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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公共交通工具司机侵扰的法律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30 共4828字

  摘要: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驾驶行为关涉到公共安全, 因而其身份具有公共性, 而其身份的公共性要求法律给予更为严格的保护。侵扰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行为法律责任之基础在于其客观上侵犯法益、主观上具有恶性以及被侵扰者身份的公共性。防治乘客侵扰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行为, 有赖于从立法上赋予公共交通工具司机公职身份, 为侵扰者设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多措并举加强司机的保护, 并且建立信用约束机制。

  关键词:公共交通工具,司机,公共性,法律责任

法律毕业论文

  2018年10月28日, 重庆一行驶中公交车坠入江中, 造成连同司机在内的15人殒命之人间惨剧。事后调查结果显示, 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一名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 随即演变成互殴, 进而导致车辆失控而坠入江中。实际上, 这绝非孤例。通过搜索媒体报道可知, 现实生活中, 经常出现乘客因各种缘由, 辱骂、殴打或者骚扰公交车驾驶员的现象, 严重影响了公交车驾驶员的正常驾驶秩序, 威胁着公共安全, 而且引发了很多或大或小的交通事故。此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之所以“大行其道”、乘客之所以敢对司机大打出手, 主要原因是我国缺乏对此类行为的惩戒机制和针对性的法律责任设定。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共安全, 应当对此类行为进行治理, 而治理的关键是对此类行为设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与惩戒措施。

  1 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公共性

  1.1 司机公共性的内涵

  有学者认为, 公共性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共享性。也有学者主张, 公共性强调的是某种事物与公众或者共同体之间相关联的性质。公共性意味着与某种共同体的关联性, 关涉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 (公共利益) 。我发现, 司机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时, 体现出一种公共性。司机的公共性在这里主要指司机身份的公共性, 其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时具有关涉公共利益。之所以认为, 此时公交车司机具有了公共性, 是因为其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 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乘客在这种特定的背景下, 不论对司机进行任何形式的侵扰, 不论其行为是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都构成了对司机公共性的侵犯。

  1.2 司机公共性的基础

  公共交通工具司机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时具有公共性, 是因为此时其驾驶行为关涉到不特定乘客以及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公交车司机为例, 其在驾驶公交车时公共性的基础体现在:第一, 公交车是一个开放的空间, 不特定的乘客在特定的时间内可以自由搭乘公交车, 而当这些乘客进入公交车之后, 他们就构成了一个临时的共同体。公交车司机的驾驶安全, 直接关系到这个临时共同体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二, 公家车的开放性还意味着不特定主体将不断进入公交车, 因而其行使安全, 会涉及公共利益。而且只有在驾驶公交车时, 司机的身份才关涉公共体和公共利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 可以说公交车司机具有公共性。

  1.3 司机公共性的要求

  公共交通工具司机身份的公共性, 决定了其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时身份具有特殊性。通过调研可知, 94%的被调研者认为, 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身份具有特殊性。首先, 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公共性要求, 赋予公交车司机公职人员的身份。确立司机公职人员的身份, 是对其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 公职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得随意侵犯。其次, 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公共性, 意味着对司机的侵害, 危害性更大, 应当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维护司机的公共性需要明确提醒司机不得随意侵扰司机, 干扰正常驾驶。再次, 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性, 意味着国家有义务给予其特殊的保护。

  2 侵扰公共交通工具司机行为的现状与危害

  2.1 侵扰司机的行为表现

  第一, 乘客主动找司机攀谈。现实中, 有些乘客可能因为与司机熟识或者因为无聊, 坐在或者站在司机附近, 主动与司机各种攀谈。这种行为虽然一般没有主观恶意, 但客观上可能对司机的注意力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驾驶安全。第二, 乘客对司机进行辱骂。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 乘客对司机进行辱骂、恐吓严重影响了司机的情绪。根据新闻媒体报道, 2018年12月5日, 浙江省青田县一名男子在公交车上辱骂司机长达数分钟, 对司机造成了极大的惊吓。第三, 乘客对司机做出撕扯的举动。撕扯行为具体包括抢夺方向盘、拉扯司机衣服、遮挡司机视线等。据媒体报道, 无锡一名乘客因醉酒闹事, 不停拉扯司机衣服、袖口, 要求司机停车。第四, 乘客对司机进行殴打。殴打公交车司机事件层出不穷, 这类事件不仅对司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侵害, 而且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甚至大型事故的发生。2018年11月18日, 长沙市一名乘客在15秒中连捶司机18拳, 经法医鉴定, 该司机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2 侵扰司机驾驶行为的危害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在驾驶时, 需要有高度的注意力、完全的行动能力和充分的应急处置能力, 这是保障公共交通工具行使安全的前提和基础。而上文中提到的各种侵扰司机的行为, 其共同点就在于使得司机的某一种能力被限制或者影响。首先, 侵扰行为会分散司机的注意力, 使公交车的正常行驶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 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以攀谈行为为例, 在乘客与司机攀谈的过程中, 极易影响司机的注意力, 使发生交通事故的潜在风险大大增加。其次, 侵扰会影响司机的情绪。司机的情绪会对安全驾驶有直接影响。司机情绪不稳定则可能导致司机对路况产生错误的判断, 会影响司机的注意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进而威胁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使安全。最后, 侵扰行为会导致司机的行为自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进而使其有效控制公交车。比如, 现实中, 乘客对司机进行拉扯、遮挡视线、抢夺方向盘以及殴打等行为都会妨碍司机的行动能力, 使之脱离对汽车的掌控, 引发重大的交通事故。在现实中, 公交车失控撞向护栏, 围墙, 附近汽车等事故大多因乘客对司机的拉扯、殴打而导致。

  3 侵扰公共交通工具司机行为法律责任的分析

  3.1 客观上侵犯法益

  侵扰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行为, 客观上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利益。这里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一, 公共交通秩序、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第二, 司机或者乘客的人格尊严、生命财产安全等私人利益。比如, 侵扰公交司机开车, 轻则造成司机不能正常行驶, 如急刹车、打错方向, 重则造成司机双手脱离方向盘甚至离开座位, 与行为人争执、打斗, 使汽车处于失控状态, 这不但威胁到车上乘客的生命健康法益, 也对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以及财物存在损害的危险。侵扰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 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

  3.2 主观上具有恶性

  从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来看, 侵扰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行为人, 往往具有主观的恶性。首先, 大部分侵扰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起因往往是乘客的“无理要求”被拒绝。 比如, 坐错站, 要求立即停车。因而这些人的行为一般在“道德”上站不住脚。其次, 侵扰公共交通该工具的行为, 在主观上有过错。在法律上, 主观过错主要有两种:故意和过失。本文认为, 侵扰司机的乘客, 对于使公共交通工具处于“危险状态”以及发生危害事故, 持放任的态度, 而这种放任的态度, 构成间接故意。侵扰司机的乘客, 对于司机的权利侵害, 是一种故意。同时, 极少的亡命徒, 基于与车上乘客共归于尽的心理, 而侵扰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行为, 属于直接故意。

  3.3 被侵扰者身份的公共性

  前文中已经提及, 司机身份具有公共性, 司机的公共性意味着其身份的特殊性, 司机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时, 其意志自由和生命安全, 不仅关乎自身, 而且关乎公共利益, 因而需要给予更严格的保护, 同理, 行为人对其进行侵害也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质言之, 侵犯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法律责任的关键要素, 在于侵扰对象身份的公共性。由于被侵扰者身份的公共性, 因而法律应当为公众设定更为严格的责任。通过调查可知, 社会公众普遍认为, 侵扰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危害性和违法性更大 , 恰恰印证了被侵扰者身份的公共性。

  4 防治公共交通工具司机侵扰的建议

  4.1 立法赋予公共交通工具司机“公职身份”

  为了更好的体现和维护司机的公共性, 有必要从法律上赋予公共交通工具司机“公职身份”。这里的“公职身份”指的是,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在驾驶时, 其身份与警察等公职人员相似, 具有不可侵犯性。确保司机在履行职责时的公共性, 不能仅仅依靠宣传教育, 等待群众思想道德素质自己提高, 而且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司机身份的公共性进行关注。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将“侵扰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行为, 列为妨害公务的行为。赋予公共交通工具司机“公职身份”, 一方面有助于加强对司机的保护;另一方面为侵害者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 提供法律基础。

  4.2 设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在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过程中, 侵扰司机的行为之所以频频发生, 归根到底是缺乏严格的惩治措施。在立法上确认公共交通工具司机“公职身份”的同时, 还应当为侵扰者设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这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 是相比较一般场合下的侵犯行为而言的。比如, 在平常辱骂他人, 可能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但是,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司机的行为, 就应当为其设定行政处罚。辱骂司机的, 可以进行拘留;殴打司机的, 可以拘留并给予刑事制裁。比如, 有学者建议设立“袭击公交车司机罪”并纳入刑法。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 我们应当坚持行政责任为主, 民事和刑事责任为辅。2019年1月8日, 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司机驾驶行为的惩治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即要对此类行为从重处罚, 而且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意见》的出台, 本质上是对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行为, 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责任, 体现了对公共交通工具司机公共性的维护。

  4.3 多措并举加强司机保护

  由于公共交通工具的特殊性, 除了加强侵扰者的法律责任之外, 还应当注重对司机本身保护, 而要保护司机应当坚持多措并举。通过调查可知, 西方国家采取多种措施, 加强对司机的保护, 这些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英国运输部曾印发过详细指南, 指导公共交通公司怎样改善公交车装备。比如, 装备司机防护屏, 可以与警方联系的电台以及报警器等。同时印发公共交通反社会行为安全指南, 对司机进行培训, 使司机能够预防并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犯罪和骚乱。加拿大温哥华公交车上贴有安全标志“骚扰公车司机的行为不能被容忍, 我们关心乘客和员工, 公车骚扰是违法行为, 将被起诉”。因此, 我国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部门, 亦可以借鉴相关经验, 加强对司机的保护。比如, 在公交车上安装防护屏、报警器、张贴警示标语, 还应当加强对司机的培训, 使其能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4.4建立信用约束机制

  实践中, 信用约束机制常常被用来规范公众的行为, 通过信用奖惩机制, 促使行为人“止恶扬善”。客观上说, 侵扰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行为, 既违法, 又违背道德和公共秩序。因而, 对于侵扰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行为, 亦有必要引入信用约束机制。具体而言, 对于有违法或不良表现的乘客, 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 不允许其乘坐 (飞机、高铁) 等公共交通工具。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后, 如果乘客无故辱骂、殴打或者骚扰司机的, 一经查实, 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并且纳入当地的诚信档案。将侵扰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行为纳入信用约束, 可以对侵扰人产生很强的约束, 而且对整个社会都有影响, 从而促使乘客克制自己的行为。

  结语

  公共交通工具上司机在履行职责时, 直接关系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而具有公共性, 其公共性要求给予更为严格的保护、法律上赋予其特殊的身份, 设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侵扰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行为, 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 依法追究侵扰人的法律责任, 使其受到法律制裁。我相信, 通过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不断落实, 侵扰公共交通工具等一系列“车闹”问题将逐渐减少, 全社会也将逐步对司机身份的“公共性”形成共识, 共同制止侵扰事件的发生, 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驾驶环境, 使得侵扰司机这一问题不再成为广大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隐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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