才就业,以及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都有不利的影响。

  2.企业形成合理的协同创新预期和合作方式需要一个过程

  企业是协同创新的市场主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确立技术创新在企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形成合理的校企协同创新方式,是大多数中小企业未来的重要课题。

  过于短期、过于功利,甚至投机性的校企业合作方式,可能在短期内能够降低研发的成本、侥幸获取若干技术成果,但却无法帮助企业形成可持续创新的技术能力。企业从“中国制造”时代所形成的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形成与“中国智造”、“中国创造”相适应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同样也需要一个过程。

  政府部门过去采取的措施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大企业,主要是为了解决就业的难题,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天津市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仍然不够突出。而没有认识到这些激励中小企业的政策,恰恰也是推进大型企业改制、创新、升级的有效措施。不重视这些小措施的“大效应”,只关注那些针对大企业的政策,会忽视现有政策的效力。

  3.区域性校企协同机制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科技金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对于校企协同创新的影响至关重要,但其自身的生成、演化需要一个过程。类似中介机构的功能、边界的确定,需要在参与校企协同创新的实践中才能形成。

  目前,天津市拥有国家级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但与北京、上海、江浙等地区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同时,支持和发展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政策的实质内容和可操作性等仍有提升空间,创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建设力度不够、抚育能力不强。

  深化协同创新政策促进大学创业化进程的建议目前,天津市科技型企业的规模相对偏小,创新领军企业数量少。尽管拥有天士力集团、红日药业、赛象科技、曙光计算机等一大批骨干企业,但还未形成像无锡尚德、深圳华为、联想集团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的科技领军企业。校企协同创新是必然趋势,大学创业化进程是重要内容。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政府、高校和企业等均应以深化、完善“小巨人政策”为载体,积极推进高校深化创业化导向改革的进程。具体提出以下建议:

  1.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校企协同创新的工作机制

  (1)做好校企协同创新的顶层设计。应成立战略性协调机构,制定校企协同创新战略。从市政府到教委、到各高校,逐级成立“校企协同创新工程”的组织与协调机构,并逐级制定“校企协同创新工程”的发展战略。初步形成高校改革的战略目标、战略阶段划分、战略任务实施,稳步推进高校改革,为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奠定较为扎实的基础。市委、市政府层面可以适当考虑发起成立“京津冀校企协同创新工程”,并成立“校企协同创新研究院”等类似机构,进一步加强天津企业与北京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创新、协同创新。

  (2)完善校企协同创新工作的执行机制。教委、科委等相关部门应联合成立“天津市校企协同创新办公室”、“天津市校企协同创新研究院(中心)”,并指导各高校设立对应部门。进一步细化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制度,提出对相关部门、企业、高校的考核办法,并负责协调、监督相关工作的落实。

  2.大学应改革教学与科研管理机制

  (1)重视培育创业文化。在继续鼓励校企合作成立联合研究机构的同时,鼓励大学科研团队成立技术转化机构,鼓励具有一定技术竞争力的科研团队成立技术研究院。允许企业、风险投资机构等校外投资主体参与技术研究院的投资活动,形成高校、创业团队与企业形成三方或多方的合作机制,扩大高校对校外资源的吸引能力。同时,在校内开设创业论坛、创业交流平台、创业项目培育计划等,培育大学教师的创业观念、创业能力。

  (2)绩效管理由重视考评向重视绩效提升转化。当前,高校绩效管理的重点集中在考核标准方面,并且在职称晋升、聘期考核等方面,绩效标准整体上呈现出标准逐步增高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青年教师的压力。相关部门和学院、教研室应加强相应的业务提升服务,帮助和引导教师提高在科研选题、科研团队组建、科研促进教学等多方面的专业能力。

  (3)鼓励高校持续进行课程改革。鼓励教师开设、鼓励学生选修创业、科技金融、风险投资、创新团队管理等课程,培养学生的“创业创新创造”理念,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知识支持、人才队伍支撑。

  3.企业应形成与高校长期战略性合作的认知
  
  从校企协同创新的实践看,企业与高校存在认知方面的不对称,企业通常认为,大学的研究理论性强而实用性不足、注重长期性知识的积累而忽视短期经济效益的实现,从而放弃了与高校的合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投机性认知,是违背创新基本规律的。能够形成竞争优势、具有长期创新收益的技术创新实践,需要的正是较为长期的努力。企业必须切实消除科研取向方面的认知误区,积极探索与大学协同创新的经验,开展包括组建创新团队、成果转化、共同申请专利,以及实践基地等多种形式的协同,建立与大学的长期协同创新关系,进而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结 论

  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重视校企协同,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也是高校、科研人员更好地发挥创新作用的重要机遇。政府部门、教育管理机构、高校等均应从整体上完善、深化高校管理体系内的相关政策设计,更好地激发高校教师的创业创新思维、创业创新行为,更为积极主动地开展校企协同创新活动,从而促进科技驱动发展战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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