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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立法成本分析

来源: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作者:于明玉
发布于:2019-11-09 共4789字

  摘    要: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治理社会、调节经济的手段有多种具体形式,且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相互联系,通常来说每一种具体形式影响的、涉及的都不仅仅是一个领域。立法作为其中一种,既具有影响政治生活的政治属性,也具有调节经济现象的经济属性。因此,作为一个有着双重影响的交叉领域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运行经济学的方法论对立法成本进行深入的分析,不仅为立法工作者提供了新的视角,有利于优化立法资源配置,而且大大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

  关键词: 立法成本; 法经济学; 成本效益;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突飞猛进,尤其是经济发展的速度令世界侧目。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社会中不断涌现出的新矛盾新问题。若想解决、规避这些矛盾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就需要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立法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更是需要合理有效得利用。但是,在许多法律法规相继公布的同时,立法资源浪费的现象频频出现。这不仅仅造成了立法资源严重浪费的后果,而且使法律之间出现了互相矛盾难以调和的情况,难以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实践,因此很多法律徒留形式,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用。所以,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原理从全新的视角对立法成本进行深入地了解和分析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和可行性。

  一、立法成本概述

  与其他社会生产活动一样,制定法律需要一定的社会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这些就是立法成本。曾经人们对立法行为的认识程度还不够深,对于立法背后隐藏的本质的认知还具有局限性,仅仅将立法行为当作一种政治行为,认为立法是对经济基础客观要求所做出的政治反映,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但是随着社会中新问题新矛盾的不断涌现,人们开始明白法律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并且法律和其他社会生产的基本要素一样,与社会经济活动密不可分,因此基于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来看,立法活动更是一种经济行为。对于立法成本的细化可以促进立法效益最大化,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立法成本,顾名思义是指立法过程中所付出的所有社会资源的总和,包括前期立法的制定费用以及后期法律在日后的执行和实施中的成本。

  (一) 立法资料信息收集费

  出台法律法规的背景是社会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亟需规制解决,所以法律法规的目的是调节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健向前发展,因此每一项法律都要与社会实际息息相关,必须以社会需求为制定基础,绝对不能凌驾于社会需求凭空制定。纵观世界历史,任何一部能够真正发挥出其效用的法律都必须经过认真的调研,明确制定方向、限定规范领域、搜集立法信息资料、总结事物发展规律、与当代实际相结合、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等等,这些都是立法前期必须准备的相关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而这些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工作人员耗用的时间精力以及在整理过程中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就构成了立法成本的一部分。
 

法经济学视角下立法成本分析
 

  (二) 法律文本修订费和制作费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规范社会秩序,保障生活环境,为每一位公民服务。因此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走进群众中去,深入了解民众需求,倾听民众心声,广泛征求社会民众的意见。对立法草案的各项条款和规定,大小每一处细节、每一个措辞、每一个标点符号,都必须经过反复推敲,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并且承载法律草案或是前期任何准备资料的文本纸张是需要支出的,制作文本也是需要费用的。因此,这些审议费、修订费和文本费也是立法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 法律法规公布传播费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给群众提供行为的依据和准则,所以下一步就是传播法律,只有民众详细了解它的内容以后才会遵守,才会知道哪些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行为才有法可依。只有公开的法律才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从而起到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作用。而法律的传播是需要媒介和手段的,比如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的报道和宣传,这些都消耗了一定的社会资源。因此这些传播法律、法规信息的费用也是立法成本的组成部分。

  (四) 立法机关存在以及运转所需的费用

  立法这项行为是需要专职机关来执行的,它的存在以及运转需要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及各种社会资源的支持。而且立法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制定机关,其特有的地位和作用又是其它国家机关所不能替代的,所以为了维持该机关的正常运作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也必构成了立法成本的组成部分。除此以外,立法成本还包括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成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社会问题频频出现,而法律又具有滞后性,所以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更新来满足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因此立法成本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二、法经济学视角下立法成本分析

  法律的核心价值是公平,但仅有公平而不注重效率的法律难以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如何使立法效益最大化是国家立法机构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立法成本问题势在必行。

  (一) 立法成本总量

  总量成本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根据来源不同可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立法过程中直接消耗的资源,间接成本是指不是直接来自立法过程,但与之相关的那部分费用如法律的宣传费、对公众普法教育的费用等。第二,根据立法的时间跨度不同可分为短期成本和长期成本。短期成本一般是指制定法律两三年内所需要花费的费用,长期成本是指制定法律在五年以后的投入成本。第三,根据在立法过程中作用的不同可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固定成本是指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所必需的投入资源,这部分费用不因任何因素而改变,而可变成本是指可以变动的成本,它会随着法律供给数量和质量的不同而变化的成本。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在立法的过程中划分成本的重要性,识别各个环节的增值和不增值作业,降低那些可以降低的成本,才会在众多选择中选择既不影响立法质量又能够节约成本的方案,使立法效益最大化。

  (二) 立法的边际成本

  边际成本是指法律投入在那些关键点上能达到的最小社会投入而获得最大的收益。通过对边际成本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因法律数量的增加,立法成本与收益的相对变化情况。任何社会需求都是一定的,都有达到饱和程度的数量,立法也是如此。根据边际成本收益递减规律,在某一规范领域内,出台的法律都是为了规制同样的行为达到同样的社会效用;但是在出台的法律还没有达到该领域内社会需求的饱和之前,随着法律数量的增加,其边际成本是呈现递减趋势的,但是社会总效用却不断增加。所以社会中存在一个临界点,当到达这个界点时边际成本达到最小而总效用最低。当法律的数量继续增加超过了这个界点,随着法律数量的增加,边际成本增加而效用呈递减趋势,法律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不能仅仅追求法律的数量,而是应该注重立法的效益和质量,避免过度浪费立法资源反而达不到最佳效用。

  (三) 立法的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是指为了实现立法者不同程度的即定目标必须要制定不同的法律,但只能选择一种而放弃其他方式所带来的的社会效用。立法的机会成本可以分为两种,一方面,从外部来看,法律作为国家进行调控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与经济、政治等调控方式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有时是一致的,但是为了节省社会资源达到最佳效果,立法机关要进行选择,考虑哪种方式无论是效益上还是成本上能够达到最满意的状态。选择这种调控手段而放弃另一种手段所带来的社会效用就是机会成本。另一方面,就法律调控内部而言,在众多部门法当中选择制定完善哪一法律,都意味着对另一种法律的放弃,而另一种法律所产生的效用也是机会成本。当我们在众多方案中作出选择时,所涉及的总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因此,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时应该做好事前准备工作,选择社会效用最大的最佳方案。在立法预测、立法计划的过程中,应考虑立什么法,先立什么法,要具有战略眼光,统领全局,合理安排立法次序,这样才能在恰当时机达到最佳效果。

  (四) 立法的社会成本

  社会成本是整个社会为某项立法所支付的成本,它既包括产生该项立法所支付的经济成本,也包括其他法律市场消费者所支付的成本。根据外部性理论,当决策制定者做出的决策带来社会影响时,对决策制定者来说他所做的决策就产生了外部性。同理,法律的制定也会带来外部性问题,并且法律的制定一定要具有外部性,因为法律对社会的调控作用是通过外部性来实现的。如果一项立法不存在外部效应,其立法成本就等于社会成本。立法的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立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的增加,包括更加井然的社会秩序、更加高效的办事效率、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等。而负外部性是指立法行为所带来负面影响,例如交易成本上升、市场和政府效率低下、经济效益下降,或由于错误的立法行为所引起的社会支出增加等。因此,在进行立法行为时绝不能忽视立法的外部成本,外部性影响对社会来说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不能轻易消除的,所以我们必须要选择会对社会产生正外部性的、最经济的、最具有社会效用的立法方案。

  三、立法成本合理化的必要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立法作为一种具有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的调控手段,在社会应用中也会产生不能忽视的成本。这些成本经过细化可以分为多个层次多个方面,加在一起的总和就是立法成本,也就是立法行为所耗用的全部社会资源和代价。在进行立法时,为了达到立法效益最大化,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有必要考虑其预期立法效益和立法成本。同时,还要考虑预期立法效益与立法成本之间的比率。只有当预期立法效益大于立法所付出的各项成本时,立法行为才是具有意义的。否则立法行为就丧失了它的社会价值。目前在我国进入高度发展的新阶段时,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立法工作较之以前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巨大的上升空间,当前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方面某些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仍然需要加以补充;另一方面某些领域法律条例冗杂、互相矛盾。这些现象为法律工作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没有发挥出法律的效用,不利于法律价值的实现,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极大。首先,立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为国家增添了很多完全可以避免的负担;其次,法律的实施效果与法律数量相比,呈现边际收益递减的趋势,从而影响法律的效率和质量。最后,无法可依、有法难依以及法律的仓促出台的现象,使一些无实效的法律频频出现,难以达到法律社会效用最大化。因此立法机会应该重新审视立法行为,分析立法成本,使立法成本和立法效益在合适的配比范围内。

  四、结语

  当前社会中立法成本浪费的现象,不仅造成社会资源滥用的后果,严重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降低了社会治理效益,而且会大大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性,不利于未来法律的贯彻和实施。因此立法机构必须重新审视立法这项严肃的工作,认识到降低立法成本的重要性,在整个立法的过程中优化社会资源,使法律效益大于立法成本,达到法律效益最大化,从而促进社会财富最大化的实现。而要做到这些仅仅依靠以前的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辅之以新的方法,从全新的视角分析解决问题。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立法工作中,对立法成本进行法经济学分析是今后工作发展的方向,促进立法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立法质量,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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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原文出处:于明玉.立法成本的法经济学分析[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09):23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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