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征信市场的的快速发展, 我国的征信体系不断完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侵犯个人信用权的问题, 如违法采集信用信息、征信主体知情权保护不充分、异议更正不及时等。对于征信市场发展中的种种问题, 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对信用权加以保护。
关键词:征信; 信用权; 法律保护;
一、个人信用权保护现状
(一)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正在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2017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为我国公民信息安全提供更广泛、更高层次的保护, 但是针对个人信用权保护而言还需要明确其具体内涵。此外, 我国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基础, 就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异议救济作出了规定, 确立了我国的征信体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但其存在法律条款规定模糊, 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同时更侧重保护征信机构与征信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更好的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 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从机构设立、人员监督管理方面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 但其立法层级较低, 对信用权保护不力。
(二) 监管制度不完善
根据当下的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征信业务主要监管机构。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和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监管做出相应规定。其存在着监管方式不合理、效率低下、监管不力等不足。而且, 无法有效监管互联网征信机构, 因为互联网征信具有信息来源广、数量大、数据更新快、传播速度快等特点, 针对其他征信机构的有效监管方式, 无法应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征信。
(三) 法律救济力度不足
总体来说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 对于侵犯个人信用信息权利的法律救济手段力度不足。征信主体对于信用权被侵犯时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 但是这个过程耗时长久, 难以得到迅速解决。监管机构对征信机构非法获取信息、违法使用信用信息、信息泄漏等情况总体来说处罚力度较低, 个人信用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对于通过司法救济要求获得侵权赔偿, 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侵犯个人信用权的表现
(一) 征信采集中侵犯个人信用权
征信, 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 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首先, 征信范围不一致, 在我国目前的征信活动中, 各征信机构的征信标准不一致, 各家征信机构有着各自的征信标准, 征信信息采集范围、信息来源各有不同, 存在着征信机构违法收集法律所禁止收集的信用信息。其次, 知情权保障不足, 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怠于履行告知义务, 征信机构在采集数据的过程中未明确告知信息征信主体其相关权利, 其隐私权、知情权保护不足。其三, 存在第三人侵权, 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过程中, 征信机构未能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导致侵犯个人信用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在2018年,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袁某与满城区某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纠纷中一案中, 被告在原告袁某并不知情的情形下办理并发放了一笔贷款, 在逾期后将原告在金融征信系统加入失信黑名单, 导致原告失去贷款信誉, 在生产、生活、名誉等方面受到严重损害。
(二) 征信之后侵犯个人信用权
征信机构在采集到个人信用信息之后需要整理、加工、保存, 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初始的录入错误。同时一部分征信机构还需要将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由于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有银行、国家机关、互联网征信机构、民营征信公司, 各征信机构之间征信数据无法共享, 存在着征信体系衔接不紧密的情况。如在2017年的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审理的崔某与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体现的最为明显, 原告崔某与被告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在办理贷款中才发现因常宁某银行兰江支行注册错误导致原告妻子刘某某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影响贷款申请, 其中从崔某得知其妻子刘某的错误不良记录到最终删除不良记录花费了两个多月, 最终导致合同未能履行。另一方面, 个人信息的泄露已成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 这其中就包含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有的征信机构由于安全技术力量薄弱, 存在着数据泄露的安全风险。有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在内外勾结的情形下, 大量的个人数据被倒买倒卖, 严重侵犯了征信主体的隐私权和信用权, 而且针对上述情况维权困难。
三、完善个人信用权保护的建议
(一) 健全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征信市场的快速发展, 征信中各种问题随之而来, 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保障征信业务的健康良好发展。应在当下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基础上, 学习吸收国外征信立法经验, 出台具体法律实施细则。同时对我国传统征信和互联网征信各自的不同特点, 有针对性出台具体的法律措施。此外, 可以考虑总结我国的征信业务发展中的经验教训, 借助民法典编撰的机会, 适时出台统一的信用保护法律。
(二) 完善监管制度
首先, 需要加强现有的监管力度, 做到信息采集到使用全程监管。征信机构需要完善内部监督环节以避免出现违法情形, 国家监督机构改善现有的监管方式, 对于互联网征信机构引入互联网监管技术。其次, 需要加大处罚力度, 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增加罚款数额, 加大惩处力度, 发挥监管的作用。其三, 探索新的监管模式, 增加互联网征信监管机构, 注重互联网征信行业自律。针对互联网征信行业具有数据来源复杂、数据流量大、更新速度快等特点, 增加互联网征信监管机构, 应用互联网技术对其监管。最后, 针对数据泄露问题, 增强征信行业网络安全技术, 做好安全防护, 同时通过行业协会帮助小型征信机构提高安全技术, 培训操作人员, 以防止数据泄露。
(三) 完善侵权救济制度
信用权不被侵犯, 首要保证其救济的权利。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完善异议救济制度, 征信主体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但在实践中征信主体行使异议权利, 由于征信体系衔接不紧密导致难以快速的实现保护征信主体的信用权。对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异议制度, 使确有错误的信用信息能够得到及时更正。第二、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对侵犯个人信用提出的赔偿请求, 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应当改变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注重非财产性救济, 应以财产性救济和非财产性救济并重, 在侵权之后除了积极补救之外还应当进行经济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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