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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保护视角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

来源:安阳工学院学报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07 共4874字

  摘要:受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不力、社会管理缺乏等因素影响, 许多农村留守儿童存在越轨、违法、犯罪等行为失范问题。为此, 应从法律保护视角审视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表现形式, 从监护权缺失、教育权保护不力、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成因, 从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监管、强化法律帮扶等方面探究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消解路径。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 行为失范治理; 法律保护;

法律毕业论文

  农村留守儿童 (以下简称“留守儿童”) 是指父母双方或单方在外地打工、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农村儿童, 留守儿童法律保护是指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权利和切身利益的保护, 即制定强制保护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 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由于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不力、社会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影响, 留守儿童考试作弊、抄袭作业、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行为失范问题普遍存在, 这些不仅影响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 应从法律保护视角审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 探究留守儿童行为失范的法律规制路径。

  一、法律保护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集中表现

  失范是指用不合乎社会规范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目标的行为, 也是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道德体系、价值信仰等瓦解或崩溃而产生的, 令社会成员感到困惑不安的心理与社会行为。留守儿童行为失范是指留守儿童在学校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不适应表现, 如违规违纪、校园暴力、色情犯罪、侵犯财产等[1]。从法律保护视角看, 留守儿童失范行为可分为越轨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几类[2]。

  (一) 留守儿童越轨行为

  留守儿童越轨行为是指留守儿童违反社会公德、社会秩序、学校制度等行为, 如不诚实行为、欺骗行为、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等。当前, 多数留守儿童都与祖辈生活在一起, 祖辈过于溺爱和娇惯留守儿童, 对留守儿童的照顾只停留于吃穿住行等方面, 这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态度散漫, 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与良好生活习惯。比如, 许多留守儿童缺乏良好的学习态度与学习习惯, 不能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做出考试作弊、抄袭作业、无故旷课、侮辱老师等失范性行为;有些留守儿童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 将标新立异、哥们义气、打架斗殴等作为展现自我的有效方式[3]。从总体上看, 越轨行为是留守儿童行为失范的初级阶段, 这些行为往往具有潜在危害性, 如果不能有效制止这些越轨性失范行为, 很可能导致留守儿童性格和行为偏离, 进一步做出违反公共秩序和学校制度的事情。

  (二) 留守儿童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并带来许多社会危害的行为, 这些违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并没有触犯国家刑法。留守儿童违法行为比越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这些行为已触犯法律法规, 并产生了较大社会危害, 所以, 违法行为往往会遭到执法机构的处罚。留守儿童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小偷小摸、流氓行为、打架斗殴、欺辱同学等, 由于留守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期, 性格和心理都不成熟, 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 就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 甚至会将留守儿童引向犯罪道路。

  (三) 留守儿童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严格意义上讲, 并不存在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本文中的留守儿童犯罪是指留守儿童实施了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或留守儿童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程度。在社会转型期的今天, 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呈现高发势头, 成了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这些留守儿童犯罪行为有以下特征:团伙犯罪突出, 社会关系复杂, 手段残忍暴力, 财产性犯罪严重等。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给社会管理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 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二、法律保护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成因分析

  留守儿童行为失范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下造成的, 它不仅与家长监护不力、家庭教育缺失、受教育权保护不力等因素有关, 还与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保护缺失等密切相关。所以, 应当从法律保护视角出发审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 分析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形成原因。

  (一) 监护权保护缺失

  从法律保护角度看, 家庭有着监护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义务, 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 也未明确规定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责任, 只是规定了父母在监护未成年人时所负有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 许多留守儿童家长长年在外打工, 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 这就带来了留守儿童监护缺位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 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这个法律规定过于单薄, 没有明确未成年人监护的细节问题, 缺乏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 这无疑影响了留守儿童监护权的落实。由于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 又缺乏合理的监护人, 所以, 许多留守儿童缺乏合理的家庭教育, 形成了孤僻任性、自私冷漠、消极叛逆等不良性格, 做出了许多道德失范行为。

  (二) 受教育权保护不力

  从法律保护角度看, 学校不仅是留守儿童受教育的实施者, 也承担着部分留守儿童监护权。《教育法》第9条规定,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 不能很好地保护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也提出学校承担着教育、保护和管理未成年人的职责, 但是并未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也未明确学校在未成年人监护上所承担的责任, 这些直接影响了留守儿童在校期间的法律保护。同时, 在传统教育理念影响下学校和教师没有将中小学生视为独立的主体, 并将学生的身心健康、安全问题等抛之脑后, 甚至讽刺、挖苦、体罚学生, 这些为学生的行为失范埋下隐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规定,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 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但是许多农村学校并未开设心理健康课、青春期教育课等, 不能及时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疏导, 这些影响了留守儿童心理健康[4]。

  (三) 法律保护机制缺失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监护人等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全社会应树立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但是对于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 有关部门并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也未制定留守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些地方制定了留守儿童保护的政策, 但是这些政策往往定位偏差, 政策效果不尽如人意。此外, 国家法律法规中还有许多限制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条款, 比如,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就规定, 地方政府要严格控制适龄儿童外流, 流动儿童应当回到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5]。有些地方会向流动儿童收取高额的借读费、择校费等, 从而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排斥于公立学校的大门之外, 产生了许多留守儿童问题。

  三、法律保护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治理路径

  儿童正处于身心成长的关键时期, 在行为塑造、习惯养成、价值观培育等方面都需要教育和引导, 但是留守儿童却面临着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落后、社会教育不力等问题。为此, 应从法律保护视角审视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问题, 分析留守儿童道德和行为失范的深层原因, 通过法律法规保护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 规制各种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

  (一) 完善留守儿童监护的法律制度

  家庭是人的社会化的起始阶段, 家庭教育对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道德品质、性格特征等有着重要影响。因而, 应当用法律保护留守儿童的家庭被监护权, 为留守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以更好地预防和矫治留守儿童行为失范行为。第一, 建立未成年人监护人委托制度。对于家长的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都有明确规定, 要求父母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同时, 现行法律制度也明确了委托监护的合法性, 明确了受委托人、委托监护机构等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的法律责任。因而, 留守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要转变传统养育观念, 充分履行监护职责, 以更好地预防留守儿童失范问题。同时, 有关部门也要加强教育宣传, 用先进的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理念开展教育培训, 提高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律保护意识。第二, 提高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功能。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但是这些法律条款多散见于法律法规之中, 并未形成系统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因而, 应根据家庭教育现状制定家庭教育法, 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具体内容等, 推进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二) 用法律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

  学校是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 也是留守儿童社会化的重要阵地。因而, 应完善学校教育制度, 明确学校在留守儿童法律保护中的责任, 以有效规制留守儿童失范行为。从现行法律体系看, 学校教育责任的内容多散见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中。虽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学校的法律责任, 但是这些规定不具体, 缺乏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因而, 应根据留守儿童学校教育现状制定留守儿童工作实施细则, 并将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纳入学校管理考核机制之中, 形成系统的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制度[6]。此外, 应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 将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等都纳入学校管理, 将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违纪等情况都纳入学校考核中, 以强化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最后, 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对留守儿童进行情感教育和心理疏导, 以更好地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应建立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制度, 用档案的方式记录留守儿童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父母情况、心理和情感变化等, 及时发现留守儿童成长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使留守儿童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

  (三) 为留守儿童营造公平的教育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 缺乏可执行性, 不利于有效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所以, 应当从留守儿童保护的法律现状出发, 积极稳妥地推进留守儿童法律保护制度的落实, 建立完善的留守儿童法律保护体系, 明确各部门在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上的具体责任。比如, 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清除依附于户籍制度之上的各种歧视性政策, 消除对进城农民工的身份、就业、教育、社保等限制, 为农民工子女进城就读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应当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机制, 降低城市义务教育对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就读门槛, 取消城市公办学校的择校费、赞助费等, 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教育中的“留守问题”。再如, 应当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和县域经济, 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本地就业机会, 使农村剩余劳动力不再“远走他乡”挣钱养家, 不断减少农村留守家庭的数量。此外, 还应积极开展保护留守儿童的普法活动, 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使保护留守儿童的理念深入人心;应开展保护留守儿童的执法活动, 严厉打击各种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 努力为留守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7]。最后, 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学生会等社会团体在留守儿童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开展针对留守儿童的“一对一”帮扶活动, 多为留守儿童献爱心、送温暖, 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关爱与帮扶, 以更好地矫治留守儿童失范行为。比如, 可以利用共青团、少先队等开展“绿丝带”“阳光行动”等, 为留守儿童搭建心灵沟通的桥梁, 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当前, 我国农村有两千多万留守儿童, 这些留守儿童缺乏父母关爱、缺少社会管理、缺乏教育引导, 在道德和行为上存在许多失范问题, 这些失范问题直接影响了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并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因而, 应当从法律保护的视角审视留守儿童法律保护问题, 分析留守儿童法律保护缺失的形成原因,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监管等方式解决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

  参考文献
  [1]邱中成.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及治理:基于法律权益保护的视角[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 2015 (36) :64.
  [2] 罗仕芳, 杨剑.农村“留守学生”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教育导刊, 2014 (12) :43-45.
  [3]范先佐.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5 (7) :78-84.

相关标签:留守儿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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