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不得逆向推导原则
所谓不得逆向推导原则,是指不得通过逆向推导的方式得出某一法律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实际上,这一规则与美国的法律解释规则有关。根据“明定此一事物意味着排除另一事物这一法律格言解释,如果一项法律明确地列举了某个原则的几个例外情况,这就意味着这不包括其他未列举的例外情况。一部法律不能超越其文本,不能够从法律中解读出法律没有规定的例外来。也就是说,不能通过推导的形式对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事项予以确认,特别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规定。尽管一些法规未明文规定其时间效力范围,但传统推定要求,在缺乏制定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制定法应解释为只适用于其生效之后实施的行为,而不是相反,即使这种对法规时间效力范围的限制性解释有可能与立法意图不一致。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根据1964年的民事权利法状告前雇主USIFilmPorudcts公司没有制止其雇员对其实施的性骚扰,地区法院虽确认其被性骚扰,但认定提出的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故驳回其请求。在上诉期间,国会通过了1991年民事权利法,该法规定对故意的性骚扰行为可以要求补偿金或损害性赔偿金,并在需要时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上诉法院拒绝依照1991年法令将案件发回陪审团重审。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称,因为该法只有两节内容明确规定有适用未来情势的条款,故可以推导该法的其他内容应溯及既往适用。最高法院在寻求立法记录、法令的文本内容等之后,驳回了请求。
史蒂文斯(stvenes)大法官拟写了法庭的多数人意见:“当某一案件牵涉到诉争事实发生后生效的联邦制定法时,法庭的首要任务就是决定国会是否已经明确规定了该法规的适用范围。当该法没有明确指令时,法庭就必须决定该制定法应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也就是说,判断该法是否会损害一方当事人在其行为时所拥有的权利、增加一方当事人过去行为的责任或对已完成交易行为施加新义务。传统推定指导我们,若缺乏明确的立法意图,则不能溯及既往适用该法。”根据该意见,如果国会明确规定了制定法的适用范围,则该制定法的文本语言具有支配性;如果缺乏明确的指令,法庭就必须判断该制定法“是否会损害一方当事人在其行为时所拥有的权利、增加一方当事人过去行为的责任或对已完成交易行为施加新义务”,从而决定应否溯及既往适用。法庭不能超越制定法文本的平实含义来决定其适用范围,这就要求不得通过逆向推导的方式得出某一法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美国,一般情形下,除非制定法另行规定生效日期,该法的通过或颁行之日即为其适用日期。由于并非每一制定法都明确规定有生效时间等适用范围,在缺乏这种规定的情况下,法庭准许诉求立法意图。美国法院的其他一些判决也表明,制定法的溯及适用必须立足于法律的文本语言上,只有法律明确包含了应溯及适用的语言才能为之,而不能仅仅根据立法目的推导出这样的结果。在立法意图含糊或不清晰的情形下,法庭必须寻求解释规则以决定其意图,通行的支配性规则就是制定法只适用于未来情势。
由于法庭在决定立法机关意图时往往以立法记录、法律文本内容等为依据,这种情形就不可避免导致因各法院对立法记录等不同的理解而在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故此,美国学者认为,关于立法意图的陈述,例如立法记录,不应成为溯及既往适用制定法的依据。法院应停止依赖立法记录将法律溯及既往适用的做法。因为“立法材料可能没有检验的价值,或者可能是自相矛盾的,或者可能是含混不清的”,故此,没有立法意图的明确表达,不能通过推导的方式将制定法文本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措施予以溯及既往适用。
我国司法实践中虽然没有将制定法逆向推导而溯及既往适用的作法,但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及立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其时间效力范围,在我国司法机关尚未完全接受“法无明文规定应推定适用未来情势”这一由法治原则所引伸的传统假定的情形下,上述法规实际有可能溯及既往地适用了。⑤因此,根据禁止逆向推导原则,在制定法未明文规定其时间效力范围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应根据法治原则坚持,该制定法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不能溯及适用。这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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