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本科毕业论文 > 法学毕业论文

美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路径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7-26 共2121字

  摘要: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通过法规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的国家, 也是最早关注生物识别信息领域立法问题的国家, 相对其他国家而言已经预备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规制体系。美国立法机构认为, 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一类特殊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 既可以归属在隐私法框架下调整, 也可以以单独立法的形式进行调整, 并针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赋予了单独的诉权, 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法律保护; 美国;

法学毕业论文

  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概述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指直接采集于人体, 体现人的生理特征, 与个人身份识别具有唯一对应性的个人信息, 如指纹、虹膜、面部特征等。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具有不易遗忘、随时随地可用等优点, 很容易配合电脑管理系统整合, 实现自动化管理, 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金融、安防、医疗等领域。

  但是与其他个人信息相比,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更为特殊, 该类信息被他人使用后会对信息主体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造成严重且实质性的损害。个人生物信息直接取自人体生物特征, 具有唯一识别特定个人的功能, 它既是个人自由、尊严、人格利益的载体又是人体生物特征的数字化延伸。此外, 由于生物识别信息由出生带来, 一旦被盗, 则会留下终身的安全漏洞, 且无法像其他抽象符号通过重新编排的方式进行防盗处理。基于以上特性, 生物识别信息应当属于一类特殊的个人信息, 相比其他类型的个人信息与主体关联性更为紧密, 也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 美国法律制度即采用隐私法与专向法案结合的方式构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二、美国隐私法框架中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

  美国隐私保护法律制度主要由1974年颁布的《隐私法》确立, 随后又逐步颁布了《儿童上网隐私保护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案》、《电脑匹配与隐私权法》。在众多法案中1974《隐私法》是最早颁布也是最核心的一部法案, 确立了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基础架构, 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等流程作了详细规定。而处于核心法律下位的则是不同行业部门对于隐私权问题的规制, 主要针对私人和公共参与者在其金融机构、教育机构、商业实体和医疗保健提供者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

  三、美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专门法案

  (一) 关于收集和使用属于儿童的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

  基于美国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 关于是否应当在教育系统中应用生物识别技术产生了大范围的讨论, 各州纷纷出台法律对此种技术在校园环境中的应用做出限制, 内容主要包括:首先是必须对使用生物识别技术的适当性予以评估;其次是必须取得儿童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二) 关于政府收集和使用公民生物识别信息的的法律

  美国大部分州立法未禁止以执法、移民、保护边境安全或国家安全为目的而收集、储存或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对于政府搜集公众生物识别信息进行刑事侦查行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案例确立了政府侵权检验规则, 首先进行主观判断, 即个人是否具有隐私 (保护) 的合理期待;而后再进行客观判断, 即社会认可这种期待是合理的。并由此将政府针对暴露于公众视野下的生物识别信息的采集行为排除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三) 针对企业收集和使用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

  到目前为止, 美国已经有多个州颁布了专门性法案, 第一个针对企业收集生物识别信息的州法律是伊利诺斯州2008年颁布的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 (Biometric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以下简称BIPA) , BIPA作为首创的专门法案制定了一套较为全面的规则, 后来颁布的专门法案基本都参考了BIPA的实质性条款。一般来说, BIPA由五个基础性条款组成, 分别是:

  1. 知情同意条款。

  BIPA规定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将信息收集目的、信息使用和收集时长等要素通知个人, 只有在收到个人书面同意的确认后才能进行收集、使用行为。

  2. 禁止获利条款。

  BIPA禁止企业出售或其他从所收集或存储的生物识别信息中获利的行为, 禁止企业纯粹通过生物识别信息牟利。

  3. 有限披露权。

  BIPA禁止企业披露个人生物特征数, 除非:1、受试者同意;2、披露完成个人要求的财务交易;2、《伊利诺伊法律、市政条例》或《联邦法》要求披露;4、有效搜查令或传票要求披露。

  4. 保护义务和保留准则。

  BIBA要求企业制定一个公开可用的书面政策, 说明关于管理生物识别信息的规则以及商业保留时间表。当收集信息的最初目的满足, 或个人与收集该信息的实体进行最后一次交互时间超过3年时, 必须永久销毁所收集的生物识别信息。

  5. 被侵权者的法定诉权。

  被侵权者享有法定诉权, 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令, 胜诉方可以法定赔偿或者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数额, 以两者间较大数额为准。

  综上所述, 美国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方面形成了隐私法加专门法案的保护路径, 既保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广度, 又充分考虑到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性, 并设置了针对性的救济措施, 使得整体保护机制更具完整性。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美国相关立法经验, 为完善我国针对这一类特殊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机制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1]叶纯青.中国民生银行的生物识别攻坚路——访中国民生银行信息科技部安全运营中心处长虞刚[J].金融科技时代, 2017 (06) .
  [2]刘越.论生物识别信息的财产权保护[J].法商研究, 2016 (06) .
  [3]张鹏.论敏感个人信息在个人征信中的运用[J].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2 (06) .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