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权利所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赢取利润的法律手段, 更是企业乃至国家增强核心竞争力抢占市场份额的有效工具。因此, 众多权利人在知识产权被法律合法保护的外衣下, 滥用知识产权, 限制甚至排除竞争, 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规范市场秩序, 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在反垄断法之下十分有必要。
关键词:反垄断; 知识产权; 滥用行为; 规制;
一、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概述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所有人超出法律所保护的范围行使权利, 以致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体又表现为拒绝许可给他人使用、进行垄断性定价以及强制搭售。二、联合限制竞争, 具体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前者包括交叉许可使用专利、专利联营, 后者包括维持转售价格、销售区域分配条款、排他性交易、独占性回授。三、企业并购行为。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一) 表面冲突性
知识产权本质是一定限度内的合法垄断, 会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但是在法律运行的框架中, 允许知识产权人在其所有的权利范围内享有独占权从而限制竞争, 这其实是国家为鼓励发明创造而必须付出的代价, 也是两者在冲突下寻求的一种利益平衡之道。
(二) 实质一致性
知识产权专有制度是为了在法律上肯定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保护其智力劳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从而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创新, 推动科技发展, 促进社会进步。与此同时, 反垄断法制定的目的是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 打击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两者的内在价值统一于保护竞争的核心目标, 也统一于维护公平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目的。
三、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反垄断规制的国外立法经验
(一) 美国
知识产权滥用原则起源于二十世纪早期最高法院对于搭售的担心, 其认为权利人通过搭售行为会扩大权利, 将本属于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扩展到其他市场竞争领域, 从而影响了其他领域内的正常竞争。为了解决此类问题, 美国联邦法院于1917年订立了“专利权滥用原则”, 而后在1948年又订立了“著作权滥用原则”, 随后国会在1988年颁布了《专利权滥用修正法》, 以此将知识产权的使用限定在合法范围内。集中反映美国反托拉斯立法最新动向的是1995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该指南详细说明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引起的反托拉斯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具体分析适用方法。
(二) 欧盟
欧盟没有专门制定统一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 而主要是通过欧盟竞争法中的相关规章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从立法现状来看, 欧共体委员制定了《技术转让规章》及《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实体规范, 同时也制定了相关程序规范, 以此更全面有效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反垄断规制
(一) 规定的不足
1. 相关法律规定分散化
在我国反垄断法正式颁布之前, 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法律没有统一规定, 而是零散规定在各个部门法的具体条文之中, 琐碎不连贯。具体来说,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主要有:《著作权法》第4条、《合同法》第329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12条和《专利法》第48条。
2. 反垄断法规定宏观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5条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反垄断规制确立了法律基础, 但也只是整体性规定, 缺乏具体可实施性, 既无关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判断标准, 也未涉及调查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方法。
(二) 完善的建议
1. 确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
目前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 对竞争的损害有两种评价标准, 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采取合理原则比较恰当, 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垄断性, 单纯评价行为本身是否滥用容易导致主观定性, 加之知识产权使用行为对竞争的损害程度受到多方面的影响, 所以在我国制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具体评估标准时, 需明确哪些行为直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对其他适用合理分析原则的行为也要详细列举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比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运用的方法途径等。
2. 专门制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司法解释或指南
针对目前我国存在的情况, 亟需出台一部细致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的司法解释或指南, 同时将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涉及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条文进行整合, 并从该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表现形式、处罚措施等等具体规定, 从而形成一部专门的《反知识产权滥用法》, 以使我国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具体化可操作化, 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在反垄断法的立法体系之中。
参考文献
[1]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白艳.美国反托拉斯法/欧盟竞争法平行论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3]吕明瑜.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