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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洗稿行为遏制途径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02 共4375字

  摘要:本文从微信公众号“洗稿”的现状和案例入手, 分析“洗稿”的表现形式;由于侵权成本低、法律界定困难、版权意识薄弱和媒体监管不足等, 治理“洗稿”陷入多重困境。解决“洗稿”难题不仅需要法界明析侵权认定标准、提高侵权赔偿金额, 还需要自媒体平台完善人工审核机制以及媒体发挥监督教育作用。

  关键词:微信公众号; “洗稿”; 著作权;

法学毕业论文

  一、洗稿的内涵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 自媒体著作权侵权现象极为普遍, 微信公众号成为“洗稿”的重灾区。“洗稿”一词来自新闻界, 最初指新闻传媒 (特别是新闻网站) 通过一系列手段对稿件多次编辑或发表在不同渠道, 以掩盖其真实来源, 避免著作权审查。[1]通过对原创作品内容的篡改、删减、调换, 再现原创作品的独创性思想。“洗稿”与传统著作权中的抄袭、剽窃有重合之处。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抄袭行为的认定中指出, 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 分为低级抄袭和高级抄袭, 高级抄袭是指经由改头换面的方式窃取他人原创成果的行为。“洗稿”侵犯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等相关权益, 损害了读者的知情权;通过流量变现获取营利效益,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造成行业不正当竞争, 严重影响了原创内容的生存空间和健康生态。

  二、微信公众号洗稿现状及其表现形式

  微信公众号平台侵犯著作权现象泛滥且呈逐年倍增趋势。《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显示, 微信收到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超过1.3万件。[2]2016年微信收到针对公众号文章侵权投诉4.8万余件。[3]

  从2015年公众号“歪理邪说”作者霍炬起诉公众号“差评”抄袭, 到2018年多位公众号作者指责“差评”“洗稿”使其退还腾讯千万投资事件, “洗稿”逐步进入大众视野。2018年1月, “六神磊磊读金庸”发文怒斥公众号“周冲的影像声色”“洗稿”, 引爆大众对“洗稿”现象的关注。第三方维权平台“维权骑士”发布的《2016自媒体行业版权报告》显示, 近六成自媒体作者遭遇过内容侵权, 微信平台成内容侵权重灾区, 微信公众号上侵权文章达859405篇次。[4]“洗稿”生产出伪原创作品吸引大量读者, 将流量变现获得赞赏收入和广告收入继续“洗稿”其他作品。不劳而获的收益模式沉重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 “维权骑士”的报告中近一半的自媒体认为“洗稿”侵权泛滥导致创作积极性的下降。此种恶性循环下, “洗稿”破坏自媒体市场的正常运营, 著作权屡遭侵犯引发优质原创内容产量下降和整个自媒体市场的消极疲态。

  (一) 隐匿来源

  第一种形式的“洗稿”表现为利用平台壁垒隐匿作品真实来源及作者身份、篡改标题, 内容基本不变。这种“洗稿”形式最简单, 属于低级抄袭, 容易被发现。2018年8月14日, 自媒体人“敲敲格”发布原创文章《黄晓明是个演员》于虎嗅平台, 随后此文被“洗稿”者搬运至微信平台, 未标明文章来源及作者, 标题被篡改为《黄晓明疑涉18亿股票案牵出神州股侠还有章子怡名字》。此行为隐瞒作品的真实作者, 割裂了作者与其作品的关系, 侵犯了著作署名权, 同时侵犯复制权。

  (二) 篡改表述

  第二种形式的“洗稿”表现为篡改原作文字、调换顺序、同义词替换以改变原作品独创性表述, 仍保留原作独创性的观点成分。2016年8月8日, 公众号“Bamboo”发表文章《口红很贵吗?你为什么不能自己买?》, 一周后“咪蒙”的公众号上出现了同样主题的作品《口红我自己买, 你给我爱情就好》, “咪蒙”被指责“洗稿”。在这个案例中, 两篇文章有多处语意相同、表述相似的地方, 如前者写“这不是女权, 这是寄生虫思维”, “咪蒙”文中变成“这哪里是女权, 这是不要脸”。不难看出, 两句话意指相同, 本质没有发生改变, 但经过篡改文字和同义词替换, 作品的措辞表述已不再相同。

  (三) 人工智能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 自媒体市场催生了更加快速、低成本的洗稿方式——“洗稿软件”。利用大数据技术根据关键词抓取全网文章, 选定“洗稿”对象后人工智能对文章自动进行名词替换、修改同义词、重置句段顺序等操作, 生成一篇改头换面的“新”文章。“洗稿软件”生产的文章粗制滥造, 在语句通顺和表达上不占优势, “洗稿”痕迹明显, 通常不会获得太多流量。

  三、微信公众号“洗稿”的多方原因解读

  (一) 侵权成本低, 维权成本高

  微信公众号的收益主要来自流量变现, 有的营销号凭借“洗稿”带来的流量, 一期广告能卖到数万元甚至10万元以上。[5]与巨大收益成反比的是“洗稿”的低成本:时间、人工、诉讼等侵权成本的总和远低于收益。

  产生侵权诉讼时, 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于“洗稿”群体的侵权成本。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 一般情况下, 原告应举证证明其享有所主张的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证据。[6]著作权人花费大量精力收集侵权证据, 诉讼过程成本高、耗时长。即便诉讼获胜, 按照千字百元的赔偿标准对原创作者来说意义不大。有学者使用损益矩阵分析:若自媒体侵犯著作权, 无论著作权人维权是否成功, 收益都小于成本。在这种情况下, 大多数著作权人倾向于放弃维权, 以免产生更多沉没成本。[1]

  (二) 法律界定困难, 无统一标准

  目前, 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尚处于基本建设阶段, 对于出现的网络侵权新现象而言略显滞后, 对于准确界定“洗稿”这种高级抄袭行为显得无力。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表示, “洗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简单的“洗稿”或者抄袭行为很容易认定,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为没有统一的标准, 每个案件都会有所不同, 相应的会有不同的判定原则。[7]在我国著作权领域的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 结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方式, 其中界定“洗稿”的关键和困难就在于“实质性相似”, 作品到达何种程度、多少比例的表达相似属于侵权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司法实践中对“实质相似性”的衡量通常是由法官的审判经验决定, 这是治理“洗稿”在现有法律上的困境。

  (三) 传受双方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我国网络用户长期以来对网络资源具有免费性、共享性的认知, 数字环境下建立起的“免费”商业模式弱化了用户对于版权保护的法律意识。著作权人遭受侵权时多数未采取实际行动。“洗稿”者在长期反复的侵权行为中消解了自身的版权意识, 理直气壮地“创造”符合侵权行为的强辩逻辑, “一篇好文章通过‘洗稿’后, 往往能够去伪存真, 在保留原文精华的基础上, 再给文章贴金, 间接为人类知识更新作出贡献”。[8]部分微信用户表示对“洗稿”侵权现象司空见惯, 还有网友认为“论文都作伪, 存在就是合理的”, 体现出自媒体平台传受双方版权意识的匮乏。

  (四) 媒体监督不足助长侵权行为

  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提出, 大众媒体具有地位赋予功能, 大众媒体的报道可以使社会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9]媒体对于“洗稿”问题的关注与“洗稿”问题本身的严重性相比并没有达到相应的平衡。以人民网为例, 用“洗稿”作为关键词搜索, 2012年、2013年仅1篇相关报道, 2014年4篇, 2015年6篇, 2016年3篇, 2017年16篇。2018年, 以腾讯投资公众号“差评”事件为引, 国家“剑网2018”专项行动开展为信号, 截至11月30日关于“洗稿”的报道文章呈快速上涨趋势, 共计102篇。在新华网上用“洗稿”搜索出最早的一篇报道出现在2017年7月, 截至目前共有27篇报道。“洗稿”现象从2012年中国“自媒体元年”始现, 但直到2018年这一问题才被主流媒体重视。媒体被称为“第四权力”, 对社会事务具有监督作用, 媒体对“洗稿”现象的监督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自媒体的侵权行为。

  四、新媒体环境中遏制洗稿行为的思考

  (一) 明确侵权认定标准, 使洗稿诉讼有法可依

  遏制“洗稿”侵权行为, 当务之急是完善版权法律制度, 制定“洗稿”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将“洗稿”的界定标准量化。针对新出现的自媒体侵权现象, 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与时俱进地更新补充相关法律条文, 为业界提供法律层面的有力保护。1930年, 尼科尔案中美国汉德法官采用“摘要层次法”将具体的表达和抽象的概念像金字塔一样从下到上按语言、场景、情节、角色、思想等归类, 对比两作品, 若相似部分的位置越接近底端, 作品越具有独创性;相似部分越接近抽象概念时, 越不受法律保护。此方法具有可行性, “洗稿”的认定标准可在“摘要层次法”的基础上细化“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从长期实践中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界定标准, 让“洗稿”侵权的案件有法可依、有尺可量, 不再依靠法官的心证。

  (二) 提高侵权赔偿金额, 加大成本和惩罚力度

  ***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 我们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 完善执法力量, 加大执法力度, 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 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10]提高文字侵权的赔偿标准, 加大侵权惩罚的力度, 使侵权的赔偿高于收益是治理“洗稿”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利润所得、法定损害赔偿。[11]在实践中, 当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所得难以计算时, 法院计算被侵权的字数, 再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稿酬标准的2~5倍确定法定损害赔偿。现实中, 这样的赔偿标准过低, 并不能合理地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相关立法部门应适当提高侵权赔偿金额标准, 加大侵权惩罚力度, 站在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的立场, 向社会传达严厉打击侵权者的信号。

  (三) 完善平台人工审核, 建设专业审核团队

  自媒体平台应建立完备的“洗稿”防治机制, 仅依靠机械化的相似度和重复率检测无法完全拦截“洗稿”文章, 对于被投诉“洗稿”的文章, 采用人工审核比系统查重检测更为合理。虽然自媒体平台的人工审核尚处在发展阶段, 但微信在2018年12月引入的“洗稿合议机制”已做出了初步尝试。这种合议机制实际是将原属于平台的人工审核步骤下放给部分原创作者, 但现行的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应建设专业的人工审核团队, 对员工统一进行专业培训, 遵循公平公正的审核原则, 制订相应审核标准, 规划高效的审核流程, 打造自媒体平台版权保护的规范化机制。

  (四) 发挥媒介多重作用, 普及版权宣传教育

  新闻媒介具有宣传和指导的作用, 媒体应为大众普及版权意识和版权法律的宣传教育。***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 倡导创新文化,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10]2018年7月, 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门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 自媒体、短视频、知识分享、有声读物等成为重点集中整治对象。[12]“洗稿”被列入“剑网2018”专项行动打击重点内容。媒体应注重报道国家治理侵权的政策命令, 大力宣传“剑网行动”取得的成果, 为大众普及版权意识, 树立坚决打击“洗稿”的政府形象, 震慑侵权者。

  新闻媒介对大众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媒体作为新闻的“把关人”应适当加大对“洗稿”现象的报道力度和密度, 将“洗稿”议题呈现在大众视野, 引起公众重视和关注讨论。增强社会版权意识教育, 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的舆论监督, 潜移默化地引导大众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洗稿”, 才能收获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文德, 叶娜芬.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以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洗稿”事件为例[J].数字图书馆论坛, 2017 (02) :48-51.
  [2] 刘欢.《新媒体蓝皮书》疾呼修法明权[EB/OL]., 2016-06-22.
  [3] 姜旭.制度与创新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两大法宝[EB/OL]. , 2017-04-26.
  [4] 维权骑士.2016自媒体行业版权报告[EB/OL]. / 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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