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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8-14 共3191字

  摘要:当前, 我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工作相比以往有了明显进步,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法律制度不断建立与健全,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司法实践难度大, 缺乏专项法律制度, 缺乏第三方监督机制等。深入分析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及其原因, 不断完善法律保护制度, 才能保障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 协同创新; 知识产权; 风险; 法律制度;

法律毕业论文

  1 我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现状及问题成因

  1.1 缺乏专项法律制度

  当前, 我国在产学研合作领域的知识产权规范, 多是沿用常规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规定。比如, 《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 以及《民法通则》与《刑法》中涉及的部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少地方也根据本地知识产权保护特点, 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政策, 如2013年山东省青岛市出台了《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尽管这些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产学研合作处理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提供了一些法律层面的借鉴, 但是很多宏观法律制度的内容过于粗略, 并不能完全适应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方面的实际。如《专利法》中规定保护第一创作人的权益, 但是在产学研合作中, 相关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第一创作人的确定相对较难;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性知识产权保护等法规政策仅是适用于地方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随着我国产学研合作范围的不断扩大, 很多产学研合作单位来自于不同地区, 如果仅以一方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开展知识产权风险控制与法规监管等工作, 必然会产生一定的落差。

  1.2 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践难度较大

  随着产学研合作的不断发展, 我国产学研合作在当前日益呈现多样性、多变性等特点, 这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践难度相对较大。2012年, 河北张家口某新型网络技术软件开发企业开展与当地某大学的产学结合技术合作, 发现双方都缺乏足够的技术与经验储备, 于是进一步引入北京科技大学等几所大学的技术研发力量。2015年, 该企业又吸引了河北、天津两所专业科技研发机构的参与。不难看出, 随着产学研合作的深入, 合作主体来源将日益多元, 合作范围将更加广泛。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当前尽管还是主流, 但是以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机关牵头建立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也在逐渐增多, 这给我国出台制定更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政策提出了挑战。同时, 产学研合作毕竟是短期内行为, 一旦完成技术研发任务目标, 相关产学研技术联盟就会宣布解散, 如果发现知识产权纠纷, 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难度也相应增加。即便是部分产学研合作在技术合作项目完成后, 继续开展新型合作项目的研发工作, 处理不好相关知识产权问题, 也不利于后续产学研技术合作项目的推进。因此, 在多样性、多变性的产学研合作下, 制定适合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制度难度日益增大。即便是某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适合当地需要的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风险控制制度和法律规范, 随着时间的发展也必须要进行改革与完善。

  1.3 产学研合作各方法律维权意识不足

  产学研合作各方法律维权意识相对不足, 不能采用合理手段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 成为影响当前我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企业、学校与科研机构, 作为产学研合作中最常见的组成单元, 只要一方出现违法行为, 就会给整体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创新合作带来负面影响。2014年, 广东某高校在开展与地方企业的产学研合作中, 仅凭借企业一方的口头承诺就盲目开展与对方的产学研技术合作, 最终该高校在相关技术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分析原因, 就是由于该高校工作人员自身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 尤其是合同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同时, 部分产学研合作合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发现自己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时不会采取合法合理手段, 也是导致产学研合作运行中问题频出的重要因素。因此, 在出台制定各项法律制度中, 必须要解决产学研合作各方法律意识相对不足问题, 要让产学研合作各方都能学会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

  1.4 缺乏第三方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产学研合作中关于知识产权风险控制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并未有效建立。我国当前在这一领域的监督, 一般采取政府公正部门为主的方式。即便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学校和科研机构聘请了职业法律顾问, 采取第三方法律监督方式, 但实际上第三方法律监督运行效果并不明显。大多数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 还是产学研合作各方自己私下解决。由此产生的诸多隐患不言而喻。2016年, 陕西省共处理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纠纷40多起。其中, 大多数知识产权纠纷与缺乏足够的监督有着直接关系, 如某个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中, 早在一年前就已经发现了问题的存在, 但是并未引起充分的重视, 第三方监督机构的缺失更是让本来非常容易解决的小问题变成了大问题。反观西方发达国家,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提出了企业、高校、公共科研机构技术合作必须要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 如1993年, 德国政府出台的技术合作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监督条例等。

  2 我国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措施

  2.1 制定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

  一是要对现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条文进行创新与完善, 要在部分条文中单独加入产学研合作领域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方面的内容。二是要结合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产学研合作实际, 出台制定更多细致可行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的新型法律法规。要重点考察不同类型产学研合作的共性, 要让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既有一定普遍指导意义又能照顾到不同类型产学研合作的个性化差异。三是要重视发挥地方政府的立法积极性, 出台制定更多适应本地方的地方性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法规制度。

  2.2 做好司法实践工作

  一是司法机关要熟悉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二是司法实践应当与我国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开展的产学研合作实际特点相结合。三是要重视典型司法案例的整理与汇总。通过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方面的典型案例的分析、整理与汇总, 归纳出最一般的司法实践的规律, 为我国进一步出台制定更多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等提供司法实践的保障等。

  2.3 提高产学研合作各方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我国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风险问题的发生, 多与相关单位和人员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要着力提高我国产学研合作各方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让相关知识产权权益人更加理性地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针对当前部分产学研合作项目中知识产权维权问题, 督促所有的利益方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针对一些单位和人员采取的不合法手段, 要采取严厉的措施予以制裁。同时, 我国产学研合作各方应当尽快成立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与划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制度体系, 提高产学研合作各方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保障这一领域知识产权风险控制工作的开展。

  2.4 建立第三方监督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三方监督制度的创新。借鉴西方国家, 重视第三方监督制度的创新工作, 要建立法律监督为主、行政监督为辅, 社会监督广泛参与的全新的第三方监督体系。法律监督应当成为主要监督手段, 产学研合作各方应当主动积极聘请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对自身合作工作展开法律层面的监督, 尤其是在一些重大问题处理中, 法律监督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行政监督应当主要解决一些突发意外情况, 如产学研合作中的各种突发知识产权风险问题的处理等。社会监督主要是吸收一些社会组织或人员参与知识产权风险控制的监督工作等。

  参考文献
  [1]张素丽.产学研联盟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及适用法律研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6 (4) :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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