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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育管人员虐童时间的法律规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6-28 共3949字

  摘要:近年来, 幼儿园育管人员虐待儿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文章认为, 在立法方面应该立足当今社会实践, 重新审视目前我国关于儿童虐待问题的法律规范以及社会保障机制, 针对幼儿园育管人员的虐童问题构建专门的法律条文, 明确虐童行为人的行为和责任, 完善目前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在社会保障方面, 应结合社会各方力量, 建立更加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 对受到虐待的儿童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疏导, 为儿童身心发展营造一个舒适健康的环境。

  关键词:幼儿园; 虐童; 法律规制;

  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各界对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的关注度日益提高, 但更应该注意到, 在儿童生活成长的过程中, 各种侵害儿童权益特别是虐待儿童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幼儿园学习生活的儿童遭幼儿园育管人员虐待的情况仍然存在, 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儿童是一个国家的未来, 民族的希望,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是国家、社会以及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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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幼儿园育管人员虐待儿童的主要侵害种类

  (一) 躯体虐待

  一般来说, 躯体虐待是幼儿虐待中最常见的行为, 也是对幼儿造成伤害比较明显的虐待方式。幼儿园时期的儿童正处于懵懂阶段, 也是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 躯体虐待带来的伤害不仅会造成儿童身体疼痛和受伤, 严重影响孩子的身体发育, 还有可能导致孩子思想发育的畸形, 使其懵懂幼小的心灵萌生不良的心理。这都将成为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巨大威胁, 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

  (二) 情感虐待

  在幼儿园虐童案件中, 情感虐待也是常见的现象。其表现为幼儿园育管人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在行为上的非接触身体性, 例如嘲讽、恐吓、威胁、歧视、责骂等造成的孩子自尊受损、情绪不健康、精神异常等各种层次的精神性创伤。

  (三) 忽视虐待

  忽视虐待是指幼儿园育管人员对儿童长期不理会或者长期不关注、不理睬, 从而损害儿童心理健康发展, 导致儿童遭受心理伤害。这种忽视虐待在幼儿园虐童案件中也屡见不鲜。一些幼儿园育管人员因为一些儿童不听话或者吵闹、多动、精力旺盛而影响其他孩子等原因, 对这些儿童进行不同程度的忽视虐待。长此以往会造成儿童的感受或者需求得不到回应, 从而使一些儿童的性格得不到健康的塑造。

  (四) 性虐待

  性虐待在幼儿园虐童行为中也时有发生。它是指幼儿园的教育照顾者迫使幼儿园儿童强制参与其不能完全理解的性活动的行为。一般包括猥亵、调戏等性侵犯和性剥削行为。性侵犯是指侵犯儿童的性器官以及引诱和猥亵儿童。性剥削指利用儿童从事色情以及贩卖或散发色情物品等行为。

  我国法律对儿童性方面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 一般都是以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定罪, 对儿童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还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实施性虐待行为人予以处罚。

  二、我国幼儿教育中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现状

  (一) 虐童事件频发

  近几年来, 有不少虐待儿童案件被曝光。虐童手段多样, 其中不乏各种残忍行为, 如暴力打骂、隐蔽针扎、给幼童喂食不明药物、猥亵幼儿等。

  2012年, 浙江温岭一民办幼儿园教师颜某双手拎起一男童双耳, 致其双脚离地高达二十厘米, 儿童耳朵严重变形撕裂, 疼痛大哭, 而颜某却笑意满面。而此时, 另一名在场的教师童某对这一情况非但不阻止, 还帮颜某拍摄照片。在网友的搜索下发现, 颜某多次用将孩子头朝下扔进垃圾桶、用胶带封幼童嘴巴、让孩子下跪等方式虐待幼童。

  2015年12月, 吉林四平市某幼儿园曝出虐童案。此案中, 两名幼儿园教师多次在卫生间和教室等地用缝衣针刺扎多名幼儿的身体、头部, 甚至口腔内侧等。事后经查, 其所用刺扎工具甚至包括钢钉和螺丝钉, 且有三名幼儿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2016年5月, 呼和浩特市某艺术幼儿园教师刘某和任某对幼童刘某多次推搡和打骂, 只因其认为刘某多动和淘气, 经司法鉴定, 其虐待行为已造成被看护人刘某轻微伤。

  (二) 我国儿童权益法律与社会保护现状

  当前, 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现状可以从立法体系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探索分析。

  1. 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禁止虐待儿童, 《刑法修正案 (九) 》对于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也有特殊的规定, 但我国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该法主要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指导思想、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内容, 以及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承担四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在一些条文中, 体现出尊重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要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严, 对未成年实施的凌辱其人格的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是被禁止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当责令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幼儿园改正;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除此之外, 再无有关虐待儿童的具体规定。

  我国的《教师法》规定, 教师必须接受严格的培训, 并且必须在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各方面考核合格之后, 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 从事相关的教育教学工作。但实际上, 当虐童现象被曝光后, 幼儿园往往以教职工为非正式员工为由, 以辞退教职工的做法草草了结虐童事件。

  一系列的幼儿园虐童案件的背后, 体现的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不足。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对于我国幼儿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 教育方式不舒适。幼儿园的儿童正处于认识世界的阶段, 其注意力往往不会集中太久, 加之其精力旺盛、易动等, 部分幼儿园育管人员对儿童的“暴力教育”便由此开始。有的儿童因为多动、不做作业被老师惩罚, 也有的孩子因为不听话或者影响到其他孩子而被惩罚等, 这些都会成为虐童行为的第一步。

  其次, 监护制度不健全。监护制度是儿童权益受保护的基础性制度, 监护制度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儿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尤其是在幼儿园中, 由于儿童缺乏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 加之幼儿园儿童人数相对较多, 育管人员很难做到全面合理监护。

  最后, 政府监督监管乏力。我国《教师法》对教师从业资格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被完全落实。很多幼儿园教师并没有参加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 没有取得教师执业资格证, 就进入幼儿园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在幼儿园的成立和建设方面出现失职的现象, 是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出现虐待儿童严重性事件的原因之一。

  三、完善对幼儿园育管人员虐童问题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 制定、完善针对儿童虐待问题的专门法律

  针对目前我国幼儿园育管人员虐待儿童的现象, 应尽快制定专门预防和制裁虐待儿童的法律, 并对幼儿园育管人员部分专章专述。首先, 立足社会发展实践, 明确幼儿园育管人员对儿童虐待的定义和类型, 明确人员和学校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责任, 针对儿童的暴力或者忽视等虐待行为应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 明确禁止幼儿园育管人员的此类行为。其次, 明确虐待的判断标准和制裁方法, 明确虐待儿童行为人、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 可以设置专门的虐待儿童问题处理机构, 设立专门的司法程序, 使虐待儿童问题一旦发生可以做到及时发现、尽快解决, 减少对被虐待儿童身心的伤害。

  《教师法》明确了幼儿园教师的准入标准, 参考目前规定, 对幼儿园教师入园时应进行资格审查。首先, 不管是何种性质的幼儿园都应该严格按照要求, 禁止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幼儿园教书;对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也要进行品质道德的审查, 确保入园育管人员的学识和品德。其次, 明确教师违反法律规定时的处罚措施, 对实施虐待行为的行为人和幼儿园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 根据行为人虐待行为的情节, 撤销行为人的教师资格证或者限制其在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教育行业;对幼儿园, 责令其休园整查, 提交自查评估报告, 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者, 撤销其办学资格。

  (二) 设立专门的幼儿园虐童问题监督和处理机构

  1. 设置专门的政府机构处理和监督儿童虐待问题

  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督巡查机构, 比如幼儿园所在地派出所建立专门的幼儿园巡查小组,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所在区域的幼儿园进行突击巡查, 包括对幼儿园环境、幼儿园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 对监控系统是否正常工作以及监控区域的巡查, 最重要的是突击检查幼儿园教育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虐待儿童的行为。将这种定期的巡查形成机制, 不定期的巡查作为主要手段, 对幼儿园虐童问题进行有效监督。

  2. 通过社会力量监督幼儿园育管人员虐童行为

  社会力量具有丰富且便捷的方式, 对幼儿园虐童问题会有很好的监督效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可以通过规范的制度和方式, 协调当地的行政机关以及幼儿园, 组成专门的幼儿园巡查小组。入园儿童的家长可以成立专门的幼儿园监督委员会, 在协调有序的情况下, 组织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 成立专门的巡查小组。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专门对幼儿园问题, 特别是是否有育管人员虐待儿童问题, 在不影响幼儿园正常教学生活的情况下, 对幼儿园进行不定期的巡查监督。将这一制度辅助以派出所的巡查监督制度, 形成一套监督有力的系统。

  (三) 完善虐童事后救助体制

  儿童对世界的辨别能力还很弱, 在其受到虐待行为之后, 其所受到的心理伤害很难被简单抚平, 如果不加以及时疏导很容易在后期的成长过程中, 受到被虐待行为的影响转而对其他人实施虐待等行为。应更加关注受虐待儿童的心理问题, 克服当前专门机构和人员匮乏的情况, 成立专门的心理辅导小组或者机构, 在虐待儿童事件发生之后, 及时对受虐待的儿童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 并向健康积极的方向加以引导, 修复其心理创伤, 使其得以健康成长。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 社会对儿童的关注日益增多, 我国儿童的地位明显改善。但随着幼儿园虐童案件的曝光, 必须重新审视目前我国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以及社会保障机制, 及时完善目前法律所存在的不足和漏洞, 建立更加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 为儿童成长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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