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地理标志是我国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民族产品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的特点, 适宜于通过地理标志的方式来保护少数民族产品。少数民族产品通过地理标志的形式予以保护, 可以促进少数民族产品品牌效应的形成与提升, 保护少数民族的知识产权, 加快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 提高生产力, 改善少数民族地方的生活质量, 维护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研究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维护国家的和平统一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少数民族产品; 地理标志; 法律保护;
一、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基础理论
(一) 地理标志的概念
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是在地理标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地理标志的概念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记。
(二) 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
少数民族产品简要来讲, 包括少数民族农产品和少数民族非农产品。少数民族非农产品, 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用特有工艺加工生产的工艺品、艺术品、生活用品、食品、药品、服饰等产品。少数民族农产品, 主要是指在少数民族地区由少数民族参与种植、养殖的产品。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乡以及少数民族聚集地, 这些少数民族聚集地蕴育了少数民族不同的生活、生产方式, 形成了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
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 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而统一的界定, 但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其主要是指, 产自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乡及少数民族集聚地, 由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参与生产, 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决定或者由少数民族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记。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主要是两大类, 一是来自本少数民族地区有一定比例少数民族参与种植、养殖的农产品;另一类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按照少数民族特定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
二、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一) 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制度
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主要适用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制度, 主要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行政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一项国家标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等法律制度。目前, 就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体系来看, 主要是以《商标法》为主, 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辅。从具体的地理标志法律规定内容来看, 各法律法规之间对于地理标志的相关规定并不统一, 整体缺乏协调一致性。从地理标志的法律实务来看, 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主体主要是工商、质检和农业部门。工商部门通过确定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质检部门通过认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农业部门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二) 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 商标法对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不足
商标法的规定允许县级以下的地名注册为商标使用。由此拥有县级以下地名商标使用权的商标权人, 就能享有该地名商标的垄断使用权。若是该地名又是地理标志, 该地区以外的生产者把该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 那么就会对少数民族产品取得地理标志的保护造成极大的损害。
2. 地理标志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不利于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我国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规定中, 商标法法律与地理标志产品法规都对地理标志这一客体进行保护, 但是它们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又有不一致的地方, 所以客观上造成了适用法律的混乱, 这对于保护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来讲是不利的因素。
3. 缺少有关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法律规定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 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构建, 但是其中针对专门规定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在独特的人文因素影响下所生成, 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具体来讲, 在保护的范围、主体、禁止权的规定上都应该具有区别于一般地理标志的规定, 应该针对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特性来加以规定, 以便于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产品的地理标志, 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三、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 立法模式的确立和选择
目前, 从我国立法来看, 有关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已经初具规模。有关少数民族产品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立法, 可以在现有的立法体系内进行修订和完善。从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范围来看, 其具有特殊性, 并不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 只是适用于特定地区, 所以有关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可以在现有的体制下进行完善。目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是涉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可以在其下专门增加规定保护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内容。目前, 我国西部地区聚集着大量的少数民族, 有着丰富的少数民族特色产品, 在如今西部大开发和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部署下, 西部成为面向东盟国家出口的重要地, 因此完善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就具有了战略意义。当然, 在强调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专门立法的同时, 也不排斥对于商标法和其他已有法律规定的适用, 只有形成一个保护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有机联系、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 才能全方位、有效的实施对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二) 明确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法律关系主体
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注册人, 二是使用人。所谓注册人就是申请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主体。能够申请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主体包括: (1)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机构。 (2) 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 一般是行业协会、商会、少数民族企业团体等社会团体。 (3) 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 即生产或经营该产品的企业。作为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人, 主要包括: (1) 少数民族地区内的单位生产者。主要是符合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少数民族地区内的生产者集体。其主要是集体成员的使用。
(三) 完善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程序
地理标志产品法律保护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一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 另一类是地理标志农产品法律体系。有关一般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的申请和受理的程序是不同的, 与此相对应, 地理标志少数民族产品中也包含了一般的非农产品和农产品。现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规定内容较为完整, 而且程序较为简单, 根据少数民族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性, 适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规定是比较合适的。针对少数民族非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规定, 可以继续参照适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也就是说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程序规定, 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内进一步的完善适用, 这有利于立法成本的节约, 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四) 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实体内容的确定
实体内容的确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量: (1) 从保护的范围来看, 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 是通过国家确认及公示的手段对其进行的保护。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具有特殊性, 所以在有关使用地理标志的法律规定方面, 就应该将对一般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为标志少数民族产品的要求。例如禁止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广告材料上等作出关于产品的出处、原产地、性质的错误或者误导表示, 以致于使他人误认为是受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 (2) 从保护对象来看, 现有法律制度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已经申请为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 但是在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 除了要对已经申请保护的少数民族地理标志产品依法进行保护外, 还应该重视对符合条件但没有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少数民族产品进行保护。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申请的和非申请的地理标志少数民族产品进行保护。 (3) 从保护的主体范围来看, 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主体主要是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地区内的生产者, 其应该具备即满足来自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条件, 还要满足其中能包含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
总之, 加强对于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 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文化繁荣, 是事关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中之重。我国西部地区和边疆地区作为少数民族聚集地, 加强对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有助于树立民族地区产品的品牌效应, 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缓解民族矛盾, 增强我国少数民族产品在东亚地区贸易的竞争力, 为一带一路目标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同时, 少数民族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客观上也促进了民族文化的传承, 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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