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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闹”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30 共3016字

  摘要: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 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不断提升。然而, 随着教育水平的逐渐提高, 其道德水平却向反方向发展, 不断对民法中的公序良俗法律原则发出挑战。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发生后, 以极快的速度演化为万众瞩目公共事件。15条鲜活生命的逝去使我们感到惋惜, 而我们每个人都对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而产生恐惧。我们在责备内心怯懦的同时, 更应该认知法律所体现的功能。在此, 本文通过对“重庆公交坠江”事故的分析, 主要从法律责任方面展开论述, 以个人见解希望在类似案件中从既定的法律框架中分析事件的法律解决方案。

  关键词:公序良俗; 民事责任; 解决方案

法律毕业论文

  随着事故调查的进行, 逐渐还原事故发生的真相。事故系乘客刘某与驾驶员冉某发生争执引发, 乘客刘某因错过下车地点而与驾驶员发生争吵, 持手机攻击驾驶员, 驾驶员在公交行进过程中, 与乘客刘某争吵并予以还击, 导致车辆坠江。惨重的代价让人痛彻心扉, 这起事故发人深省, 在此, 本人主要从法律责任方面展开论述。

  1 民事法律原则的体现

  社会的不断发展, 冲刷着人们的道德底线, 挑战着公序良俗这一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从字面上看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遵守的秩序, 例如交通秩序、社会秩序等, 社会发展的稳定性要以一定的秩序作为支撑。善良风俗强调道德规范, 其是作为人所要遵守的基本道德。我国法律规定, 在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得以适用的情况下, 法律原则才会作为补充。因此, 只能通过法律原则加以约束。公序良俗中的道德属于义务道德, 是最低的道德标准。但是, 公序良俗原则相对于实体法来说, 其范围难以界定。

  在“重庆公交坠江”事故中, 公交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车内属于公共范围, 乘客因个人原因与他人发生冲突时, 影响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乘客这一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 丧失了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作为当今时代的一员, 要协调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迫切需要一切文明参与, 而人与人的冲突不应该用“野蛮来征服”。高铁霸座、航班延误大闹机场等已成为现代文明不能承受之重。如果女乘客注意到停车提醒, 其他乘客若有所阻拦, 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 要首先维护社会利益。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 乘客因错过下车而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并攻击司机, 其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其他乘客的利益。同时, 造成全车人的死亡, 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与财产权。显然, 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社会公共秩序, 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 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2 法律责任的体现

  2.1 侵犯民事权利

  乘客近亲属可以以侵犯生命权和财产权为由, 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司机与乘客发生互殴, 其行为导致其他乘客遭受人身伤害, 损害了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 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 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损失,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 涉及车上人员责任险方面, 即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 致车内乘客人身伤亡, 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2 合同违约责任

  其次,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属于客运合同关系。车内乘客的近亲属可以以公交公司违约为由, 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交公司不能以系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发生争吵导致事故的发生为由, 作为抗辩事由不承担责任。合同法明确规定, 因第三人造成违约的, 应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承担违约责任, 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在此事故中, 其余乘客的近亲属应该向公交公司请求赔偿, 公交公司赔偿后再向乘客刘某追偿。但是, 由于刘某已经死亡, 公交公司可要求刘某近亲属在其遗产范围内赔偿。同时, 驾驶员冉某为公交公司工作人员, 其行为由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客运合同中, 根据合同法规定, 如旅客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由承运人证明其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因此, 在该事故中应首先判断出乘客刘某是否有重大过失, 之后再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判断其过失大小, 以相对应地减少公交公司的侵权责任。

  2.3 工伤赔偿

  该事故中, 驾驶员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并且在其发生工伤时享受工伤待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但是若有自伤自残或者故意犯罪、醉酒等行为, 则不认定为工伤的标准。在本案中, 无法判断驾驶员冉某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 但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 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并且根据无罪推定, 因无法证明其行为是否存在故意, 因此推定为无罪。但驾驶员侵害了公交公司财产权, 并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以及违约责任。对于该事故的失联人员, 经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有关机构人认定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其利害关系人, 不限于近亲属, 可宣告死亡, 其死亡法律关系处理同自然人死亡。

  2.4 刑事责任

  信仰法治, 遵守规则, 是为了让公共空间变得更加稳定。乘客与公交司机之间的殴打行为, 致使车辆失控, 撞向正常行驶的轿车后坠江,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者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公交司机与乘客产生肢体对抗, 脱离方向盘等违规动作, 置他人安全于身外, 而且扰乱交通秩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道路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造成严重后果, 仍不采取安全措施, 置车内、车外不特定人的性命于不顾, 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 乘客刘某殴打正常行驶车辆的驾驶员, 明知其行为会造成重大事故, 却不及时停止危险动作, 故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 不同人不同责任

  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 都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好和谐美丽的社会。对于公交公司而言, 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特别是应急对策的训练, 同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强化对法律法规的学习, 制定安全奖惩制度, 在公交车上安装紧急防御系统。如港澳用玻璃隔绝司机与乘客, 防止滋扰司机, 在发生“车闹”类似案件时, 更好地保证他人人身安全。对于公交司机来说, 其承载着多数人的生命, 因此更应坚守职业道德规范, 把控住生命的方向盘, 谨记肩负的责任, 即使遇到再无理的乘客也不要冲动, 先停稳再报警。作为乘客, 更应该提高基本文明素养, 不扰乱公共秩序, 遵守社会规则, 同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作为旁观者, 要提高安全意识和公众意识, 不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最终危害的也包括自己。如若其他乘客上前阻止干涉, 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

  作为立法者, 对“车闹”等类似案件可以向港澳学习, 将该行为归类到法律层面。如今, 越来越多的“车闹”现象出现, 法律却没有专门针对“车闹”行为定罪, 仍处于模糊地带。因此有必要完善制度、健全法律, 将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将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车闹”中来, 鼓励乘客制止“车闹”, 以保护见义勇为人的权益, 让乘客敢于出手。作为司法者, 要全面贯彻法律精神, 在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尊重道德诉求并且维护正义和法治的公信力。作为执法者, 在社会公众安全受到威胁时, 要严格执法, 让违规者时刻保持警醒。

  4 结语

  “虽有良法, 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 仍不能实现法治”。如果规则不能够得到遵守, 那么规则也就无所谓规则。从“重庆公交坠江”案件中可以看出, 人性的冲动是多么可怕, 人性的淡漠是多么可悲。女乘客错过了一站, 却错过了一生。公交坠江, 没有谁可以置身事外, 甚至包括车内无辜的同行人。15条鲜活生命的瞬间逝去, 给我们留下的却是更多警醒, 愿此类案件不再发生, 人们的法律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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