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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数据保护法》与公众权利保护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19 共1632字
论文摘要

  为应对网络发展,欧洲将信息隐私权扩展为更广泛的数据保护,形成一个系统来确保对“个人信息”的电脑化使用不会对隐私权以及名誉、不受歧视、公正审理等权利的行使造成不利影响。这里所说的“个人信息”

  是指关于可知或可确定的作为“数据对象”的个人的任何信息,哪怕属于“公共领域”。为此目的而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数据保护局,与法院一道共同执行数据保护。与此同时,搜索、公开传播和接收信息的新方式大量出现,而这些信息中有很多本质上是个人信息。欧盟法院近期判决,个人可以要求撤销姓名搜索链接结果,这表明欧洲正在尽力探索调和权利的方式。

  《欧洲数据保护法》通常要求那些控制个人信息使用的人(即“数据控制人”),确保数据处理公正准确并只用于合法的特定目的,确保透明度与数据对象相称。

  健康、性生活或犯罪前科等“敏感”信息,除非数据对象明确表示同意或在当前通过明显公开信息而默认同意放弃对这些信息的限制,一般只能在私人领域使用。虽然一般认为个人以个体行为传播信息不在数据保护范围之内,但 2003 年的 Lindqvist 一案说明,即便是个人行为,如果向不确定数量的人群传播信息,原则上也应受数据保护法的保护。因此,需要对数据保护和言论自由权进行有效调和才能解决的情形非常广泛而多样。这些传播形式超出传统的新闻、文学和艺术出版,包括 :博客作者或学者就公共辩论发文 ;个人在社交网站分享信息 ;公司研发新服务涉及的信息,比如让用户在网上点评他们的老师、医生、老板等,或制作含街景的在线地图 ;公司系统地收集、组织和传播原在别处发布的信息——搜索引擎是这种传播方式的典型例子。

  欧盟法律规定新闻、文学和艺术表达应有单独的特别规定来保护,不一概遵循普通的数据保护要求。各个数据保护局及法院的做法也清楚地表明这一保护的范围不能设得过窄,而应普遍涵盖所有“唯一目标……是向公众披露信息、观点或思想”的活动。因此博客作者和学者应享有等同于记者的保护。与个人自我表达和社会交往相关的信息传播带来的问题更多。Lindqvist 案件判决表明,虽然这种传播活动不在新闻及其他相关领域内,但是仍然强调数据保护局和法院在设定及应用数据保护法的时候,必须做到给予言论自由“公正的平衡”。

  在制定欧洲数据保护透明度和敏感信息规则时,也同样需要有这种明确的兼顾。直接关系到推动自我表达和社会交往的一些新的商业服务,如社交网站和点评网站,也应能够从这种兼顾中受益。但显然法院和监管人需要注意,如果管理不当,这种服务有可能使数据对象遭受不应当的痛苦。还应注意的是,在欧洲法院的支持下,数据保护局已声明并非所有新的信息传播服务都应从这种特意平衡中获益。例如,各数据保护局几乎一致认为发布街景图的在线地图服务需要全面遵守数据保护法。

  所以,通常要求这些服务预先发布收集的图像,自动虚化人脸和车牌号,给予个人反对特定图像上线的权利。

  搜索引擎在推动公共辩论及社会交往相关的言论表达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工具,搜索引擎也为其他目的服务,如对未来或现有雇员 / 服务提供商进行背景调查。而且,搜索引擎能够编组个人信息,无时限地传播贬损性内容,这意味着数据保护法涵盖的个人权利和自由有可能受到严重影响。2014 年 5 月 13日,欧盟法院确认搜索引擎属于“数据控制人”,个人有权利要求撤销姓名搜索的个人信息链接。但与此同时,法院也强调搜索引擎在决定是否应个人要求撤销链接时,要考虑公众查阅此信息的利益。其实,从对结构性的“公正的平衡”的需求角度,更容易理解法院作出这样判决的理由。这种公正的平衡在十年前的 Lindqvist案中第一次被提出。这种方式虽然从哲理上讲很吸引人,但是存在模糊的问题。欧盟立法者现在正在讨论欧洲数据保护改革,可能通过新提议的数据保护法。未来立法至少会要求强制减少对敏感信息限定性的做法,以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加强此处所讨论的公正的平衡。这样的变化能够确保对数据对象和数据控制人等在法律上有更大的确定性,减少数据保护可能对公共言论自由带来的任何寒蝉效应,欧洲各国也能够更好地实现民主、人权、法治的根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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