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农民"上楼"、无序城镇建设以及因为城镇化而导致的身份矛盾等问题早在古罗马就有,并再次出现在当下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当中.事实上,这些问题并非是我国特有,而广泛存在于一切曾经或者正在经历城镇化历程的国家.为了寻求解决之道,古罗马的城镇化研究在世界范围内成为热门话题.比如A. 巴尔古蒂的《希腊罗马时代巴勒斯坦、约旦的城镇化》;G. 沃尔夫的《早期罗马高卢的城镇化和不足》;T. 贝克·尼尔森的《地理学的力量:西北欧的罗马城镇化研究》;A.T. 费尔的《罗马和贝提卡:公元前50年到公元150年之间的南西班牙城镇化》;C. 史密斯的《罗马城镇化的开端》以及E. 冯特李斯的《罗马化和城市》等等.这些研究多将城镇化与罗马扩张联系起来,并多运用当时的立法文件作为证据.具体到国内,虽然有《罗马军队与帝国西部行省城市化》《罗马帝国城市化初论》和《罗马帝国早期城市化运动的原因及特点》等文的存在,但很少有人讨论法律在"城镇化"进程中的作用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古罗马在法律方面对城镇化及不良后果的规制,为读者呈现一副罗马扩张时期城镇化工程的蓝图[1].
一、古罗马城镇化动因面面观
1. 人口增加与土地数量冲突的解决
人口和土地之间的矛盾一直贯穿于古代社会,古罗马的执政者往往通过土地国有化后重新分配等手段解决此问题[2].而这一手段因为军制改革而出现不足.罗马共和国晚期,兵役的主力数量逐渐减少[3].这意味着传统的由有财产的公民组成的罗马军队的衰弱,并引起了以格拉古兄弟领衔的罗马权贵的关注[4].
公元前107年,平民出身的盖尤斯·马略(Gaius Marius)大胆改革军制,将原来的征兵制改为募兵制[5].新的军制带来了新的胜利,并产生新的问题:战争结束后如何安置老兵?过去的公民兵制度使得老兵退伍后可以回家耕田,但是马略招收的志愿兵只能在回到罗马后成为无业游民,这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动荡.为此,当时的护民官路裘斯·阿布勒尤斯法·撒尔图纽斯(L.Appuleia Saturnius)提出了两条解决办法,一是修改小麦配给法,二是在意大利半岛之外建设殖民城市安置退伍兵[6].后来,苏拉(Lucius Cornelius Sulla)承袭了马略的军制,并继续建立殖民地城市以安置退伍兵,但废除了小麦配给制度.这样,建设新的城市就成为解决人口和土地矛盾的手段.
2. 同化被征服者:罗马化的具体实践
罗马人征服了高卢,凯撒给高卢的长老们穿上了象征尊贵的紫边长袍.这是罗马领导者们的一个典型政策--让被征服者罗马化.除此之外,古罗马的领导者们还有意识地引导被征服者像罗马人一样生活.这种引导是以城市为中心从几个方面进行的.首先就是建立城市.在共和末年与帝国初期,意大利和各省的城市都模仿罗马而建,而不论其人口、面积和政治地位等特殊因素.每个城市都有宏大的供排水系统,石砖铺砌的广场和街道,宽广的交易市场,设施齐全的公共浴池和竞技场,以及作为城市核心的神庙、祭坛和其他公共建筑.其次是推行罗马式的城市管理制度,比如每个城市都有宪法,设立市民大会、市议会和市政府三个权力机构,两名类似于执政官的官员统领若干市场、街道和供水官员,另设监察官、财政官数名[7].最后是普及罗马上流阶层的价值观念,譬如为了荣誉而非酬金当官.对于分化、吸纳和转化被征服地区人民的具体工作和效果,厉以宁先生在《罗马--拜占庭经济史》中有精彩的描述,这里就不再赘言.
3. 利益的吸引
太史公曾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一语道尽人性本质.这句话不仅描述了国人的心态,也是对古罗马城市化进程的一个极佳注脚.对共和末年的罗马人民来说,享受种种便利并取得各种物质和精神的福利,成为人们进入城市生活的动力,加速了城市化的进程[8].与其他民族不同,古罗马人的从政行为往往意味着破家以取悦市民.有政治抱负者在城市中大建公共设施,举办马戏、运动会和宗教庆典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这给城市居民提供了精神方面的享受,在普鲁塔克和李维的作品中有不少记载.此外,古罗马人有给落难平民发放粮食的传统,共和晚期的格拉古兄弟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这一善举固定下来,并成为其他城市学习的榜样,这让城市居民的物质生活得到保障[9].除了这些正当的福利,成为市民还意味着能够有一份灰色的收入:贿选所得.有政治抱负者不但以上述种种正常方式取悦民众,而且往往花费巨资来购买市民的选票.到了共和晚期,贿选已是社会上习以为常的现象,它甚至成了一个行业并滋生出专门从业者:"选举中在各个部落间负责分配财务的人被称为分配者,而如银行一样负责借钱的人则被称为追随者."[10]西塞罗报道了公元前57年的一次选举,称有人以1000万赛斯特斯购买一个百人团的选票[11].而一个百人团理论上有100人,实际上往往只有60-80人,每人能分到的贿赂实在不是一个小数目.
4. 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业、工业和商业发展的相互作用
贝纳(J.D.Bernal)说:"要建立城市,必先提高农业技术,使产生多余的农作物以维持城市中的非食物生产者."[12]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前2世纪的扩张行为给罗马带来了大量的财富和充足的劳动力,由于传统的影响,发了战争财的罗马人将战争红利投入农业,建立了大规模的农业庄园,并广泛使用奴隶进行劳作,使得农业的大规模发展有了客观基础;其次,由于希腊文化对罗马的影响,使用拉丁语的作家开始编着农书,从而使先进农业技术得到传播,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这一发展保证了城市生活的可能,而城市生活在推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同时,又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根据文献记载,罗马称霸地中海以后,奢侈之风在整个罗马蔓延.据普鲁塔克记载,凯撒在庆祝公元前46年凯旋时,设宴22000桌,请全体男性公民吃饭[13].类似这样奢靡的宴席以及大规模修建公共建筑的行为不但促进了农牧业的发展,更创造了城市的就业机会,推进了城市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根据弗兰克·福斯特·阿伯特的研究,共和时期罗马的"殖民政策"经历了从军人城市到商业城市的转变,这个判断正是对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的佐证[14].受到上述四个方面的刺激,古罗马的领导者们大都热衷于城市建设,而他们推动城市化进程的有力武器就是法律.这些法律零零总总有几十个,分为建设殖民地的,给城市居民提供福利的,规定城市建设标准的,保护城市配套设施的以及城市运行规则等几个方面.除此以外,为了消除城镇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当权者们也通过了一些预防和遏制的法律[15].容下述之.
二、促进城镇化的立法
1. 关于殖民地建设立法
罗马人建设殖民地城市的习惯由来已久,李维在他的《罗马史》中记录了很多次这样的举动.仅仅对公元前 4 世纪中叶到公元前3世纪初这段时间做一统计,其中成规模的设立移民城市就有七次[16].事实上,自从在第七次移民的过程中通过《关于设立三人殖民委员会的平民会决议》(Plebiscitum de triumviriscoloniae deducendae)之后的接近三百年时间里,通过十八个法律文件建立了一系列殖民城市.
(1)格拉古兄弟时代之前的立法文件.公元前296年,平民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殖民地三人委员会的平民会决议》(Plebiscitum de triumviris coloniaededucendae),根据李维《自建城以来史》的记录,为了保卫被萨谟奈人毁坏的地区,决定设立两个殖民城市,一个现在被称为孟图纳(Menturna),另一个则叫做辛乌萨(Sinuessa).平民保民官要求制定平民会决议授权当时的裁判官P. 赛普罗纽斯(P. Sempronius)任命建立殖民城市的三人委员会.同样是根据李维的记录,公元前197年,时任平民保民官的C. 安提修斯(C. Atinius)提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殖民地的阿其流斯法》(Lex Acilia de coloniisdeducendis)分别在沃图纳(Volturnus),利特尔努斯(Liternus),普体奥(Puteol),卡斯图姆·萨尔尼(Castrum Salerni),布克斯图姆(Buxentum)设立五个沿海的殖民地,每个殖民地包括三百户,并由三个长官M. 塞尔维尤斯·杰流斯(M. ServiliusGeminus)、Q. 米 努 修 斯·泰 尔 姆 斯(Q.Minucius Thermus)、提贝流斯·森普罗纽斯·隆格(Tiberius Sempronius Longus)管理这些殖民地,任期三年[17].根据蒙森的考证,公元前194年通过了《关于设立殖民地的贝比尤斯法》(Lex Baebia de coloniisdeducendis),依据此法在意大利南部设立了名为辛普顿(Sipontum)的殖民地[18].前193年,根据《关于设立两个拉丁殖民地的艾 流 斯 法》(Lex Aelia de coloniis duabuslatinis deducendis),罗马人在布鲁图姆(Bruttium)和图里鲁姆(Thurium)建立两座殖民城市,负责的三人委员会任期年,前者的负责人是Q. 纳尤斯(Q. Naevius),M. 米 努 修 斯· 卢 夫 斯(M. MinuciusRufus)和M. 富流斯·克拉西贝(M. FuriusCrassipes),后者的负责人是A. 曼流斯(A.Manlius),Q. 奥流斯(Q. Aelius)和L. 阿普修斯(L. Apustius).
(2)格拉古兄弟时代的立法文件.公元前123年有两个关于设立殖民地的法律文件,分别是《关于在塔兰托和卡普亚设立殖民地的森普罗纽斯法》(LexSempronia de coloniis Tarentum et Capuamdeducenda)和《关于在迦太基设立殖民地的鲁布流斯法》(Lex Rubria de coloniaCarthaginem deducenda).前 者 是 盖 尤斯·格拉古提议的法律,在李维、阿庇安等人的作品中都曾被提及,乔凡尼告诉我们这部法律设立的殖民地城市也许包括塞拉西姆(Scylacium),位于现在的意大利南部(卡拉布里亚大区,布齐亚市)[19].后者则由元老院支持的保民官李维尤斯·德 鲁 苏 斯(Livius Drusus)提 出 的建议,要求设立十二个殖民市镇,每处派 遣 三 千 户[20].两者是打擂台的.《关于在纳尔波设立殖民地的法律》(Lex decolonia Narbonem deducenda)在公元前118年被批准.该法涉及的城市纳尔波是公元前121年设立的纳尔波高卢(GalliaNarbonensis)的首府.这个殖民地在西塞罗《致布鲁图书》中提到一个叫卡波那(Carbonem)的人时提到数次[21].其内容不可考,唯一可以确信的是此法任命了一个叫做克拉苏的人负责建设[22].
(3)马略和苏拉时代的立法文件.15年后,路裘斯·阿布勒尤斯·撒尔图纽斯提议将非洲的土地分配给马略的退役士兵每人一百优格.这部法律被称作《关于在阿非利加设立殖民地的阿布勒尤斯法》(Lex Appuleia de coloniis in Africamdeducendis)[23].在马略第六次担任执政官时(公元前100年),通过了《关于在西西里、亚该亚、马其顿设立殖民地的阿布勒尤斯法(Lex Appuleia de coloniis in Siciliam,Achaiam, Macedoniam deduducendis).西塞罗在《为巴尔布斯辩护》一文中提到了"lege Apuleia coloniae",并谈到路裘斯·阿布勒尤斯·撒尔图纽斯被授权把罗马公民权授予每个殖民地的三位成员.由于文中提到的斯伯里提(Spoletinum)位于意大利北部,所以两者可能并不相关.弗兰克·福斯特·阿伯特认为这就是西塞罗说的那部法律,并认为它后来被废止[24].保民官李维尤斯·德鲁苏斯在公元前91年提起《关于设立殖民地的李维尤斯法》(Lex Liviade coloniis deducendis).它与另一个由同一人提起的,内容为减少在西西里的殖民地,并且对康盘尼亚、埃特鲁里亚和翁不里亚的公地进行分配的《李维尤斯土地法》(Lex Livia agraria)是同一个法律.公元前88年的《关于设立殖民地的科尔内留斯庞贝法》(Lex Cornelia Pompeia coloniaria)来自李维的报道.但同年还有一个《关于百人团大会和保民官权力的科尔内留斯庞贝法》(Lex Cornelia Pompeia de comitiiscenturiatis e de tribunicia potestate).不清楚两者内容上是否有联系[25].在西塞罗《至昆图斯书》中,《关于设立殖民地的尤流斯法》(Lex Iunia decolonia deducenda)被提及,据说通过于公元前83年这部法律意欲在卡普亚(Capua)建立一个殖民城市,但未成功,后来由马略的支持者建立[26].按照弗兰克·福斯特·阿伯特援引自科尔内曼(Kornemann)和德·鲁杰罗(De Ruggiero)等人的说法,苏拉在公元前82年通过《关于任命苏拉为独裁官的瓦雷流斯法》(LexValeria de Sulla Dictatore)取 得 了 决 定殖民城市大小规格、土地分配、三人委员会任命以及其他一切有关殖民地建设的权力,并且为至少102,000名士兵建立了十七个殖民城市并分配了土地[27].
(4)凯撒和安东尼、奥古斯都的立法文件.在凯撒死后,公元前44 年,《关于设立殖民地的安东尼法》(Lex Antonia decoloniis deducendis)授权建设位于意大利南方和卡西里那(Casilinum)的新的殖民城市[28].后被废止,于43年2月被《关于设立殖民地的维比阿法》(Lex Vibiade coloniis deducendis)恢 复[29].这 部 恢复《安东尼法》的法律是由执政官C. 维比阿(C.Vibius Pansa)提议的[30].到了奥古斯都的时代,为了安置数量巨大的退伍军人,当局通过了《关于分配土地和设立殖 民 地 的 尤 流 斯 法》(Lex Iulia de agrisadsignandis et coloniis deducendis),它 的时间可能是在公元前30年到公元前14年之间,有说法认为它的安置人数多达107000人[31].
2. 关于城市建设标准及其配套设施的立法
城镇化不仅表示人口集中化,同时也是城镇之间联系的密切化以及人们生活的城市化[32].罗马人践行了这一观点,并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虽然部分法律(比如《关于道路的森普罗纽斯法》)并非为了这一目的而提议,但它确实为这一目的而服务[33].此外,根据比利时根特大学历史系的一个针对波坦察河谷的考古发掘计划,我们得以了解一个据说是公元前174年罗马人殖民城市的规格:有三个拱形城门的环形城墙,成网络的街道和下水道,一个高架渠,一座朱庇特神庙,有廊柱的作为市集的广场,人口从300人到2000人不等[34]."城市"和"城邦"不是一回事--古朗士(Fustel de Coulanges)告诉我们前者是"各家及各部落互相结合所形成的宗教与政治团体",后者是"这个团体进行集会、居住和神庙的所在",他对"城"是"周围是神圣的城墙,中央是祭坛"的解释,恰如上文所引用的考古发现,是对罗马人建城规则的忠实援引[35].那么罗马人对于建城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立法文件有哪些呢?经过检索,关于这一方面的法律共有五部.
首先是关于道路建设和保佐的.盖尤斯·格拉古担任保民官的第1或第2年(公元前123年或者122年)颁布的《关于道路的森普罗纽斯法》(Lex Sempronia viaria),内容就是公路建设.阿庇安的《内战史》和普鲁塔克的作品都提到了这点.有人认为该法律属于格拉古分配土地的配套法规,而我国罗马法学家徐国栋教授认为这是《格拉古小麦法》的配套规定[36].接下来是公元前72年颁布的《关于道路保佐的威塞流斯法》(Lex Visellia de cura viarum).
这部法律的提议者并不明确,只能根据西塞罗在《致布鲁图书》(76264)里的说法,推断为是C. 威塞流斯·瓦罗(C.ViselliusVarro),具体的内容是由指定的保民官负责道路的保佐[37].在公元前46年,凯撒颁布了《关于罗马城道路的保护和清洁的尤流斯法》(Lex Iulia de viis urbis Romaetuendis et purgandis),根据朗格(Lange)的说法,法律的内容是罗马城道路的建筑标准.该法被刻在"埃拉克勒阿铜表(TabulaHeracleensis)"之上[38].
其次是关于房屋建设标准的.对于房子的宽度(高度)和墙壁厚度最大值的法律是公元前18年奥古斯都制定的《关于建筑规则的优流斯法》(Lex Iulia de modoaedificiorum).有人认为它不过是一般的建筑标准,但沃伊特(M. Voigt)认为它是一条法律[39].
公元元年之前的最后一条关于城市建筑的立法,同时也是唯一保护供水管道的法律,是公元前9年颁布的《关于水渠的奎茵克求斯法》(Lex Quinctia deaquaeductibus).它由执政官苏尔皮恰努斯(T. Quinctius Crispinus Sulpicianus)提起,此法规定:损害罗马的与水供应相关的水渠和其他设施的,应施加一些惩罚[40].
3. 关于城市管理规则的立法
根据徐国栋教授的研究,罗马人对被征服地区的治理有两种模式,一是曾适用于意大利领土的同盟制,二是迦太基-希耶罗制(行省制),后者是迦太基人和叙拉古人制度的遗留.在同盟制的模式下,罗马与被征服者签订条约,规定被征服者有义务为罗马提供兵员、物资以及人质,接受罗马的驻军,同盟国之间不得订立盟约、发生战争,发生纠纷时由罗马仲裁,并在其他方面保留自治权[41].自治市制度就是该种制度的具体表现之一.
而共和罗马关于城市管理规则的法律多体现于该种制度当中.对于自治市之间纠纷的调节和自治市本身的管理的立法,陈述如下:
这方面的第一部立法文件,应属《马米 流 斯 法》(Lex Mamilia de coniurationelugurthina),通 过 于 公 元 前 109 年.腾尼·弗拉克(Tenney Frank)认为该法是由五名保民官为了平息人民因在朱古达战争中管理不当而引发的怒火所通过的.该法调整被授予的土地的限度和划界,并调整在殖民地和自治市的所有权争议和疆界争议[42].另有看法认为该法系《尤流斯土地法》的一个片段[43].《关于自治市的优流斯法》(Lex Iulia municipalis)是另一部有关城市管理规则的法律,它铭刻于上文提及的"埃拉克勒阿铜表"之上.对于其刻写时间,一种观点认为刻于同盟战争后,即公元前89年授予埃拉克勒阿居民市民权时所刻;另一种则认为在公元前49年之后,即凯撒提出并实施的一部自治城法案的部分摹刻.此铜表一部分涉及罗马的事务,但更大的一部分处理的是自治市和殖民地的通常管理,其主题涉及:谷物的分配、建筑和交通规则、自治市长官的选举以及自治市的管理问题等[44].
在1851年,在西班牙的城市马拉加(Malaga)发现的铜表上,学者们发现了《萨尔盆萨法》(Lex Salpensana)和《马拉加法》(Lex Malacitana).它们一个是拉丁自治市萨尔盆萨(Salpensa)的城市规章,另一个是自治市马拉加(Malaga, 现为西班牙的一个城市)的城市规章,两者内容相仿,都是关于城市长官、奴隶解放、监护人的任命、选举与投票、城市基金的管理、税收和罚款等的规定[45].
按 照 恩 斯 特·乔 治·哈 迪(ErnestGeorge Hardy)的说法,它们的颁布日期在公元82-84年左右[46].1870 年,学者们通过考古发掘,发现了《关于之前设立的乌索殖民地的法》(Lex Coloniae Genetivae Ursonensis),具体内容不详,似乎颁布于公元前25年.唯一能确定的是,乌索(Urso)由凯撒提议建立,最终由安东尼完成移民工作[47].
1894年,考古学家在塔兰托古代城墙上发现了《自治市塔兰托姆法》(Lexmunicipalis Tarentina).塔兰托姆本来是希腊城市,盖尤斯·格拉古于前123年在该地建立名为内普图尼亚(Neptunia)的殖民城市,并在内战后被授予罗马市民权.它的制定时间不详,大约公元前1世纪,此法是关于意大利南部海边城市塔兰托姆(Tarentum)的城市规章,它包括城市长官的责任、城市建筑、市有财产以及城市警察等方面的规则[48].到了1981年,考古学者们发现了《伊尔尼法》(LexIrnitana).伊尔尼(Irni)并非殖民城市,而是原有城市被授予拉丁权所产生的.它的内容是《萨尔盆萨法》和《马拉加法》的综合[49].虽然该法被确认为《弗拉维尤斯法》(Lex Flavius)的一部分,大约颁布于公元91年,但是大部分的内容是对奥古斯都或者共和罗马时期法律的重述[50].
4. 关于城市居民福利的立法
共和时期为市民提供福利的法律,大致可以分为分配粮食和特殊等级居民的优待两方面.分配粮食的法律基本上只适用于罗马,这是对首都居民的特殊对待(到了拜占庭帝国时代,东部首都君士坦丁堡也享受此待遇)[51].至于特殊等级居民的优待,主要是指贵族人士在公共场所的位置安排.具体立法现列表如下:
(1)关于特殊优待的法律有:公元前146年颁布的《关于剧场中第14排座位 安 排 的 法 律》(Lex theatralis de XIVordinibus).这一法律安排骑士阶层在举办竞技表演时可以坐在紧接着元老的头等席的前 14 排座位上.后被苏拉废除,由《关于剧场的罗修斯法》恢复.朗格认为该法产生于前 146 年,而蒙森认为该法的诞生时间是格拉古兄弟时代[52].公元 67 年颁布的《关于剧场的罗修斯法》(Lex Roscia theatralis).关 于 它 的 提议者,一说由保民官罗修斯·法巴图斯(L.Roscius Fabatus)提起,规定:在公众活动时,骑士可以坐在紧接着元老的头等席的前 14 排座位上,而且该法还为浪费人指定了特别的位置[53].另一说是普鲁塔克的观点,称该法由保民官沃多(有学者译为奥索)(L. Roscius Otho)提起,时间是公元前63年[54].公元前4年,奥古斯都提议颁布了《关于剧场的优流斯法》(LexIulia de theatralis).此法规定:仅允许其父亲或祖父过去有至少400000塞斯特斯的财产(即骑士阶层)的生来自由人坐在剧场的前14排[55].此外还规定了在剧院的穿戴问题[56].
(2)关于分配粮食的法律有:公元前123年,盖尤斯·格拉古(Gaius SemproniusGracchus)倡议通过《森普罗纽斯小麦法》(Lex Sempronia frumentaria),此法规定对所有的罗马市民分配谷物:每个月罗马市民有权以每摩迪6.33阿斯的价格购买这样5个单位的谷物[57].第 二 年( 公 元前 1 2 2 年 ),保 民 官 李 维 尤 斯· 德鲁 苏 斯 迎 合 元 老 院 ,为 了 阻 击 盖尤 斯· 格 拉 古 而 提 出 的 提 案[58].内容是免费发放粮食,以失败告终[59].两年后(公元前 120 年),格拉古曾经的同僚马尔库斯·奥克塔维乌斯制定《屋大维小麦法》(Lex Octavia frumentaria)以取代格拉古的法律,提高了前123年的小麦定价[60].西塞罗在《论义务》中称赞道:"富有节制的措施既使国家能够忍受,对平民也很必要,因而对公民,对国家都有好处."之后,普鲁塔克为我们报道了一个公元前119年马略否定的《关于小麦配给的 提 议》(Rogatio frumentaris),但 未 曾记载提议人的姓名[61].公元前100年,作为保民官的路裘斯·阿布勒尤斯·撒尔图纽斯提议《阿布勒尤斯小麦配给法》(Lex1阿斯降到0.83阿斯,尽管内事裁判官赛尔维流斯·卡皮欧(Q. Servilius Caepio)因财政负担过大而提议阻止表决,但该法仍然通过[62].西塞罗在《论法律》第二卷告诉我们该法后来被元老院废除[63].到了公元前91年,由保民官李维尤斯·德鲁苏斯提起《李维尤斯小麦法》(Lex Liviafrumentaria),规定降低向平民供应的粮食的价格.元老院在他被谋杀后全面废除了所有由他提议颁布的法律[64].公元前78年,担任执政官的雷必达(AemiliusLepidus)提议制定《艾米流斯小麦法》(Lex Aemilia frumentaria),恢复了格拉古的粮食供给制度,内容为每个市民每月配给5摩迪小麦[65].五年后,执政官龙基努斯(Gaius Cassius Longinus)和卢库鲁斯(Marcus Terentius Varro Lucullus)提出《卡修斯和特伦求斯小麦法》(Lex CassiaTerentia frumentaria),免费对贫穷的市民分配谷物[66].公元前 62 年,普鲁塔克为我们报道了小加图说服元老院将小麦分发给无恒产的贫民的《波尔求斯小麦法》(Lex Porcia frumentaria)[67].在 这 之后的是公元前58年由保民官普尔克尔(P. Clodius Pulcher)提起的《克罗丢斯小麦 法》(Lex Clodia frumentaria)和 公 元前46年凯撒颁布的《尤流斯小麦法》(LexIullia frumentaria).前者将以前向贫穷的市民低价出售谷物的做法改为向他们免费供应[68],后者则调高了免费享受粮食供应者的资格.这个调整,根据苏维托尼乌斯的说法,将免费享受粮食供应的住户从320000减少到了150000[69].
三、消除"城市化"负面影响的立法
1. 禁止奢侈行为的立法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奢侈行为在共和国中后期的罗马盛行,受到了诸如加图等保守派人士的批评.大规模的征服为这种恶行提供了必要条件,而有政治抱负者拉选票的做法也起了促进作用.往更深层面追索,我们不得不说"城市化"也是奢侈的原因之一.为了打击贿选,回归罗马传统的风气,当时通过了许多禁止奢侈行为的立法.根据德国法学家维亚克尔(F.Wieacker)的判断,罗马人有41部遏制奢侈行为的法律,具体到公元前3世纪末到公元前1世纪末之间,笔者搜集到14部立法,罗列如下:
《关于禁止奢侈行为的奥皮乌斯法》(Lex Oppia sumptuaria)是由公元前 215年的保民官奥皮乌斯(C. Oppius)提起,目的是限制妇女的穿着、金子的所有权以及马车的使用.这是禁止奢侈行为法律 的 鼻 祖[70].在公元前 209 年,出台了一部目的在于限制恩主对门客馈赠的法律,叫《关于麦酒的普布里奇安法》(LexPublicia de cereis)[71].到了公元前195年,时任保民官的L. 瓦雷流斯和M. 方达尼亚提议制定《关于废止〈关于禁止奢侈行为的奥皮乌斯法〉的瓦雷流斯和方达尼亚法》(Lex Valeria Fundania de lege Oppiaabroganda),对于妇女的珠宝、衣物的颜色以及轿子的规格重新做出规定.根据李维的记录,它废除了《关于禁止奢侈行为的奥皮乌斯法》[72].
对于宴会的限制有对宴会规模、食物种类和宾客名单的不同.这方面的第一部立法是公元前181年的《关于晚宴的奥克尤斯法》(Lex Orchia de coenis),由保民官奥克尤斯(C. Orchius)提起,它限制了能够被邀请参与宴饮的客人的人数.该法的制定时间目前存有争议:传统文献记载它制定于前181年,埃斯特尔则认为是前182年[73].
关 于 食 物 种 类 的 限 制,首 推 公 元前161年的《关于禁止奢侈食物的法尼乌 斯 法(Lex Fannia Cibaria,有 时 被 称为(Lex Fannia sumptuaria)》,它 由 执 政官C. 法 尼 乌 斯·斯 特 拉 博(C. FanniusStrabo)提议, 限制节日和庆典的花费.
李维在Liv.24,4,1,9将之纳入到"反奢法(Sumptuaria)"的范畴当中去[74].到了公元前143年,保民官奎里努斯(C. DidiusQuirinus)提起《关于禁止奢侈行为的蒂丢斯法》(Lex Didia sumptuaria),将上述《法尼乌斯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整个意大利,并对参与受法律惩处的宴会的客人也施加罚金[75].老普林尼在他的《自然史》中记载了号称反对奢侈行为的最激烈的法律之一:制定于公元前115年的《关于禁止奢侈行为的艾米流斯法》(LexAemilia Sumptuaria).该法没有限制宴会费用,而是确定了膳食的种类和限制[76].
12年后的《关于禁止奢侈行为的李奇纽斯法》(Lex Licinia sumptuaria)重复了以前更早的同类法律[77].由公元前71年的保民官雷斯梯约(C.Antius Restio)提起的《关于禁止奢侈行为的安求斯法》(LexAntia sumptuaria),不仅限制了宴会可能花费的金钱总数,而且禁止长官和长官候选人接受宴会邀请(存在一些例外).在凯撒任独裁官的时候,大约公元前46年,《关于禁止奢侈行为的优流斯法》(Lex Iuliasumptuaria)被颁布.除了通常的反对奢侈行为的禁令,该法还包括关于轿子的使用、紫色奢侈的衣服以及珍珠宝石等的特殊条款.此外,杰流斯(Gellius)告诉我们该法规定了不同节日的不同宴会标准[78].
奥古斯都在公元前18年的《关于禁止奢侈行为的优流斯法》(Lex Iulia sumptuaria)中重申并修订了凯撒的规定[79].
除了宴饮和妇女的穿戴之外,奢侈行为还包括进口非洲动物举办动物搏斗竞赛以及开支极大的丧礼.针对前种行为的是公元前103年颁布的《关于禁止从非洲进口动物的奥菲丢斯法》(Lex Aufidiade feris africae),限制但允许从非洲进口动物在竞技场举办动物搏斗的行为[80].针对后一种行为的,在共和罗马时期,根据普鲁塔克的记载,是公元前81年的《关于禁止奢侈行为的科尔内留斯法》(LexCornelia Sumptuaria),限制宴会支出费用和丧礼开支,具体规定了费用的总额和物品的价格[81].由罗马人制定的禁止奢侈行为法不仅仅是纸面上的法,而且是实际运用的法:
根据西塞罗《论演说家》中的记录,元老院依据保民官杜罗尼乌斯的提议,按照《李奇纽斯法》将安东尼乌斯(M. Antonius)从元老院除名,理由是奢侈行为[82].这一行动的授权法律是公元前98年的《关于依据李奇纽斯法的杜洛尼乌斯除名法》(LexDuronia de lege Licinia abroganda).
2. 限制人口流动及打击身份造假的立法如同上文所述,成为罗马市民,意味着各种各样的福利.这种利益诱惑让很多没有罗马市民或者拉丁市民身份的人产生了假冒的冲动,并且真有不少人践行了.这很像发生在我国的伪造城市户口的行为.虽然下文列举的法律的立法意图大部都是打击对手的政治主张(例如反对授予同盟者罗马市民权),但不可否认,它们起到了限制人口流动和身份造假的作用.
起到了这样作用的法律有:由公元前177年担任执政官的普尔克尔(C.ClaudiusPulcher)提起的《关于同盟者的克劳丢斯法》(Lex Claudia de sociis),要求已经移民至罗马的拉丁人和同盟者的后代,及已经成为罗马市民的解放自由人的后代在确定的日期之前回到原来所在地[83].公元前126年担任保民官的佩努斯(M. IuniusPennus)提起的《关于外邦人的尤流斯》(Lex Iunia de peregrinis),命令驱逐在罗马假装是罗马市民的外邦人[84].公元前122年,为了对抗盖尤斯·格拉古的改革,执政官C. 法尼乌斯针对拉丁人和意大利人提议通过了《法尼乌斯法》(Lex Fannia),具体内容和《关于外邦人的尤流斯》相同,只是将对象限缩了[85].公元前95年,该年执政官克拉苏斯(L. Licinius Crassus)和谢沃拉(Q. Mucius Scaevola )提起《关于驱逐假市民的李奇纽斯和穆求斯法》(LexLicinia Mucia de civibus redigundis).根据乔凡尼的说法,该法限定了罗马市民权的范围,并将不属于这一范围的人驱逐[86].
阿道夫·博格称该法确定了冒充罗马市民者的刑罚[87].公元前65年,保民官帕皮乌斯(C. Papius)提起《关于外邦人的帕皮乌斯法》(Lex Papia de peregrinis),引进特别的程序反对非法假装自己是罗马市民的外邦人,其处罚是将之驱逐出罗马[88].
四、结论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罗列了几乎所有的罗马共和时期对城镇化产生影响的法律或提议,共计63个,它们为我们呈现了一个系统而完整的城镇化蓝图.而通过这些考察,我们至少可得出以下结论:
共和时期罗马人的城镇化运动最初是为了解决军事防御问题,后来成为化解土地和人口增长矛盾的手段.这一运动就是罗马化的运动:加强罗马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将地方上的实权派牢牢地吸引在罗马式的城市生活当中,使之成为罗马共和国的统治基础,并且进一步建立了城市之间纠纷的解决机制,运用法律规定福利,吸引人们到城市中生活,极大地加速了城镇化或曰罗马化进程.而罗马人通过立法限制和打击城镇化产生的负面效应,对因为身份不同而引起社会矛盾的情况予以解决的手段,更值得当代立法者学习.
罗马人的经验提醒我们要运用利益来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到城镇中居住,切实为老百姓提供便利的生活方式,让居民乐于城镇的生活,以此达到城镇化的目的.
不但如此,从古罗马人的经验当中,我们还应该学习到城镇化不应该仅仅是一个人口迁移和经济集中的过程,它更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的转变,是一种新的、受到倡导的社会文化体系普及的过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文化观念彼此冲突,立法者应该借城镇化的机会推广和普及文明的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来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法律作为罗马共和国政治意图的体现,加速了城镇化或曰地方城市罗马化的进程,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奢侈化.伴随此特征而来的就是靠富裕阶层的慷慨维持的庞大开支.一旦经济发展停滞,它就成了罗马帝国衰亡的一个引子.这对于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举债建城的行为,有着极大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