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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保护工作中政府的作用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7-03-20 共4550字
  现在,一般将环境执法不力主要归咎于地方政府,从而兴起对政府进行环境问责的强大声势。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2006年9月评论甘肃省徽县群众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县砷超标事件时直言:“分析两起重大环境事件的原因,看似责任在企业,实则根源在当地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政府不作为’是导致污染事件的根本原因,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负有重要责任。”
  
  一、当前环境保护的两个特点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它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要预防和治理人类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可忙对人类环境或已经对人类环境造成的污染;将自然资源作为环境要素,在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保护环境,同时还包括对自然生态,自然保护区三等的保护。
  
  (一)环境保护在不同层面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在理论层面,环境保护至少呈现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从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看,环境保护的主体众多,包括所以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都应成为环境保护的主体。由于环境保护存在于社会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和各环节,因此,环境保护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二从环境保护的目的性来看,环境保护是一种社会共同利益的要求,是全社会公众根本了要求所在,因而具有公益性。但在现实层面,社会这个大舞台承载着的不同社会群体,却有不同的表现,并且其活动的目的往往与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当前,我国社会环境问题严重,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企业和企业主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破坏环境;消费者群体为获取质优价廉的商品而忽视环境;农民等群体不惜对资源和环境的破坏,例如,通过乱砍乱伐、滥采滥挖等破坏植被的行为满足其消费需求。虽然环境保护对于全社会而言有强烈的共同需求,但是却无法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
  
  (二)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特点
  
  从以上对环境保护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环境保护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和共同需求,应当说是为社会普遍认可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性行为,其效用的发挥是通过改善环境质量这一中间环节而使受益者获得物质利益和精神享受的。因为环保投资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投入者的投资收益不能独享,会形成“利益外益”.就环保而言,由于其投资的结果直接导致的是环境质量的改善,而对环境质量的消费不具有排他性,只能与他人共享。现实中的人们却不完全自觉进行环境保护,因为,谁都不愿意单独投资环保而与他人共享利益,这是由企业“经济人”的本性和理性人的“自利”的本性决定的。从我国的实际看,近年来国家和社会大力倡导环境保护,国家也采取相应措施加大保护力度,但是结果与环境保护的预期有很大的差距,并且整体环境状况在继续恶化。
  
  要突破目前在环境保护上的困境,必须寻找环境保护的主导力量,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防止污染、破坏力对环境保护效果的减损和力量的抵消。在参与环境保护的各类主体中,公民、社会组织无疑是基本力量,环境保护必须靠他们在各个层面广泛参与。政府无疑是主导力量,由于政府地位的特殊性,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代表,以及政府所具有的职权和政府行为的主动性,使它最适宜也是最有能力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
  
  二、政府环保护社会责任的分析
  
  (一)政府的地位与政府责任
  
  在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份内应做的事,即角色职责和义务,例如医生责任、举证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应做的事情而应承担的过失,例如渎职者的责任。本文所指的政府责任属于前者的范畴。政府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角色责任,该责任得以存在完全是由于责任主体--政府,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取得的特殊角色的地位和职权而形成的。法律给政府依其地位和职权以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目标,同时又赋予促成其活动为他人谋取福利的特殊职责。
  
  基于环境问题一旦发生,其影响具有广泛性、长期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必然对当代人以及后代人产生严重的后果。人们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追求现实生活的舒适和维护后代人的利益,构成了社会整体对环保保护的实际需求。为此,政府以公众利益维护者、代表者的身份,以满足公众需求的为目的,承担起了推动环境保护的责任。随着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的日益严重,西方国家率先通过立法确立了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保护环境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需要,是根除环境顽疾的关键点和突破口,是建立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长效机制的经验总结。
  
  (二)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特点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这种责任有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之分。消极级行政是一种传统行政,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积极行政是一种新型行政,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政策等。依法行政对消极级行政的要求是“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政”,即受法律严格制约;对积极行政的要求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当然也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地发展,环境问题严重,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也应由传统的消极责任较新型的积极责任转变。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从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发,采取“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的积极态度,去实施行政保护;采取各种措施调动其他环境保护主体的积极性,整合各种环境保护力量形成统一力量;改变行政执法形式:从主要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逐步转变为主要靠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奖励等手段与形式,经行政协商,协议形成共识来实现环境行政管理目标,最终完成环境保护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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